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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2-107448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14:15: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我国行政问责施行中存在的一些明显不足与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建议

行政问责强调以责任约束权力,问责制度的推行问责制会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官员牢固地树立责任意识,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与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综观各级法律法规,有关问责制的许多内容无统一规定或是规定不明。如:异体问责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事由偏窄、问责程序不够规范、问责方式过少且笼统、问责救济差异过大等。以问责对象提请复核或申诉时限的规定为例,《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第19条规定问责对象可自收到问责决定起30日内申请复检或1年内提出申诉;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需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2)行政问责文化缺失。表现为:一方面,公民问责意识、权利意识淡薄,政治参与度不够,常常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另一方面,为官者普遍都有崇拜权力的心理,造成只对上负责,对人民负责几乎成为空谈,责任观念欠缺。据统计,202_年到202_年这三年时间里全国共有305名官员引咎辞职,但他们中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为数甚少,大多是迫于上级的授意或舆论的压力,而“被” 引咎辞职。

(3)权责不清。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党政不分”现象甚为严重。在我国行政运行的实践中,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一些行政文件是党委和政府联合下发的,有的属于行政工作范围的文件也是以党委名义发出的,一旦发现这些文件内容有不当时,往往难以提出监督和追究责任。

(4)事后监督不力。纵观202_年以来发生在我国的行政问责事件,有一个

共同的特点,借用网民的说法即“高调问责,低调复出”。贵州瓮安县委书记王勤,问责不到一年,就官复原级,平调黔南州财政局任领导;被称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西丰张志国也在免职后在铁岭重点工程的指挥部任要职„„ “低调复出”,顾名思义,即在不为大多数公众知晓的情况下悄悄出任。什么样的官员能够复任,复任的理由是什么,任命的程序是怎样的,作为权力赋予者的民众对这些全然不知,既然不知,何谈监督。这种权力行使的内部性,如何能够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呢?

二、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度借鉴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共行政治理方式,经历了长期发展后,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探索方面都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

综观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其行政问责制度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重通过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公共权力及其运行。通过立法明确划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责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部门的职权,严格落实行政人员个人的岗位职责,做到问责对象清晰、主体明确。同时,法律充分保障受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其充分的救济权,如对公务员惩戒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以减少政治干预,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听证原则、公务员有权上诉或请求复审权原则。1

第二、建立了纵横交错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不同系统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同一系统内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前者突出表现在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权相互制衡;后者即指各分支权力系统内各分支权力间的制约,如德国在行政机关设立了警察机构,司法机构内设立惩戒法院和检察机关等。

第三、注重以权利监督权力。如在保障公众充分参与问责监督方面,除了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加大政务的公开透明度外,还建立了人民举报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尤其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除非能证明媒体方面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1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2_年6月第一版,第115页。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1)培育新型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文化是与作为刚性机制的问责制相关法律法规对应的一种柔性机制,行政问责文化是对行政问责主客体的一种内在约束,是行政问责制充分发挥其作用必不可少的要件。新型行政问责文化应该囊括社会共同参与的、民主法治、责任、道义等核心要素。

(2)创设统一的行政问责法规。不可否认,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欲形成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有必要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公务员问责事项,创设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对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客体及职责、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内容做出系统规范,使行政问责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最基本的是政务透明和职责明确,同时还需要政府行为的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救济制度等相配套。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明晰权责是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而政绩考核指标是评价政府及公务员政绩的标准,也是开展问责的依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一般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救济相当缺乏,必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事后救济制度,充分保障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 行政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

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

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问责应向制度问责转变。

最后,怎么样问责,即按什么程序问责。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来,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

针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一,转变传统行政理念。明确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导价值理念。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确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继而促成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对社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转变理念,建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形成问责和被问责的习惯。

第二,健全我国现有人事制度。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晋升机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官员淘汰机制,使不负责任的官员被淘汰,保证问责制度的真正实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包括:1.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2.行政体

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3.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4.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问责制不但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强化优化问责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立法部门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例如在所有的问责案例中,由人大机构或人大代表主动提出对官员问责的质询案数量极少。推进政府问责制,其核心运行渠道是由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实施的问责。

第五,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透明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通过立法,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做出系统完整准确的具可行性的规定,从而从法律的高度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决定着一个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是否负责任也成为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从根本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

