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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高校行政诉讼的做法与体会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2-107447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14:13: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审理涉高校行政诉讼的做法与体会

文章标题:审理涉高校行政诉讼的做法与体会

在我国走向法制的进程中,高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逐渐凸现。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审查者,其审查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处分的损害,又要维护国家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责任。

坚持一个中心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充分保护被处分学生合法权益为中心,加强对高校处分权的监督,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在面对一个强大的组织时,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在法院判决上侧重于对弱者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正义、良知和进步,是符合法制精神的。保护弱者,是法制社会维护公平、公正宗旨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处于弱势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符合现代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人性化行政的立法理念。因此,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应首先作出暂缓执行高校处分决定的裁定,暂停执行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因为,此类案件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处在待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处分的执行很可能会给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在停止执行处分决定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先予裁定暂停执行。

准确进行定位

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初,高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从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参与行政诉讼是当时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资格,但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此类案件不予立案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及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发挥的功能。

但是,并非高校所有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根据行政行为的三点特性:

1、非依民事法律规范作出。

2、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3、损及相对人的基本利益。我们认为涉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划分标准应为:

1、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

2、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具有外部性。即存在影响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实现或者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完整性而影响学生的未来发展的两种情形。

3、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对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该类行为也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进行审查。

坚持两项原则

由于涉高校行政诉讼案件自身所固有的特殊性以及高校在管理中往往缺乏程序观念,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的特点,在实践中我们确立了先程序后实体的审查顺序。

在程序审查中,充分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我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并告知和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同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全面履行上述程序,否则,其处分决定应予撤销。

在实体审查中,充分坚持平衡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除了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包括结果合理性和动机合理性。在涉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各高校校规校纪均由其自己制定,自主性强,而高校纪律处分决定又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对高校制定规则的目的与手段、高校利益与学生利益等实体范畴的充分衡量,确保高校处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人们对公正合理的一般期待,确保高校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取得平衡,确保其为了杜绝违反校纪而采取的手段是必要的、相称的。对于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不分情节一刀切的处分决定,因其明显有失公允,也没有给学生悔改机会,失之过严,也应予撤销。

同时,我们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正确的理解和精确的把握法律的精神。因为法律是死的,只有司法实践之树才是常青的。在对待一些按照“正常的理解”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模糊的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上,作为以“活的法律”著称的法官完全可

第二篇: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202_)

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汇报

14诉讼法利用三个课时的时间,通过实务界法官老师的讲授,同学们的讨论,授课老师的总结点评,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现对此做一个总结汇报。

一、行政诉讼审理难的现实表现

(一)审理周期长、裁判效率低

(二)原告胜诉率不高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原告的胜诉率低一直是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在202_年接受采访时说过,“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今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三)原告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高,非正常撤诉率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曾表示,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到8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在我国行政审判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率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如1999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4442件,占已审结案件的比例为45%;202_年有31794件,占37.8%,202_年有31042件,占33.3%。在这里面,更多的是非正常撤诉,即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邓俊明,行政审判的困境与突围——以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法律素养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四)实体裁判少,多为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重做

(五)法院案多人少,部分法官素质偏低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案多人少状况成为基层法院司法的新常态。(林振通,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另外,法院自身的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也比较薄弱,对行政审判队伍的培训基本是空白,部分法官的专业素质偏低。

(六)法院、法官不独立,案件审理受到法院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干涉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行政诉讼案件受到的干预多。行政诉讼内部干预表现为司法的行政化,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不当干预。再就是法院人员管理的行政化导致的下级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与遵从性。

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二、行政诉讼审理难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1.立法技术的落后。就整个法典体系而言,立法者当然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来编排。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诉讼法》的体系过多地因循《民事诉讼法》,既不是按照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救济方式、诉讼程序等诉讼环节展开,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理、行政不作为、行政合同、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展开。这样的编排方式没有突出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不能很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的特点。

