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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1-97945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19:05: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农村社会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深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全面实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深入,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铺开,一大批年富力强、有科学文化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群众信任的人被选进村委会班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成为摆在农村基层组织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段时间,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情况,为明年我市1783个村和119个社区的换届选举打好基础,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全市七县(市、区)的24个乡镇48个村和14个居委会,通过走村访户、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广大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在经济上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在政治上要求享受民主权利的愿望也与日俱增。纵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选举方式的转变,调动了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选热情。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的任命制转向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制,是一个革命性的转变。《组织法》修订前,为了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推荐,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要经过村党支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1998年11月4日《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施行,从根本上堵住了选举过程中的漏洞,取消了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提名的做法,采取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和选民自荐的提名方式,按照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直接提名、普遍平等公开、等额提名和自主、属地原则,产生候选人,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谁当村委会干部由选民民主投票选举决定,这与过去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的“提名推荐,民主协商”有质的区别,真正体现了“让老百姓选人,选老百姓公认的人”的思想,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选举热情。选民对村中的干部谁好谁坏,谁为群众着想,谁为自家打算,心中都有一杆秤。村委会干部三年一选,村民选谁不选谁,投谁一票,都会在心中掂量,用杆秤称一称。许多农民群众说,选总理、省长、市长离我们太远,选村干部是我们最关心的,而谁最优秀、谁最有本领,谁公正廉洁,我们心中最清楚。一些农民,为了更详细地了解《组织法》,专程到书店购买了有关书籍,到民政部门索要《选举规程》,这充分说明了农民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

(二)管理方式的转变,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前迈进。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少数人管理村务的现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决策的载体已基本形成。《组织法》规定了11项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因此,实行民主决策,其载体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全市99.8%的村(居)委会,都建立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社区)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多的村几乎每月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本村经 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二是民主管理在探索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根本。乡镇党委对事关村民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管理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便于全体村民贯彻执行,如《村民自治章程》、《村两委会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民主管理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将极大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村务公开”的实行,消除了干群之间的隔阂。村务公开就是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和群众关注的问题,以一定的形势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过去,部分村的村务工作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暗箱操作,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不清不楚、不了解,从而导致部分村干部办事不公、不廉,一些村干部甚至“浑水摸鱼”,引起农民不断上访。近年来,我市把推行村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张旗鼓地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镇长挂帅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级财务民主理财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村级财务账目必须 在村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经民主理财小组的理财,报乡镇经济管理站审核后打印成统一表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在公开栏上向群众公布,即村账乡管。县、乡(镇)两级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村村务、财务公开情况,从而使公开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村务公开的实行,“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消除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隔阂,群众对干部由误解变成理解,由猜疑变成信任,干群关系趋于融洽,许多矛盾得到了化解或缓解,减少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从我们问卷调查的情况看,94.8%的群众对村务公开表示欢迎和认可,89.8%的群众认为村务公开极大地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是有序、健康的,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大体也是令人满意的,能够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随着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大和村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加强,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是部分乡镇干部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农村的民主就没有全中 国的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有的乡镇干部认为,目前经济还不发达,村民的素质还不高,民主意识还不够,实行民主选举、推进村民自治的条件还不成熟,《村委会组织法》过于超前,部分条款脱离当前农村实际。有的乡镇干部认为党对农村的工作的领导就是实行约束和行政制裁于一体的管理体制,对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下的自治这一革命性的变化,感到不习惯,不会运用法律的、民主的方法开展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存在重经济建设轻党建工作的思想,对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有的乡镇干部把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当作室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部,没有认识到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统一整体,以为民主选举一结束,就万事大吉了,后续工作跟不上。二是部分村干部没有认识到村民自治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在认识上出现偏差,从而带来了用权行为上的偏差。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村干部中存三种错误观点:其一,部分村干部没有理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错误认为既然实行了村民自治,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就不再需要党支部领导了。这样,一些直选上来的村委会主任把民意当成护身符,与支部书记争大小,闹矛盾,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少数党支部在领导 村委会时则显得理不直、气不壮。其二,部分村干部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错误地认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向村党支部汇报,村党支部对村里的事大小包揽,甚至一些本来应由村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也由党支部拍板,导致村委会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其三,部分村干部认为村民自治后,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党支部的工作中心就是搞好支部自身建设,对党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其他都是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里的大小事,与党支部没什么关系。而村委会则认为支部是村级组织的核心,重大事情得由支部决定,从而使得“两委”在农村工作的一些急、难问题上相互推诿。

