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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1-61963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6 03:28: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公司销货发票、购货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总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二)销货发票的使用部门为公司销售部门及其他经公司批准有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部门。

(三)公司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监督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具体开具销货发票。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应将记账联连同相应的记账凭证及时装订。(五)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根据总公司结算要求,及时结算,定期开具发票;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六)发票使用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结算、发票交接签收等事宜。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通知财务部。

(七)发票使用部门要加强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得损毁或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八)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与交接

1.销售部门应及时与客户对账并在ERP中录入提交结算单

按照总公司结算要求,货物在实现销售之后,原则上应及时结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跨期收入规模。因此,各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销售之后,定期及时在ERP中制作结算单并提交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2.发票开具与交接

财务部根据ERP系统结算单,经对照审核无误后,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予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同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3.发票送达客户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以内,因此,为避免出现增值税发票过期的情况,业务部门在收到增值税发票之后,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负责督促其领取发票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发票送达客户,并注意做好备案登记和签收工作。同时,业务部门应建立发票管理预警制度,对于客户长期不领取的发票,应在发票到期日前60日,由具体保管发票的人员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示预警。量力和龙港门市部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票在开具、交接、送达、保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过错者承担相应责任。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白发票。

(十)关于增值税发票作废、红冲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执行。(十一)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的商品;

2.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

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

6.其他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接受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论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费用发票报销待签字审核等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各部门。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3.4 若发票丢失,则由经办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仅限于税务罚款)。4 发票的开具

4.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3),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的取得

5.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详见附件1、2)。

5.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5.3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9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5.5 本发票应在本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各类发票及票据。

5.6 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形成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公司计划财务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建筑专用发票》、《河北省保定市建筑专用发票》和《河北省保定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施工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程项目、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具体细则

第七条 公司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财务部批准,公司其他部、室的指定期人员可以暂时领取和使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并于领取时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第八条 财务部指定发起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领购、变更、撤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使用台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领用的发票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台账)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将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附件。

第十一条 财务部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检查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情况;询问当事各方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发票领用和使用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从施工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时,事先应通知财务部,经同意后,方可开具。开具后,应将发票交存财务部发票主管

人员,财务部发票主管人员据此登记台账。

第十三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向财务部领取发票的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

第十四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在开启发票前,应清检,发现有套数不符或字号重复错乱的问题,应及时整本退回财务部,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只准在规定区域和范围内使用严禁转借、转让、私售、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或台账,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或台账,每月月底向财务部报告并缴销。

第十八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劳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填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拆本和单联使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如填开材料费等。不得倒买倒卖发票。作废时,应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或“注销”戳记。

第二十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等到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注销”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财务部和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并通过省税务杂志社办理挂失。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形成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公司根据财务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程项目、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具体细则

第六条

公司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七条

财务部指定发起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

领购簿的领购、变更、撤销手续。

第八条

财务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使用台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财务部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台账)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将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附件。

第十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劳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填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倒买倒卖发票。作废时,应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或“注销”戳记。

第十二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票后,如发生服务退回等到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注销”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财务部和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并通过省税务杂志社办理挂失。

第十四条

财务部对外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所有,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

**年**月**日

第五篇: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第十四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

空白收据管理制度: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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