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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1-111337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2 22:48: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优化公司薪酬管理体制并与市场接轨,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发挥薪酬对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公司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确认绩效考核小组的考察结果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基数;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和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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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和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四)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高管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薪酬的评定、考核、调整等薪酬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和福利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 = 基本薪酬 + 绩效薪酬 + 保险和福利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及个人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发至个人。绩效薪酬可以在年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提前核算预发,年报审计后可进行调整。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额、等级、系数、计算和发放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三)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假期等。

以上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公司年度考核主要从财务类、客户类、内部运营类、社会效益和董事会综合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考核:(一)财务类指标:包括年度总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经营性现金流、销售合同及订单等。

(二)客户类指标:包括销售目标、市场目标等。

(三)内部运营指标:包括产品质量、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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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效益和董事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遵纪守法、团队建设、员工教育和培训、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情况等。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内部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条 高管人员在考核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扣减或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四)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人员的;(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六)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八)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决定,具体考评程序如下:(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年度工作的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公司按绩效评价结果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方案,报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管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应为考核小组成员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任命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公司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发放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

(一)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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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制度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高管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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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经济安全。重点考核因决策失误、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3、法纪安全。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案

件、员工群体性犯罪案件。

4、企业形象安全。重点考核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综合评价:

主要评价高管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员工满意度。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在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10月20日

第三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董事长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长期绩效年薪

总经理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长期绩效年薪

其他高管人员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任职期末主营业务收入-任职期初主营业务收入)/任职期初主营业务收入}÷3 ×100%

*考核调节系数=0~5,主要关注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经过努力增长了企业的现实竞争能力和潜在竞争能力,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积极向上显著变化。这其中包括企业知名度、产品品牌、市场开拓力、企业文化、人才培养、研究与开发、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等;考核调节系数由董事会确定。

注:当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负数,且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为负数时,企业高管人员无长期绩效收入。

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篇: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202_年8月)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规范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薪 酬。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高管人 员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二)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 法考核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

(二)坚持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 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效益实行单独考核,作为系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经营。在经营开始之前,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应与总经理(代表公司高管人员)签署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

营目标确定。公司证券法律部、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 在文书起草、数据提供和岗位职责确定等方面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 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高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二)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薪酬发放及奖惩办法;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 动态跟踪。

第三章 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为经营业绩指标,总分为100分。

经营业绩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 分办法见附件)

1、销售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销售收入。

2、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计算可加上 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潜亏。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

第四章 绩效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管人员 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应为考核小组成员之

一。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绩效考核方 案。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绩效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绩效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对高管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 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绩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出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得分,并依此 核算出每位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实际发放额(计算方法见本制度第十九条),上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绩效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核 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发放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一个经营结束后,并经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 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五章 薪酬发放及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计算 公式为: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

(二)绩效年薪:主要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公司高管人员工作任务的完 成情况。

第十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公司职工平均工资

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公司总经理每年为16.10万元,董事、副总经理每 年为13.66万元,副总经理每年为11.41万元,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每年为

8.74万元。

第十八条 以上一公司高管人员实发绩效薪酬总额为下一绩效年薪的基数。绩效年薪应发总额等于上一绩效年薪基数乘以考核结果系数。202_ 年绩效年薪基数总经理为56.46万元,董事、副总经理为46.24万元,副总经理 为44.05万元,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为29.03万元。

第十九条 绩效年薪按应发总额的80%月均发放,下一初再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兑现余数,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绩效年薪实际发放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最 后得分确定。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的为A级,以95分为基点,在全额兑现绩效年薪应

发基数的基础上,平均每增加1分则相应奖励绩效年薪应发基数的2%,奖励至 10%封顶;

考核得分为85分以上且低于95分的为B级,全额兑现绩效年薪应发基数;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上且低于85分的为C级,以85分为基点,平均每减少 1分则相应扣减绩效年薪应发基数的2%,扣减至10%封底;

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的为D级,全额扣发绩效年薪;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解聘该名公司高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 年薪: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人员的;

(四)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在职期间按月计算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经营业绩指标计分办法

1、经营业绩指标综合计分

经营业绩指标综合得分=销售收入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 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2、经营业绩各项指标计分标准

销售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

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3分。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

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4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

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1%,加0.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扣0.3分

第五篇:三聚环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001]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第一条 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财务负责人;

(四)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批制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二)审批制定公司高管团队绩效目标及任期绩效目标,并对总经理及高管团队进行绩效考核。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起草提出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二)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第七条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本制度提出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办法,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确认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考核目标;

(三)牵头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

(五)根据本制度以及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的规定,拟定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分配。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第九条 基本薪酬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基本薪酬标准如下:

1、总经理基本薪酬为70万元;

2、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基本薪酬为48万元。第十条 绩效薪酬

(一)绩效薪酬是高管人员不可预期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总体经营业绩完成情况、高管人员的诚信任责、勤勉尽职等方面的评价情况确定的薪酬;

(二)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四个部份: 第一部份:公司总体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第二部份:高管团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部份:分管业务目标及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四部分:其他管理要求指标完成情况。

(三)如果公司未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总体经营业绩,则高管团队不发放绩效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四)当公司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总体经营业绩时,公司可按实现净利润的1-5%的比例提取高管团队绩效薪酬。高管个人实际获得的绩效薪酬与公司高管考核总得分挂钩。高管个人实际获得的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个人基本薪酬的5倍;

(五)绩效薪酬的发放:

1、绩效薪酬在高管任期内累计计算。在任期内上一未能完成利润目标时,应先扣除上年未完成利润指标部分,再计算本年绩效薪酬;

2、绩效薪酬由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各高管绩效考核得分、岗位权重等因素确定分配方案。当年应发放的绩效薪酬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发放。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例情形之一时,绩效考核为零分,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应发放绩效薪酬与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确认。第十三条 高管本人要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结合分工在每年的年末提出下一所分管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建议报考核小组。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根据公司高管团队总体绩效目标及各高管人员分工,讨论提出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核确定。总经理考核目标主要为董事会下达的公司高管团队绩效目标。第十五条 经营开始前,公司与全体高管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总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管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的依据。第十六条 经营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报告。然后由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考核得分进行适当的调整。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高管绩效考核工作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二十天内完第十八条 成,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再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第二十条 在经营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可以调整总经理及高管团队的考核指标。总经理可以相应调整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指标。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制订并实施。公司中层、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负责解释,原薪酬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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