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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推荐5篇]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2-96898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15:06: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商法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

单项选择题

1.CIC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2.要约撤销的含义

3.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4仲裁的特点

5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6申请专利的条件

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8国际商务总代理中代理人享有:

9甲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乙不应当向丙承担责任的情形是(C)。

A、乙在合同上签字

B、乙知道甲以其名义与丙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C、丙在知道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随后丙依据该合同向乙发货,被乙拒绝

D、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提供了加盖乙的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而订立的合同

多项选择题

1公司合并的形式

2合同成立必须经历的阶段

3要约消灭或失效的情况

4合同买、卖方的主要义务

5风险移转时间

6承诺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7工业产权 细分

8产品责任的条件

10要避免淡水雨淋的风险,如何投保?(BD)

A、平安险B、平安险+淡水雨淋险C、水渍险D、一切险E、淡水雨淋险F、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11需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缺陷包括(ABC)。

A.设计缺陷B.制造缺陷

C.警示缺陷

名词解释题

1.要约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专利权

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某项发明或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3.预期违约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行为、言词或文字方式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4、仲裁

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 1

种争议解决方式

5、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6.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7.表见代理

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欠缺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充分的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由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8、产品责任

是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又称为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

简答题

1.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阻止要约生效的通知。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2.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对要约人做出

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3.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披露代理关系存在的代理的含义。

(1)显名代理,这种代理指既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又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2)隐名代理或不公开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这种代理是指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3)不披露代理关系存在的代理。这种代理指既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也不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4.表见代理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欠缺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充分的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由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2、主观上:第三人确实不知且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善意、无过失)。

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2)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第二,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第三,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3)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

4)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2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2月16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50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9000美元。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是否都应予以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答: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9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50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又由于该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5000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第二篇:国际商法复习参考

一、选择题。

1、若按公司股东的责任分,下列哪种类型是错误的:(D)D.股份责任公司

关于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在法律地位中子公司是独立的,分公司是非独立的。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正确的(C)C.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设可不设。

4、公司的合并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一种是新设合并,请问下列哪条公式表示新设合并:(A)A+B=C5、下列哪些机构不属于公司机构:(B)B.执行机构

6、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兼任监事的有(D)。D、职工代表

7、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由(B)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总经理

8、股份有限公司以其(B)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全部资产

9、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A)。A、有限责任

10、股东会有权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有权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但必须经代表(B)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2/311、下列哪个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D)。D、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2、公司的设立于成立的区别,下列哪个是正确的().A、公司的设立具有独立的名义B、公司的成立是一种合同行为

C、公司成立后责任是由公司承担D、公司的成立不是结果而是过程

13、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不动产(A)。A、过户了的房子

14、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D)。D、书面形式的借款一般为个人与银行借款

15、在特种买卖中,下列陈述哪个是正确的(C)。C、如果在遗赠中,受赠者沉默则表示不要

16、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C)。C.赠与合同

17、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A.主体的变更

18、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9、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A)。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0.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D)。D.20年

21、下列哪个不是合伙人出资的形式(B)B、劳务

22、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时须经(D)人同意。D、全部

23、下列不属于合伙企业事务决定中一致同意事项的是(B)B、委托

24、新的入伙人对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C)责任。C、无限连带

25、以下哪种行为不会被除名退伙。(A)A、经常缺勤

26下列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正确的是(A)A 对外转让份额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7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不对的是(C)C 知识产权

28不属于间接强制缔约的是(D)D 水电费

29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条件不包括(C)C 总经理和董事长同意2、30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不包括(B)B 简单交货

国际商法选择题30题

1.租赁合同是(A)A.双务合同

2.2.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D.宏都干洗店和丙

3.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A.要约

4.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6.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2_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7,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属于卖方的主要义务是(D)。D 支付货款

8,土地、房子这样的不动产中,所有权的转移发生在(D)D 登记时

9,借款人的义务中哪个是不正确的(A)A 按时按量提供贷款

10,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有几种(C)C 5种

1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A)。到达生效

1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A)。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13,以下属于直接代理的是(A)。A、委托代理

14,关于表见代理,正确的说法是(B)。B、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15,以下(D)行为是指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D、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16,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与本人,称为(C)

C.间接代理

17,公司职员小王要到山东出差,小李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小王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D)

D、超越代理权

18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A、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19,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法人是(A)A.公司

20,公司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B)B.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1,狭义的公司资本是指(C)C.仅指公司的自有资本

22,某有限责任公司打算与另一公司合并,该合并方案必须经(B)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3,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C)C.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