2.现有制度的现有制度的缺陷。审理期限的不合理、证据制度不完善、裁判类型的不周全、诉讼目的的不合理等。

原行政诉讼强调了法院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此,无论原告何种诉求,法院必须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况。其中的逻辑是,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因此,行政行为合法的,要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违法的,要判决撤销、变更、履行等。因此,学术界一般评价《行政诉讼法》为“司法审查法”、“客观诉讼法”。法院化解纠纷的手段体系受到局限。原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在第一条中展现: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已经表明了在诉讼目的上对行政机关的偏移。

(二)体制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在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为审判的不独立。法院审判不独立在外部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判、不敢判。法院审判不独立的内部原因为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这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以“指导”为名的不当干预。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法院内部审判业务更多显现为请示、汇报、指示、命令等形式。

(三)法院自身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也存在法院自身的原因。包括:1.部分法官素质不高、对新事物适应力不强;2.立案登记制衍生的案多人少问题,审理周期长问题;3.绩效考评制下法官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目标有所偏移;4.原告缠诉对办案人员的情绪影响;5.传统诉讼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直观轻推理与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冲突。

(四)行政机关方面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审理难也要部分归责于行政机关。主要表现在: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行政诉讼中不完全配合;2.行政机关法治水平落后,影响行政诉讼审理的正常开展。3.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负面效应。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制,本意是促进行政诉讼审理的顺利开展。但是在现实中对此制度能否按照既定目标运行存在质疑。首先,行政首长工作繁忙,实际中可能流于形式,另外,该制度可能演变成行政机关的政治考核指标,首长出庭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4.行政机关因为法律素养的不高,工作要求不严,对证据的收集、整理不完全、不规范。5.行政机关应诉技巧不足,也会对行政审理造成困难。

此外,行政诉讼还会受到外界舆论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新近应对举措

为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了修改,同时,相应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也在为行政诉讼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针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诉讼目的上增加“解决纠纷”的目的,删去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在立法目的上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2.管辖制度中规定级别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对去除行政审理地方化,行政化产生了积极作用;

3.证据规则的完善,将一些以前由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上升到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肯定;

4.引入行政调解制度,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从而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5.修改裁判形式,删去“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体现;

6.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部分案件的审理更有效率; 7.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审理能顺利进行;

8.增设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行政民事一并审理,为此类复杂案件的审理提供程序规范;

9.明确“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10.增设诉讼强制措施,对诉讼当事人予以约束,利于审理正常开展。

(二)司法改革配套措施

中央“司法改革纲要”

1.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 2.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3.巡回法庭 4.法官员额制

5.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6.“阳光司法” 7.人名陪审员制度

四、制度性反思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

制度实施近30年,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负面效应等问题。

(二)是否所有案件都审理难,都不独立? 应当分类型考虑:工商确认、履行登记等常规案件并不难,难在政治性、群体性、重大影响案件。法院只审理合法性能否平息案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人民满意度”标准的考量。

是否应考虑“裁判说服力标准”,丰富文书说理部分。

五、新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运行成效问题;中央司法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制度、措施等的实证分析,评估,对策,建议。

第三篇: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同志们,受我院青年法官论坛秘书处的委托,今天由我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进行一个大致性的讲述,并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谈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这一重要问题,希望能与各位同事进行交流,不足之处还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1、什么是行政诉讼,通俗点说就是民告官。从主体上看,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确定的原则。

2、行政案件的审理与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关于举证的问题放在后面,这里着重讲一下行政案件的开庭程序,首先进行职权审查、其次进行事实审查、第三进行程序审查、第四进行法律审查,然后才是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有很大的区别,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2_年6月23 日,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以原告史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原告史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原告史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原告三轮车一辆扣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被告在没有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扣押的原告三轮车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该乡人民政府202_年6月23日对原告史某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原告史某三轮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乡人民政府将扣押的三轮车返还给原告史某。

这个案件案情清楚明了,乡政府无权去扣押超生户的私人物品。而且乡政府也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条规定明确了被诉的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内容为:一是事实证据。即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根据。二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提供法律依据的举证,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同于其它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三是程序性证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先取证据后裁决的行政程序来行使职权。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也即是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者为行政机关。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

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下面说一下有关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举证的期限及不按时举证的后果,规定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人民法院举证,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对于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则无明确的时间限定。也就是说被告十日内不举证,将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那为什么要规定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呢?

