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1-77859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1 12:30: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6]39号 【发布日期】1996-02-28 【生效日期】1996-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

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闽政办〔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全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从199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5年初,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将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列入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序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从1994年8月以来,全省清理检查乡镇资金总额162.29亿元,共查出违纪金额2.26亿元,发现了一批案件。为此,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切实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于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财经法规,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法规规定的职权,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按《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帮助乡镇设立并完善预算;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搞好乡镇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主管乡镇财务工作的乡镇财政部门更重要的使命和更光荣的任务。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换,必须经乡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责成有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环节和乡镇政府中重要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履行着不可替代的财政职能。因此要充分认识和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乡镇财政的机构、人员,要稳定、调整、充实。

二、二、进一步深化乡镇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条条、条块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县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财务的管理工作,即负责乡镇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乡镇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对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三项资金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即乡镇财政对三项资金的收支分别建帐、记帐和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决定、部署,统筹安排、组织预算执行,并向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对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三统一分”的管理办法,即财政统一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筹安排、帐目分户设立。县以上各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所属乡镇单位的财务工作。

乡镇财政部门是乡镇经济往来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综合、统一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务事务。其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经管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编制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进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服从服务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单位领导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涉及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的收支、往来,也要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贯彻执行财务法规制度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三、继续完善乡镇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主要指乡镇各单位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范围,统一管理。

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由乡镇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年度收支预算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追加、追减事项,由用款单位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出预算追加追减手续。对超预算的支出,乡镇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单位经管的财务收支,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年终有决算。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草案,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单位年度决算草案须报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乡镇财政部门对其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三项资金决算要按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办理,搞好乡镇各单位年终财务清理和调帐,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工作,真实、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三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结果。乡镇政府根据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备案。

乡镇各单位要适应预算管理的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以下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1、乡镇财政总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对乡镇所属单位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算”会计核算办法。乡镇所属单位为一级核算单位,管理本级及其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各财务核算单位负责本职范围内具体的预算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

2、乡镇各单位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核算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方式,企业单位按《 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乡镇所属单位实行何种核算体制、管理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按规定报经乡镇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3、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配齐财务人员,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在银行开设帐户,实行钱帐分管,建立现金、实物盘点制度。对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帐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各单位不准以收抵支,不准另设帐外帐或只记纯收入;预算确定后的支出款项,由乡镇财政部门按预算支出程序审核、报批,统一在乡镇财政支报,分别核算。

(二)收入管理。乡镇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组织、筹集的各项收入,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帐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乡镇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经费补助、专项补助、分成补助(分成款)、税收返还、结算补助和其他各项补助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凡属乡镇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一律按规定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2、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上交乡镇财政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3、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企业应上缴乡镇政府的利润、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乡镇财政,由财政部门实行定额、定项管理。

4、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以条管理为主的单位,在乡镇范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及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取得收费、罚没收入必须按照有权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及时上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和罚没款收据。建立健全乡镇收费票据、罚没款收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由专职人员向乡镇财政部门领取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领用票证,并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开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按规定向农民收取的其它费用,必须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村级财务收入收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限定用途,严禁用村的收据收取属于乡镇的收入。

单位之间、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内部往来凭证,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掌管。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制定。

(三)支出管理。主要指乡镇财政按照乡镇政府部署和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乡镇的收入状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单位的支出按统一的、业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其具体的单位经费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使用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各项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从严掌握。

(四)成本费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按规定实行成本核算制。

(五)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建、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消耗。妥善使用、保管各项财产物资,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乡镇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涉及单位财产物资的,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物品带走。

(六)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周转金、专用基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对个人的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和福利性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对暂付款,仅限于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临时借款及预订货款,严禁随意对外借款和支付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预付款。乡镇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清楚,年度终了须向乡镇政府、财政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往来款项的累计发生数额及占用费收取支用的情况。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由乡镇财政会同审计、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报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呆帐的减免、豁免。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性质的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分别设立会计明细帐户,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互不挤占。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乡镇各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以县、乡为单位进行统一部署,财政部门、人行等有关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基金会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近期内对乡镇各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清理并减少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规范银行帐户的管理。以后,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新的存款帐户,应事先商得乡镇财政部门的同意(盖章);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开立新的存款帐户,应事先商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盖章),并送乡镇财政部门备案。今后,各单位若在未经核准的银行帐户内存取资金,一经查出,即视为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作为“小金库”处理。

