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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2-107022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8 19:38: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了解和研究本局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有关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的精神 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局所属有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

一、为了加强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局所属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均须依照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一案一备。报送时,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填制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规定式样填报,并附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二份。

五、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调阅行政复议案卷,提出处理意见。

六、不按期上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大洼县民政局

第二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地区各运政执法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运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运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包括运政执法机构对公民和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运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四条 运政执法机构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构、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构等内容。

第五条 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运政执法机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第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做出处罚决定的运政执法机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运政执法机构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执法机构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执法机构不得拒绝。

第三篇: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局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安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局举报,本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备案制度

XX县工作指挥部重大事项和 重要情况备案制度

一、各指挥部根据重要工作的进展、发生的问题、出现的迹象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全面、认真及时地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

二、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指挥部重大事务管理情况

1、重大项目实施前涉及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的突出问题。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等。

2、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突出问题。包括招投标环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劳资纠纷等。

3、重大项目引发的组织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安全和灾害事故等

(二)指挥部财务重大收支情况。主要有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使用等

(三)指挥部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有指挥部主要领导因事出部两天以上或伤病住院等

(四)其他需要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内容及时限

1、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二天内上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突发性事件应在一小时之内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2、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处理情况。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事态的发展,补充报告,报告应遵循逐级报告的原则。

3、对重大事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执行社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予以诚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永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局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局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局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局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局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股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

2、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局领导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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