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建立团结紧张、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每个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纪守法,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不早退,听从分配,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各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科室或部门参加考勤考核。
4、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核工作,认真如实将每天出勤情况登记上册,月终将单位考勤情况汇总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阅,报劳资部门,作为工资奖金等发放依据。
5、各单位每季度将干部职工出勤及考勤情况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请假与休假
1、事假
(1)职工因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时,可请事假。
(2)局机关科长(主任)请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副科长(副主任)请事假1天,经科长(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超过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局属单位正职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请事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职工请事假按本单位考勤规定办理。
(4)凡请事假者,应填写请假条,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离开岗位。(5)职工请事假填写的请假条,应随考勤卡同时报劳资部门审核备查。(6)职工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7)累计10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和考核奖。
(8)职工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下,年累计一个月以上扣发半年单位考核奖。(9)职工月请事假6-10天的,年累计二个月以上扣发一年本单位考核奖。(10)属于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因事一次请假10天以上(含10天),一般应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足时间按事假审批。
2、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治疗休息时,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休病假。
(2)职工因患病或受伤就医于门诊治疗,每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局机关人员经局卫生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局属单位由单位派人陪同去医院检查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假条方可生效。但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职工因病、伤确需住院治疗的,局机关人员必须经局医务室医生诊断后,报工会和分管领导审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报局长批准;局属单位职工住院必须由单位派人陪同去医院检查后,按医嘱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职工病、伤假(含住院)必须按医疗单位所批准的病伤假天数进行休息,并及时将病伤假证明书交给本单位领导,随考勤卡同时报劳资部门审核备查。
(5)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52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6)职工月请病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核奖。
(7)职工月请病假1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和本单位考核奖。
(8)职工月请病假累计5天以下,年累计一个半月以上的,扣发半年单位考核奖。(9)职工月请病假6-15天的,年累计休病假三个月以上扣发一年单位考核奖。
3、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年休假、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国家和上级现有规定执行。
4、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其他休假都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回来后补办请销假手续,视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5、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违纪职工处理及处罚
1、职工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月考勤奖。迟到早退中间脱岗(含政治学习和各种会议)年内累计5次以上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门。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职工月无故旷工半天以上至2天的,扣发当月工资中津贴部分,扣发当月考勤奖和本单位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职工月无故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工资中的津贴部分,扣发一年考勤奖及一年本单位考核奖,并待岗6个月,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超过规定报到时限,仍不到新单位和岗位上班的,由新单位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仍不服从分配,按旷工处理。
5、职工不听从领导、无理取闹、消极怠工,每发生一起扣发当月工资中的津贴部分和当月目标管理奖及本单位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6、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者,影响工作秩序,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起扣发1-3月工资津贴部分、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并待岗6个月。
7、违章操作、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造成责任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及《市局各类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扣发1-6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目标管理奖。视情节轻重待岗3-6个月。
8、无事生非、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或诬陷诽谤他人,每发生一起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目标管理奖及单位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
9、参加非法邪教组织、不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发生一起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一个月的目标管理奖及本单位考核奖。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0、按待岗处理的待岗职工,待岗期间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待岗培训,进行法律法规劳动纪律等教育;待岗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300元;待岗期满上岗后,实行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停发工资中津贴部分的50%。
11、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行为,可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酌情处理处罚。
四、违纪职工行政处分及处罚
1、对于违反纪律的干部职工,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2、行政处分权限:
(1)科级干部的行政处分经市局纪委监察室提出处分建议,由市局研究决定。(2)一般干部、工人的警告处分由所在单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劳资科报批,经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决定。
(3)一般干部、工人的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先由所在单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劳资科报批,然后再分别由政工科和劳资科研究,提出处分建议,由市局研究决定。
(4)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决定(附《行政处分审批表》),分别报市局纪委、政工科、劳资科备案并装入本人档案。
3、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处罚: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处分期内扣发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
(2)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含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处分期内,工资中津贴部分按50%发给,扣发每月的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不发年终奖。