四、四、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乡镇各单位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大项资金开支必须集体研究。乡镇财务的有关资料、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张榜公布。实行财务活动分析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财务收支分析会,各有关单位都参加。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主要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乡镇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按照上述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执行上述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也应接受上述单位的有关财务检查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主动与当地的监察机关联系,取得支持配合。大检查应延伸到乡镇各单位,包括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乡镇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审查,审查的方式可采取抽审、联审、轮审、普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审定期一年一次,其他审查可视情况不定期进行。

县市区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上述意见,搞好街道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共同搞好乡镇财务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 日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

近年来,我省会计工作不断加强,会计准则体系顺利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逐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质量,强化会计监管力度,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会计行业诚信公开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 2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归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认证服务。

(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等信息,并通过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充实完善诚信档案。

(四)建立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力求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情况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采购管 3

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建立重大事项预算报告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是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要建立重大事项预算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预算时,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重大对外投融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出租出借、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要收费项目变动等。财政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对未落实报告制度的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促其整改。

三、落实会计岗位专业化

(一)严格会计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根据〘会计法〙规定,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经历。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应向省财政厅备案。

(三)强化总会计师岗位职能。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2号)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除〘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

任职条件外,我省上述单位总会计师须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组织人事、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是高级会计人才中能够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高端会计人才,是会计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和〘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闽财会〔2010〕51号),我省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3类,选拔培养140名左右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的同时,推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制度、岗位使用的有机衔接。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10号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2007-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

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台办

省财政厅 团省委

(2007年10月)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福建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在闽投资的台商企业和台商人数大幅增加,台商子女随父母前来我省就读中小学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做好台商子女在闽就读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解决在闽台商后顾之忧,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海峡西岸和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落实“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改善福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台商来闽投资,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要在“同等待遇”基础上出台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一)开展台生班试点。在台商较为集中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分别选择3~5所办学水平较高的初中开设台生班,其余设区市视情况逐步推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招收在当地就读的台商子女,并安排进入台生班就读。台商子女入学后,实行随班就读。所招收的台商子女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学校15%的借读生指标。各设区市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确定招收台生班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小学阶段一般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其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统筹安排台商子女入学。如有需要,亦可参照初中台生班的做法。

(二)对在闽就读的台商子女给予中招政策照顾。对参加中考的应届台商子女考生,可予加分照顾,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具体加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免收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台商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和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招收台商子女的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实际接收台生的数量,给接收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

二、做好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基础工作

要建立台商子女在闽就读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一)编制《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市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内容应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当地教育现状和中小学概况、台商子女就读政策说明、台商子女入学程序、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台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等。该《指南》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商当地台办联合编制,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印制。

(二)设立咨询窗口。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设立服务台商子女就读的咨询窗口,并向社会公布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窗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门接待台商子女就学咨询,受理台商子女入学申请,指导办理入学的有关程序。

(三)建立绿色通道。教育行政部门、台办、学校等要建立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便捷通道,形成畅通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配合,简化环节,形成联动工作方式,发挥台商子女就读服务工作的整体功能。

(四)召开就读咨询会。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秋季入学前会同台办、台联,召开有关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公开咨询会,向台商解析教育有关政策,介绍当年的招生情况,解释当地中小学入学升学的规定,现场解答台商疑难问题,组织台商参观接收台商子女入学的学校等。

(五)开设就读网页。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专门网页,内容应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当地学校的招生情况和规定、台商子女的招生政策、招收台商子女的中小学名单及学校概况。设立对话窗口,解答台商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台商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三、优化台商子女的学习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台商子女的特殊情况和教育背景,优化教学措施,使台商子女在学校愉快学习、健康成长。

