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助保金模式入池表及入池资料清单
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企业入池申请表
中小企业融资“助保金”模式专用
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
企业入池条件及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入池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在西安市,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2、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年度缴纳税收在2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微型企业;
3、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4、企业连续盈利2年(含)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6、信用记录良好。
入池提供资料清单:
1、《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企业入池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4、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注:以上资料请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凤城九路支行
联系电话:029-85224488***
第二篇: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2_〕18号)要求,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始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下根据上一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委部门预算。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_〕54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经贸信息委,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委。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3.核算、统计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对应资产,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4.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5.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 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登记已经高新投集团复核的加盟银行呆账贷款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
3.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
(三)管理机构每季度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4
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以项目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五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6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在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的20日(工作日,下同)内(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5日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
(三)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5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
(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5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
(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5日内,根据本细则和《合作协议》规定,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同时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并提供相关资料;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_-8
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按月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高新投集团应定期对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核销资料进行复核、汇总,每半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盟银行在202_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日期间发生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加盟银行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后30日内将尚存余额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补录入《贷款项目库》,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202_年1月1日后新增且为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申请补偿金额应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扣除已追回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两份分别显示贷款“正常”和“不良”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贷款“不良”的报告应为202_年打印;
(二)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三)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经贸信息委集中网上公示,后续工作按第十九条、二十条流程办理。
0
(三)当年补偿资金撬动增量贷款的杠杆效应(以下简称“杠杆效应”),即本条第(一)款入库贷款总额增量与同期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加盟银行的绩效考评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加盟银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绩效测评为“优秀”: 1.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排名在前50%(含)或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排名在前50%(含);
2.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且杠杆效应绝对值大于20倍(含);
3.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二)加盟银行仅满足本条第(一)款第1、3项之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绩效测评为“良好”:
1.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 2.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至50%(不含),且杠杆效应绝对值大于10倍(含)。
(三)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测评为“不合格”:
1.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和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2.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四)加盟银行不属于本条
(一)、(二)、(三)款规定情形的,-12
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业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由经贸信息委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资助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截至申报之日加盟银行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银监部门作出100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处罚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具有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
202_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