4、有关行政处分方面的其他问题按山东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规定办理。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的违纪职工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法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市局劳资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北京建工双兴星河皓月三期项目文件
北京建工双兴项目部管字[202_]第1号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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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纪 律 管 理 规 定
项目部全体人员:
一、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全体员工实行挂牌上岗,凡违犯者每次罚款10元。
三、有事必须请假,实行限时轮休。一天以内由项目生产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主管审批,两天由项目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以旷工处罚。
四、遵守作息时间表,项目部实行日考核制度,凡事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应得工资。
五、上班时间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用电脑娱乐、上网(工作要求的除外)发现一次,扣发工资50元。
六、凡在项目部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严禁吃、喝、卡、拿分包队伍钱、物,每次罚款100元。
八、凡出现违法、违章、违规有损公司形象声誉的行为,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人员,一律退回公司处理。
九、夜班人员值班后第二天需要休息的,须请假并挂牌标出休息的时间
十、使用项目部车辆外出办事,必须经项目部经理审批,并填写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时间,办事地点。
二○○六年十一月
北京建工双兴项目部
202_年11月
第三篇: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燃气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总则
劳动纪律是公司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保障。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2 工作时间
2.1 本公司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2.2 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特殊岗位人员不能执行统一作息时间的,按岗位规定时间上下班。2.3 员工上班应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上班准备及交接班工作。3 考勤
3.1 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
3.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开考勤,逐日将职工的出勤、缺勤情况做记录。月终汇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核和备案。
3.3 考勤表要采用统一格式,考勤符号统一规定为:出勤为“/”;早退为“+”;迟到为“∨”;病假为“〈”;事假为“×”;旷工为“O”;公休为“△”;工伤填“工伤”;夜班 填“夜”。增加人员在其出勤第一天前注明增加原因;减少人员在其出勤最后一天后面注明减少原因。
3.4 考勤表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4 假期规定
4.1 员工享受法定节日、公休日和国家规定的假期。4.2 事假
员工有事,可请事假。事假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每月事假不超过1天或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12天,不扣工资;超出时间扣发工资。4.3 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须持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和病休建议证明。病休期间的日工资按: a)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者按正常日工资(正常日工资计算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0.92天,下同)的60%计发。
b)工龄10年以上20年(含20年)以下者按正常日工资的70%计发。
c)工龄20年以上者按正常日工资的80%计发。4.4 其他假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 劳动纪律 5.1 公司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拖后或提前5分钟上下班为迟到或早退,记入考勤记录。5.2 员工因故不能出勤,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报有关领导批准,并交本部门考勤员。特殊情况必须在假期满前补办上述请假手续。各部门每月5日前要集中将《请假单》与考勤记录一并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3 请假的批准权限
5.3.1 员工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者,由分管领导批准。
5.3.2 中层员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含3天)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5.3.3 公司副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5.4 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工作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
5.5 工作时间或上班前2小时之内严禁喝酒。特殊情况要事先请假。酒后不得上班。6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6.1 员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月迟到或早退四次者按旷工1天计算;每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不足2小时者按2小时旷工;每天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每天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者,按旷工1 天处理。
6.2 员工因故不能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6.3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工作的事情,如:干私活、串岗、睡岗、打牌、下棋等,查实一次,停发当日工资的50%;查实二次,停发当日工资;查实三次,停职检查;查实三次以上,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合同。
6.4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脱岗。脱岗4小时以内者,查实一次,停发当日工资;查实二次,停发当日工资并加罚日工资的50%;查实三次及三次以上,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合同。脱岗超过4小时者,按旷工处理。为确保安全生产,对单人值班脱岗者,要加重处罚。
6.5 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严重,扣罚月工资额的10%~30%,并赔偿经济损失。
6.6 对在工作时间喝酒或醉酒未醒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事假处理,停发当日工资。屡次不改者,视查实次数参照6.4 处罚办法执行。6.7 对旷工的处理:
6.7.1 员工旷工期间除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外,加罚旷工期间同等的工资待遇。
6.7.2 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5天以下以及年内累计旷工6~11天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7.3 连续旷工6~8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2~17天者,给予 记过处分。
6.7.4 连续旷工9~11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8~21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6.7.5 连续旷工12~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22~30天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6.7.6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解除劳动合同。7 附则
7.1 本规定自202_年12月10日实施。7.2 本规定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管理,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明确单位与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团结紧张、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支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一起行动听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听从分配,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己所在的科室或部门参加考勤考核。
第四条 办公室专人负责考勤考核工作,认真如实将每天出勤情况登记上册,月终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审阅,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办公室每季度将出勤及考勤情况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六条 每个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纪守法,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串岗,无故迟到早退一小时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工作以外事情,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大过直至降职撤职处理。
