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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1-114656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20 18:31: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浅析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建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2_年8月30日通过,并且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终于有了独立的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立法只是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为了将立法目的付诸实践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体系来支撑理论。因此,分析我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专业性 独立性 反垄断法 双层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 执法机构 正文

在我国全面建设反垄断法律体系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的阐释以及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析,而对其设置提出一些看法。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

1、专业性。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垄断的现实表现千差万别,在有限的立法中根本无法将其完全体现。因此,要认定违法行为的存在,就需要较高的执法者素质。譬如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集中经营的规制,对如何分析相关市场、界定公共利益的掌握,都需要执法人员依据自身经验作出判断, 更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反垄断既涉及法律技术, 也要涉及经济学知识,这就对反垄断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反垄断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的西方国家譬如法国、美国,其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有人数庞大的专业律师、经济学家,保证了其执法的专业性,从而确保了其反垄断的力度。

2、独立性。由于反垄断执法的性质所致,其执法对象往往系大型跨国公司,商业寡头,更有甚者还需要处理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垄断。因此,为了确保其执法能不受外力干扰、公平公正地开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以独立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日本的《禁止限制竞争法》就规定反垄断机构的主管不得在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中任职,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甚至不得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其他反垄断体制较为发达的国家譬如美国英国都在反垄断立法中确认了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

二、我国当前模式概述

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十条又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从这些法律规定中, 我们可以发现反垄断法确立的是一种双层次模式, 第一层次是反垄断主管机构,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起到政策性直到作用,为具体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提供指南;第二层次是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承担。其中,商务部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国家发改委负责涉及价格方面的垄断行为的查处,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其他案件。

显然, 这种分散的执法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力较弱的弊端, 但这是在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经济背景及国家利益部门化、地方化的政治背景下所采取的符合当前客观实际的选择。

三、我国当前模式之弊端 反垄断法的任务,针对的对象不仅是大企业集团或限制竞争的垄断企业,还包括用手中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政府。反垄断机构与政府或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状态将发生激烈的碰撞,这要求反垄断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反垄断法无论采取哪种规制方式都没有实际意义,尤其在转型经济当中,政企不分、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垄断市场的行为还大量存在。反观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其行政性、依附性等特点却非常明显,哪怕是国家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即便其已脱离政府实行垂直领导,应该来说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了,但其财务、人事安排仍与各级政府紧密相连,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其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在这样的环境下,反垄断法难以起到实际作用。

其次,在现有格局下,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此条,铁道部、邮政总局、电监会等产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均可对其管理的行业进行规制。在这种多头执法、权力分散且划分不明确的体系下,必然会出现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空白等现象,因而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降低执法效率,导致各个监管机构对于自身监管范围边缘地带的问题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并造成个监管部门间的互相推诿。

三、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想

观察英国、美国、日本等在反垄断法律体制上先进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具有强大执行力的反垄断机构是提升反垄断监管力度的最佳手段。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反垄断制度建设的现状,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利受到了过大的限制,其权利只限于颁布政策、指南,而不具有强制力,实在难以起到实质的调控作用。因此,我国因该强化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赋予其实质意义上的发布行政法规的能力,并回收地方权力,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中央反垄断主管机构的领导能力,从而改变“多头执法”和“地方执法”的现状,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

第二篇: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摘要: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有“市场宪法”之称,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它对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维护自由、公平,有序、良好的竞争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我国的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参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可分为三层: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二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三是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在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家

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改委可能共同承担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需要一个机构来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避免多家机构可能产生的执法不统一问题。

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2_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2_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

此外,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工作,这将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然而,《反垄断法》实施之后,“三足鼎立”的执法格局也已形成,一些业内人士忧虑反垄断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好”工作并非易事。由多个机构共同执法,增加了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各执法机构的难度。加之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也不全面,容易形成一个虚设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起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为反垄断委员会下专门设立的一个执法机构,由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命令具体行使职责,制止垄断行为,从而避免其成为一个虚设机构。为保证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国务院应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就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预算、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第三篇: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 下一步人事如何安排?

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 下一步人、事如何安排?

