第一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teniu推荐)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2.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凡向公共信息网络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凡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开。
5.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组织报告;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6.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发现国家秘密在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的,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第三条 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信息化建设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第七条 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
第八条 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局域网。
第十条 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不得将私人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此项由纪检书记和信息中心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 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序。
第十五条 涉及我局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被审计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局工作内部信息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
第十七条 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科室领导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凡私自改变计算机网络(如内网改外网、私接线路等),一经发现取消该科科长和私接人年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不遵循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我局内部工作信息泄密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部门秘密者,由保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篇: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二、机关、单位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三、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委办公室负责初审,委主要领导终审。
四、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信息上网时间以及计算机操作员。
五、严禁国家绝密级、机密机、秘密级信息上非泄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六、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不允许在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上处理、传输和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委主要领导严格审批。
七、更改原对外上网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八、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九、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四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五条: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及其分管领导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镇保密保密办。
第六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对于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镇保密办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八条:镇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九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镇保密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其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青岛石化育才小学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