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_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从何时开始的,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推行”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推行,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6、什么是基本国策?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结合我国情况,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
7、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9、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10、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1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1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何意义?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19、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是指通过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避开正当程序、行贿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为什么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必须严格管理,从严审批?
因为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需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而且它的实施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以及生育政策等问题,可能影响家庭、甚至社会的稳定。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哪些?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24、为什么说,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十分之一,其中处于育龄期特别是已婚育龄人员占很大比例,其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于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整个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什么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26、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7、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0、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
(1)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2)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3)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
(4)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32、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3、《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老、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5、计划生育工作者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工作成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36、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命运
7月6日西部网报道: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起草,5名学者和社会人士发起,另10名学者参与签名的《尽快启动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建议,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前提下,让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按此基本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
在此之前,6月27日法制网报道:“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几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学、人口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数个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一位参加这次会议的学者告诉我,这次会议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尽快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
6月28日,我发了一条微博说:“最近,一些人口学者和法律教授在北大法学院开会建议尽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认为,与其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如建议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因是: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
我之所以主张废除而不是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一个原因:虽然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包含了“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等内容,但问题是:一旦进入修改的法律程序,不可避免会有计生委的专家参与讨论,经过专家和委员讨论之后,最终的修改结果很可能只是人口政策的微调。
从法律上来说,一项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从目的上来看,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完善这项法律,虽然也可以删除和修改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和内容,但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名称是可以保留的;而法律废止的目的是为了彻底去掉、废除这项法律。只要中国仍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不能说中国已取消计划生育。
尽管如此,我仍认为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对于推动人口政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牵头起草修法建议书的北大法学教授湛中乐,当年曾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_年8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202_年9月21日至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不久,湛中乐随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二次常委会。在这次会议上,湛中乐以专家的身份,作了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违反中国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它吸收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宣言等关于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见,湛中乐当时是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的。
然而,这份修法建议书的许多内容否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从中也可以看出,湛中乐对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看法有了巨大的转变。虽然湛中乐的转变迄今为止还不彻底(我认为,建言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算彻底),但也算是有了难能可贵的进步。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口学界和法学界人士)转变了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要求修改或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预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存废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几年的一个焦点。
第三篇:202_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推荐)
孙楼中心校202_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个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教育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为全面完成202_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结合我镇各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状。
一、各小学、幼儿园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与相关规定,稳定低生育水平,计划生育率100%。
2、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校、本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负总责、亲自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与教育教学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做到认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3、各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德育主任、教职工代表为成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专人负责。
4、严格执行育龄女教职工请假制度,建立女教职工与男教职工配偶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双查情况记录及因事因病或其他各种因素请假人员档案,及时报送管理信息。
5、组织育龄妇女定期进行计划生育检查,检查率100%。
6、与镇计划生育指导站协调开展避孕节育服务,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期内落实率100%。
7、各校要开设人口、生理、和性健康课程或讲座,健康、科学、规范地开展青春期教育,健全教育活动档案。
8、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新型婚育文化纳入各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9、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不出现违规、违法生育的问题。
二、中心校与镇党委、教育局党委对各校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而出现违规、违法生育问题的学校、幼儿园,在202_在综合考核中,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本校违规、违法生育的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教育局、镇党委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开除。
三、本责任状一式两份,中心小学与各小学、幼儿园各执一份。
中心校(章)学校(章)
校长(签字)校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总结
202_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2_年,我院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在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院内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育龄妇女生育后节育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医院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主任具体抓,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宣传
医院针对妇女多这一特点,利用职工大会认真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统一了职工思想,在职工及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学法执法、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健全制度,落实措施
医院历来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作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医院主要工作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医院与院内各个科室签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年终评比总结。对来院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对院内育龄妇女进行造册登记,凡发现生育一胎后的妇女未取得生育二胎生育证又怀孕者,医院及时上报计划生育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医院妇产科对来院分娩的孕妇,首先检查
有无《生育证》,并作好登记,无《生育证》的及时地向计划生育部门予以报告,避免了无计划生育及超计划生育的发生。同时严格杜绝了计划生育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等问题,计划生育率为100%。
202_年11月23日
第五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_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