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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1-84576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4 00:38: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臵,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巫山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3、生技科、安全科协助综合办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全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臵的内容和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臵、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劳资科必须购臵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臵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臵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综合办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综合办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上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安全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安全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安全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矿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上报申请,劳资科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劳资科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劳资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矿委会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矿综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劳资科,劳资科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分管矿长审批后交采购员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材料主管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保证正常生产经常所需。

10、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劳资科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员按照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凭上岗通知单,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后发放,其他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未满一半的,补交新品价值100%款项后领用,使用期满一半不到使用期限的补交新品价值50%款项后发放。属特殊情况损坏的由调度室在领用单上签注意见后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满但未交回旧品的,需按原品购入价值的30%交纳款项后,方可领用新品。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劳资科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并按原值照价赔偿。

第二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

1、管理机构

办公室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2、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1、管理内容

(1)办公室组织全公司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3)安全生产部应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2、管理要求

(1)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2)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3)粉尘较多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由公司工作目标职责考核小组负责监督与考核。

第三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度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卫生控制目标:

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高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YZHX/ZD(ZYJK)-023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规程,细化职业病管理及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职工

二、职业病管理规定

1、生产科各级领导与安环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2、生产科各级领导根据职业病体检数据,负责对职业病超标的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息。

3、生产科各级领导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设备的例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对不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员工,经查实后(5张以上与职业病相关罚单配照片证据/年),公司有权拒绝其享有的权利或予以相对应的处罚。

5、生产科各级领导、安环科、行政办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在岗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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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环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每年两次的职业健康检查(非有害作业人员每年一次),生产科领导需积极配合体检工作。

7、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8、安环科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突发性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9、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10、各部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11、生产科各级领导安排好员工工作时的饮水问题。安排轮岗、兼职或专职人员打扫员工临时休息室,并定期检查员工临时休息室的卫生。生产车间禁止放置食物与饮品,更不可在生产车间进行饮食行为。

12、生产科各级领导安排并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员工每日工作前的职业病防护是否达标;②员工在每日工作中是否有职业病防治违规行为;③就餐时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进行;④下班前是否进行场地清扫与个人卫生;⑤环保设备运行是否存在异常,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保养;⑥应急药品与防护工具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在有效期内及检测期内;⑦发现其他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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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品佩戴与个人卫生

1、各工艺岗位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为该工艺岗位员工每月最高免费发放数量,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可交旧换新。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若员工实际使用数量高于标准发放数量,员工仍可向公司申请领取防护用品(经分管副总同意)。

2、防护用品佩戴方法:口罩佩戴必须遮住口、鼻,以离眼睛下1-2cm为标准,保持口罩每日清洗一次(非清洗类口罩,不得清洗)。口罩、手套、围裙、袖套破损后严禁再使用。工作服穿戴必须整齐、整洁,除脸部部分皮肤外,不允许有其他部分皮肤直接暴露在外面。工作服确保每日交公司洗衣房清洗,严禁工作服带出厂外,防止二次污染。

3、防护要求及处理:各工艺岗位员工进入本岗位车间,必须佩戴相关的防护用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车间需佩戴口罩、穿戴工作服、工作帽,若进行长时间实际操作,需按该岗位佩戴要求佩戴防护用品。发现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并进入车间者,车间当班主管应立即要求其离开车间。

4、个人卫生:

(1)员工禁止留长指甲,任何临时性离岗都必须先洗手,及时清理指甲内脏物。

(2)女职工在工作时间须将头发套在工作帽内不得外露;男职工提倡短发,不得留长发、胡须。

(3)员工就餐前,应除去所有防护用品,洗手、臂、脸、头部,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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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保证清洗干净。

(4)员工在生产区域如需上厕所,应除去所有防护用品(工作服、雨鞋除外),并洗净双手后方可入厕。

(5)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洗涤和更换工衣(帽),员工劳保用品按公司要求穿戴,工衣、工帽、口罩、鞋袜保持干净且无破损。

(6)员工每天下班后必须在公司浴室洗澡,洗澡时必须洗头。(7)员工饮水杯和饮水柜必须保持清洁干净,饮水杯严禁置于生产区域,严禁携带食物、饮料、私人物品及包裹进去生产区域。

(8)厂区内除临时休息室外,其他区域严禁吸烟。在临时休息室内吸烟前请先清洗手脸,注意防止铅尘随吸烟动作进入口腔。

(9)不允许将工衣穿、带出厂外,一律在公司洗涤,工衣和自身衣服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0)严禁用手套、袖套、围裙擦脸,不允许让手套、袖套、围裙与头发接触。

(11)提倡“五勤”: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衣工帽、勤剪指甲。

四、稽查与奖惩

1、各车间主任、主管随时检查员工个人卫生情况;安环科督察人员不定期抽查,每周不少于五次,职业卫生管理员不定期抽查,每周不少于三次。以上人员在每周部门或公司例会上汇报上周对职业病防治和卫生的检查情况。

2、个人卫生处罚原则与措施:①所有处罚必须遵循有证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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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证据可以是被处罚者签名认可的《职业卫生检查记录表》或是被处罚者违规时的照片;②违反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卫生11条规定;③稽查人员按照视情节严重性,有权予以“警告”、“严重警告”、“10-100元/次的罚款”;④针对屡劝不改、顽固对抗者,经公司经理会研究后,可以作开除处理。

3、公司经理会每月经行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由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进行,对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者,职业卫生检查连续二次优秀的部门、科室、车间或员工,给予100元奖励,全年优秀者奖励500元。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编制,解释权归安环科所有。

2、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基础,未涵盖的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准。

3、本制度附件:《职业卫生检查记录表》

4、本制度从发布之日期实施。

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02_年9月8日

第五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Q/TJY BZ204.03-202_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目的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伤害,保证集团及所属各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

定义与术语

3.1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 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原则

4.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管理职责

5.1集团所属各企业,应做好有毒有害作业的控制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

5.2集团所属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职业防治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3集团所属各企业的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6.1.1集团及所属各企业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必须有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防护方面的内容。

6.1.2集团所属各企业,应充分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对作业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6.1.3集团及所属各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其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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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将职业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6.3集团所属各企业,应联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4集团所属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从事有害作业者,组织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6.4.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告知从业人员。

6.4.2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员工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4.3应当将患有职业病的作业人员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5集团所属各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安排未成年人和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6.6集团所属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6.1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6.2生产现场布局应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进行。

6.6.3高温季节期间,在密闭、狭小舱室作业时,要加强通风,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为防止或减少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对平台、甲板等露天作业场所,可采取太阳伞、遮阳棚等措施。

6.6.4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有效通风,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中涂装和清油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的轮换休息。

6.6.5对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良好能有效使用。

6.7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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