第七条 因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时,可逐级请事假。
第八条 请事假半天,报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批准,请事假1天,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请事假 1天以上3天以内,由支队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委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 3天以上,由支队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支队主要领导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副职请事假,经本支队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 3天以上,由支队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凡请事假应填写请假条,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一条 请事假填写的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核备查。
第十二条 月请事假累计2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不发第13个月工资奖励。
第十三条 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报主管部门作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因事一次请假5天以上(含5天),一般应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足时间按事假审批。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治疗休息时,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主要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休病假。
第十六条 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年休假、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国家和上级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其他休假都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向支队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回来后补办请销假手续,视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三章 违纪处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迟到早退中间脱岗(含政治学习和各种会议)年内累计5次以上扣发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消极怠工,扣发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考核奖金,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者,影响工作秩序,视情节轻重,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6个月。
第二十三条 无事生非、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或诬陷诽谤他人,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行为,可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劳动法》酌情处理处罚。第四章 行政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纪律的干部职工,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经支队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的违纪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3、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支队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厂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农机研究所珠江联合收割机厂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为劳动纪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劳动纪律管理,有权直接处理员工违纪事件。
第四条
生产部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劳动纪律负责。
第二章
劳动纪律管理要求
第五条
工厂员工应当:
1.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工厂组织的培训、会议。2.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3.遵守工艺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4.遵守员工职务行为准则。5.爱护工厂财产。
6.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六条
工厂员工工作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缺勤,缺席会议。
2.上班时间打闹、嬉戏、追逐、喧哗、瞌睡、串岗、离岗、闲聊、吃零食、用餐、或干与工作无关之事。
3.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4.工作消极懈怠,神情萎靡、效率低下。
5.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着装的,如穿拖鞋、敞衣、赤膊等。6. 带领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仓库等非会客场所会见客人,长时间会见私人客人。
7. 带领婴幼儿、儿童进入车间,办公场所。
8.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设备,非资格人员操作设备或把设备交给无资格人员操作。
9. 生产车间、仓库等禁烟场所吸烟。10.忽视产品质量,违反工艺纪律,违规操作。
11.违反文明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规范和劳动防护规范。12.违反工厂业务流程、管理程序。
13.弄虚作假,虚报、假报、瞒报各种数据指标,以及其它欺骗行为。14.从事可能损害工厂利益的兼职。
15.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工厂利益。16.对外泄漏工厂采购、财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及秘密资料。17.未经许可利用工厂设备、电脑、电话、车辆等资源办理私人事务。18.拒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和管理,无理取闹、拨弄是非。19.赌博、打架斗殴、谩骂,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20.损坏工厂设备、财产,浪费工厂水、电、电话费、燃油、原材料等。21.破坏环境卫生,绿化。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工厂劳动纪律的行为的处罚有: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工反省、罚款、劝退、除名,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八条:通报批评包括在早会上通报和宣传栏中通报,罚款额度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停工反省为1天以上7天以下。
第九条:违反第六条第2款规定,给予20至50元罚款,违反第3款规定的罚款50至100元。
第十条:对下列违纪行为当事人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1.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或损害工厂利益,如拿回扣等。2. 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
3. 故意对外泄漏工厂不宜公开的信息和秘密。4. 盗窃或伙同他人窃取工厂原材料或其它财产。5. 恶意行凶、打架,威胁报复管理人员。6. 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等的欺骗行为。7.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第六条规定,但不在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同时可处以通报批评,三次重犯的,可停工反省,多次重犯的,可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二条: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罚由车间或部门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依据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决定,除名处理的由部门或分工厂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持工作的生产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人事行政部巡回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可直接处理,也可责成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对影响较大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中层以上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工厂领导班子处理,具体方式有处以0.5~3个月工资的罚款、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对违纪行为有专项制度规定的,其处罚按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部门、分工厂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行为负管理责任,必要时部门、分工厂负责人须接受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