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殊膳食品是什么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什么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某一种或某一类食品最适宜特定(特殊)人群食用,如婴儿、幼儿、糖尿病患者、严重缺乏某些营养素的人等。这类人群由于生理原因,需要的膳食结构与一般人群的膳食结构有明显区别。
第二,为这类人群制作的食品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有显著不同,有些营养素含量很低或很高。如无母乳喂养的婴儿需要的婴儿配方乳粉,其营养成分和含量与成年人食用的乳粉有显著不同。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称为特殊膳食用食品。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2_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2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2_《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2_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2_年4月第1版)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2_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2_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包括婴幼儿食品。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按GB 7718-202_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 7718-202_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2_ 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202_ 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2_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按GB 7718-202_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按GB 7718-202_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2_中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2_中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
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 推荐标示内容
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质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机酸 13kJ/g
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篇:糖尿病特膳食品产品推广口号
糖尿病特膳食品产品推广口号
一、让甜蜜不再忧伤特纤特膳,减糖降糖。
二、特纤特膳关爱,知心知味共享。
三、杜绝糖尿,关键降糖。
四、特纤特膳,解糖解压。
五、特纤特膳,善食纤维。
六、给我以信任,还你以健康。
七、特纤特膳,糖尿不见。
八、特纤特膳,善治糖尿。
九、胰岛有活力,糖尿无踪迹。
十、特纤特膳好,平衡健康消糖妙。
十一、用科学力量,让身体自疗。
十二、特纤特膳,更多的选择。
十三、喝特纤特膳,尿液不再甜。
十四、特纤特膳,专病专治。
十五、贵在均衡,降糖之声。
十六、胰岛素敏感,身体自然好。
十七、特纤特膳,降糖安全。
十八、食疗新主张,降糖有特膳。
十九、特纤特膳,咱爸咱妈得多吃。
二十、特纤特膳,让生命更健康。
二十一、特纤特膳,吃出康健。
二十二、特纤特膳,特别心安。
二十三、源自美国,造福全世界。
二十四、特纤特膳,糖尿病友首选。
二十五、特纤特膳,其益自见。
二十六、特纤特膳,吃出低糖健康来。
二十七、特纤特膳,特好特快。
二十八、专病专治,特纤特膳。
二十九、降糖新主张,食疗二合一。
三十、特纤特膳加油,健康幸福加倍。
三十一、清淡的'关爱,甜蜜的生活。
三十二、特纤特膳,寿比南山。
三十三、特纤特膳,您的健康顾问。
三十四、美国特纤特膳,吃走糖尿病。
三十五、让胰岛素敏感,为糖尿病健康。
三十六、特纤特膳,降糖低糖。
三十七、科技驱动生命特纤特膳,高不再高。
三十八、吸收代谢快,方便好携带。
三十九、特纤特膳,保健康,不怕糖。
四十、胰岛素更敏感,糖尿病已不见。
四十一、特纤特膳,健康有谱。
四十二、特纤特膳,科技成就人生。
四十三、吃特纤特膳,病特快特好。
四十四、特纤特别,膳待糖者。
四十五、特纤特膳,与您一起共奋战。
四十六、特纤特膳,健康至上。
四十七、特纤特膳关爱,降糖低糖幸福。
四十八、贵在均衡,降糖之神。
四十九、特纤特膳,一生康安。
五十、激活胰岛,治愈糖尿。
五十一、特纤特膳,开启健康每一天。
五十二、无糖生活,从特纤特膳开始。
五十三、特膳降糖,葆君健康。
五十四、激活胰岛素,特纤特膳食。
五十五、自然好纤维,神奇好疗效。
五十六、有特纤特膳,不谈糖色变。
五十七、特纤特膳,降糖降福。
第四篇:GB13432—202_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2_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32—202_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2_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2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2_《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2_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2_年4月第1版)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2_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2_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 包括婴幼儿食品。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按GB 7718-202_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 7718-202_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2_ 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202_ 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2_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按GB 7718-202_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按GB 7718-202_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2_中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2_中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表1 项
目
声 称
界
限(不高于)
能
量
低
固体食品:170kJ / 100g 液体食品:80kJ / 100mL 无
液体食品: 17 kJ / 100mL 脂
肪
低
固体食品:3g / 100g 液体食品:1.5g / 100mL 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饱和脂肪
低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1g / 100g(100mL)
胆固醇
低
胆固醇
固体食品:20mg / 100g 液体食品:10mg /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无
胆固醇
固体或液体食品:5mg / 100g(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糖(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
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钠
低
固体食品:120mg / 100g 非常低
固体食品:40mg / 100g 无 固体食品:5mg / 100g
注:饱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以脂肪计。
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
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 推荐标示内容
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质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机酸
13kJ/g
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值。
注:该标准于202_年5月9日发布,于202_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镇特殊食品总结
关口市场监管所
特殊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总结
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综合管理力度,落实特殊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特殊食品行业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关口市场监管所持续开展了多次特殊食品专项检查。
一、强化网格功用,摸清主体底数。
组织我所执法人员,以辖区孕婴店、医院周边及药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单位进行全面详细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制作建立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经排查,我辖区无保健食品经营主体、无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主体。
二、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
检查中,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三查验一记录,全面落实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供货方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特殊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食品可追溯;倡导各经营户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重点从经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无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经营者如何规范摆放产品,设置“保健食品是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标语,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出动执法人员8人次。
三、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四个最严”。
重点检查商家是否存在把蛋白固体饮料当作婴幼儿配方乳粉售卖现象,商家在销售特殊食品、普通食品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特殊食品是否设立提示牌;是否进行专区专柜销售;索证索票是否齐全、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混放;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告诫经营者守法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而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违规予以严惩,形成强力震慑作用。检查包括食盐的特殊食品经营户12家。
四、强化宣传效果,引导科学消费。
结合“五进”科普宣传开展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活动5次,发放《特殊食品销售专区和警示标语设置指南》40份,宣传海报等资料180余份;利用商场、药店、宾馆等LED显示屏发布防范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标语1条,切实提高特殊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关口市场监管所
202_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