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11月29日)
目录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
(三)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指挥机构职责
(三)成员单位职责
(四)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单位应急机构
四、事件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二)重大事件(II级)
(三)较大事件(III级)
五、预警机制
(一)预防
(二)预警信息收集
(三)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四)预警分级和行动
六、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送与处理
(二)响应等级
七、应急结束
八、后期处理
九、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讯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人员培训
十、附则
(一)预案制订更新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实施时间
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根据“加快推进我区行政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各类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它社会秩序,推进“平安普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加强预防,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教育疏导,分级处置,依法处理,严格宣传纪律,统一报道口径。
1.加强预防原则。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民族宗教的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组织准备等。
2.分级管理原则。对一般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应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由区民宗局和管辖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规模较大、重特大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由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发生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涉及到区属有关部门的,区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区以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下,会同统战、民宗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4.快速反应原则。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快速赶赴现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采取措施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教育疏导、防止扩散原则。要本着“宜缓不宜急,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冷静观察,准确判断,坚持教育疏导为先,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劝阻、制止等手段,教育多数,分化孤立为首者,控制局势,严防事态恶化、扩散,维护正常社会秩序。6.依法处理原则。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运用法律,争取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依法处理极少数不法分子。
(四)适用范围
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信教群众和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的内容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利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矛盾、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服从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是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统战部部长和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区外事办、区台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民宗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民宗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理。
(二)指挥机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确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区府办:承接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请示区协调小组组长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和批示。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外新闻媒体对事件进行客观、公正、完整的报道,统一报道口径。
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与群众代表就引发事件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处置。
区民宗局: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确定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具体分工;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协调做好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外人员的疏散、安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等工作。
区台办:负责协调做好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同胞的疏散、安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学生的安抚稳定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区国安分局:领导和组织全区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区工商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区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协助做好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相关工作。
(四)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
(1)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2)负责安排区协调小组会议。
(3)及时向区协调小组领导报告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意见。
(4)根据区协调小组授权,协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5)完成区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常态下职责:
(1)保持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和市民宗局的联系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辑、印发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方案、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络手册,建立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库。(3)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4)建立并加强与兄弟县(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的联系。(5)组织安排全区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三、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单位应急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须建立应急小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区属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联络员,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单位应急小组可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或建议启动本预案。遇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应急小组作为本预案相应机制开展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应将处置情况及善后总结及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参照《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将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区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的在区政府大院子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民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街道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上至100人以下的在区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II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3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五、预警机制
(一)预防
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全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网络,畅通预防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民族宗教活动的动态情况,严密监视各种事件的苗头,要与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民族宗教预防措施,加强防范,切实提高预防的效率。
(二)预警信息收集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等各级行政机构和自治组织的预警能力,及时掌握事件的苗头,各乡镇、街道要把酝酿过程中的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时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分级和行动 1.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或者证实即将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市领导小组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经区协调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区协调小组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经区协调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3.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式动态,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4.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式动态。