机构整合后,以下六个方面至关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事安排;反垄断内设机构重整;反垄断执法编制与执法队伍建设;《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完善;执法透明度改善;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将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之一。3月13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部委下属反垄断职能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统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表示,这次改革在“意料之中”,也是反垄断法学术界主流观点一直所呼吁的。

根据现有反垄断分工,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审查。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工商、发改、商务系统的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相信会是一个国内外企业界、学术界和执法机构都欢迎的积极举措。”刘旭认为,机构整合后,如何在202_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前,推出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力度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才是问题的关键。

刘旭表示,机构整合后,影响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因素将主要在六个方面,即:第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事安排;第二,新反垄断内设机构的重整;第三,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的大幅扩充与执法队伍的稳定;第四,《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第五,在各执法环节改善执法透明度;第六,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做出相应整合与人员配备。

此外,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还会面临国际合作的调整问题,例如是否加入国际竞争执法机构合作网络。

人事安排至关重要。刘旭表示,如果整合后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副局长分管,那么该副局长应当是正部长级,从而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不逊于大型国有企业,也便于其直接与同级别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开展合作,与外国竞争执法机构领导直接开展对话、谈判。

以下根据对刘旭采访整理

新反垄断内设机构的重整

整合后的反垄断机构应该会按照不同行业细分成若干个处,例如重点查处医疗卫生行业的违法行为的处室,重点查金融业的,重点查制造业的,重点查原材料的,等等。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按行业分为3个执法处,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局按行业分为2个处,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局按行业分为2个处。如果类比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做法,可以设7到9个处,分管不同行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和经营者集中案件的事前审批。由于同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调查都在一个处执行,可以便于执法人员积累行业专业知识和信息。同时增设两个处专门负责价格垄断协议中的自首案件。国家发改委新近成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处与工商分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的处整合成为一个处。那么,新反垄断机构就会有10到12个执法处,提高执法的专业化程度和执法效率。负责价格垄断协议自首案件和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执法是跨行业的,客观上可以对其他执法处的工作可以发挥相互策应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当然,也不排除可能参考欧盟模式,继续保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在机构上的相对独立,也就是商务部反垄断局虽然整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机构,但是仍维持原来的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但是,由于对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作为事前监督,与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前后的垄断协议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仍存在衔接问题,所以参照欧盟的模式仍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割裂和低效,也不利于更为高效的人才队伍建设。

所以,如果只是形式上整合商务部反垄断局与发改委、工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没能彻底整合各执法处和执法人员,那么“三合一”的很可能会徒有其表。

编制与执法队伍

在决定反垄断执法力度的重多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的重视程度。单纯整合机构还不足以反映国务院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最终还要看国务院是否能给整合后的反垄断局增加编制。

例如,202_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后,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人员编制分别只有2人。这最终导致两部委直到202_年底才正式颁布各自的反垄断执法配套规章,202_年才开始陆续适用《反垄断法》查处案件。

202_年国务院曾为发改委系统特批100个执法编制,但大部分批给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执法人员编制直到202_年仍旧只有8个。

目前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三部委实际的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大概是12人、12人和16人(不含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等)。这一编制规模与中国经济体量和反垄断日常工作的强度是非常不匹配的。除去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人员,国家市场监督局层面的反垄断执法人员至少应该达到100人左右的规模。

这样才可以保证像德国一样,每个处有10名人员编制,依照处长责任制,统筹负责该处分管的工作,例如全国某些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分管行业日常的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审查,分管行业在全国范围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以及督办地方案件。

机构整合、人事调整,往往会带来执法人员的流失。而骨干执法人员的大量流失可能削弱执法队伍,但只要合法、合规,则属于当事人择业自由,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吸收真正有理想、有追求、有能力、有专业背景的年轻人才到执法队伍中来,留得住,用得好,是新整合的反垄断执法局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果处理不好,恐怕会迎来又一批中青年执法人员的离职潮。毕竟在体制内受到各种约束,反垄断执法工作压力大,生活成本压力大。

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当前,省级反垄断执法局力量不足,执法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就会妨碍统一有序的市场形成,比如同一企业同一类违法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力度大的省市被查处,而在其他省市很难开展调查、搜集证据。实际上的“选择性执法”,很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市场公平。

各地机构改革的力度不同,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也不同。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物价局的反垄断执法人员都超过10人,且执法经验丰富,应该会成为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新反垄断局的主力。

内蒙古、湖南、重庆的工商反垄断执法案例多,会相应主导两省的新反垄断局工作。这两地发改委会不会给新反垄断局编制和人员,也未可知。所以,这两省的反垄断执法力量未必会立即增强。个别省份存在工商和发改委反垄断执法竞争激励的格局,例如湖北和海南。在这些省份究竟由哪个部门继续担当反垄断执法的主力仍属未知。