之所以规定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规则,主要理由有三点:⑴行政法制化要求行政守法,行政守法在程序上的要求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恣意行政。因此,当行政争议诉至法院时,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它无证据只能说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基础。显然是违法的。⑵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以行政行为推定合法为前提的。居于主动地位,是管理者的角色,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征得个人、组织的同意,个人、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是被管理者的角色。因此,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该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若要被动地位的原告举证,则会因无法或很难收集、保全证据而败诉,这实际上显失公正。⑶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强,能够完成举证的实施,而原告却无这方面的能力。例如有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才能取得,而原告往往无这方面的能力,而对于被告来说却是要必须具备的能力。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能否获得发明专利,伪药劣药的认定等,让原告去举证简直是强人所难,也是不可能的。

下面讲一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如何举证。

还是看一则案例:

原告陈某称因邻居非法占用自己的耕地建房一事多次到被告县国土局举报,但被告未立案查处。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原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该县土地局的来信来访登记材料未发现原告的到访记录。且被告方在收到此案的法院手续后高度重视,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立案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就其向被告进行过举报、到访的行为事实予以举证,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尽管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该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作为原告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你为什么要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你做了什么样的行为使得你有资格去起诉它。你比如我们刚才讲到的第一个案例中,史某应当就发生的不法行政行为的事实举证,以证明自己与案件有关联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像本案这种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为不作为案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拖延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等不作为当然就无从谈起。因此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而造成损害的证据。行政机关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举例打工者被错误拘留,打工期间日收入五十元略)如果一味地让被告承担该类案件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讲更是不公正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就目前来讲,老百姓“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大多数 人眼中,对“民告官”持怀疑态度。因此,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方便原告的起诉,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通向法院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对原告在起诉时的举证责任不能要求太严。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要在书面上大致成立,法院在原告起诉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实质性的审查。

总之我国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相一致,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兼采用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并互为补充。追求的是行政法治精神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完美结果。

下一讲的内容,大家看一下

第四篇: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

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 :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

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1

民族、住址、工作单位

原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 第三人: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陈述行政争议。被告,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审判长: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文号。(请被告说明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种类、作出该登记行为的时间、登记的内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号)。

被告: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即被告前述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原告,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

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观点要补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

审判长:第三人说一下述称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上述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是: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质证时,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质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先由原告向法庭举出证明自己主体适格的证据。

原告举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原告。

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被告、第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该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原告继续举证。审判长:现在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质证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

查。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的职权依据。

被告:

审判长:

2、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登记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被告向法庭一同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登记程序方面所依据的证据。首先被告代理人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了哪些事实?你方提供的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你方提供的哪几项证据(证据的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被诉行为遵循了上述程序规定?

被告举证并陈述:提交我局办案材料一宗,共14页。该卷宗材料认定事实是。。证明的证据是。。;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被告。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原告和第三人还有质证意见吗?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原告,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方享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权利,你是否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法庭就未查清事实询问当事人问题。

审判长: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结合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合议庭总结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当事人各方对本庭所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有何意见?)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一轮辩论意见。

除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对本案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本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第五篇:审理集团诉讼案件的做法和体会

文章标题:审理集团诉讼案件的做法和体会

二00三年以来**中院行政庭先后受理和案外协调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六件。其类型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征地安置、企业改制、涉农行政、社会保险等。该类案件涉及人数多,少则十几人,多则数百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矛盾尖锐,容易激化;绝大多数属于群众多次找有关行政机关得不到处理或处

理不公造成的。根据**的情况来看: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时有发生,且具有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的出现,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对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均造成一定的冲击,妥善处理集团诉讼案件和预防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是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及法院工作中的大事,不可掉以轻心。