制,构建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不仅是行政改革目标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关于行政问责制相关问题浅探

关于行政问责制相关问题浅探

孟凡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行政问责制的相关问题,文章从“我国实行政府问责制的现实困境”、“造成政府问责制在我国发展困境的成因分析”、“行政问责制的完善途径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番粗浅的探讨,提出了“问责制需要建立良好的行政架构”、“问责体系需要健全”、“问责主体需要改善”、“问责客体需要明确”、“问责范围需要界定”、“问责结果需要多且有效”、“问责救济需要健全”、“问责制实施需要充足的保障”、“问责制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紧密结合”、“重视问责文化建设”的十个方面的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建议,指出行政问责制对于加强我国政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困境:成冈:完善途径

目录

1、内容摘要

2、关键词

3、正文

4、参考文献

关于行政问责制相关问题浅探

起源于英国的责任政府观念标志着现代政府理念的诞生。所谓责任政府,起初是强调政府应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成政府要对选民负责的相关制度,其实质是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因此,责任政府是在政府权力有限的前提下才得以成立的观念。从20世纪80年代近期开始,责任政府利问责制问题日益受到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运行方式的弊端日益彰显出来,人们开始思考政府改革和政府运作方式的发展走向等问题。

自202_年“非典”时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有将近202_位官员因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违法事件而“下课”或遭严厉处分。如此大规模的免职、引咎辞职浪潮被人们称为“问责风暴”。随着问责制在一些地方的推行,要求建构责任政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概念开始步入我国政治生活。要实现责任政府关键在于建构一套完善的政府问责制度。但目前,政府问责制作为新事物尚处于启动阶段,还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笔者试就这一问题发表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我国实行政府问责制的现实困境

虽然“问责”已经成为人们所熟悉的字眼,但是,政府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政府问责制的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关于政府问责制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甚至无法可依。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中央已出台的几部关于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但其对问责制的指向尚不明显,有的虽已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但如何追究,由谁来追究等问题尚无章可循。另外,在问责实践中,尚有违背宪法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况存在。如202_年,我桃江县一县属高级中学学生在放假后搭乘无照超载机帆船回家,机帆船因撞上河中挖砂船挖砂后堆积的石堆,造成发生船只倾翻,8名学生落水,其中死亡三人的恶性事故。事后,该县属高级中学校长被撤销职务,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但该校长对处分结果不同意,认为自己处分过重。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后来还是作出了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结论。

(二)政府责任的划分、运用及评估标准不明确

在行政权责的划分方面,我国既面临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职权范围交义、权责界线模糊的问题,也面临着各级政府部门内部权责划分不清、争夺权力、推卸责任等问题,在对责任进行追究时,就会出现被迫究部门责任缺位。在政府权责运用方面,目前仍存在独立性权力与共享性权力范围的模糊性及权责运用失衡之间的矛盾。

(三)同体问责力度弱,作用不明显

在行政实践中,政府内部的下级在执行上级的决策过程中往往出现擅自更改政策、随意变通政策以谋取部门或私人利益,遇事互相推诿,“踢皮球”的现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对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政府内部的上级部门应该追究下级部门的责任,进行同体问责。但事实上,同体问责的力度非常弱,效果也不明显。如202_年1月,我国南方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从未遇到的罕见的冰雪灾害。在抗击雪灾的过程中,我县有些单位部门及领导对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令不果断,办事拖拉,造成了灾害程度加重,损失加大的严重后果。事后,县纪委、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了渎职干部8人,其中3人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职的处分,一名擅离职守的交警受到了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异体问责发展缓慢

异体问责主要是发挥人大的作用。人大的问责主要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责任监督与追究。虽然宪法及地方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但在实际的异体问责中,人大监督权的发挥是不充分的。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人大不具备监督及问责政府的权力,而在于人大的这部分权力要么被政府或党的权力所覆盖出现倒置;要么是人大在此方面认识不到位,工作力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人大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化与程序化的规定。

二、造成政府问责制在我国发展困境的成因分析

造成政府问责制在我国发展中出现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有政治体系发展不健全、配套制度与改革相对落后的原冈。

