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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61872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15:43: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卫(1988)87号 1988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包括铁路公寓)。地方开办的主要为铁路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地方和铁路的卫生行政机构另行商定。

第3条 铁路卫生行政机构要会同人事、财务、计划等有关部门协商在卫生防疫站内组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给予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充实技术装备,以适应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需要。

第4条 铁路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律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卫生标准(国家尚无标准者应执行部颁和参照执行地方有关卫生标准)。

第5条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应按《条例》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设计(包括旅客列车车辆的设计)、施工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6条 铁路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实施自身卫生管理,逐级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主管部门要为其提供经营所必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并定期检查卫生状况,检查结果应作为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

第7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经营的场所负有全面卫生管理的责任,要组织对所属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对存在的有关卫生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进,防止危害旅客和顾客健康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生危害其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铁路卫生防疫站及主管部门,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第8条 铁路公共场所一律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铁路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或委托卫生防疫站发放。

铁路经营的各类公共场所(包括铁路公寓侯班室),必须向铁路卫生防疫站申请领取铁路“卫生许可证”。凡从事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的,凭具主管部门批件及铁路“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被吊销铁路“卫生许可证”的,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铁路“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卫生防疫站应每年全面核查一次。

第9条 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旅客、顾客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并取得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从业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受检人员名单由经营单位每年报铁路卫生防疫站。检查时间和组织办法由各单位卫生行政机构决定。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离,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旅客、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10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共场所,有关单位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有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在内的卫生篇章,同时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并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11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为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铁路卫生行政机构的领导,同时接受上一级地方卫生防疫站的业务指导。其指导单位由铁路和当地的卫生行政机构商定。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应按工作范围明确分工,避免交叉重复。

第12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应按工作需要,确定若干专业人员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站车卫生监督员可兼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申报、分局(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议、局(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书和证章。

根据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内确定1~2名专业人员兼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各单位任命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应同时报铁道部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13条 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调查危害健康的事故,对现场进行监测、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14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铁路卫生监督员由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并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卫生监督机构专业人员担任。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应选择具有从事环境卫生三年以上,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规的人员担任。

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背面标有路徽及编号的《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15条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

1、经监测检查公共场所卫生项目:(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中,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者。

3、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4、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并限期改进:

1、经监测检查公共场所卫生项目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者,罚款200元以下。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或患有碍公共卫生疾病不予调离者,罚款四百元以下。

3、涂改、伪造合格证的罚款五百元以下。

4、拒绝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者,罚款六百元以下。

5、公共场所卫生项目经监测检查有三项主要卫生标准不合格者,罚款八百元以下;三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罚款一千元以下。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逾期仍无改进者罚款一千伍百元以下。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旅客服务工作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7、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者,罚款二千元以下,并责令其停工。

8、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者,罚款二千伍百元以下。造成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0人以下者罚款三千元以下;受害人数11人以上20人以下罚款四千元以下;受害人数21~50人罚款八千元以下;受害人数51人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下;造成死亡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停业整顿(七天以内):

1、公共场所卫生项目三项以上主要指标不合格者;

2、出现危害健康事故后,经营单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3、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两年内两次被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在短期内又无法改进者;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对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卫生监督员提出,报卫生防疫站站长批准后执行;吊销“卫生许可证”须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五千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

(六)执法办案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务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精神,向同级财务部门申请“办案费用补助”。

第16条 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天之内,可向所在地区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上诉的,卫生防疫站可向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7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人员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各项业务时的收费办法,按国务院〔1985〕62号文件“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有关业务用的表格、证件另行颁布。

第1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26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摘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条例出台,我国全面开展了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卫生,极大的改善了传统公共卫生的脏乱差形象,有效提高了公共卫生质量,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共场所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监督管理力度仍需加强。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安全

公共场所指的是人们集聚、服务于大众或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其可以有效折射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物资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1]。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具有人流性大、用具易污染、易传播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健康人员混杂等特征。因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极其重要,但也极其难以操作。如何有效的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成为相关卫生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就我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其他研究,现作如下综述:

