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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作业样本(五篇范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1-82948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9 00:3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私法期末作业样本

《国际私法》期末课程论文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

名:

(四号宋体)

号:

(四号宋体)

别:

(四号宋体)

业:

(四号宋体)

级:

(四号宋体)

任课教师:

(四号宋体)

****年**月**日

评 分

摘要(居中,小二号黑体)

政府、社会和高校分别代表着高等教育运行过程中的三种基本力量,也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三大基本主体。相对于政府和高校的质量保障,社会的质量保障主要通过市场经济引导、社会舆论监督、社会中介组织评价等途径来实现。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政府的放权与高校的自治是前提,市场的完善与文化的先进是关键,社会力量的整合与引导是手段。(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四号黑体):高等教育;分类;方法论(小四号宋体字)

(社会科学论文正文格式范例)

一、农村经营的思想与对策(空两格,小三号黑体)

(一)经营好农村土地,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空两格,四号黑体)

1.科学合理规划农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空两格,小四号黑体)

科学合理地规划农村可以扩大农村规模,合理确定不同的用地功能和性质,使土地出现增值预期,通过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可以提高土地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比例。………(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

期刊: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J].期刊名称(外文期刊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例[1]时雨,张宏云.360度反馈评价结构和方法的研究[J].科研管理,2002,5(5):198-201.文献图书:

[序号] 作者.书名.版次(第一版不注)[M].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份.页码.例[1]游国恩.中国文学史(卷四)[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101-110.会议论文集:

[序号] 作者.文章名称.论文集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页码.例 [1]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123.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例 [1]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光明日报,1998-12-27,(3)专利:

[序号] 专利申请者.专利名称[P].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例[4]厦门大学.二烷氨基乙醇羧酸酯的制备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CN1073429.1993-06-23 ⑥学位论文:

[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例[1] 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1998.⑦报告

例 [1] 白秀水,刘敢,任保平.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研究[R].西安: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8.⑧

技术标准文献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例[1]ISO 1210-1982,塑料——小试样接触火焰法测定塑料燃烧性[S] ⑨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例[1]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五号仿宋)

第二篇:国际私法作业

【国际私法作业】

专业:光华法学院

学号:3070211020

姓名:辛元燮(韩国留学生)

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三篇:国际私法,电大作业

1.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D)。

A.《华沙公约》 B.《国际货约》 C.《海牙公约》 D.《国际货协》

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 B.CIF C.CFR D.FCA

3.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C)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A.90 B.60 C.30 D.15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 B.CIF C.CFR D.FCA

5.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B)。

A.FOB B.CIF C.CFR D.FCA

7.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合同纠纷应在何国法院提起诉讼。

(A)

A.中国 B.德国 C.双方协商 D.在中国、德国均可

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D)法律。

A.日本 B.韩国 C.德国 D.中国

9.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采用的是(B)原则。

A.行为地法 B.行为地法与本国法兼采 C.住所地法 D.行为地法与住所地法兼采

10.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11.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12.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的法律。

A.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船旗国法 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D)。

A.船旗国法 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4.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治理中央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16.(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17.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

18.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国际保险合同

19.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A)。

A.我国《合同法》 B.国际条约 C.德国商法 D.国际惯例

20.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日本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BD)。

A.许可人住所地法 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C.许可人国籍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

A.《海牙规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3.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BC)。

A.领域标准 B.非内国标准 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D.国际标准

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5.下列选项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是(ABCD)

A.不动产买卖 B.不动产租赁 C.不动产抵押 D.不动产所有权

6.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D)作出保留。

A.第1条第(1)款(A)项 B.第1条第(1)款(B)项 C.第11条 D.第12条

7.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8.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

A.船舶物权 B.飞机物权 C.在途货物物权 D.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9.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ABCD)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0.下列哪些情况适用我国有关法律?(AD)

A.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德国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卜为名、卜为利兄弟二人因继承其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C.日商投资于中国设立的樱花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北京福克斯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D.美国诺敦豪夫妇在中国收养一中国儿童

11.目前国际上有关提单运输的主要公约有(ABC)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2.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D)。

A.合同关系 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 D.管辖权确定

13.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ABCD)。

A.独占许可证 B.排他许可证 C.普通许可证 D.可转让许可证

14.下列系属公式中,可以归结为“行为地法”的有(ABCD)

