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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贴近群众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1-65619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5 15:4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供贴近群众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育龄群众不得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政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村民。育龄夫妇不得阻碍、诽谤村以上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

3、独生子女考上一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民政、团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3、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政策征收社会抚养外,不得享受一切优惠政策。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

3、学校、卫生院、镇技术服务中心要在广大女孩中定期开展青春期知识教育和生理、心理咨询服务及交心、谈心等活动。帮助女孩答疑解惑,安全渡过青春期。

4、各村要建立助耕队,义务帮助确有困难的独女户或双女户等抢种抢收和其它季节性的生产劳动。

5、独生子女考上二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

6、对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签订养老保险合同的,在参军、招工、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独生二女结扎户,如入学可免学杂费至初中(至本镇范围内就读),在参军、招工、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村民生育(抱养)子女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主动向村委会汇报。

5、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6、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7、育龄群众不得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政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村民。育龄夫妇不得阻碍、诽谤村以上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8、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学校、卫生院、镇技术服务中心要在广大女孩中定期开展青春期知识教育和生理、心理咨询服务及交心、谈心等活动。帮助女孩答疑解惑,安全渡过青春期。

3、各村要建立助耕队,义务帮助确有困难的独女户或双女户等抢种抢收和其它季节性的生产劳动。

4、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经查实,给予20-50元的奖励;

5、独生子女考上一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6、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7、实行优生、优育、优教,怀孕夫妇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引产。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流、引产批准书》方可施行流产术。因无原因自然流产的,必须在8小时内主动向村小组报告,并接受乡村计生工作人员检验。被认定为选择性别生育的,收回《生育证》并终生不再安排生育。

8、育龄群众不得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政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村民。育龄夫妇不得阻碍、诽谤村以上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10、转变婚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教育子女实行晚婚晚育,做到生男生女都一样,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性健康。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民政、团委、妇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

5、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2、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民政、团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3、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经查实,给予20-50元的奖励;

4、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

3、学校、卫生院、镇技术服务中心要在广大女孩中定期开展青春期知识教育和生理、心理咨询服务及交心、谈心等活动。帮助女孩答疑解惑,安全渡过青春期。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

5、对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签订养老保险合同的,在参军、招工、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独生二女结扎户,如入学可免学杂费至初中(至本镇范围内就读),在参军、招工、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6、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7、实行优生、优育、优教,怀孕夫妇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引产。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流、引产批准书》方可施行流产术。因无原因自然流产的,必须在8小时内主动向村小组报告,并接受乡村计生工作人员检验。被认定为选择性别生育的,收回《生育证》并终生不再安排生育。

8、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9、转变婚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教育子女实行晚婚晚育,做到生男生女都一样,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性健康。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民政、团委、妇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

5、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2、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民政、团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3、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经查实,给予20-50元的奖励;

4、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6、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7、实行优生、优育、优教,怀孕夫妇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引产。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流、引产批准书》方可施行流产术。因无原因自然流产的,必须在8小时内主动向村小组报告,并接受乡村计生工作人员检验。被认定为选择性别生育的,收回《生育证》并终生不再安排生育。

8、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9、转变婚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教育子女实行晚婚晚育,做到生男生女都一样,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性健康。

10、凡外来人员流动本村的,出租房主必须在30日内日主动上报租房人婚育情况。育龄妇女外出一个月以上,须向担保人和村计生工作人员汇报外出详情,并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参加当地孕查,每季度寄回一次孕检证明。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民政、团委、妇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4、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经查实,给予20-50元的奖励;

5、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2、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6、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7、实行优生、优育、优教,怀孕夫妇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引产。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流、引产批准书》方可施行流产术。因无原因自然流产的,必须在8小时内主动向村小组报告,并接受乡村计生工作人员检验。被认定为选择性别生育的,收回《生育证》并终生不再安排生育。

8、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9、转变婚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教育子女实行晚婚晚育,做到生男生女都一样,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性健康。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民政、团委、妇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

5、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2、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

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

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

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

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

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5、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6、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

7、育龄群众不得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政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村民。育龄夫妇不得阻碍、诽谤村以上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8、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

(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

(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

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

(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

(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

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

3、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落实补救措施者给予每例补助费用60元。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第七条 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3、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进行“两非”活动的当事人,从违法之日起,取消各种奖励、优先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贴近群众

尊敬的党组织: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我们都渴望爱与关怀,每个人都有追寻亲情之外友情温暖的权利和自由。交友本是一件普通不过的事,但是作为领导干部,交友也是折射价值观的一面镜子。

“求”交友,用心良苦。有些领导干部,他们挖空心思想尽办法,与权贵交朋友,和上级交朋友,利用交友为自己的升迁搭桥铺路。他们将交友当做一种博弈,一场仕途的博弈,他们眼里的朋友是有价值的,甚至有“价码”可循,职位越高的“朋友”,结交的“代价”也就越高,可能捞取的“回报”也就越大。

