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
件
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以下简称《公告》车辆产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公正地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要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恶性竞争的原则。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
1.《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相对集中。
2.《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资委除外)持有股份;不得与车辆生产(含开发,以下同)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车辆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检测在本机构进行开发实验的车辆产品。
(二)《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检测能力,其中:汽车整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摩托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类、专用汽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车辆总成及零部件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覆盖对应类别产品的95%以上现行强制性检测项目,100%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部分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领先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检测技术装备应当具有国际同等水平。
(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专家和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5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70%以上。
(四)《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其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在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后经过三年以上的平稳运行,实验室管理正常,无不良记录。
二、现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照上述条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满足有关条件要求。对于不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逐步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测与本机构有资产或管理关系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指南[范文模版]
在“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网站进行申报,网址http://
申报指南见http://
如何成为公告企业
(一)、公告资质申请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要求上报国家发改委,待发改委审批。
(二)、企业名称代号的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公文复印件;
3、企业名称代号申请表(word文档下载)
联系人:张春荣
电话:010-6370233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
邮编:100070
(三)、世界制造厂代码的申请
一、《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申请表应加盖车辆生产企业公章。
2)车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新有效的《公告》产品批准页复印件。
4)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二、《公告》新增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预留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申请表应加盖车辆生产企业公章。
2)车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公文复印件。
4)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5)拟使用的《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需加盖车辆生产企业公章)及其电子文件。
三、非《公告》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中英文格式),申请表应加盖车辆生产企业公章。
2)车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适用时)。
4)企业情况说明(包括所申请产品的生产纲领或规模、生产能力、生产历史以及生产现场数量、生产地址)。
5)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6)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产品目录(格式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8)适用的国内、外法规要求和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9)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10)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
11)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三)。
1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清单或其它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3)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
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
14)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15)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16)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17)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应全部向工作机构提交,提交时一份为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为电子版文件(第2)、6)、16)、17)项不需电子版文件)。企业应保证所有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附件一:申请产品目录(WORD格式)
附件二: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WORD格式)
附件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WORD格式)
工作机构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春荣
电话:010-6370233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
邮编:100070
(四)、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口令申请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办理人需持有企业的委托书或介绍信;
3、生产地址证明(具体到门牌号)
4、商标注册证明
联系人:张莹
电话:010-67832367
传真:010-67832366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的企业代码、加密信息办理申请
1、办理人需持有企业的委托书或介绍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联系人:孙宇轩
电话:010-67832364
传真:010-67832366
电子邮件地址:hgz@vidc.info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
邮编:100176
(六)、合格证上传用户名及口令申请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授权书原件
3、办理人身份证
联系人:孙宇轩
电话:010-67832364
传真:010-67832366
电子邮件地址:hgz@vidc.info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
邮编:100176 注:如果视频无法正常播放,请下载播放软件或关闭“公告资讯”首页。
第三篇:办理事项
办理事项----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业务流程
不同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档案,档案中有就业记录的还需提供自己失业的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2、高校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报到证、档案及能证明自己失业的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3、就业转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档案、解除合同证明等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4、退伍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档案,办理失业登记。
5、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县级及以上就业服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本人户口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篇: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方便申请人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国产产品申请人需登录http://或http://进行在线申报,进口产品申请人暂时仍使用“保健食品申报企业版”程序申报。
二、申请人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规范填写相关内容。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贺强
电 话:010-6370355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关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选)
关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2-24来源: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深劳社[2008]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加强和完善劳动就业登记工作,统筹做好深户和非深户劳动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在深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招(聘)用深户、非深户(境外就业人员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
二、办理就业登记程序
(一)登陆网址
2008年 8月1 日起,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启用“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批准成立有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到所辖地公安居住证受理点或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网络系统登录密码,登陆以下网址可链接至 “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系统有帮助操作文本,网址:
http://jydj.sz12333.gov.cn/jydjWeb/login.jsp):
“深圳市政府在线” http://;
“深圳市公安局主页”http://;
“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 http://203.91.45.154;
“深圳市劳动保障网”。
咨询电话:12333(详细咨询和办事地址见就业登记须知和居住证办证须知)。
(二)网上申报
1、点击录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岗位需求备案(空缺岗位申报)等栏目;
2、点击本岗位工种设置;
3、录入就业人员个人申报信息(深户籍人员身份证号码是原迁出地号码的要进行手工操作调整户籍地地址);
4、录入完个人信息后点击暂存,核对个人信息填报无误后,点击上报;
5、打印上报人员居住证申请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一式两份)、非深户人员名册、深户人员个人信息表(一式两份)。
6、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直接点击劳动合同栏目并上报,系统自动通过,登记工作完成。
7、续办: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填写劳动合同期限,点击上报。
网上申报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业务窗口为员工申办居住证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深户就业人员不用申办居住证)
(三)就业登记业务窗口受理权限和查验材料
1、就业登记窗口权限划分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现阶段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文件精神执行。
特区内区属以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由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负责。宝安、龙岗劳动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市民中心和就业大厦设立就业登记业务工作点。并委托福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工作。
2、非深户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2)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已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有效期一年)。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计划生育
责任书原件收原件或查验婚育证明原件收复印件。
3)《非深户就业登记人员名册》单位盖章;
4)《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个人签名(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用人单位各存一份)。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业务时,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以下人员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1)使用内地派进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内地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查验)。
(2)使用兼职人员需提供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证明(查验)。
(3)签订半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交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查验)。
(4)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和派遣人员名册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留存协议书复印件和派遣人员名册一份)。
(5)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提交如下资料: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工种岗位情况和用人单位遵守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承诺书;《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个人《就业登记信息表》,单位盖章。窗口留存承诺书和《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一份。
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查验相关资料后,打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表并在相关资料上盖章。
3、深户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根据初次就业、再就业、全员改制三种不同就业类型在办理就业登记时提交相应资料。
(1)初次就业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本原件;
2)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3)《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单位盖章;
4)《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2)再就业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2)《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单位盖章;
3)《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3)全员改制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员工进入深圳的调令原件(工人身份提交劳动部门的《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干部身份的提交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书》;大学生分配的提交《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转业干部提交《转业干部介绍信》);
2)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3)《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单位盖章;
4)《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窗口业务工作人员核对、查验相关资料后,打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表,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并盖章。《就业登记信息表》退还用人单位,一份存入员工档案,一份由员工本人保管。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使用新样式《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从2008年8月1日起使用新样式《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情况的有效记录凭证,由市区各就业登记业务窗口负责发放。原来使用的《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停止使用,由用人单位保管,以备查验。
(二)取消《深圳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29号))文件精神,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停止执行。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即《深圳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
(三)实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深户人员就业登记的有关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联通和电脑打印《就业登记信息表》,归入员工个人档案。取消《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原来使用的《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放入员工本人档案或由员工个人保管。
(四)开具招用工证明。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跨省、市)成批招用非深户人员,输出地要求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招用工证明(介绍信),用人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和招工简章(一式两份)到所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登记业务窗口开具招用工证明(介绍信)。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人数,招工条件,招工岗位,工作地,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
(五)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市、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障业务事项的,将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作出行政处罚。举报电话:12333。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