(一)责任型政府建设不完善

政府问责制是保障实现责任政府目标的重要制度,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途径和手段。责任政府是政府问责制发展的目的和最终归宿,只有在责任政府的框架下,政府问责制才有意义和生命力的。从这个角度说,目前,政府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困境也是与责任政府建设不完善有关的。责任政府建设不完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本位”、全能政府的痕迹仍然存在。第二,责任观念淡薄。第二,责任控制机制不完善。

(二)政府问责的政务公开尚未规范化

政务公开,即将行政程序、行政职权等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向公民公开,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了解政府的行政信息。目前,在我国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尚缺乏对问责情况的规范化公开。在已发生的几起问责事件中,只是将问责结果告知公众而缺乏对具体问责程序的公开,暗箱操作仍是处理问责事件的常用方法。

(三)公民参与问责的热情不高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虽有觉醒,但公民参与问责的热情还不高,并且受客观条件不足的制约。首先,公民对参与问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其次,高昂的问责成本抑制了公民参与问责的热情。最后,公民参与政府问责的渠道过于狭窄,信息不畅通。

三、行政问责制的完善途径建议

毋庸置疑,从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等角度加以衡量,行政问责制仍有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的空间。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也可为国家出台问责制度提供建议。

(一)问责制需要建立良好的行政架构

问责制是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相对于集体负责制而言,问责制就是一种首长负责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这是实行问责制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但是,在行政机构内部,如果仅仅有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内部职能分工,那么,问责制有可能成为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问责制的稳健推行需要完善政府行政结构,进一步细分各级政府的职责。

(二)问责体系需要健全

完善问责制是一种含义广泛的制度。它不仅仅是指行政机构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从内部来看,问责制首先是一种首长负责制的具体化,是对行政首长违反行政义务,乱用行政权力的一种处分。在行政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问责制是一种层层承担责任的制度设计。从外部来看,问责制的内容更加广泛,它首先表现为公众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问责,同时还表现为人大机关、政协、各民主党派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责,从更深层次来看,问责制还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责。

(三)问责主体需要改善

当前问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在问责的启动上,目前还仅限于党政机关,这实质上是一种“越俎代庖“,而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二是在问责客体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三是在调查核实上,目前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来完成的,而人大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实际上,这些失职官员是人大任命的,人大有权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处理。鉴于当前人大和公民两个主要问责主体缺位比较严重,因此,改善当前问责主体的重点应该是:一是完善人大问责。把宪法赋予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形式——询问、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弹劾权,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完善公民问责,包括如何启动公民问责程序,要求问责的公民达到多少数量和比例时就可以问责等等。

(四)问责客体需要明确

问责客体不清,根源于责任主体的职责不清。拥有清晰的权、责、利是问责的前提。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造成官员的责任归属难以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制的实施。

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上有时并不明确,一些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相当棘手,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比如,一个地方出了该问责的事,要承担责任的到底是党委还是政府?如果需要政府承担,需要几级政府承担?具体又是政府中哪个部门来承担?哪些领导要负责任主管领导还是分管领导?责任主体不清,导致的后果相当严重。当出现问题,需要问责,但追究起来往往无从下手。有时仅为“以平民愤”而去问责,这样的问责,可能出现“替罪羊”,可能该受问责的人没有被问责,其结果难以令官、令民心悦诚服。

(五)问责范围需要界定

问责范围应该如何恰当界定值得探讨。政府机关行政人员的何种行为应该被问责?何种行为可以通过别的途径给予约束?一个有效的问责,其范围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

行政问责与规范行政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关系如何协调统一,以达到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值得研究。如行政问责办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关系如何来处理?我们不能把所有规范行政行为的希望都寄予行政问责之上。而要明确行政问责更多的只是党纪政纪监督的一种补充、一种完善。

(六)问责结果需要多且有效

问责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行政官员的选任,到行政官员的监督,再到行政官员的问责,最后还需要行政官员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行政官员失职是原因,而问责是必然结果。行政官员在承担了行政处分责任之后,如果法律有规定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避免被问责官员“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或“一地失职,异地为官”等现象发生。只有这样,问责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七)问责救济需要健全

如果法律或制度赋予了个人一项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没有任何行政和司法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无效的。对被问责官员,我们还要注重保护他们的权利,赋予其充分、平等的陈述申辩机会,为他们提供充分、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近年来的问责之所以被称作“风暴”,除喻其严厉、果断之外,恐怕还在一个侧面说明,问责程序设计上尚缺乏理性上的规范,现行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强调对行政责任的救济主要源于两种思考:一是当前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二是行政问责的对象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在对被问责官员的权益保护上还不充分。既要避免被问责官员“一地失职,异地为官”,也要注意到被问责官员不一定是画上了政治生命的句号。