“被”交友,迫不得已。有些干部一旦升到领导岗位,手中有了“权力”,那些有相关利益诉求的人便蜂拥而至,套关系拉近乎,表面是身不由己迫不得已,实则是自甘“沦陷”乐在其中。他们在工作上可以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他们在生活中更是来往密切关系非常。这样的友谊是“双赢”的,他们为“朋友”谋取了利益,同样也从“朋友”那得到了“好处”,却唯独玷污了党纪尊严和人民利益。

“圈”朋友,路路畅通。还有一种领导,善于广交友,圈地般不断扩大自己的朋友圈,他们将交友视为一种投资,一种巩固势力扩充能量的投资,他们以“多个朋友多条路”为人生信仰,认为朋友多了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利益捆绑,坚信朋友多了路好走事好办,事事可投机取巧以小谋大,处处能抄近路走小道捷足先登。

上面的这些其实不是交朋友,是在结交利益,他们妄图通过“交友”畅通升迁捷径,谋取不当得利,满足个人私欲,他们在“交友”的同时,忘记了自己的职责,辜负了党的培养和人民的企望,将自己一步步推向罪恶的欲望深渊。

作为党的干部,应该善交友,多交良友益友,纯洁朋友圈,作为人民公仆,更应与群众为伍,多交基层朋友,“查民情、听民意,谋发展、思长远”,千万不可让“利益”二字阻断了和人民的鱼水情。

最近,我拜读了金一南教授所写的《苦难辉煌》,读完之后,感觉受益匪浅,颇受启发。历史烽烟中,峥嵘岁月里,无数中国共产党人在探求救国救民、民族独立的道路上孜孜以求、舍生忘死,在经历了无数的磨难与困苦、挫折与失败后的勇往直前、百折不饶,读完全书,那一个个鲜活的身影仿佛出现在眼前,让我感受到信仰的无穷力量。

后来,我又看了12集纪律片《苦难辉煌》,金教授常常说:那是个苦难的时代,但是苦难后就是辉煌。群众路线就是从苦难走向辉煌的坚强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才是推动历史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战胜国民党,取得国家的领导权,是因为当时中国共产党雄厚的群众基础。中国共产党的胜利,国民党反动派的失败,绝不是偶然的。与其说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勿宁说这是人民选择的结果。因为人民是创造历史、推动历史、书写历史的真正主人。中国共产党能够发展壮大,从各种政治力量中脱颖而出,体现了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能够纠正自身错误而不断进步,成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领导核心,更是体现了人民的选择。

当前,我们多的了胜利,我们成为了执政者,但是,我们也必须时刻牢记群众路线不动摇,只有时刻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得到群众支持,才能得到群众拥戴。历朝历代,古往今来的无数事实充分证明:“得民者心者得天”,“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存在与发展取决于人心所向,不能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

汇报人:teniu

第三篇:贴近群众--群众路线心得体会

贴近群众--群众路线心得体会

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同志不论到什么地方,都要把和群众的关系搞好,要关心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对于群众,我们要做到说到做到,尽情地帮忙解决,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一是帮实忙,而不帮虚忙

“宁愿自己累弯腰、不让百姓跑断腿”,为群众帮忙要做到“马上办、帮你办、我来办”,真正把服务对象放在心上,把方便群众落实到行动中。马上办:对简单明了、符合规定的事项,做到有求必应“马上办”。对手续齐全、符合政策的随到随办;对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用便民小纸条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示政策规定,当面做好解释。帮你办:对涉及多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饮水难、入学难、就医难、行路难等事项实行“帮你办”。我来办: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我们宁愿让自己贴本,做到亏个人利大家,亏亲戚利他人,亏党员利群众。比如,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中等涉及群众利益方面,要尽可能让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快受益、得实惠。

二是帮顺忙,而不帮倒忙

为群众“帮忙”只能予、不能取;只帮忙、不添乱。一是顺应民意帮。我们为群众办实事要做到“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在什么地里种什么果”,不提那些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口号,不要搞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吃力不讨好的东西。二是尊重意愿帮。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切忌盲目决策、片面追求“政绩”的倾向,充分运用群众智慧,尊重群众意愿,从改善自然环境到社会环境,从提高身体素质到居住条件,围绕群众关心的吃住出行,不断提升群众生活的幸福感。三是以人为本帮。当前,要切实把就业、看病、上学、住房等民生问题解决好,尤其要关注下岗职工、空巢老人、残障人士、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众,切实把他们的工作生活安排好,照顾好。四是文明依法帮。要积极组织法治宣传、治安巡逻、困难帮扶、文化娱乐、文明创建活动,运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向群众宣传,让他们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好公民。

三是帮正忙,而不怕帮忙

解民忧、排民难,要坚持克服“三个倾向”:不绕行。我们深入基层要克服“始于易而止于难”的倾向,不绕道,不回避,要多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去解决问题,到群众意见大、怨气大的地方去理顺情绪,到工作推不开、情况复杂的地方去打开局面。不冷落。对群众关注的问题做到“四个不让”:即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不扰民。如果只是坐在车上转,隔着玻璃看;不近百姓身,不握百姓手;轰轰烈烈,来去匆匆。老百姓只会离你越来越远,下基层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笔者认为,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无须兴师动众,尽量做到轻车就简,这样老百姓才会乐意向你这边靠拢,才愿意把心里话掏出来,下基层才能有收获。

