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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0-05-01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1-28642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7:3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0-05-01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教育工会

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江西省职代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教师职称评聘方案和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医疗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对聘任的教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权。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结合干部考核工作,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意见。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推荐劳动模范和模范职工之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职工代表中,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的教职工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代表总数的20%;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要民主选举产生。可按年级组、教研组、村小学等为选区,按分配的代表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区进行选举。选举时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推荐选举组长。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确认为正式代表。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60人至99人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不少于30人);1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少于35%。

6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和进行大会选举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未经审议或经审议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凡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教代会召开7日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会议讨论,提交大会通过。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可根据议题分段进行。

第五章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可由1人或者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第二十五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九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应于教代会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规程实施情况进行临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建立教代会制度和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固安县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固安县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模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简化、有序、优化的要求。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在50-100人的学校按不低于30%比例确定,教职工在101-200人的学校按25%-30%比例确定,教职工在201-500人的学校按20%-25%确定。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教研组室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教研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9.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特邀代表一般知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等。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8.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建立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教代会筹备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确定大会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4.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

5.做好提案征集和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教代会召开15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由工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进行政策、法规知识,民主管理常识,参政议政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1.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

5.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6.通过大会其他事项。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校长或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校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教代会筹备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5.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6.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7.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代表组(团)和每个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宣传大会精神,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好的集体和个人,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5.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6.必要时,经学校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教改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分房)小组等。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3.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4.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五)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2)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六)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 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3.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七)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2.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3.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4.教代会档案资料最好设正本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二、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目前教代会一般行使四项职权,即:

(一)审议建议权;

(二)审议通过权;

(三)审议决定权;

(四)评议监督权。本规程提及的各项职权范围比较原则,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民主进程情况研究各项职权的具体范围。

(一)行使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审议建议权与教代会其他职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内容最重要。审议建议权所包含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校长把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目的在于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同时也可以使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学校发展目标,达到上下沟通、群策群力,为办好学校共同奋斗的目的。二是最终决策权属于校长。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校长根据教代会的审议情况作出决策。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3.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

(2)在校长起草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工会要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发给教职工代表。

(4)将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二)行使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施行。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既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这类问题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不能颁布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也须取得校长的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3.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1)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应与工会商量,工会要积极参与方案的拟订。

(2)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群众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行使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群众完全有能力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作出决定。这类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学校行政(校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讲明理由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决议执行,同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处理。3.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4.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及住房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住房条例和分配方案(草案)由学校行政与工会共同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2)教代会应建立住房分配小组。(3)分房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住房分配小组对教职工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行政提出建议;监督分房方案的实施;审议分房教职工名单;协助行政处理分房中的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分房结果应张榜公布。

(四)行使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

2.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至于是否评议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则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据实际情况决定。3.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小组,由该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2)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3)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要遵照政策原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民主评议干部的形式: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5)民主评议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最好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

4.民主评议干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工会或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议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同时,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并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2)述职评议阶段。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作述职报告。代表(教职工)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3)综合汇总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

(4)反馈阶段。评议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由被评议干部在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代表(教职工)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代表(教职工)谈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5)总结阶段。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建议。经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附 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县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教代会工作规程或细则。

固安县教育局 2012年3月

第三篇: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工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已经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第十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工会 2014年5月23日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400人以上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30%。

8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事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政汇报、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召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学校教代会建设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三十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含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做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篇: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目 录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四、乡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六、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后,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可按各校实际确定,一般在30%左右。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教研组室的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教研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4)选举单位(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线路、方针、政策的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并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4)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退离休干部、教职工家属。

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应由一人提议2人附议(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名议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对无计名提案,要慎重处理。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负责的提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起草文件和征集提案。

1、在党委(或党支部,下同)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如筹备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筹备工作(诸如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2、换后改选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一般以行政建制或分工会为单位)等方案。

3、征集大会提案和培训代表,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大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中心议题的建议。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至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5、有关部门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于会前十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以便代表有时间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6、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组)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推荐名单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并按有关程序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8、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9、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10、做好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

11、由学校党委(党支部)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党支部)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2、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担任)。