六、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来源
有关乡镇、街道,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2.信息接受和处理(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并在最迟不超过2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协调小组书面报送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本预案启动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态发展的后续信息报送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协调小组报送后续信息及处置情况。
(4)接到区内重要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属有关部门。
3.信息公布
(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商请区属有关部门确定,必要时报请区协调小组或市民宗局批准后,由区新闻办对外公布。区新闻办负责处理舆论、公众信息事宜。(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3)涉及机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响应等级 1.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各自预案,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并迅速核实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区协调小组,由区协调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指导,派员指导事发地民族宗教工作,并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4)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落实区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协调事项,并随时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事件结束后,要写出经验总结报告,并对相关责任处室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5)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区新闻办负责落实,提早准备新闻发布的形式与口径。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在接到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宗局;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2.I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各自预案,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区协调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人员指导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落实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协调事项,并随时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事件结束后,要写出经验总结报告。、(5)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区新闻办负责落实,提早准备新闻发布的形式与口径。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在接到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宗局;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3.III级响应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各自预案,参与事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协调小组。区协调小组提供政策支持,沟通相关部门,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启动本预案。
七、应急结束
事件的发展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区协调小组同意,可以宣布处置行动结束。
八、后期处置
由区民族宗教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情绪,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如有重大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赔偿工作。同时,要协助区协调小组对事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为今后处置类似事件积累经验;根据事件暴露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于保障和奖励;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严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
九、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的传输渠道,保持信息设备性能完好,并配备应急人员与技术力量。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实行24小不间断值班制度,随时向上级报告事件处置的动态信息;区协调小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四)人员培训
具体方案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区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施。内容包括学习各级预案、应急专业知识、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等,不断提高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根据工作形式的需要,经区协调小组同意,可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
十、附则
(一)预案制订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宗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金中镇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
应急预案
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一、目的、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根据“加快推进我区行政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中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各类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它社会秩序,推进“平安金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加强预防,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教育疏导,分级处置,依法处理,严格宣传纪律,统一报道口径。
1.加强预防原则。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民族宗教的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组织准备等。
2.分级管理原则。对一般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规模较大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由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由镇政府报县政府、由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解决。
3.快速反应原则。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快速赶赴现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采取措施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教育疏导、防止扩散原则。要本着“宜缓不宜急,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冷静观察,准确判断,坚持教育疏导为先,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劝阻、制止等手段,教育多数,分化孤立为首者,控制局势,严防事态恶化、扩散,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依法处理原则。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运用法律,争取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依法处理极少数不法分子。
四、适用范围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的内容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利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矛盾、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五、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及协调组
总 指 挥:陈方勇
副总指挥:杨启成
成 员:杜明辉 汪 伟 张声明 肖 怡 聂文霞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
(二)指挥机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各村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村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金中镇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组 长:张声明
成 员:张 昊 陈佛荣 马玉莺 高照志 唐福建 卢明华 吴家云 何兴波 曾 东 赵温杰 彭科元 郭家燕 杨 迪 张 会 杨仁广 许平曾侯波 何崇叶 孙德忠 陈鸿飞 梅可贤 闵 敏 苏 霄 陆受涛 彭国庆 郝孟友 黄华江 孙家学 杨汝恒 李劲松 罗朝东 王 颖 龙志敏 李 明 桂 宏 孙江海 孙 建 罗大鹏 谢方仁 胡 勇
工作职责:
1、承接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请示镇协调小组组长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情况;落实上级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和批示。
2、负责组织协调县内外新闻媒体对事件进行客观、公正、完整的报道,统一报道口径。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村(居)做好与群众代表就引发事件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处置。
4、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确定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具体分工;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5、负责协调做好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外人员的疏散、安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等工作。
6、负责协调做好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外同胞的疏散、安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等工作。
