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小区,已经成为城市主要的居住形态。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行政法规,鼓励和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指导,在实践中,即使是业主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规范,引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而闹上法院的事件,并不少见。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了解不够,也存在诸多疑虑,担心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越权、滥权或以权谋私,损害业主的利益。担心“赶走了狼,却引来了虎”,业主始终都是待宰的羔羊。大状有话说,今天说说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后的那些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1、物业管理区域:
实践中,存在同一家开发商先后开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并管理,但因为小区新旧差异、配套设施标准差异、绿化环境差异等因素,引发业主之间矛盾,甚至有的新小区业主自发建立隔离墙阻止旧小区业主共享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事件发生。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所以,业主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留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包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收费标准等等。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变更物业管理区域,造成业主居住质量下降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A、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财物或资料,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1)物业服务用房;
(2)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4)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C、物业服务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2)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共区域的收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包括但不限于属于业主共有区域停车位的租金收入、楼宇广告收入、电梯广告收入、户外广告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临时出租收入等等,公共区域的收益所得可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4、关于车位问题: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开发商无产权的车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5、关于房屋维修资金:
业主在购房时,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交存了一笔数目不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才能使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关于物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或由开发商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具体规定。
过了保修期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划分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1、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1)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2)由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A、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B、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2、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除了前面五项法定职责外,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授予业主委员会其他的权限。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和投票工作要点:
1、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做的三件事:(1)对《管理规约》进行表决;(2)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3)选举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2、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
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2、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及任期: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及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4、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5、业主委员会的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6、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会议表决: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7、业主委员会的禁止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8、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1)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9、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10、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补贴标准一般在《业主大会义事规则》中予以规定,费用在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中支出。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所以,看到这里,每一位业主都应该很清楚,哪些事是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哪些事是由业主委员会做的。业主并非只能做待宰的羔羊,学法、懂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也可以成为小区真正的主人,你的地盘你做主!
第二篇: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杨兆全律师(编辑整理)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事件中我们体会到成立业主委员会存在诸多的困难。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意拖延或设置障碍、个别政府工作人员不能依法行政、不予支持外,一部分业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组建方法不得当等,也是造成业委会难产的一个原因。根据工作中的体会,我们认为,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就要以法律规定为武器,通过协调的努力,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业务的下列权利和组建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
这是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前提。按照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按照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按照本市规定: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
四、业主大会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做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按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八大步骤
为了便于广大业主具体操作,下面列出组建业委会的如下八个步骤供参考:
第一步,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第三篇:小区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佳源-威尼斯小区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倡议书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由于暂时未达成立业主委员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经部分业主商讨,倡议成立佳源-威尼斯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为了成立一个能广泛代表业主、能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能履行相应义务的临时业主委员会。经部分业主建议,先就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筹建委员会事宜倡议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条件筹备组成员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6)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7)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筹备组成员名额
根据业主在业主QQ群讨论结果,为方便前期工作,暂定每栋每单元1到2名代表。
三、筹备组成员决出办法
(一)自荐;
(二)推荐;
(三)分配。
四、筹备组成员登记事项
(一)报名时间:2013年 3月25日起—2011年4月25日止。
(二)报名地点:群议。
(三)报名要求:筹备组成员要填写《业主登记表》,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等有关证明(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成立筹备组事宜
(一)成立时间:2013年 5月25 日。
(二)决议地点:待定。
六、筹备组筹备工作事项
(一)联系开发商及物业部门,做好业主登记,建立业主档案,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临时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佳源-威尼斯业主QQ群
二0一三年三月
第四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请示
关于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请示
居委会:
住宅小区座落在,自 年 月 日竣工至今,已交付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达55%以上,总户数 户,已入住户数为 户,占总户数比例为60%以上,交付使用已近年,完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我们作为 住宅小区的部分业主,提议筹备召开 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因此,请贵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于 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五篇:业主委员会成立讨论稿范本
关于成立XXXX临时业主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草案
想法与原则:为了切实维护XXXX所有业主利益,在小区业主未全部入住的情况下,特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即过渡业主委员会,并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草案。小区通过规章制度和临时业主委员会,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公开、民主、高效的小区自治机制,还原业主有权依法管理自己物业的本来面目,维护所有业主在交房、小区环境、装修、生活等方面的利益。另外,新设业主临时代表大会,力图做到提高决策效率和加强监督。为以后XXXX正式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诚盛御庭群所有群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所有业主委员会即为XXXX临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为XXXX临时业主大会。
第三条 第一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为XXXXQQ群全体成员。其中QQ群成员包括物业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QQ群号为XXXXXXXX
第二章 临时业主大会及其职责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因共有物业和共同的物业管理而产生的相关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XXXX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目前临时业主大会由XXXXXQQ群全体成员组成。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设常设机构业主代表大会,下设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有法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沟通,与建设单位负责机构即XXXXX负责机构在交房和业主房屋维护等方面沟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区域共有物业具有决策权和处置权,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的物业管理事务和物业权益,代业主行事,必要时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对业主大会的机构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临时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
第八条 首届临时业主委员会设委员28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每栋楼必须产生2名委员,共28名委员,未加入群的楼盘业主2名委员暂时空缺,留待后续补入。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QQ群会员推荐,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5、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
位内任职;
6、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即QQ群全体成员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情况。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QQ群署名向全体成员提出,筹备成员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由于是临时业主委员会,不存在投票、唱票、计票等工作程序,只在QQ群和本讨论稿中公布结果。
第四章 临时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首届临时业主委员会设委员28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长一名。每栋楼必须产生2名委员,共28名委员,未加入群的楼盘业主2名委员暂时空缺,留待后续补入。其中一名副主任暂确定为XXX,其他负责人必须在业主中产生。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及负责人。15名业主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应将成立情况向XXXX全体业主通告,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明确临时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和负责人名单在此公布:委员,张
三、李
四、王五…; 主任,张四;副主任,李五;秘书长,张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临时业主委员会机构及委员成立时间从此文本产生有效开始到正式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终止和补选,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7、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
任职的;
8、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9、补选委员有全体业主推选并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由QQ群全体成员负责解释。
起稿人:XXXXXX;
筹备人:XXXXXX(临时业委会副主任)
讨论组:全体成员;
业主委员临时筹备组常务成员:张三,李四,王五。静待各业主提供意见和建议,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在文本中请用红色字体标出作为修改谢谢。
此讨论稿确定后上面四行违章字体自行删除,“拆”。
流程
一、由一个 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 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出售单位)或 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并将拟定的 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六、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 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