(一)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学校要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文化背景、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因人施教,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二)加大力度,推进素质教育。学校要减少课外作业量,减少考试次数,增加学生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促进两岸学生共同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三)关心生活,周到服务。学校既要关心台商子女的学习,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在生活上,要避免简单生硬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态度,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服务。

四、促进闽台学生的融合交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共青团、学生会、学联、少先队等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促进闽台学生交流融合。

(一)学校要多做促进两岸学生交流融合的工作,注意避免造成人为隔阂。在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等方面,要做到台商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学校要利用“六一”儿童节、“五四”青年节和少先队日、团日以及班会、运动会等,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两岸学生蓬勃向上、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增进两岸学生间的彼此了解与友谊。

(三)要利用暑期,积极组织以寻根溯源、文化传承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夏令营活动,充分利用福建的“五缘”优势和丰富的人文地理资源,通过“寻根之旅”、“两岸风俗民情考察行”、“闽南风・海峡情”等主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联欢联谊活动,增强台商子女对闽台“同根同源、同文同种”的认同感。

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切实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就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加强指导,完善措施,强化服务,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切实为台商子女就读提供优良的服务。

(一)建立健全台商子女就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台办和台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台商投资及流向信息,分析台商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研究台商子女就读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的方案和对策,并就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台办等部门要强化职能,履行职责,为台商子女就读提供完善的服务。台办应做好当地台商身份的审核界定工作,做好当年台商子女入学的摸底和登记,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教育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台商子女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台商子女入学工作。

本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56号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2006-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履职,保证了我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人收入信息采集较难,无法全面有效监控。特别是个人的第二职业收入、无账可查的中介服务收入、境外劳务收入等难以掌握,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二是代扣代缴不到位,自行申报率低。各代扣代缴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的工资单以外收入以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扣缴率低,有的单位甚至连工资单上的收入也不申报。三是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个人承包经营企业等,往往采取虚列人员、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纳税义务。四是一些政府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密切,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合力。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千百万纳税人利益的税种,是国家重视、社会关心的税种,也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所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能提高党和政府的形象,又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依法扣缴。

二、全体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征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组织等,都必须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义务。

(一)做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的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后,各单位应将国库支付的工资和本单位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奖励及时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应将财务以外的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及时合并到财务部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落实代扣代缴工作责任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认真履行义务。

(三)加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拖延和刁难。

三、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服务是税收管征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纳税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措施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按季报送同级政府。对于代扣代缴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单位,可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以此督促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精心开展纳税辅导。今年是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年,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开展知识竞赛、开卷有奖竞答、代扣代缴单位评先评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培训工作,确定专(兼)职税务管理员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开展上门辅导有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纳税申报软环境建设,努力创造轻松方便纳税的条件。一是加强申报窗口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绿色窗口,专人负责,热情接待。二是加强开放式申报服务建设,尽快实现申报方式多样化。三是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四是积极试行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加强专项检查,实现以查促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漏洞,确定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做好检查的统筹安排,保证检查质量。要发动和鼓励全社会举报和揭露税收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到位被地税机关查处的,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协税护税。财政、工商、公安、劳动、房管、交通、文化、审计、外汇管理、银行、邮电等部门要在经费保证、打击偷抗税、提供税源和纳税信息、帮助税款征收和提供纳税服务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商请法院、检察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协调与配合制度,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构建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省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委办发[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2006-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深人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6]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3日