(二)核心地位难以形成。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根本的就是村级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即有原来的乡镇党委考察任免变为村民直接选举。这一变革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出现“三个改变”:一是乡镇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给村委会比较大的自治权,使得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管理调控能力减弱了,再也不能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方法发号施令。许多镇乡干部都说:现在做农村工作难度大大 增加了,政令的畅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感情,而不是靠领导。二是村干部的价值取向的改变。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由农民群众选举产生,因此,在许多面临着对上级负责和对村民群众负责的选择取舍问题,特别是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环境整治等可能损害群众眼前利益、小团体利益的工作时,村干部常常左右为难,不敢大胆工作,少数村干部甚至为避免得罪人,与乡镇党委、政府唱“对台戏”。这就出现了一些干部对有利于群众的事争着干,对一些得罪群众的事无人干的现象。三是群众思想观念的改变。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农民以及各种基层组织的领导是无容臵疑的,其对农村基层各种利益关系的整合作用是坚强有力的。但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在一些农民心中的传统权威地位发生了动摇,用农民的话说:“支部书记是几个、十几个党员选出来,村委会主任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民自治后,许多村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由过去的“一统天下”转变为“一分为二”很不适应,个别村党支部继续沿用过去的领导方式,对行政村中的事务包办、包揽,不讲民主,专权独揽,造成一些村干部、村民群众有抵触情绪。上述“三个改变”,使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导致出现了部分村委会强党支部弱的现象。

(三)不良因素干扰选举。一是农民的民主意识还处在启蒙和觉醒阶段,给村委会民主直选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 度。由于近千年封建社会残余的小农意识的影响,有不少村民的思想觉悟不高,民主意识不强,不懂也不善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在民主选举中,有的对自身民主权利毫不珍惜,感情用事,从个人的好恶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选举,有的往往被一些小恩小惠所收买,轻易投票,为一句好话、一包好烟送掉自己的选票,放弃自己的权利。二是村委会直接选举中的非组织因素增多。一种是拉票。由于当上村干部不仅能获得对村集体土地、房屋、宅基地等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控制权,还能在村里有一定的名,说话有人听,办事也方便,因此,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争非常激烈。少数候选人甚至非候选人在选举中不遗余力地拉票,甚至可能出现赤裸裸地用钱收买选票,即贿选。特别是贿选,由于贿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取证难,查处难,近年来几次选举,群众反映越来越强烈。另一种是承诺竞选。有的候选人在竞选中公开承诺如当选就出资用于村里福利事业,然而当选后却未能完全兑现承诺。三是农村宗族派性势力的干扰不容忽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传统的房族、宗族势力并没有消除。一些村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以宗族宗派划圈投票。在有的大村,宗族、房头较多,每个宗派的人都选“自己人”的票,致使任何一方的票都超不过半数,导致选举失败。有的村讲求“势力均衡”,你这一派这 一族的人当选书记,村主任就必须从我这一派这一族中产生,宗族宗派之间的冲突呈白热化。据调查,在“两委”关系紧张的村中,受宗族宗派势力干扰的占一半左右。

二、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理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市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基层民主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所决定的。党的统一领导和依法办事,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指出:“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动摇”。《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指出“党在农村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和推进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有“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的基本要求。这表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责任。