在另一些省份,工商或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虽然有,但非常少,例如浙江、山西、广西、新疆、宁夏等地。在自身编制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这些省份的发改委、物价局可能会选择彻底放弃反垄断执法职权,同时也不输送编制或人员给新设立的省级反垄断执法局。还有接近三分之一的省份,在过去十年里基本没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那么也不会因为这一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整合而增加反垄断执法编制和提高反垄断执法热情。

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方层面的深化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和更为细致的方案。要防止出现“上动下不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防止出现过渡时期地方反垄断执法出现真空、反垄断执法队伍濒于“塌陷”的情况。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已经基本上删除了该法与《反垄断法》交叉的条款。但是《价格法》中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部分,在过去十年里都没有修改,以至于许多地方政府长期适用处罚力度弱,执法透明度低的《价格法》取代《反垄断法》查处本地价格串谋行为。如果在过渡期间留出空挡,就可能出现地方物价突击适用《价格法》办案,对本地违法者从轻发落的情况,不利于全国统一执法尺度。所以,相关机构改革方案应该明确要求:涉及到《价格法》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部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部依据《反垄断法》查处;各省物价局不再负责查处涉及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且必需及时将相关编制、执法人员限期整合进入新的省级市场监管局;并且由后者严格依照《反垄断法》继续查办之前未查结的价格操纵案件。

反垄断法配套规则

在新反垄断机构的人事安排、内设机构整合方案落实之后,就应立即启动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以往三部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许多反垄断法配套规则上并不统一,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也不完全一致。截至目前,三部委反垄断执法机构陆续起草的各类反垄断指南和配套规则修订计划已经有近10个,因为国家机构整合而搁置两、三年。因此,当务之急,显然是加快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统一执法尺度和办案程序、证据规则,提高执法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以便新反垄断局能够尽快按照统一的规范开展执法工作。

在新反垄断局成立后,每份配套规则的草案应当都需要再经过至少一轮为期至少一个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这些配套规则的草案需要在今年6月世贸组织开展双年审议中国贸易政策的辩论会前夕就陆续公布,并力争在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前颁布,那么在劳动节前夕,相关工作量会非常之大。

改善执法透明度

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导致我国《反垄断法》过去十年落实不好的最主要的因素。其对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影响远超过与人员编制少,配套规则不完善,执法权限分散。

在专业化程度很强的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多,市场变化快,触及利益大,要及时、精准、有力地发挥党的领导力、执行力,需要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全面系统的公开透明,而不是仅仅公开处罚或审批结果。否则,再精细的制度设计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穿上“皇帝新衣”。尤其应该警惕,三合一的新反垄断执法机构反而容易因为执法权限集中而导致权力寻租、小官大贪频发。

在新反垄断机构建立之后,应当及时完善对反垄断执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各执法环节的透明度。从接受举报,到立案、现场突击检查、咨询专家意见、组织听证会,未结案件每年调查进展的披露,到做出处罚或审查决定全文与证据列表、数据来源,再到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监督,除非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需要进行必要的数据钝化处理外,都应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资本市场和广大消费者可以及时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形成合理的预期,减少个案调查对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对冲基金投机牟利的空间。

第四篇:我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机构设置的现状

人文系汉语言文学2班1***陈俊鹏11级法学二专业2班

【摘要】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因而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秩序,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的不足,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上应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殊性,建立一个有效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机构

引语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被奉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这种趋向宽容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最早提出反垄断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暂行规定》。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又分别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反垄断行为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反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202_年8月,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不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建立的执法机构并不如国外的反垄断机构独立、权威、专业、有效。

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及其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2_年8月30日获表决通过,并于202_年8月1日生效实施。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者并存。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只能。其中说明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也不做出行政决定。实际上,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哪个机构担任。眼下,我国已基本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头执法”模式,就某些特殊领域和行业其监管机构也有不同程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权,所以一些管制性机构也将成为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但“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

1、缺乏权威性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与大企业集团、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还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威,有地位,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中的反托拉局在反垄断案件中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司法部干涉这点来看,就可看出美国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差别。

2、缺乏独立性

执法独立性一旦丧失,反垄断法的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从国际通行的经验和市场监管的法理来看,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产业政策制定部门与反垄断的执法部门是相分离的,而

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三部门都有制定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的权力,在其内部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3、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作用

多头执法会造成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的弊端,协调难度大,增加执法成本,更会导致衡量标准的不统一,影响执法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我国已经有了反垄断多头执法的反面经验,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前,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分散于各个部门,有权负责执法的机关有十几家,权力过度分散,结构不合理。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无法真正得到查处。多头执法导致的权力和资源的分散,必然削弱执法力度,无法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建议