省委政法委 省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

深人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平安建设水平,推进平安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平安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福建是全国最早开展平安建设的省份之一。2003年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福建”建设活动的战略决策。2004年5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04]4号),提出通过五年努力,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力争实现“五个提高”、“五个下降”、“五个遏制”、“五个防止”目标。工作启动以来,各级各部门坚持以落实综治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抓手,以试点先行为导向,以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加大保障力度,经过全省上下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平安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率逐年上升,为我省“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两年平安建设的实践,为我省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积累和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平安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纳入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必须立体运作,同频共振。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平安建设的合力。三是必须广泛宣传,依靠群众。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目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形成众志成城保平安的社会氛围。四是必须强化打击,严惩犯罪。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从根本上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必须狠抓防控,标本兼治。坚持牢牢把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和社会治安“大防控”体系两大工作重点,落实以防为主的措施要求。六是必须加强基层,夯实基础。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狠抓综治与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七是必须规范有序,依法治理。坚持平安建设在法律范围内稳步推进,依法治省各项措施与平安建设同步落实。八是必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坚持把建立长效机制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任务,着力解决机制、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长治久安。九是必须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坚持以财政保障为基础,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切实加大人、财、物投入,为平安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十是必须扑下身子,开拓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措施、创新机制、创新载体,切实解决平安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十条基本经验是我们推进新一轮“平安福建”建设的宝贵财富,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完善和发展。

(三)平安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对于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平安建设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看到,我省与全国一样,正处于对敌斗争复杂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艰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深,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还不够多,平安建设基层基础仍比较薄弱,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发展还不平衡。要建设一个具有坚实基础和人民满意的“平安福建”,就必须把平安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以基层和单位平安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长期稳定和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五)奋斗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省90%以上县(市、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再经过两年的努力,全省95%以上县(市、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95%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达到“平安单位”创建标准,100%设区的市达到平安建设先进单位标准,使我省进入全国“平安省(区、市)”行列。

三、做好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抓好源头预防。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真正把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落实到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中,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改革和完善发展模式、分配模式、保障模式,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有效预防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七)强化排查调处。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着力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县(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利用“大调解”这一平台,定期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尤其要及时排查和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高度重视发挥各种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进一步探索建立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相互协作的机制,形成信访制度与人民调解相联接、与行政调解相配合、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格局,建立区域性、专业性和行业性调解网络。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和群众情绪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疏导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八)依法妥善处置。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目标,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方案,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依法果断处置。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要亲临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

(九)牢牢掌握对敌斗争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组织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广、反应快、责任明、效率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军地隐蔽斗争协作机制,总结人民防线建设经验,加强反渗透综合治理。坚持把情报信息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及时掌握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情报信息。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运用,把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粉碎在预谋阶段。有效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骚乱;有效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有效防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向我内部渗透策反活动;有效防止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进行非法活动;有效防止境外宗教势力在省内渗透发展。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势力形成组织,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

(十)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采取依法打击、防范控制、教育转化、宣传揭批的办法,建立起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长效机制,继续保持实现“三个零”目标。建立完善反邪教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挤压邪教活动的空间。依法打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各种非法活动。

五、强化严打整治,保持治安平稳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针对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政策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破案攻坚力度,做到命案必破、枪案必破、爆案必破。坚决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进一步提高严打成效。加强对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超前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十二)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侵害“三农”利益犯罪力度,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开展。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重大工程、金融、土地管理、矿产开发、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建立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防范经济犯罪的管理措施,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综合能力。

(十三)深入开展重点整治。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组以及重点区域、行业和场所调查摸排。对排查确定的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实行挂牌整治、挂钩联系和跟踪督办,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派出所长和工作组长“五长”捆绑责任制,限期改变面貌。对整治好的地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六、健全治安防控体系,提升防范能力

(十四)着力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省、市、县(区)三级治安防控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省、市、县(区)、乡(镇)、村(居)、组六级治安防控组织建设,在全省构筑起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公安机关为骨干,各部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城区、农村、单位内部及周边、海上和公路铁路沿线以及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指挥高效、信息畅通、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十五)大力推进技防建设。加强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现代化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和扩容,着力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按照“整体推进、统筹兼顾、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要求,大力开展技防建设。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重要乡镇(街道)、交通干线、重点单位、城市(县城)的主要商业街道、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公共复杂场所建成视频监控系统,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技术防范的覆盖面。

