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关于村居委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暂行规定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2-107577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3 13:33: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村居委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调整村委(社区)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通知

各村委(社区):

为解决村委(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村委(社区)干部退休、退职补助调整如下:

第一条:享受本规定的人员范围

凡是经镇委行文任职的村委(社区)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村委(社区)依法选举产生和经镇委批准聘任的村委(社区)干部,可享受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退休人员的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退休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镇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享受退休待遇:

1、年龄男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且工龄达到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

2、年龄男的未满60周岁,女的未满55周岁,累计任支部书记10年(含10年)以上或累计工龄15年(含15年)以上的,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二)补助标准

符合退休条件者,其退休工资按其工龄情况分别为:

1、工龄在30年以上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90%发给;

2、工龄在20年至29年之间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80%发给;

3、工龄在15年至19年之间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70%发给。

4、累计任支部书记10年以上,工龄低于15年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60%发给。

二、退职人员的条件和补助标准

因正当原因无再担任村干部,又未能达到退休条件者,实行一次性补助。其补助金额按其退职时的工资标准每年工龄补助一个月计。

第三条:实施的时间及具体事项

一、凡是复员、退伍军人当选为村委(社区)干部的,其军龄可计入工龄;凡在镇办企业、林场工作或在学校任教后担任村委(社区)干部的,其前段工作时间可计入工龄。

二、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当选为村委(社区)干部的,离岗后,仍按原办理退休时退休补助标准发给补助,并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按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当选为村委或社区干部的工作年数每年发给一个月的补助)。

三、办理退职手续后又重新当选为村委(社区)干部的,其工龄从新的任职时间计起,已办理退职补助的工龄不能再计。

四、凡在任职期间,有病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其本人申请、镇组织部门批准,可按以上规定享受退休或退职补助;如在任职期间病故的,按现职工资标准补给6个月的补助作丧葬费。

五、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补给500元作丧葬费。

六、未经镇委批准自动离职的,和在任职期间因犯错误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被撤(免)职的,一律不发给补助费。

七、202_年11月前已离任的,补助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_年11月4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二篇: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55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1955-12-29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一)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

(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四、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五、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六、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年限。

七、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第三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肌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的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会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不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推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第四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发布)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 第(一)

(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 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种种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例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件。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第五篇:退休补助申请书

退休补助申请书

白云湖镇党委政府领导:

我是李码村李自祯的前任支部书记陈景孝,由202_年镇调整工作到白云湖公园工作至今,现年55岁,特申请退休补助。

望批准。

陈景孝

202_年12月3号

关于村居委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暂行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