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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1-26245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5:34: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

  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渝委办[2004]108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七、在各类学校(含出国)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八、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缓刑的,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待解除处分或处罚期满后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恢复休假待遇。

九、工作人员的休假假期当年有效,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工作人员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合并使用,但不能间隔一年,单位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十、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假的,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每年安排休假的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在册在岗符合休假条件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以免贻误工作。

十二、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办法。

十三、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确保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十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21日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青河县粮油收储公司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第四篇:渝委办[2010](32)号文件(本站推荐)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

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

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

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

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

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

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

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

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

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

5、一校一警校警填 “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多校一警情况比较特殊,填写时要对应好各自栏目填写,否则将导致后期统计错误。

十、办公设施:

(一)根据渝教办[2010]64号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一校一室”的原则,设立校园民警办公室,并作为校园保安、护校队办公场所。其中:

1.3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10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按“一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按“多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在主要办公学校安排8平米办公室,其余学校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在门口悬挂“校园民警办公室”铭牌;

(二)本次复检中校警办公室是否达标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

十一、保卫机构: 1、5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臵专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保卫机构是否设臵采取查阅文件、会议纪要进行检查。

3、保卫机构力量配备以查阅文件、会议纪要或保卫人员花名册进行检查。持表检查时,在保卫机构对应栏填写“1”;力量配备对应栏填“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二、护校队:所有学校均要求成立护校队,是指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建立兼职护校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路线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原则上不能让中小学生担任护校队员。在对应栏填写“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三、保安配备情况

(一)应配备专职保安数: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10]32号)文件要求,填写对应的应配人数。校园保安配备标准如下:

办学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校园应配备1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3001—5000人的校园应配备10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1—3000人的校园应配备8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501—1000人的校园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500人的校园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二)实际配备专职保安数:直接填写该校园实有的专职保安人数(专职保安员是指经过培训后,专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人员,该类人员既可以是从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员,也可以是学校自聘或由教职工专任的保安员);

(三)如果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小于应配备数,则在“未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校园以及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应配备数的,在“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未配备保安,但 4 是签订三方责任书的,为达标。

十四、保安培训情况

该校园的保安员是否已进行岗前培训,如果已培训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经过培训的人数”。

十五、工资到位情况

凡是有保安员工资由保安公司垫付的(无论公司垫付的比例为多少),在“未到位”栏填“1”,同时在“人数”栏填写由保安公司垫付工资的具体人数;否则在“全部到位”栏填“1”。

十六、保安工资足额支付情况

该校园保安员工资全部足额发放的,在“足额”栏填“1”;否则在“未足额”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足额得到工资的保安员具体人数。

十七、保安未购买社会保险人数

保安员自行购买、工作单位或其他代购买保险的均认定为已购买社会保险。如全部购买,此项为空;否则,此项填未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数。

十八、保安规范着装情况

校园保安上岗执勤时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着统一样式的校园保安服装并佩带相关标志。检查时全部在岗保安均按要求着装,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写未按要求着装的具体人数。

十九、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检查验收

(一)建设标准

1、安装要求

纳入统筹规划的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镜头的重点部位是: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学生食堂出入口等。

在公办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功能齐全的球形监控镜头,在公办校园其他重点部位以及民办校园的重点部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镜头。

2、接入要求:

A类:主城11个区的校园以及已接入公安视频专网的其他区县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镜头可在市局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B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以上(含100人)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各区县局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C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属地派出所调看。

D类:暂不具备通信条件的边远山区、办学规模小的校园,建有本地视频监控资源储存系统。

所有校园必须安装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

(二)检查方法

1、镜头

按照上述建设标准,逐一检查每所纳入统筹规划校园的重点部位,查看镜头的类型,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镜头的类型:主要是从外型上来鉴别球机和枪机。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主要是从监控显示器上查看监控图象是否完整、清楚,是否达到针对特定部位监控的目的。

2、接入

首先按照校园分类原则,确定被检校园的接入类别,再按照以下方法查看接入是否符合要求。

A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进入公安视频专网,通过视频图象显示大屏,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B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C类:在被检校园属地派出所,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D类:未纳入统筹规划的校园。

报警系统检查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检查校园发生报警时,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响应。

(三)填表说明

按照上述标准和方法检查验收时,在《校园安全检查表(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对应栏目,逐一填写。

(一)根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在是否安装和接入栏目填“1”,同一项目下的“是”或“否”只能单选。

(二)逐一检查校园视频监控镜头安装和接入情况后,分别将重点部位和其他部位镜头的安装、接入的数量填入对应栏目。

(二)如该校园未建视频监控系统,视其具体原因,请在“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原因”相应栏目下填“1”,一般应为单选;如属其他原因的,请用文字注明。

第五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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