(一)、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价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这种模式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会产生争执和摩擦。如果能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璧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这将大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效率和执法力度。对于这个做法,可以根据我国国庆,在总结西方主要国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共同点的基础上吸取他们的精华。

(二)、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李勇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权益,还助长了政治生活中的腐败,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当今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这也就可以看出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中国行政垄断制造了很大的便处,况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各种努力将可能会无果而终。所以,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处理权。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后果先进行审查,确认违法后,对当事的行政机关所作的相关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宣告撤销,再将相关决定移交当事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由其负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而不是仅仅有建议权。

结语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的政治上、地位上给予肯定和权力,终将是无法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挥其本应拥有的职能和力量,也无法真正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04

王晓晔:《202_:预测与战略》,《财经》年刊,202_年12月5日

曹海晶:《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5)彭彩虹:《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执法架构的完善》,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2_,(6)

第五篇:当前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当前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XX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并很快立案查处。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也不断向中外企业开出高额罚单,我国反垄断执法常态化引发公众关注:当前反垄断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在哪,如何铲除垄断经营的土壤?

一、当前反垄断执法的热点

1、“三龙治水” 不断发力 与其他国家由一个机构裁定反垄断行为的制度设计不同,在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商务部反垄断局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执法,而滥用市场竞争执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山由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管。近年来,三部委反垄断执法不断发力,其中,XX年曾被业内称为“反垄断元年”,执法部门创造了至少三个“首次”。一是首开天价罚单。XX年7月初,国家发改委对多家奶粉企业启动了反垄断调查,并开出6.7亿元罚单,随后各品牌纷纷降价。二是首张针对外企的罚单。三星、LG等六家境外企业被发改委开出价格垄断罚单,总金额达3.53亿元人民币。三是首例纵向垄断案宣判。XX年8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垄断”,被判赔偿经销商53万元。今年,反垄断执法再掀高潮,数家国际知名行业巨头在我国受到反垄断调查。日前,国家发改委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处罚额度创下新高。

2、工商执法,渐入深水区 自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第一件垄断案件即江苏连云港混凝土垄断协议案到现在,国家工商总局立案查处3件,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36件,共39件,其中外资案件只有2件,即由国家工商总局立案调查的微软、利乐涉嫌垄断案。现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查办案件类型覆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3类行为。其中涉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问题较多。而查处又多以民生领域为重点,涉及竞争性与垄断性行业,包括建筑材料、保险、电信、二手车交易、旅游、特种器材、公共事业等行业。XX年7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对包装行业巨头瑞典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调查。今年又根据企业举报反映的微软公司存在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目前反垄断执法的难点

1、违法手段日趋隐蔽。XX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种: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先前查处的进口奶粉、黄金垄断案属于此;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国家工商总局对瑞典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正式立案;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涉及的外资公司不少都是国际知名行业巨头,受消费者关注度高,而国内的垄断经营也日趋隐蔽,一些行业协会暗箱操作。如XX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垄断案件,其中9起就与行业协会有关,成为垄断重要的“推手”之一。有的利用行业协会以强恃弱,串通行业内“龙头会员”对价格、产量等达成一致;有的以大控小,进行“饥饿营销”,通过总代理销售政策控制经销商价格;还有的通过独霸进货渠道,不仅控制价格,还违规搭售捆绑销售,让市场畸形发展。

2、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面对花样变幻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面临着取证难、人手少的困境。当前获得证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举报人提供的;二是经营者为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的;三是执法机构调查获取的。从几年来的执法实践看,案件查处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而且也会有意识地规避甚至阻挠调,如何获得证据并查实是案件查处的关键。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在查处三星等企业垄 断案时曾调查花费了六年,证据的提取难度很大,不仅需要精心准备,还要利用持续的反垄断调查压力和宽大政策,迫使企业前来自首。这一过程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大量时间,用于搜集线索、外围摸底、调查取证、数据对比、经济分析、固定证据、接受自认、案件审理、实施处罚,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3、反垄断专业人才培养亟需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一种非常复杂而又极具专业性、技术性的执法活动,与欧美国家比,我国反垄断部门成立时间较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匮乏,经费也相对紧张。目前,我国的三家反垄断行政机构,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人员加起来不足百人。而美国有两个与反垄断有关的机构,加起来大约有两千多人,财政预算大约有4亿美元。人手不足又要处理如此多而且复杂的反垄断事务,有时会力不从心。对许多行业存在的垄断问题,也只能挑选相对重大或紧迫的问题优先处理。在这次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美国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中,XX、上海等四地工商部门同时行动,不仅需要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亟需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