7、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学生的安抚稳定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10、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11、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12、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参与处置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13、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协助做好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相关工作。
六、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镇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的在镇政府大院子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民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事件(I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街道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上至100人以下的在镇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II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3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七、预案制订更新、预案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1、本预案由镇民宗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2、本预案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中镇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第三篇: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湘潭市工贸学校
第十一届省运会(八届残运会)赛事住地
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及责任:
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贺正奇
副组长:肖志华
成员:、陈
三、刘景山、陈建金、李中秋、朱艺、黄继峰、易自军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朱艺副校长
副组长:童辉、陈伏强
成员:周新星、谢焰、张参军、金春辉、蔡颂、李广、朱铁犟、杨波
2、朱艺校长负责安全工作小组的组织和管理,做到召之即来,妥善处理。出现事故时校长负责立即上报省运会主管领导,并在6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朱校长负责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接待站医务人员负责对事故中受伤、生病人员的监护;陈伏强科长负责维持好秩序,童辉科长负责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重大盗窃、人身伤害事故时,校长要拨打110报警,拨打120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保卫科要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接待站医务人员在120医务人员未到前要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校长用电话向接待站领导报告。
2、发生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时,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校长,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类型火灾,校长在火场统一指挥,正确选择灭火方案,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童辉负责从安全通道疏散运 1
动员及师生贵重物品。有爆炸和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接待站医务人员做好伤员救助,朱校长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发生工程建设、校舍安全、燃气事故时,值日人员应拨打120急救,110报警电话。朱校长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抢险工作,童辉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校舍坍塌事故时,值日人员要及时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贺校长拨打电话通知市政府建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校长要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中毒的症状及特点,校医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朱校长和童辉保护好事故区域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贺校长拨打电话通知市政府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发生交通事故时,朱校长应拨打122交通肇事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童辉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待站医务人员对伤员进行抢救。陈伏强要及时通知运动员领队,并做好相关的思想工作。贺校长拨打电话通知市政府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追究,责任到人,依法进行处罚。对受害者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者进行人道主义救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消除各种不良形象。
总之,当学校发生意外时,使用本方案及时有效地对事故进行抢救,把各种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业学校
2010年8月10日
第四篇:学校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财产的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构筑和谐校园,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学校突发性事件的界定
特发性事件主要指师生(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工作、学习过程中由于意外地受到外界非常规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有害因子以及人为因素的侵扰而引起的影响,师生(职工)人体健康与安全的紧急事件,学校财产被盗事件,学生校内外死亡事件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其它事件,主要包括:
1、火灾事故;
2、组织教师(职工)外出时的意外事故;
3、校舍设施、设备、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
4、食堂供餐或其他食品、饮品引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集体活动中或课间大量师生(职工)相互挤压事故;
6、来自校内外的袭击、伤害性事件,师生(职工)失踪、绑架事件;
7、感染性或季节性、暴发性疾病、非典、禽流感、病毒性肝炎、麻疹、流感、流行性腮腺、风疹、水痘、感染性腹泻、伤寒 等公共卫生事件;
8、由各种原因发生的师生(职工)出走、自伤、自残、自虐、自杀事件;
9、学校财产被盗事件;
10、学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校外意外伤亡事件;
11、群体性上访事件;
12、在校师生(职工)刑事犯罪事件;
13、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恶性事件。其中重特大事件的界定为:
1、食物中毒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2、校舍及其它建筑物倒塌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3、学校(班级)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意外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4、饮用水污染引起发病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5、在一定时间段内传染病发病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6、发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校外溺水、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导致一次死亡学生2名以上的事件;
7、其它性质引起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预警
根据可能发生的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 发展态势,重大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三级(黄色):适用于危害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级(橙色):适用于危害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一级(红色):适用于危险程度特别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现有重大突发事情或者征兆,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及责任
一般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一般由学校制定的有关安全事故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各班级、各科室负责处理且承担相关责任。
1、校安全工作小组督查学校安全的教育宣传、协调、指导、指挥,一月一次的隐患排查及安全工作具体的落实工作。
2、学校校舍、设备、设施、器材、学校消防、运动场地险情排除的安全工作均由校总务处负责实施。
3、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有关信息汇总,草拟有关报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由校教导处负责,必要时陪同协助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如在班级中发生特发事件,所任班主任应立即做好疏散学生工作,并尽力保护现场,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免受伤害。
5、食品卫生由后勤处负责。
6、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善后处理,由校长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如校长不在,可由现场最高行政职务为现场指挥)。
7、当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四、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1、“及时报告,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即“预案”启发,相关人员应核实情况,在第一时间内(30分钟)向校领导进行报告。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快速反应”原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根据“预案”,系统联动、统一指挥、深入一线,果断处置事件。
3、“教育疏导,化解矛盾,救人第一”原则。若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坚持正面宣传,要坚持矛盾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不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切忌激化矛盾,火上加油,严防事件扩大化。
五、突发事件处理常规程序
1、突发性群体事件