第四篇:越基层,越贴近群众

越基层,越贴近群众

朱 虹

2013-3-10 6:03:05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03月10日 09 版)来自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的薛海英,是环卫一线的扫道班班长,新任全国人大代表。此前,人民大会堂开会的情景她只在电视上看过,如何履职,心里没谱。天津代表团的预备会上,其他代表介绍各自的议案和建议时,薛海英听得特别认真,两个多小时的会议,她一刻也没有离开。她也在酝酿着自己的建议——“动员社会力量,提高环保意识”。

采访时,记者遇到不少像薛海英这样的基层代表,他们都在积极适应人大代表的新身份、新角色。本届人大的一个亮点是,基层代表更多了,一线工人、农民比例比上届提高了5.18%,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提高了1.2%。能够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说明他们在自身工作领域表现优秀。而他们的当选,也说明代表性越来越广泛。

来自基层的新代表能否履好职,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他们直接来自基层群众,甚至很少参加过重大政治活动,无论是做议案,还是发言、讨论,对他们来说都是挑战。正因此,来自基层的新代表,都在努力学习相关知识,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如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预算报告,如何调研,如何撰写议案或建议,以便迅速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

基层代表也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他们来自基层一线,说说大白话、内心话,就是最直接地反映基层群众意愿,在如何满足群众诉求这类议题上最有说服力。同时,他们有更敏锐的嗅觉,时刻牢记代表职责,更多关心身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情况,积极调研社会问题,必能体察到百姓所想所需,写出独到的议案和建议。

越是基层代表越有贴近群众的优势。把握好这个优势,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就能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相隔两天再次采访薛海英时,她已经变得自信多了,发言也更加大胆,并已经计划今年做一些环境问题的调研。看得出来,“薛海英们”正在迅速成长。

第五篇:走近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

走近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

------从记者走基层所想到的近期,在全国新闻站线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对于坚持党的新闻事业宗旨,落实“三贴近”要求,增强网络新闻宣传吸引力感染力,提升网络媒体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从近期的报道来看,记者走基层,使新闻报道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深入的表达了基层群众的心声。

我们乡镇工作人员本身就生活在基层,身边的群众就是我们的服务对象,记者走基层对我们乡镇工作人员应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对我们的政府工作也应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认为作为我们政府机关通过记者走基层这一活动可以有以下几点借鉴:

一、变记者走基层为机关干部下基层

政府机机关工作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的基层政府单位更是直接与百姓接触,按说我们就是基层,但在部分群众看来我们的工作脱离了群众,没有和群众走在一起,使群众觉得和政府之间总有一种隔阂。正因为群众有这种想法,我们的有些工作做起来就会遇到种种阻力,时不时还会出现群众的上访事件,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可以从记者走基层学习一下,让机关干部下基层,深入群众家中去做工作,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上,去和群众

拉家常,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和群众交流;可以多到村里去转转,多到农民家里去看看,多到田间地头去聊聊,和农民群众交朋友,拜群众为师,每年有计划地干几件改善民生的实事。把党和政府的要求与百姓愿望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管理、创新方法,提高基层政权的执政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转变政府工作作风

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才是政府的本职。在现实中出现的种种脱离群众的做法,究其原因是由于传统思想形成的管理的思维,使有些部门使政府本应有的服务职能变成了管理职能,改变了政府职能的本来面貌。职能的错位带来的是工作作风的改变,例如形式主义花样翻新,官僚主义屡禁不止,效率低下随处可见,腐败之风愈演愈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就是作风低下的表现,群众来办事要看政府的脸色,这些都影响了我们政府的形象。作为政府应以制度作保障,政府作风问题,除了受政府性质、公务员素质等这些决定性因素影响外,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至关重要;转变政风关键在于完善制度;我国政府现有的制度体系和内容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较大的要素缺陷,成为不良政风产生和存在的制度背景;当前,转变政府作风,除了坚持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教育广大国家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掌握科学的方法论外,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

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良政风,树立和弘扬良好政风。

三、改变政府文风

政府的文风是政府作风的一面镜子,我们党一贯提倡优良文风。毛泽东同志指出:“学风和文风也都是党的作风,都是党风。”延安整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整顿文风。毛泽东同志号召全党抛弃党八股,采取生动活泼新鲜有力的表达方式。邓小平同志倡导“讲短话、讲实话、讲新话”,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要纠正不良文风,胡锦涛同志提出“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等等。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追求优良文风,理应成为自觉行动,要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懂的语言文字来表达政府的政策。努力改进政府文风,是追求,更是本分。不断改进文风,是态度问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改进文风,是真正为人民负责的一种表现,因为好的文风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人民。

走近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是群众的期盼,也是政府工作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到群众中去,用真心服务群众,才能真正赢得群众的好口碑。

供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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