(八)问责制实施需要充足的保障·

问责制是政府制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多方面的有机配合,问责制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充足的保障。这里只是对信息保障和制度保障作一说明。首先,问责制度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基础之上,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行为,让政府时刻处于公众的视线之内,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受到公众的制约。其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是两个方向:一是通过制度健全,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硬化,产生真正的约束力;二是通过制度的健全,实现问责制的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当前亟待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有《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和《国家监督法》等。此外,还要健全决策听证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经济处罚问责制、一事一议问责制、公民知情权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引咎辞职制度、责令辞职制度和向公民法人道歉制度等。

(九)问责制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紧密结合一方面,政府绩效管理与评估是行政问责的基础和前提,行政问责要以绩效评估指标作为依据。目前,由于政府绩效评估还不到位,因而行政问责也受到影响。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紧建立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把问效与问责结合起来。另一方面,通过行政问责,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公务员队伍,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行政人才。行政问责程序化后,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不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绩效。

(十)重视问责文化建设

问责文化是问责制的灵魂,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政府官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氛围。问责文化的形成和逐步强化是问责制能否继续完善发展的基础。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使官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民的需要。在具体的措施上,首先可以加强对新入职和在职官员的问责教育,提高官员问责的意识,使得行政首长和公务员牢记肩负的责任,明确怎样履行职责,知道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后果。其次,考虑到问责文化的建设具有长期性且需要一定社会文化基础,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长期的问责文化发展战略并通过各种有效的的宣传教育来达到加强问责文化建设的目的。发展战略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战略眼光,不仅着眼于现任行政官员,而且要从更高更厂的角度着眼于从整体上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

参考文献

1、张创新、赵蕾《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_年第1期。

2、毛政相《问责制必须走向制度化》,《理论探讨》,202_年第1期。

3、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责任与信念》,《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_年。

第四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

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

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二、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从非典危机中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免职,到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早已在中央层面启动。这种以追究责任实行问责制的形成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从中央到地方,这种以问责制为

主要内容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发展趋势。

一是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以前,某地发生事故和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追究责任的依据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进行,随意性比较大,追究直接负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对一把手追究责任的就更少,不少人充当了替罪羊。作为逐步完善的问责制,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要依据事实和政策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在工作中问责制是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健全。

二是问责方式由“有责”官员向“无为”官员发展。问责制在新时期赋予了新的内容,就当前公布的实施责任追究的例子来看,除了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外,那些碌碌无为,饱食终日,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同样也被罢官免职。比如当前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项实施的各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对那些“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干部施加压力,强化追究“不作为”官员的职责,也就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高的标准。

问责追究制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严格遵循了“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进一步推动了重视民意,强化责任的官场规则。过去,出了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无人承担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只向上级做深刻的自我检查就可以顺利过关,随着社会的进步,舆论监督的加强,问责制的逐步实施,它将充分体现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政府授权于官员,官员既对政府负责,更必须对人民负责,它必须进一步打破那种只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事实证明,那种出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将会宣告结束。

三、问责制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还未统一制定的问责法规,因此在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体系亟待完善。目前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政策法规,有中央出台的,也有是地方政府制订的。由于各地都是自行制订的,在规定问责的范围,问责的力度都尽不相同,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

二是实际操作有难处。如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在选拔提拔用人方面存在失察,由于当事人调离了工作岗位,往往对原有责任人难以问责,对现任责任人又不能问责。

三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度中重行政问责,轻

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还很突出。

四、稳步推进问责制的几项措施

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一要强化问责力度,确定问责标准。在实行责任问责制中,要充分发挥问责对国家的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问责力度,提升问责的影响力。明确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在问责上要直接说明对什么事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二要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互动,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研究力度;三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等,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建构起廉价而高效率的救济机制;四要加强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行政监察与审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问责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行政问责实施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五要努力塑造社会主义的行政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民主意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

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力与责任的不可分离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和以岗位职责作为约束,考核行政官员之标准的至上性和绝对性。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经常化和程序化,它必将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和谐互动,进一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五篇: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工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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