1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只要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且《条例》为1987年颁布,时间较为久远,很难跟上如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部分规定甚至不合时宜[2]。如在《条例》中提及的公共场所有七大类别28个小项,但是随之经济的发展,我国涌现了大量的新型公共场所,如证券交易厅、棋牌室、网吧、大型建材超市、足浴店、婚纱出租店、按摩院、保龄球室、高尔夫球场、婚纱出租店、健身房等。这些场所涉及的人员流动性和卫生特征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判断标准,都可以归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条例》中却缺乏这些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评判标准,执法时无法可依。由于该类的公共场所人流量极大,卫生安全隐患突出,极其容易成为传染病传播的据点,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1.2执法力度不强

1.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素质较低我县是全国大陆人口最多的大县。全县共有各类卫生监督员仅有22位,承担着全县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监管等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员人数与监督工作量差距巨大。同时,该22位监督员本科学历有1人,大专学历2人。专业公共卫生1人。这些监督员对法律的了解层次较低,难以适应监督工作。而且,由于每人的工作量巨大,监督员无法安排多余的时间接受专业性的教育,其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难以有效提高。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也随之提高,但如卫生监督管理队伍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无法改善,执法经费不落实。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1.2.2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极其薄弱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其可以有效规范从业、降低违规现象,同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但是我国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以来,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存在有法不依情况,建筑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工作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建筑卫生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工作往往只在建筑工程开始后展开,预防性卫生监督难以作用,为以后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隐患。如部分高级酒店、宾馆存在通风设计缺陷,无消毒间,公共用具清洗、保洁、消毒工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建筑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难以改造,也无法满足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

1.3守法意识不足

1.3.1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不足公共场所涉及行业多种多样,集中培训无法全面顾及,并相关教材稀缺。这都导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法律、卫生知识一直不足,严重制约公共场所卫生质量[4]。有调查显示,卫生知识匮乏、培训不到位或者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卫生知识缺乏的主要原因。大部分从业人员卫生守法意识不足,工作随意,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难以保证。

1.3.2小型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突出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大、中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已较为完善,其卫生制度、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都较为全面。但是一些小规模的美容理发店、浴室、旅店等公共场所,其规模较小,人口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卫生知识匮乏,“两证”持有率低,卫生问题突出。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改进对策分析

2.1健全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需积极健全《条例》、《细则》,使其满足我国现在的公共场所卫生需求,扩大监督管理范围,将新型公共场所纳入管理范围内。同时,国家还需积极修订、更改惩罚规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与此同时,国家还需积极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人大立法会议中,并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给予确认,提高《条例》、《细则》的法律严肃性和威慑性,保证执法力度。

2.2做到“三个规范”,切实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现状

2.2.1规范卫生许可证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保证公共场所每个从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严抓卫生关,着重强调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审查从基本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公用器具消毒、卫生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入手。每一个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都需具有“健康证”,同时还需定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或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需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做到入职体检,不检不上岗,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从源头上得以改善。

2.2.2规范技术指导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对公共场所进行调查研究,结合调查情况给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更换。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和自评工作,卫生部门还需积极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逐项落实。相关卫生部门还需积极对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诊断,并出示书面性的整改意见,保证卫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2.2.3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接受群众投诉,对擅自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布局以及群众投诉意见较多、日常卫生管理落后的公共场所经营人员予以警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同时,还需督促整改,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

2.3健全卫生监管机制,推行卫生监督良好分级模式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卫生认知,从根源上改善卫生状况。相关卫生部门还需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积极听取群众投诉,并给以正面回复,从社会舆论、监管部门、用人单位三个方面合着力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同时,还需根据《条例》、《细致》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工作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并根据评分情况决定监督频率,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2.4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提高为监督管理队伍素质,从引入专业新人才、在职培训等方面入手,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精专业的合格人才。引入的新人才需具有良好的卫生基础知识,精通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并诚实可信、吃苦耐劳。在职培训是提高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素质的主要方式,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从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入手培训,以建设出一只合格的监督管理队伍。

2.5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5]。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上下级关系,提高监督管理效用。卫生监管部门还需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技术水平,保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

3结语

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关系着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疾病预防、疾病控制的主要区域,是一个国计民生的大课题。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重视极高,对该项工作的投入也较大,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监管队伍、监管力度等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问题,这给我国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相关部门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健全管理机制以及提供监管队伍素质等方面入手,才能有效改善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三篇:浅谈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浅谈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科技文化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方式及环境条件大幅改善,新兴的公共场所也不断涌现,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因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成为重点关注领域。也引起我们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视,并为之思考对策,以更加全面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问题

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1.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艳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09年21期