(十六)狠抓社区治安防范。城市要把防范的立足点放在社区,推进“11211”工程建设,全面深化社区警务战略,按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社区民警,确保社区民警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社区抓防范管理。健全社区基层组织,配强综治工作人员,整合社区治安资源,推进社区群防群治力量保安化,提高社区整体防范水平;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动员和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形成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采取巡逻控制等防范措施,逐步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十七)加大农村治安防范。治安良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农村的落实,不断提升对农村治安的动态控制能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依法惩处各种坑农、伤农、损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依法严厉打击地痞、村霸、黑恶势力和各种犯罪行为,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县际区域联防,探索和建立专业联防、户户联防、警民联防、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等农村群防群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断提升农村群防群治的整体水平。

(十八)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切实加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内部防范措施,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和保卫力量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职工法制教育、矛盾纠纷调解和治安管理的措施和责任。普遍建立厂际联防、店际联防机制,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依靠科学、整合资源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各类应急预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抗击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七、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二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纳入各种组织之中,把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纳入有人负责的严密管理之中。对重点场所、出租屋、特种行业,要实行业主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各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的管理,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科学、民主、法治的方式,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等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二十一)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关心和重视劳动保护,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教育与维权并重,探索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办法,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普遍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扎实做好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工作,各设区的市普遍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加强对缺乏监护、具有不良习性青少年和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基地),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低保政策,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二十二)切实加强重点管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加强对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坚决查处色情等违法网站,封堵有害信息,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禁力度,严肃查处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隐藏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遏制重特大恶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八、推进基层平安建设,夯实综治基础

(二十三)加强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05]15号)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纲要》精神,重点加强县级政法委、综治办规范化建设,按照政法委、综治办合署办公和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按同级正职配备的要求,加强班子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分布和治安状况,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认真贯彻省综治委与省编办联合转发中央综治委、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委[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居治保和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村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小组推广平安中心户长制;切实加强平安(综治)协会、保安联防、治安志愿者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为推进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十四)扎实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各级综治委继续建立成员单位与基层挂钩联系制度,加大对基层平安创建的指导帮扶力度。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按照抓系统带单位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平安建设的领导、指导、协调和检查。深入开展平安乡镇(街道)、平安社区(村)和平安单位、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等基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结合开展无毒害、无刑事犯罪、无邪教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专项创建活动。建立基层平安创建考评奖惩和动态管理机制,努力扩大基层平安创建的覆盖面,全面提升基层平安创建水平。

(二十五)加强公民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开展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公民道德素养。认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我省“五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城市社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配齐配强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以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契机,认真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办事制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保障

(二十六)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平安建设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的责任。要定期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解决平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要在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党政领导抓平安建设的工作实绩列入干部考核范围,并建立档案,与干部晋级晋职挂钩,形成制度。

(二十七)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级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参与平安建设的工作计划,既认真履行本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又扎扎实实地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管理力度,提升打击与防范犯罪的水平,把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开展平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级综治委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新时期新形势下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整合部门资源、增强工作实效上求突破,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二十八)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编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的人、财、物保障,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经费、综治各专门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加大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投入,重点解决警力不足以及专职保安联防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治安防范的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办法和途径,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经费。

(二十九)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工作机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舆情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舆论管理机制,推动我省新闻和出版单位、网络媒体、高等学校、社科研究机构单位加强自我管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确保先进文化牢牢占领舆论阵地。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整顿和规范出版市场秩序。始终把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任务来抓,大力宣传平安建设,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

(三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全省建立健全“督查有力、考核严格、赏罚分明、奖惩到位”的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督查机制。将平安建设列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督办项目,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二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查究机制。对因平安建设工作不落实或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对已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平安县(市、区)”和“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因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或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其继续保持该荣誉的资格,并由上级综治委实施综治警示,对相关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实行诫勉谈话或责任查究。三要健全平安建设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以“平安县(市、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两个考评办法为基础的全省平安建设考评表彰工作。2008年仍未达标的地区和单位,要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努力创建。对连续5年保持达标的地区和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对其党政领导、政法综治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