A.婚姻缔结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缔结地法

1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16.中国是(AD)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

A.《世界版权公约》 B.《商标注册条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D.《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7.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B)。

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法院地法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

18.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答应当事人任意选择

合同适用的法律,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下列合同中,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无效(ABC)。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涉外不动产买卖合同

19.日本人和本大作、土肥原贤二在中国上海均有住所,共乘轮船自韩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口角,和本大作顺手抓起土肥原贤二的旅行箱向其掷去,土肥原贤二侧身让过,旅行箱中美国产贵重仪器毁损。轮船抵达上海后,二人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AB)。

A.中国法 B.日本法 C.韩国法 D.美国法

20.《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不动产可以是(ABC)。

A.一幢别墅 B.A中所指别墅的围墙 C.A中所指别墅院落的自动伸缩大门 D.A中所指别墅客厅墙上所挂张大千国画一幅

三、案例分析题

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

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

第四篇:农大国际私法作业

国际私法_在线作业_1

一、单选题

1.(5分)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    A.使用在先原则 B.注册在先原则 C.混合原则 D.审查在先原则

2.(5分)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    A.福果继承案 B.鲍富莱蒙离婚案 C.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3.(5分)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哪国国籍?()

    A.具有三国国籍 B.中国 C.美国

D.日本

4.(5分)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 A.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加以确定的过程,既包括由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准据法的内容

  B.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由法院依职权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C.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

 D.在我国,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则类推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

5.(5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    A.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B.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C.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6.(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

   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7.(5分)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法律。

   A.韩国 B.日本 C.中国

 D.德国

8.(5分)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具有约束力。

    A.自其产生时起 B.靠当事人自觉遵守而 C.经国家或当事人认可 D.经普遍承认

9.(5分)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

    A.外国人的住所地法 B.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 C.外国人的本国法 D.我国法律

10.(5分)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何地的法律?()

    A.当事人父母所在地的法 B.当事人行为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法院地的法

11.(5分)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 A.收养人属人法

   B.法院地法 C.收养成立地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2.(5分)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    A.国际保险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D.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3.(5分)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作为属人法?

    A.本国法 B.出生地法 C.父母所在地法 D.住所地法

14.(5分)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出生后的国籍情况怎样?()

    A.具有与父亲相同的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不具有国籍

D.具有与母亲相同的国籍

15.(5分)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

    A.当事人属人法 B.行为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16.(5分)在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    A.重叠型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单边冲突规范

17.(5分)美国人迈克2001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3年,迈克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迈克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赫。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    A.美国 B.日本 C.中国 D.法国

18.(5分)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法律是()

  

A.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B.1898年的《日本法例》 C.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 D.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9.(5分)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    A.《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瓜达拉哈拉公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20.(5分)各国在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下列哪种系属公式?()

    A.法院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_在线作业_2

一、单选题

1.(5分)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    A.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B.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C.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D.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2.(5分)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 A.普遍优惠待遇

   B.平等待遇 C.最惠国待遇

D.国民待遇

3.(5分)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

 A.CIF  B.FOB  C.FCA  D.CFR 4.(5分)土而其、西班牙国家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要是指()

 A.法律的人际冲突  B.法律的国际冲突  C.法律的时际冲突  D.法律的区际冲突

5.(5分)下列哪项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国际条约?( A.《维斯比规则》  B.《汉堡规则》  C.《海牙规则》  D.《马德里协定》

6.(5分)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7)。)

   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7.(5分)一个住所在泰国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州。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泰国诉讼,依泰国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于是,泰国法院依照泰国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    A.间接反致 B.转致 C.反致 D.法律规避

8.(5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

    A.不动产所在地法 B.不动产所在地

C.不动产所有权 D.不动产

9.(5分)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  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

 D.当事人属人法

10.(5分)对外国法人,我国以()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    A.法人注册登记地

B.法人住所地 C.法人办事机构所在地 D.法人营业地

11.(5分)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    A.分割制 B.单一制 C.区别制 D.联合财产制

12.(5分)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    A.国际惯例 B.内国法 C.冲突规范 D.准据法

13.(5分)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  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14.(5分)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确定侵权行为地。

    A.人民法院 B.致害人 C.当事人 D.受害人

15.(5分)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   A.8个月 B.3个月 C.2个月 D.6个月

