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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仪式上的讲话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2-90952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4 00:51: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仪式上的讲话

在武江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首发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xx副市长、xx副秘书长、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仪式。xxx副市长、xx副秘书长一行亲临今天的仪式,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我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关心。在此,我代表xx区委区政府向莅临今天仪式的各位领导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受到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们国家、省,家、乃至我市、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这一成就的取得和在座受奖励的各位是分不开的。你们没有受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一些传统观念的桎梏,舍小家,顾大家,牺牲个人利益,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在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实现做出了突出贡献。对于你们的重大贡献,区委区政府一直都放在心上。为此,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体系,相继出台了《韶关市武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武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基金扶助办法》等一系列政策。一方面,是为了调动了我区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区委区政府对积极响应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关心与爱护。

为了让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的关怀,今年省政府、省人口计生委又出台了《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两个文件,是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了让省委省政府的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人口计生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新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这项政策,是我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是区委区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居民最真诚的回报!

同志们,在落实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中,我区从实施细则出台到今天正式发放奖励金,历时仅一个多月。这么短的时间完成这么重的任务,离不开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镇、街计生办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在这里,我代表武江区委区政府向做了大量辛苦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广大计生干部表示最真诚的谢意!

同志们,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才刚启动,为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做实做好,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严格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后续工作,确保此项制度得以长期有效地推行。我相信,有大家的齐心协力,一定会把这件为民谋利的好事办好!

最后,我衷心祝愿受到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生活越过越好,日子越来越幸福!用你们的实际行动带动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少生快富,推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武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第二篇: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增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可到户籍居委会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

第一类:A表(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 金)

1.1980年2月2日至202_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且无子女(含未婚、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202_年1月6日后仍健在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助(A表)。

2.退休时退休金中没有5%计生奖励,而按一定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的。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2_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补齐。奖励由申请人填写A表递交单位,由单位补发奖励。

退休时退休金没有5%计生奖励,并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经退休单位确认,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2_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由申请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类:B表(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1.1980年2月2日至202_年8月31日期间,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本市城镇户籍退休职工中因政策调整,退休金/养老金不再体现原加发5%计生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过5%,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推出社会后退休金由原来的单位发放改为通过社保发放的,从202_年7月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B表);

申请时请提供单位证明(退休审批表)、社保发放退休金的相关证明(退管手册、社保编号、工资条等)。

注:退休金财政统发或单位核发的,视作依然享受5%计生奖励,不能申请。(如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退休后未推出社会现在仍在单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1980年2月2日至202_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市规定》执行,即从202_年1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奖励金。(B表)

3.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人员打印出来后,回单位加意见,然后带齐申请表上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再到户籍居委会申请办理。

自202_年3月开始所有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因个人原因在达到年龄以后逾期申办的,奖励金从核准申请的次月开始计发(以网上申请时间为准),请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奖励的本街户籍申请人于202_年2月29日前到居委会申请办理。

第三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

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

注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2_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第四篇:领取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领取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参照20150814 广州卫生计生委网站流程)

一、办理对象

达到规定年龄的广州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

二、办理条件

1、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2、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

3、独生子女父母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按照特扶政策办理,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2_年2月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凭《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

填报申请表格时,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社保类型、社保编号、银行账号信息。2.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正本(收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在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时,认为需要申请人所在单位协助提供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并在《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原件(一式三份)加注意见和公章。

*《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由受理单位打印一式三份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已经确认并受理的申请信息不允许再修改。

四、窗口办理流程.受理: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实行书面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非财政供养人员)或所在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办理。.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非财政供养人员)或者所在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镇计生办或者主管单位复审。3.审核通过的广州市财政供养申请人按经费渠道随退休金/工资发放;在广州市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非广州市财政供养申请人随养老金发放渠道发放,其他的非广州市财政供养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帐号。

五、网上办理流程.网上预申报:登陆网址http://www.teniu.cc 进行预申报服务。申请人可以自主登陆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众网站填报申领信息后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非财政供养人员)或所在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办理。.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非财政供养人员)或者所在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镇计生办或者主管单位复审。3.审核通过的广州市财政供养申请人按经费渠道随退休金/工资发放;在广州市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非广州市财政供养申请人随养老金发放渠道发放,其他的非广州市财政供养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帐号。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复审单位在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承诺期限: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复审单位在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财政供养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镇计生办(依申请人具体情况选择)工作时间:以各受理单位办公时间为准

地 址:广州市其他区以各受理单位地址为准 联系电话: 以各受理单位电话为准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第五篇: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云阳人口计生〔202_〕16号