三、不断铲除限制竞争行为土壤

1、顶层设计,破除限制竞争的枷锁 今年8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10月起将停止汽车总经销商备案,预示着存在了近十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XX年起实施的《办法》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必须先取得汽车生产商授权,而要想 成为某一品牌的“代理商”,就一定要满足生产厂家所规定的诸多条件。虽然一些经销商本身是独立法人,但却需获得厂商授权后才能到工商部门登记获取经营资格,迫使经销商不得不严重依赖汽车供应商,后者不仅掌控了销售权,而利用权利催生了一些市场怪象。一是销售商被迫压库。随着近几年汽车市场增速的大幅放缓,不少生产商为在年终盘点时有个漂亮的“成绩单”,便要求经销商拼命压库,不仅占用了经销商的大量资金,短期内无法销售出的汽车还增加了许多无谓的损耗。二是销售商在市场定价上少有话语权。受品牌授权的影响,以往汽车经销商只能经授权后销售单一品牌,在汽车销售的品牌、数量上受制于生产厂家,特别是开展品牌市场促销上缺乏自主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开拓和竞争。”。三是品牌汽车的配件维修价格虚高。由交通部颁布、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曾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没能执行。同时在汽车维修服务市场,也因为汽车厂商只向4S店提供原厂配件、维修信息,而导致一面是4S店价高宰客、一面是第三方维修商良莠不齐的现象。随着新政的出台,单一品牌4S模式的优势亦会丧失,未来将会有不少“汽车 大卖场”和“汽车超市”出现。为了能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同店各品牌产品之间的价格战将不可避免。对消费者来说,在同一卖场可以选择多种品牌车型,性价比将更直观,有利于理性消费。

2、宽恕在先,鼓励经营者自查自纠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宽恕政策作了原则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经营者的处罚。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订实施具体、确定、透明的反垄断规定,并充分宣传贯彻好,可以及时发现案源,从而有效打击反垄断行为。在日前国家发改委开出反垄断最大罚单中,12家日企被罚12.35亿元,同时根据法律宽恕原则,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企业免除处罚。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企业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应该说,充分利用好法律的宽恕原则,一定程度上鼓励垄断者内部瓦解,积极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相关证据的重要程度及配合调查的情况,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以此为契机,督促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具体措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使垄断行为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有利于及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诉讼案件、节约行政成本。

四、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1、从民生领域取得突破。《反垄断法》已实施六年了,作为工商部门,要继续关注民生领域和社会热点,以查办重大案件为突破口,整合执法资源,集中力量查处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并及时公布。在查办垄断案件的同时,要推进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督。在对一般经营者进行监管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公用企业、跨国公司的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行业、公用行业的监管。要发挥工商部门触角广、网络全的整体优势,通过授权办案,充分调动地方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性,要畅通举报渠道,密切关注舆情,拓宽案件来源,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企业,引导和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2、从严罚走向严管。琼斯•鲁道夫曾说过,垄断者提供的只是平淡的生活、低劣的质量以及不文明的服务。从此前饱受诟病的汽车行业,到不断受罚的奶粉、酒类企业,都足以佐证。据了解,被国家发改委处罚的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事后均提出了整改措施,包括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并惠及消费者。但处罚后的监管更为重要。对消费者来说,希望通过反垄断执法,一些商品畸形的价格能够回归本质,一些霸王条款可以及时纠正,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制止。只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加强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售后等多个环节的动态监管,才能让市场有序竞争。

3、从队伍建设夯实执法根基。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正研究拟订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相关规定,争取年底前出台。同时结合案件查办,制定完善垄断案件办案文书、举报材料的受理、核查与立案、案件保密和公布等制度,夯实垄断案件查办的制度基础。要不断完善垄断案件指导、沟通、协作机制,特别对已授权垄断案件,国家工商总局抓好指导协调,解决各地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统一执法市标准、统一执法尺度。让人欣喜的是,自XX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连续3年举办了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邀请包括美国、欧盟专家在内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就反垄断法律理论和执法实践同工商执法干部进行深入研讨交流。各省工商机关也把《反垄断法》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努力培养了一批反垄断执法专家人才,打造业务精、素质高的执法队伍。日前,在一家门户网站针对国家工商总局立案查处微软公司一案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高达81.4%的网民支持对微软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80.2%的网民认为微软在华存在垄断行为。这充分表明,随着工商等部门反垄断行动向纵深发展,反垄断执法正逐步“与国际接轨”,既拿曾自恃“超国民待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国外知名企业开刀,又力斩暗度陈仓限制行业竞争的国内行业协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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