[2]刘世明.王晓华.刘泽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湖北预防医学杂志2002年第13卷第2期

第四篇: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上) 试题

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上)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第 1 题.游泳场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A.√

B.×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游泳池的水质应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A.√

B.×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泳池水处理化学药剂带入的各种消毒副产物如二氯胺、三卤甲烷等无法通过补充新水进行稀释,选择合理的水处理药剂可以减少某些物质的产生。

A.√

B.×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A.√

B.×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池水的pH值偏高不会影响氯的氧化消毒效果,但会出现结垢现象。

A.√

B.×

标准答案: B

第 6 题.人工游泳池只要有连续供水系统,其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可以与成人游泳池连通。

A.√

B.×

标准答案: B

第 7 题.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消毒剂时,消毒后池水中会残留大量氰尿酸,这种物质非常不稳定,所以不会对人体健康有害。

A.√

B.×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游泳场所是指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场所。

A.√

B.×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ORP值是水中各种氧化型消毒剂氧化活性的总和,包括次氯酸、氯酸根、臭氧等物质,是衡量游泳池水质最重要的综合指标。

A.√

B.×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A.√

B.×

标准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经营项目

B.单位名称

C.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D.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

标准答案: D

第 2 题.下列指标,不属于游泳池水质着重检查的指标是()。

A.浑浊度

B.温度

C.氧化还原电位(ORP)

D.氰尿酸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须()更换一次。

A.5~10mg/L,2h

B.5~10mg/L,4h

C.1~5mg/L,4h

D.5~10mg/L,2h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游泳馆的空气湿度较大,湿度大不仅造成场馆设备设施的腐蚀,而且使人感到气闷,有条件的地方应控制空气湿度,空气湿度应控制在()范围内。

A.60-80%

B.50-70%

C.60-70%

D.50-80%

标准答案: C

第 5 题.游泳池的水质好坏取决于()。

A.游泳人数的多少

B.过滤

C.氧化消毒效果

D.过滤及氧化消毒效果

标准答案: D

第 6 题.尿素主要是由尿液和汗液带入的,尿素超标说明水中溶解性有机物高,须至少按池水容积的()计算每天补充新水

A.10-20%

B.5-10%

C.5-20%

D.10-15%

标准答案: B

第 7 题.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水面照度不低于()。

A.1/8,80lx

B.1/4,120lx

C.1/8,120lx

D.1/4,80lx

标准答案: D

第 8 题.游泳池水源的选取应尽量采用城镇自来水,如采用非城镇水源时,应将其进行适当的处理,以达到()的要求

A.《游泳池水质标准》

B.洗浴用水卫生标准

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地表水卫生标准》

标准答案: C

第 9 题.游泳馆应按照空调设计使用要求,加强新风送风量,目前游泳馆新风量不足的原因的相关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是设计问题

B.新风会造成加热和除湿负荷的增加

C.管理者为节省成本而减少通风设备的运行

D.跟设计可能有关系,但不是最主要的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影响游泳馆内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A.三氯胺NCl3(三氯化氮)

B.三卤甲烷

C.泳客产生的二氧化碳

D.泳客体表汗液蒸发形成的湿度

标准答案: D

第五篇: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1总则

为了实现高效廉价质优的采购目标,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建立统一集中有序的采购市场,完善物资采购机制,形成批量优势,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确保供应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峡县烟草分公司大宗物资的采购监督。

3权责划分

物资采购部门依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分全年计划、季度计划),递交大宗物资采购办公室备案。

4物资采购必须遵守的原则

4.1物资采购应当符合市场运行规律,通过招标、邀标、议标、询质比价等形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择优选购,并坚持以下原则:

4.1.1坚持集中采购为主。争取批量效益的原则,尽力降低采购成本。

4.1.2坚持对供方进行资质审查的原则,以减少采购风险,提高供应保证程度。

4.1.3坚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好和交货及时的原则,供方所供物资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是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需要鉴定的产品必须是经鉴定过的产品。

4.1.4坚持先调剂后采购的原则,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4.1.5坚持进行全成本核算的原则,把“到达价”作为比价的依据。

4.1.6坚持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提供的物资,保证货源的优质稳定。

5采购监督的组织领导

5.1纪检监察科成立物资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科长任组长,主管物资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5.1.1贯彻国家有关物资流通政策和法规,制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5.1.2审批物资采购招标、邀标、议标、投标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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