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 阳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计生办、财政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云阳委发〔202_〕22号)文件精神,我们特制定了《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县政府办,政协办

云阳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2_年5月10日

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户口必须在云阳行政辖区内。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登记;

(2)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存活期间未再发生生育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婴儿存活的属于再生育行为 ;(3)无生育行为的不予奖励;夫妇双亡不予奖励;(4)独生子女出生的时间是在1973年7月1日以后。

第二条 凡1973年7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在子女未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按《条例》规定一次性分别发给300元的奖励金。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已年满14周岁后,其母亲未年满49周岁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享受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奖励扶助政策。

第四条 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满300元的,不能再领取奖励金。不足300元的可以申请发放差额部分。

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给夫妻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也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另一方也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条 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行按月发放的仍然采取以兑现;农村居民已享受一个半或两个人份额自留地至14年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足14年的,仍然享受300元的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对象分四年逐批兑现。各乡镇应摸清独生子女已年满十四周岁,以前未有享受任何经济或物资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户数,掌握历欠具体数据,能一年兑现完的尽量兑现完毕;需分兑现的,应作好计划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七条 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然按其子女年满十四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上一年符合条件未申请的奖励对象推移到下一年申请奖励。

第八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收养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其违法生育和收养的行为从重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在提出再生育申请时应返还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的 除外。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开支办法:

(一)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乡镇财政在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2.5至5元的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第十条 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未满14周岁,企业破产、关闭欠发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在破产经费中计提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家庭曾经生育子女和现有子女数的计算: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夫妻双方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的,属奖励对象。1979年以前曾生育两个子女、子女死亡的,再婚后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符合奖励对象;

(二)再婚前分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分别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别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只有一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证的一方符合,另一方不符合;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条例》的生育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包括配偶,均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第一胎生育双胞胎、多胞胎后没再生育,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符合奖励条件;

第十二条 收养和捡养子女的认定:

收养和捡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中入户或未入户收养半年以上的,及其:

(一)收养和捡养人收养一个子女,在收养和捡养子女存活期间又生育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二)在独生子女存活期间,收养和捡养一个子女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三)无生育行为收养和捡养子女不属于奖励对象。第十三条 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认定:

(一)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奖励对象;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奖励对象;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四)独生子女生育子女后死亡,其父母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五)1979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后死亡一个,在1979年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属于奖励对象。

第十四条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家庭婚姻情况的认定办法:

(一)申请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以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情况为准;

(二)丧偶前只有一个子女,丧偶后没有再婚,存活一方属于奖励对象;

(三)夫妻离婚,在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收养子女的,属于奖励对象;

(四)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属于奖励对象,另一方返回后重新确认领奖的资格;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与死亡一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继子女、继母继子女关系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六)丧偶或离婚现无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到有关部门确定婚姻关系的,其婚姻状况为丧偶或离婚;

(七)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离婚,未再婚,属于奖励对象;如果再收养一个子女,收养方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十五条 正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刑满释放后,经审定符合条件再予申报)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条件,其配偶属奖励对象;

第十六条 领取奖励的对象不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经调查存在疑点的,不确认领奖资格。

第十七条 举家外出,待其回家后经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再发放奖励金。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认为符合云阳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请,户口不在本县的一方,不能在本县申请;

(三)如实逐项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不识字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确认、盖印。

(四)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附婚姻和生育状况等证明文件。无身份证、结婚证的人员以户口簿记载的信息为申报依据;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必须认真调查,确认是否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一)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云阳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村级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无疑义,拟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连同奖励对象条件、举报电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7日以上;

(三)村级上报。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申请人,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乡级审核并公示。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在乡级审核中,对村(居)上报的奖励对象由乡镇组织机关干部进村逐户逐人核实,查清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婚姻史、生育史、曾经生育子女数量和现存子女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情况,以及奖励对象个人条件、乡镇举报监督电话号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示7日以上 ;

(三)乡级批准。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批准,报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每年的4月份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村(居)民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对申请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的条件进行审议、公示,5月底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每年的8月底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造具奖励金发放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填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汇总表送县财政局审签确认后,下达县级补助经费,由各乡镇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奖励金发放到领奖人。

第二十三条 奖励确认对象资料的归档保存。

(一)县人口计生委将审核批准的《审核表》退回一份给乡镇人口计生办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不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的资料,由乡镇集中立卷归档保存;

(三)县人口计生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相关资料集中立卷归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_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仪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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