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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民〔202_〕126号202_年9月29日)5篇范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99626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19:06: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民〔202_〕126号202_年9月29日)

【发布单位】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深民〔202_〕126号 【发布日期】202_-09-29 【生效日期】202_-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民〔202_〕126号 202_年9月29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执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 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 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单位情况表》 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8,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http://www.teniu.cc:8080)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 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

机构登记、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 域的。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2_年7月30日民政部令第2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

(二)变更条件: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1);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2);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 1999〕50号)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原件 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3)。

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1);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5);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1206)。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3,表格代码:121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http://www.teniu.cc:8080)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与社会团体同时接受年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03号 许可事项: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 许可内容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6.拟 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举办者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见附表3)。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二)变更登记:

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1份);

. 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原件 1份,理事签字,单位 盖章);

3.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见附表4);

5.载明变更事项的新章程(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原件 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原件 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 1份)。

单位负责人变更: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 1件)。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21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2104);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见附表3,表格代码:2110)。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4,表格代码:2111)。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http://www.teniu.cc:8080)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 5月31日前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_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服务站

.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规划;

2.有规 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 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骨灰堂

. 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骨灰堂的规划;

.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有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殡仪服务站

. 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书(原件 1份,盖章);

.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份,盖章);

. 建设殡仪服务站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 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1份);

.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 机构名称及章程(原件 1份,盖章);

. 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 1份,盖章);

.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骨灰堂

. 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 建设骨灰堂的申请书(原件 1份,盖章);

. 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份,盖章);

. 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验原件);

. 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1份);

.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 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 1份,盖章);

. 管 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 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殡仪服务站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殡仪服务站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1)。

(二)骨灰堂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骨灰堂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_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于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馆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火葬场

1.有市政府已经批准并公布的设置火葬场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审查批准文件;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殡仪馆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火葬场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火葬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火葬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殡仪馆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殡仪馆立项申请表》(见附 表 1);

(二)火葬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火葬场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2_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益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营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营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公墓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中方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7.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公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盖章);

8.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11.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公益性公墓: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公益性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1)。

(二)经营性公墓: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经营性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三)中外合资公墓: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中外合资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3)。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所在区民政局。

(二)经营性公墓:深圳市民政局。

(三)中外合资公墓: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所在区民政局。

(二)经营性公墓: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上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中外合资公墓: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益性公墓: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二)经营性公墓: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中外合资公墓: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广东省民政厅上报民政部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益性公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经营性公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中外合资公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省民政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公益性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二)经营性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民防办〔202_〕30号200

【发布单位】深圳市民防委员会 【发布文号】深民防办〔202_〕30号 【发布日期】202_-04-27 【生效日期】202_-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民防办〔202_〕30号202_年4月27日)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人防工程拆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

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危害的,应当先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2_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2_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二)建设工程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

(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单位关于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书面承诺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见附表),可在深圳民防信息网(正在建设)上免费下载或到深圳市地震局(新洲路5004号)225室领取(咨询电话:83913026或83065046)。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意见――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关于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承担全部费用后,方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建设单位经许可后,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四)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上述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2_,机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2_,机密);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2_,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2_,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_〕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_〕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3.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

4.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2.《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民防报建窗口免费领取)。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条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_〕474号)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司〔202_〕170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深司〔202_〕170号 【发布日期】202_-09-26 【生效日期】202_-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司〔202_〕170号)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2_年9月26日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市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_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作为发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第五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原件2份);

5.律师事务所发起人订立的合伙或合作协议(原件2份);

6.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2份);

7.发起人个人资质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2份);(7)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8)原单位出具过去3年内工作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9)在我省执业未满5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所的,应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10)执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律师作为发起人的,应同时提交《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8.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粤司办〔202_〕24号)。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派驻律师个人资质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3年内工作岗位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8)分所负责人执业年限满2年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9)派驻律师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见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经审批决定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对外开展法律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一)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_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原件2份);

2.《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原件4份);

3.年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人员、机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律师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律师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律师所建章立制情况)(原件1份);

4.会费及纳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所财务报告(原件1份);

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202_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见附表4)、《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见附表5)。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会同深圳市律师协会。

(五)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六)行政许可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注册印章,注册后1年内有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十)行政许可收费

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_年修订

稿)(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2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03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04 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05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不修订,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实施办法内容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继续适用)

01号 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_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_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十六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_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见附件1);

(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2_年修订)》(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_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202_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23号)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

2.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选址意向书(1份); 3.拟办企业为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总部公章);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广东省外评审取得的,需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下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一)(1份); 2.在有效期内的同意该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相关批复原件(1份);

3.拟办企业相关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4.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须是由申报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8.拟办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该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在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且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5.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变更企业负责人,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8.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平面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和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10.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持证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距有效期届满不足1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时,需递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附件三)(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距上岗证有效期届满至少30日以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自有的房屋产权,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8.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持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距有效期届满六个月以内的应同时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营业人员情况表; 4.企业药品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经营的需冷藏的药品目录;

6.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目录(如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要附相关批文复印件);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8.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12.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属于省委托我市实施的事项,该内容不是本许可事项必须规定的内容,为了方便申请人,一并在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直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及依法举行听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5年。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第五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城管〔202_〕235号202_年9月30日)

【发布单位】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文号】深城管〔202_〕235号 【发布日期】202_-09-30 【生效日期】202_-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城管〔202_〕235号 202_年9月30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1号许可事项: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使用公共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除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本实施办法所指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_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第四条;

(五)《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202_年7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必须是经市政府规划部门规划为用于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或者其地上建筑物;

(二)申请人必须是拍卖成交的买受人;

(三)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四)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外广告电脑设计图样(原件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府规划部门确定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及设置要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买受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限根据拍卖文件确定,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缴纳拍卖价款外,无其他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_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5.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6.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7.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7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还须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占用人行道的,还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但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3.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各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4.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挖掘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市或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挖掘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

6.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中第1、3、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占用、挖掘申请,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申请挖掘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且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由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签订有关协议书)―→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需报市政府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其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许可证注明。临时建(构)筑物占用有效期为1年,建设施工占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挖掘不得超过工程工期。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取得批文后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取得《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_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2_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红线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位置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

(五)市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一)至

(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建设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2_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获得市规划部门同意使用场地的许可;

(二)受纳场地出入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三)设立冲水槽及排水(泥浆)处理措施;

(四)配备冲水设备及配置2名以上专业保洁人员;

(五)禁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及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提供有关申请受纳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原件1份);

(四)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红或蓝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许可事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车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或城市建筑垃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2_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企业或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事业单位;

2.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密闭运输性能好,在运输途中无污水、垃圾洒漏;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加盖定点厂进行加盖并持有合格证,加盖装置密封性好,操作正常,后挡板与车厢密封好;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具有深圳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准运证或驻深营运证;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5.上未违反城管法规或因违反城管法规被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扣分未超过20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原件各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1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证或驻深营运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一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5.上车辆违章记分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初次办理除外,记分卡在市渣管办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见附表1);《垃圾清运点一览表》(见附表2)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查验车辆)―→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准运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服务,取得《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许可事项: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2_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一)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二)已到服务年限的;

(三)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

(二)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三)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垃圾转运站的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民〔202_〕126号202_年9月29日)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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