(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内涵。在现阶段,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是村民自治 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当前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直接、最具体的工作。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重要环节,这四个环节是有机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把握,整体推进。首先,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村民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作风好、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其次,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并赋予真正的权力,保证不使其成为一种形式。村里的重大事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第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结合本地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并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到实处。第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间、内容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防止假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情况,实行监督,尤其是村级财务必须至少一季度公开一次。同时要深化村民民主评议村干 部的工作,对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首先,要理顺关系,明确党组织的核心地位。要澄清各种错误认识,必须明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村民自治是党赋予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在党组织的领导、组织和监督下,村民自治才能顺利开展。实行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决不能以削弱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代价,强调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并不意味着将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举措。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努力使党的领导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过程。其次,要从制度上合理划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范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要依据宪法、党章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村组织工作的制度规范,把基本大法所规定的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村级组织的各项工作制度中去,明确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组织,指导、支持它们的工作,村民自治组织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以此来规范和理顺两委会的关系。第三,要改变村党支部任用方式,提高村党支部的领导威信。两委关系失衡,村党支部的工作难以开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村党支部选举工作没有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村党支部是由村里的党员选举产生的,群众参与不够,因此对党支部的信任度降低。为此,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中办发[202_]14号文件,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努力使村党支部干部的任用符合群众的意愿,得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三)摒弃传统,不断创新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村支部要摒弃传统的包揽型领导方式,以“坚持而不放弃,加强而不淡化”为原则,不断推进领导创新,努力探索和丰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注重实施“三改”,改善党的领导。首先是改“管百事”为“抓大事”。村党支部作为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始终把握全局,观察判断形势,通过学习努力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经济工作知识,提高领导决策能力,抓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点环节,防止“胡子眉毛一把抓”,特别是加强对村委会的管理和监督,把村里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处理好。其次是改“指令式”为“引导式”。村党支部要克服少数党员干部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或简单地以组织决定的方式处理问题的陈旧方式,善于用说服、示范的方法和服务的方法来推动农村工作。积极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牵头作用。在处理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时,村党支部和其他村级自治组织要先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对比较敏感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注意引导村级各种组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三是改“以人治村”为“以规治村”。改变过去那种遇到矛盾习惯于个人出面做工作的做法,变简单随意为依法办事,变个人说了算为民主决策,制定并认真执行村民自治法规和村务公开制度,使村级管理有章可循。同时还要注意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党的意图,把党组织的意志通过村民会议转化为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当好“领头雁”,真正凸显党的核心领导。当前,受市场的影响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趋缓。村党支部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花心思、想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增收工作,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党支部书记要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党支部书记要做好发展村级经济的“领头雁”,既要带头致富,又要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为此,一是要选准路子,找准方向。村党支部要发挥自己的信息优势,主动帮助农民找项目、搞调查,把握市场行情,并及时把最新的市场动态反馈给村民,引导农民发展特色经营。二是要作出样子,发挥示范效应。俗话说:“党员带了头,群众有劲头”。农民大多有怕担风险,图稳当的想法,不敢大胆创业。村党支部成员要积极发挥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作用。三是结成对子,开展帮扶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帮扶相关制度,组织广大党员帮助困难户发展多种产业,为他们提供技术服务。村党支部只有真正为民办实事,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才能树立党的威信,实现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凡在发展经济带领农民致富方面能拿出实际办法的村党支部威信都比较高,群众都比较认可。

(五)三管齐下,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村两委班子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因此,提高自身素质,行使好职权,要摆上议事日程。首先,提高村支部成员和广大党员的素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各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努力提高支部的威信和战斗力,切实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农村全局工作的能力,学会用新的诸如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来做工作,通过转变领导方法和改善领导方式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改变党内民主滞后于党外民主的状况。要加大党员发展工作的力度,对非党的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成员、村民代表,要积极采取措施,吸收其入党。其次,要提高村委会班子成员的素质。要对新上岗的村委班子成员普遍进行培训,着重强化其党的领导的观念,把自己自觉地臵于村党支部的 领导之下,强化民主和法制观念,培养依法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宗旨观念,培养严于律己、为政清廉的高尚品格。第三,要提高村民素质。村民是实行自治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民主自治的成败兴衰,提高村民素质,这是一项经常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素质和对选举严肃性的认识,确保他们能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同时,村党支部要引导村民主动参与管理,监督和决策,确保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六)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治是旷世之举,离不开各级党委以及人大、政府各部门的了领导、支持,要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的关系,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一是要搞好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基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要抓典型,以点带面,积极开展自治示范村活动,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阻挠、破坏自治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决不能把村民自治搞成少数人自治;三是乡镇党委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乡镇一级党委是本区域的核心领导,要敢于领导,也要善于领导,既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还要切实发挥对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保障农村 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陈子明,《关于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评》,当代中国研究 202_年第2期;

3、刘友田,《村民自治》,人民出版社,202_年版;

4、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年11月版;

5、詹成付,《202_-202_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报告(一)》中国社会出版社,202_年版;