16.(5分)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

    A.中国 B.日本 C.英国 D.希腊

17.(5分)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   A.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18.(5分)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    A.国际礼让说 B.行为地说 C.意思自治说

D.法则区别说

19.(5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是()

    A.国内法调整 B.国际法调整 C.冲突法调整 D.实体法调整

20.(5分)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

   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法学家学说

D.国内立法

第五篇:国际私法作业

国际私法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D 2C 3A 4C 5C 6D 7C 8A 9B 10A 11ACD 12C 13ACD 14ABD 15CD 16ABCD 17ABD 18ABC 19BCD 20BD

二、简答题

1、略

2、可从学说产生的年代、学说的创始人、学说的内容、学说的意义几个方面来答。

3、略

三、论述题

四、见书p30页。

五、课堂讨论报告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这一制度,并且从反致的本质角度上讲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制度,从而可以是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理由是: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国际私法作业2

一、不定向选择题

1C 2D 3A 4D 6ABD 7D 8A 9B 10A 11B 12D 13D 90D 14D 15A 16B 17CD 18ABD 19ABC 20BCDE

二、简答题

三、案例分析题

1)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贷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六、课堂讨论见书p205页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结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结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国际私法作业3

一、不定向选择题

1ABCD 2BCD 3B 4BD 5BC 6B 7AB 8C 9B 10A 11A 12A 13B 14A 15A 16D 17C 18B 19B 20A

二、简述题

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见书p281页、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见书p287页、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见书p294页

2、略

3、略

三、论述题

1、见书p324页

2、见书p341页

四、案例分析题1、1)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共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使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2、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执行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国际私法作业4

一、略

二、《国际私法》[德]马丁·沃尔夫

本书是德国民法和国际私法学家沃尔夫的重要著作。中文译本有李浩培、汤宗舜合译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8月版。沃尔夫在1933年还写了简明国际私法教科书。

全书主要内容为:绪论、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人法和亲属法、债、财产法、继承。

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根据作者的解释,这一定义包含4个要点:

1、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适用于未经法律接触过的,未经认定为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一些事实。

2、法院可以选择的各个法律体系,限于同时都是有效的那些法律体系。

3、可以选择的几个法律体系,大半是在各个地区中施行的那些法律体系。

4、一些事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并非总是由一个法律体系决定的,有的需要适用几个法律体系。

在谈到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时,沃尔夫指出:国际私法现在是国家的法律,这是没有疑问的。即使许多法律冲突规则是一切国家或者至少是一些国家所共有的,现在也不再被认为是超国家的,而是各该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至于最终的目标—全世界冲突规则的统一距离还很遥运,而且在独立国家存在的时期以内可能是永远不能达到的。

要包括:

1、人的住所、国籍、居所、所在地、他的原籍,以及在人际法中,他所属的人的类别;

2、法人的所在地;

3、物的所在地;

4、船的国旗;

5、行为地;

6、预期行为发生效力的地方;

7、契约当事人关于他们的契约适用什么法律的协议;

8、诉讼地或者其他官方行为地。以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各有利弊。依作者的观点,住所原则比国籍原则更具有某些优点。但住所原则也有它的缺点。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应将其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法律”来看待,沃尔夫认为,正确而简单的答案是:

1、法院对于它受理的事实所适用的是“法律”,而不仅仅是事实;

2、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且始终是外国法。

沃尔夫的《国际私法》一书,资料丰富,论述详细,同时引用大量案例,阐述了冲突法的学说及英格兰冲突法的一些特点,对了解英格兰以及法、德、美等国家的国际私法有较大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基础》[中]姚壮、任继圣

本书是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姚壮和任继圣合著的一本国际私法论著。全书包括4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国际私法概论、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法地位。第二部分国际民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所有权、债、知识产权、家庭、继承。第三部分国际商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第四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部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基本问题、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

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使用的规范主要包括 4种: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法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存在是很早的,并且是大量的,但作者同时也指出,“尽管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早就大量存在,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时曾起过主要作用,今后还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之一,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与地位,已随着国际私法的向前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内逐渐减弱。” 作者提出,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两重性,既有国内立法,也有国际立法,具体说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基础》一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该书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案例和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论述,对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期末作业样本(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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