**中院行政庭在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和协调群体性行政纠纷时,坚持严格依法受理、宣判,同时兼顾案外协调。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在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兼顾当时的政策,适当考虑其合理性。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三年来所审理的六件案件中,有三件是判决结案的,三件是案外协调处理的,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其做法和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严格依法慎重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在审查群体性行政纷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大胆受理,做到依法办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亦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如二00四年十二月底由我院立案庭转来的上诉材料反决:芦溪县10个村676个村民诉芦溪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情况。经审查发现该起诉材料涉及到浙赣铁路芦溪段电气化提速改造工程的实施,处置不当将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庭审查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在院领导的指示下,一方面通知立案庭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工作,另一方面由行政庭起草汇报材料向市政法委汇报。经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领导非赏重视,当即在市政法委的主持下,召集芦溪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通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决定由芦溪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市政法委和本院督促下,芦溪县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在春节前使该行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执法,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行政庭除了要审理好一般行政案件外,更重要的是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如二00三年我庭在审理上诉人五陂下煤矿退休职工彭华生等151人不服**市安源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计发养老保险金案。经审理查明:安源社保局在执行《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时,对彭华生等151人的社会保险金计发偏低,上诉人的上诉有一定的理由。为此,合议庭多次找安源区社保局做工作,要求其依法重新计发。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安源区社保局没有接受重新计发的意见,后通过做安源区政府领导的工作,阐明应计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不重新计发的后果,在各方的协调下,最后社保局接受了按政策重新计发的意见,由于当事人达到了诉讼的目的。上诉人彭华生等151人自愿申请撤诉。该案涉及到151位退休职工的利益,多数退休工人年令偏大,且情绪偏激,扬言法院处理不好要进京上访。

三、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行政审判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在审理集团诉讼案件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首先应该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上下功夫,同时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如二00三年二月正值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中院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转来《关于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石源村沈清生等448户村民提起的减轻农民负担行政纠纷》信件,并要求省、市、县、法院等部门做好息诉安抚工作。我庭按照院领导的指示,将沈清生等448户村民提起减轻农民负担诉讼一案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向市委及省院汇报。并协助省院调查组到上栗县人民政府调查有关情况并就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进行协调,使该行政纠纷解决在基层。又如李绍国等121人诉湘东镇政府,要求解决企业改制后养老保险金问题,该案涉及到企业改制中执行政策和法律的问题,处理不好,亦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我庭在取得院领导的支持下,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有关情况,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供市委、市政法委参考。由于提出的建议和方案及时,促进了党委、政府的重视,从而制止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争取领导高度重视,合议庭把好事实、证据关,共同做好集团诉讼的息诉服判工作。行政审判作为法院三大诉讼之一,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是调节“官民矛盾”的重要手段,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对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的处理,已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中

之重。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法官不能一判了之,判决结案,只是完成工作的一半。因此,必须重视说理服判工作,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化解纠纷。只有这样才能算工作做到了位。对此,我庭要求凡是集团诉讼案件,合议庭成员都要阅卷,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审判长和承办人到案件发生地及现场了解调查情况,合议庭拿不准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多做

案外协调和判后说理说法工作。防止不因中院审理中的问题引发或激化矛盾。如我庭在审理原告曾小平等17人诉芦溪县人民政府、芦溪县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涉及到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审查发现拆迁人在评估被拆迁人房屋时没有依法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评估,估价偏低。为此行政庭曾五次到芦溪县做拆迁人的工作,要求拆迁人依法重新评估,以及制止被拆迁人的过激行为。由于工作耐心细致,以理服人,得到了芦溪县人民政府和房管局的理解和支持,拆迁人接受了重新评估的意见。因此,判决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能接受判决的结果。

近三年来,我庭在处理集团诉讼案件以及协调群体性行政纠纷时,始终以改革开放的大局为重,及时把握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新信息。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慎重对待集团诉讼案件和预防群体性行政纠纷的发生。在工作中要求行政审判人员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协调到位。从而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目的。当然,处理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要求法院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以及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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