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范围内从事一切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处罚
第2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 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 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第3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箱梁、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300元罚款。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2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3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10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班组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10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200元罚款。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3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300~500元的合并处罚。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4条 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5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 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 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 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 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 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 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第6条 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项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7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 第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解释。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
章
二
产
故
组
三
隐
全
四
生
五
班
穿
酒
在在在在六
施
七
济
八、进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安全纪律及各种规制度,凡违反者,将给予罚款处理。、无的,各重班将施大组处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安全事故的班组给予表彰。工程完工后,无安全事,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但有重大安全事故的班以100—400元的罚款。、凡个人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发现患、消除隐患者给予表扬。工程完工后,在文明施工、安生产成绩显著且有重大贡献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宿舍的环境卫生,如宿舍的环境卫差的班组处以50元的罚款,对做得好的班组给予表彰。、组拖后施施施施凡长鞋上工工工工进不、班现现现现场戴高者场场场场工安跟,和和内和人全鞋每住住和住不帽、人宿宿住宿戴者裙一区区宿区安,子次丢随区内全每上罚烟地打乱帽人班款头大架丢者,每人一次罚款5一次罚款10元。者罚款5元。20元。者,每人一次罚款5小便者,每人一次罚者罚款50元。、乱倒生活垃圾者罚元。元。款10元。款20元。、每个职工必须爱护安全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安全设、设备者按原价处以10倍的处罚。、有意造成安全事故,停工、停产及伤亡事故者追究其经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员;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员。
3、对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既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300–200员。
4、对于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员。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新产品的生产转移,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员罚款,并扣罚月工资10%﹣30%。
6、按本款1﹣5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罚款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员;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分公司处室及公司领导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龙门吊、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工长和技术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员,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I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按本款1–9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日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10%~30%罚款,并在1~6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于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出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并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10元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这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 %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者,报公安
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
3、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于罚款。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度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5、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公司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7、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公司对创文明工地的单位按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奖励:创省级文明样板工地的奖4元/M2;创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3元/M2;对创市级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2元/M2;对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1元/M2;对未能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项目部,公司按照创建文明工地奖励办法,对责任项目部进行相应的惩罚。
(2)、公司竣工的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汇总不达标的,公司将对该工程的项目部处1元/M2的罚款。罚款办法由公司安全处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达标证据,经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交公司财务部由受罚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惩罚资料入档。
8、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f.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
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罚款20元;一次发现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d.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
e.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f.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h.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k.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l.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3)、工伤事故
a.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b.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c.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d.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备事故和隐患
a.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不少于100元)。
c.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5)火灾事故及隐患
a、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火警
①、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于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⑤、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⑥、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⑦、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10、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1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于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并触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奖励细则
第3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车间、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4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5条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6条对第3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 7条奖励根据所作贡献大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过大小会、通报等形式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指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可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
予以奖励,其金额从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过增加工资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节处罚细则
第8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9条禁止穿带铁钉、铁块的鞋进入生产区、储存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各车间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违者一次罚款50元。禁止赤膊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12条凡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元;当在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却又无法查找吸烟者时,对该部门处罚100元/个烟头。
第13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区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4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5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16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存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7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属领导(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条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违者一次罚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产、设备、甚至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20条凡违反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者,一次对该部门罚款300元,对违规者罚款50元。
第21条进入容器(如反应釜、贮槽、塔等)、地下沟、深井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第22条凡在禁火区内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动火地点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各种危险作业证未经办理完毕(如:没有签字完毕等),作业人员就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次。
第24条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隐患整改的部门罚款200元。
第25条对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30元,对该部门罚款100元。
第26条各级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按违章性质轻重一次处罚30--200元。
第27条对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一次罚款30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对故意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加倍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消防、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9条对没按要求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30条项目建设期间,对没按相关规定进入施工区域者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节罚款收缴办法
第31条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开具罚款通知单,财务部收取现金。
第32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缴款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3条罚款资金由财务统一专项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
第五节附则
第34条对于部门或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