6、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202_年1月版;

7、徐付群,《村民自治现状与案例分析》,海洋出版社,202_年1月出版。

第二篇: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基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定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规范。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办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规范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规范。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矛盾甚至十分突出。比如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贿选认定等;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选举权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村委会民主选举公正有序发展,也会制约村民自治的健康成长和稳步提升。因此,在推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工作的过程中,仍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探索,尝试制度创新,使村委会民主选举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二,要健全以广泛参与、议事协商为基本前提的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当前民主决策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界定了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规范了民主决策的程序。

首先应强调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作为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的参与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基本原则。脱离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是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的。其次应坚持议事协商的原则。在村务事项的决策中,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共同讨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再次,要健全以村务公开、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最后,要健全以权益保障、规制权力为根本要求的民主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很有可能滋生腐败,蜕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村落社会而言,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

三、培育和丰富组织体系

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臵”,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发展。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更多地需要村民委员会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但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委会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建设,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村民自治组织,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丰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确保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其次,要确保自治组织的公益性。再次,要确保组织体系的开放性。最后,要规范新生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法制保障。

有“财”方有“政”,“财”是“政”的基础。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从基层社会来看,村民自治权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力,也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支持。财政问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实践绩效。当前,一些地方村级财政困难,不仅使村委会自身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而且也使村级组织重新依附于乡镇政府,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可以考虑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方努力共同化解乡村债务。乡村债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还有村级本身的原因。对于一些村来说,单纯依靠自身是很难短期内偿清债务的,化解村级债务也应考虑由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国家、地方政府和村三方是否都可以来承担一点。二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增加财政的投入。可以考虑调整现行的财税体制,分配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源。同时,要明确地方财政要给予村级发展一定的财力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三是挖掘村庄内部潜力,拓展村级财源。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在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提高保障”四个方面来进行实践创新和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村民自治向着“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活动更加规范、自治范围更加扩大、自治程序更加完善、自治保障更加有力、自治成效更加明显的方向前进”,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三篇: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基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定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规范。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办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规范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

机构及组织、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流程及选举的保障机制等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矛盾甚至十分突出。比如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贿选认定等;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选举权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村委会民主选举公正有序发展,也会制约村民自治的健康成长和稳步提升。因此,在推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工作的过程中,仍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探索,尝试制度创新,使村委会民主选举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二,要健全以广泛参与、议事协商为基本前提的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当前民主决策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界定了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规范了民主决策的程序。

首先应强调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作为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的参与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基本原则。脱离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是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的。其次应坚持议事协商的原则。在村务事项的决策中,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共同讨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再次,要健全以村务公开、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最后,要健全以权益保障、规制权力为根本要求的民主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很有可能滋生腐败,蜕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村落社会而言,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

三、培育和丰富组织体系

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臵”,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发展。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更多地需要村民委员会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但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委会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因应这种新的形势,培育和扶持农村新型社会组织的成长,丰富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建设,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村民自治组织,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丰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确保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其次,要确保自治组织的公益性。再次,要确保组织体系的开放性。最后,要规范新生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法制保障。

有“财”方有“政”,“财”是“政”的基础。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从基层社会来看,村民自治权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力,也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支持。财政问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实践绩效。当前,一些地方村级财政困难,不仅使村委会自身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而且也使村级组织重新依附于乡镇政府,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可以考虑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方努力共同化解乡村债务。乡村债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还有村级本身的原因。对于一些村来说,单纯依靠自身是很难短期内偿清债务的,化解村级债务也应考虑由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国家、地方政府和村三方是否都可以来承担一点。二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增加财政的投入。可以考虑调整现行的财税体制,分配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源。同时,要明确地方财政要给予村级发展一定的财力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三是挖掘村庄内部潜力,拓展村级财源。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在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提高保障”四个方面来进行实践创新和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村民自治向着“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活动更加规范、自治范围更加扩大、自治程序更加完善、自治保障更加有力、自治成效更加明显的方向前进”,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四篇:村民自治

202_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第五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2_年至202_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_]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2_]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2_〕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2_〕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2_〕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2_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2_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2_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2_-202_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2_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2、202_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2_年-202_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1、202_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2_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2_年-202_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1、202_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2_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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