(1)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

(3)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第二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第三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4)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名单。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教改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分房)小组等。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6、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7、党政领导讲话。

8、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或鼓掌方式。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宣布大会议程。

3、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有关领导讲话。

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教代会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6、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7、以代表组(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组(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团)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或有关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11、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12、大会总结。

13、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各代表组(团)和每个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5、工会要对大会的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6、必要时,经学校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五)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六)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2、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3、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4、教代会档案资料最好设正本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二、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目前教代会一般行使四项职权,即:㈠审议建议权;㈡审议通过权;㈢审议决定权;㈣评议监督权。本规程提及的各项职权范围比较原则,各地区、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民主进程情况确定各项职权的具体范围。

(一)行使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

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等。

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

审议建议权与教代会其他职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内容最重要。审议建议权所包含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办 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校长把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目的在于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恩广益,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同时也可以使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学校发展目标,达到上下沟通、群策群力,为办好学校共同奋斗的目的。二是最终决策权属于校长。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校长根据教代会的审议情况作出决策。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3、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方案,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

(2)在校长起草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工会要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发给教职工代表。

(4)将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㈡行使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施行。

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既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这类问题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不能颁布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 出的重要修改意见,也须取得校长的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

3、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1)行政领导提出的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应与工会商量,工会要积极参与方案的拟订。

(2)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群众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㈢行使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群众完全有能力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作出决定。这类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学校行政(校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讲明理由提请复议,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处理。

3、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

4、审议教职工住房条例及住房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住房条例和分配方案(草案)由学校行政与工会共同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2)教代会应建立住房分配小组。

(3)分房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住房分配小组对教职工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行政提出建议监督分房方案的实施;审议分房教职工名单;协助行政处理分房中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分房结果应张榜公布。

㈣行使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

2、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至于是否评议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则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由该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2)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3)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要遵照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4)民主评议干部的形式:采取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5)民主评议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最好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

4、民主评议干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难备阶段。

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工会或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议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同时,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并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2)述职评议阶段。

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作述职报告。代表(教职工)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3)综合汇总阶段。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

(4)反馈阶段。

评议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评议人意见,由被评议干部在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代表(教职工)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代表(教职工)谈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5)总结阶段。

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建议。经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学校教代会

(一)凡乡镇所属中学、小学统一建立了乡镇教育工会的,应建立和健全乡镇教育党支部(党委)领导下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教育工会是乡镇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乡镇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乡镇所属中学、小学分别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的,应分别建立中学和中心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乡镇学校要建立二级民主管理机构

1、凡建立乡镇教代会的,该乡镇所属中学和小学应分别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分别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也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本校出席乡镇教代会的代表和学校工会委员或工会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权及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乡镇教育工会应对中、小学校的民主管理进行指导。

2、农村小学的民主管理。遇有重要问题需决策时,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平时的民主管理,可以由村小工会小组负责人和参加中心学校教代会或出席乡镇教代会的本村小学代表共同负责,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心学校教代会精神或乡镇学校教代会精神,参与有关决策的讨论研究,反映和维护本村小学教职工的利益。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两会”结合召开时的会议名称为:

X届X次教职工

XXX 代表大会

X届X次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6、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书资料应分荆立卷存档,不能混在一起。

7、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后期可以一致。

六、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大学、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的教代会工作规程或细则。

(三)本规程如与黔教办通字笫079号文件有矛盾的,按此规程执行。

第五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龙硐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

师法》、《四川省职代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教师职称评聘方案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对聘任的教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权。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结合干部考核工作,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对被评议者的考核等次提出建议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推荐劳动模范和模范职工之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

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职工代表中,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的教职工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代表总数的20%;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要民主选举产生。可按年级组、教研组、村小学等为选区,按分配的代表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区进行选举。选举时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推荐选举组长。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确认为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0%(不少于11人);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和进行大会选举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经审议或经审议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凡属审议通过类的制度方案(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教代会召开7日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会议讨论,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可由1人或者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八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

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于教代会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并主动争取上级工会对教代会工作的支持和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龙硐小学教育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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