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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1-42870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4 10:21: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重庆学习公司 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经纪律,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发票开具、费用收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发票的开具由结算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销号由会计负责,财务部经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完善发票登记和销号制度,发票的购买、领用必须按税务及集团公司的要求登记,并及时进行销号。所有发票、内部收据都必须统一销号,销号时应在销号登记簿上相应位置注明记账联所在的月份和凭证号。内部收据销完一本时还应在存根联封面上注明“已销号”字样、销号人姓名和日期。

3、发票的开具须以业务真实性为前提,严禁虚开和代开各类发票。

4、开票资料包括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开票的实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签章(签字并盖章)的结算表;开票的程序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书或者加盖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结算员对开票资料应分类存档。

5、开票资料审核,结算员应检查开票必须具备的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结算表须每次开票都提供,且发票开具金额必须与结算表合计金额一致。对于一个月开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合同。在合同期内,对于已提供过的程序资料可以不再提供,便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提供。对因客观原因资料不齐但确实急需马上开具发票的,经办人需在开票后1周内补齐所有开票资料。

6、对于联营业务开票,开票的实体资料须经物流部审核,并出具开票通知交给财务结算员,开票的程序资料可直接提供给结算员。

7、财务部对2015年7月及以前的联营业务开票进行清理,并制作“联营业务月报”,于7月13日前交物流部和公司领导。物流部制作“联营业务管理费费率表” 于7月13日前交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对于联营新客户,物流部应按“联营业务管理费费率表”要求的内容书面提交给财务部。

8、管理费由出纳统一收取并开具集团公司内部收据,开具联营业务管理费的收据单独领用。经办人以现金方式交管理费的,出纳在收到现金时开具内部收据;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管理费的,出纳在打印银行到账回单时开具内部收据;以收到客户运费后座扣管理费的,在支付运费并坐扣管理费时开具内部收据。

9、出纳开具“联营业务管理费”收据后,将记账联立即交给结算员登记台账,结算员登记后在背面注明“已登记”、姓名和日期。

10、结算员应建立完善的开票收款电子台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发票号码、运费回款金额、回款时间、管理费收取金额、内部收据号码、收取时间、部门、业务经办人。

11、会计在制作记账凭证时,应检查“管理费”收据背面是否有结算员的签字。若无签字应退回出纳交由结算员签字。

12、结算员在次月6日前制作完成“联营业务月报”,交由会计进行复核。会计应复核管理费费率,核对开票金额、管理费金额与财务软件账上是否一致,以及报表计算的正确性等。

13、财务负责人对“联营业务月报”进行审核并签字。于次月10日前交给物流部和公司领导。

14、本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申报表填写、农产品抵扣......你关心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上海税务4天前1.税率调整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4.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6.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

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7.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三篇:如何开具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包工包料业务,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发票如何开具?税务如何处理?

1、包工包料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法律依据是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

(2)施工企业自己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劳务的包工包料的业务:兼营行为。(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一条)

2、建筑企业兼营行为的6种情况(1)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2)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3)门窗铝合金生产安装企业;(4)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5)拥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施工企业;

(6)拥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

3、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1)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建筑企业全部按11%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价款一起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专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安装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等行业,设备价款一定会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会出现增值税的销项税小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将面临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劳务价款,则设备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则按以下方法进行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①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款一起合并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材料价款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税费,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4、建筑企业自产材料并提供劳务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则要注明合同金额,而且有约定:价格含服务费,则施工企业全部按17%的增值税发票,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分别注明材料款和劳务款的情况下,则材料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发票;(3)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篇:2018发票开具要求

01 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02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03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04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05 运输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06 单/多用途卡业务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07 差额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 差额征税 ”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08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09 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 ”字样。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0 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 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信息的发票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信息的发票,是指如下发票业务类型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例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除此以外,财务人员还应注意以下七种发票不得报销!

1、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取得商品或服务交易与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符,涉嫌虚开发票,这种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不得报销;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办公用品*+”服装”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4、没有“成品油”三个字的成品油发票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合规成品油发票:(1)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相应的型号、单位也相应填写完整。否则不得报销。成品油发票样式

5、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发票

购买办公物品的发票必须列明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即购买的每一样办公用品必须全部体现在发票中,比如购买打印纸张、笔、笔记本等,必须将商品详细列示在发票上,否则不得报销。

6、盖章不规范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检查是否存在发票盖章错误(盖得是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况。如果出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上盖的章不清晰,建议还是要求对方作废重开。

7、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财务人员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得报销。

第五篇:发票开具事项

备注栏手写、开票人填写、多年合同印花税等18个实务问题全搞定

2018-03-04 建筑业财税快递

01、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02、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03、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04、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05、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中文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06、我公司租入一栋办公楼,其中一层作为员工食堂,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租入的上述不动产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全额抵扣。

07、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08、一般纳税人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09、存货因过期而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10、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

11、请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根据《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13、单位2018年1月份发放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2017年“年所得”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12万申报“年所得”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致,即个人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的收入。“年所得”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

1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到国税缴纳了增值税及其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15、同一份合同上记载了属于不同印花税税目的事项,应当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6、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动,应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是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是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7、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条例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内的合同,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应当按合同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而不是分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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