突发性群体事件指在一定时间段内爆发的群之间(学生与老 师、学生与学生、家长与老师)出于某种某目的采取围攻、静坐、上访及一些危害师生人身安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事件。如发生此类事件,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校领导报告,实事求是地做好信息的收集、记录、分析工作,及时掌握事件的发展趋势,并深入到学生、家长之中去,做好疏导解释工作,不得擅离岗位,更不能因此而出走。
2、突发安全事故
A、事故报警。及时传递事故信息、状态、时间、地点、危险程度、伤亡情况,为处置事故提供最佳时机。
B、紧急疏散和现场抢救。及时通知监护人,设立事故警戒区(线),以最快速度撤离、疏散学生,控制事故发展,实施救死扶伤,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同时保护好现场。
C、火灾突发事件。如发生应立即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区,楼梯过道由教师把关,党团员必须身先士卒,拨打火警电话,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人力实施补救,最大限度地控制火势的蔓延。
D、校园暴力。如发生学生被劫持、绑架人质等暴力事件,应立即报告校领导,并及时报警,要最大可能地勇敢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沟通、周旋,为抢救人员努力赢得时间。
E、食物中毒事件。如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尽快把学生抢救到就近医院,同时要保留中毒者的呕吐物,封锁食品留样,食堂有关人员不得离岗,同时做好群众工作,最大程度地抢救生命。
第五篇: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委、*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字【*】*字),结合我单位职责,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委、*政府统一领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目标,为防止聚众打砸抢烧、严重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为重点,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力争把事态制止于施法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确实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适应范围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
(二)聚众干扰、阻挠区内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行的事件;
(三)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的事件;
(四)聚众赌塞公共交通,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
(五)聚众哄抢重点工程物质以及其他公私财物的事件;
(六)在重大节庆、文娱、商贸等活动中或在其他人流密集场所聚众滋事,制造混乱或 破坏公共设施的事件;
(七)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事件;
(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三、应急反应、处置分工和组织指挥
(一)应急反应及处置分工
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应迅速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稳定办,并上报市政府。
凡发生在辖区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开发区自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在开发区与周边区域之间的,或虽发生在辖区内,但持续时间较长,影响恶劣的或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自行处置有极大困难,需要区里指导、协调处置或增派力量的,开发区应向区里报告;到区100人以下的一般性上访原则上应由事发单位和开发区在区信访局的参与下直接处置;凡发生辖区内人员到省进京集体上访,经上级稳定办或信访局通报需赴省到京接访的,开发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负责接访。
(二)组织指挥
在区党委、管委的领导下,由“丰南经济开发区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内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当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时,按照党委、管委领导的分工,由党委、管委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党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协助,以及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丰南经济开发区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分工如下:①属企业相关原因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分管企业的管委会领导任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外资企业由分管外资企业的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配合,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指导,由经发局为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经发局等责任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0分钟内集合完毕,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由分管领导带领赶赴现场实施处置;②属土地征用、居民拆迁、欠付工程款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分管建设的管委会领导任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其他相关领导配合,由土地所为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建设局等责任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0分钟内集合完毕,在领导小组指挥下,由分管领导带领赶赴现场实施处置。
以上各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导组。
1、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
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小组的职责任务:①及时、准确掌
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动向和发展趋势,为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②传达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处置的指示、指令;③协调区内有关各部门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职责:①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开展政策法制教育,进行对话、劝阻、疏导、缓解和消除群众对立情绪;②深入事发现场,对上访、闹事人群予以监控,收集、整理事件中违法犯罪活动证据;③对事发现场煽动闹事者,进行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对人群密集和交通堵塞的路段、场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疏导,确保畅通;⑤对现场实施新闻管制。
3、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导组工作职责及分工
现场处置指导小组工作职责:①指导事发地、事发单位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开发区有关部门、事件涉及的相关社区或部门,协调、配合事发地、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根据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处置事发单位无力处置的群体性突发事件。②分工: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工作由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由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负责;党委、管委会视情牵头协调,组织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但现场处置应在突
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以事发单位及有关基层组织为主组织实施。
四、突发事件处置原则、要求及纪律
(一)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尽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重大隐患苗头、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维稳情报信息4A级管理制度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乱报、瞒报。
(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处置方法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对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生活困难、拖欠工资、“三乱”、城市管理、居民拆迁、居民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尽量劝阻疏导,多做化解工作,不能简单地以治安问题进行处理或轻率地采取强制措施。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要以减少损失、避免伤亡、尽快恢复秩序和交通为原则,果断快速处置。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在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同时,塞阻交通情形必须在20分钟内无条件强行带离现场或予以驱散;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要害部门(单位)和阻塞公路干线(包括国道、省道、区内主要街道)情形必须在30分钟内恢复正常秩序。
(五)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的违法活动,对有打、砸、抢、烧行为的闹事者,要把握时机,严厉打击,依法严惩,但要尽量缩小打击面。
(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辖区内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事发社区及事发单位应随时听候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调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凡发生区内人员集体上访、闹事,接到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通报和指令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立即在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组成有力的工作班子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化解处置工作。
(七)要严格新闻纪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不得宣传,确需作正面宣传报导的,由党委、管委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严防因舆论导向不当恶化事态,影响和引发新的矛盾问题。
(八)凡拒不执行党委、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令或化解处置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追究相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
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