24,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B)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2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只须提前(B)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以退伙。B.30 日

26,合伙企业下列事务中哪一项可以不经合伙人一致同意(D)。D.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指定清算人

27,普通合伙企业中,以下不属于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是(D)D.技术

28,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中,下列不属于的是(A)A ,口头或书面合伙协议

29,合伙企业中,退伙类型不包括下列(C)C.自动退伙

30,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是,应当符合B.必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无论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违约一方都必须支付给守约的一方。(×)

2.对于悬赏广告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是一项要约。(√)

3.代理人的义务是忠实履行本人的意思。(√)

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5.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可随时撤销要约。(×)

6.强制缔约是合法的。(√)

7.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包括纯获利益的行为。(×)

8.特种买卖分为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和试用买卖。(√)

9.贷款人可将利息于本金中扣除后将钱款借与借款人。(×)

10.试用买卖中,若试用者决定不购买,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11.动产的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2.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不超过20年,即使有书面合同,超出年限也无效。(√)

13.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食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劳动力。(√)

14.合伙人若想聘请外人经管该企业,无须经得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5.对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新的入伙人无须承担责任。(×)

16.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只设下限,不设上限。(√)

17.合伙企业中,竞业和自我交易都是绝对禁止的。(×)

18.若对被除名退伙存在异议,应在接到除名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19.按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股票溢价发行所得会转为资本公积金。(√)

21.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22.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会议为年会。(√)

23.子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均有其独立名义。(×)

24.法定公积金累积达到注册资金的50%后可不用再交法定公积金。(√)

25.分公司的设立须以公司法为依据来设立,而子公司申请即可设立。(×)

26.董事表决权为一人一票制。(√)

2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须设经理。(×)

28.过半数董事出席才可举行董事会。(√)

29.公司设立后即由公司承担责任。(×)

30.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的范畴。

(√)2.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以后,其效力同事前授权的代理行为相同。

(×)3.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有权代理。

(√)4.无权代理人得到本人追认后等同于有权代理。

(√)5.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6.越权代理是无效的,如表见代理就是无效的(×)7.公司的成立是合同行为,而公司的设立是事实状态,具有法律后果。

(√)8.以的组织关系分公司可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它们相当于人体大脑与四肢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它们相当于母亲与儿子的关系。(×)9.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19人,当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2/3时,会议无法召开。

(√)10.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有:1/3的董事认为必要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个。

(√)11.董事会与监事会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12.当公司发生财产纠纷时,公司的主要大股东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而较小的股东则不负有连带责任。

(×)13.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4.原则上讲,文字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15.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16.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17.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函电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18.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19.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0.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协议。

(×)2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2.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资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2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有无限连带责任。

(×)2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由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

(√)25.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6.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入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8.要约的撤销必须是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前撤销有效。

(×)29.在合同订立完毕后,若是变更了合同生效条件,变更后的合同无效。

(√)30..救济、献血和物品借用属于合同法中的单务合同。

合同法 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合同的履行: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要约:指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5.撤销要约:指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6.承诺:指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

7.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8.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合伙企业

认缴:指同意缴纳的出资数额,认缴的出资可能已经到位也可能没有到位。

实缴:指同意缴纳的出资数额,并已经出资到位。

竞业:指合伙人都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公司法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贸易,新设合并又称联合。

收购:指公司出资主动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从而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权。

公司: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股东:指拥有公司股份(票)者,股票则是公司股东的凭证。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规定了公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基本状况。

子公司: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

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4.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该项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的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8.胁迫:在合同法中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9.不可抗力:是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①它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③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其后果的。

10.公积金:公司为了弥补意外亏算,扩大营业范围,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从公司的盈利中提取一部分,不作为红利分配,而保留在公司内部,以备必要时使用的基金。

11.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的言辞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认为代理人具有某种权限,并根据这些权限同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就具备了表见代理权限。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又被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永续公司的商业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定力合同,日后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与本人。

实收资本: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简答:

(一)合同法

1.合同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欺诈并且导致国家的利益受损。(2)胁迫且导致国家的利益受损。(3)恶意串通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2)要式(原则上,非自然人间)。(3)标的物为金钱。(4)一般为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分为哪几类?(1)动产、不动产、权利。(2)定期VS不定期。(3)一般和特殊。

(二)合伙企业

1、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生产经营场所。

2、合伙企业的退伙方式有哪些?(1)协议退伙。(2)单方通知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

(三)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可以概述为哪几个?财产独、责任独、名义独。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在法律地位上说,子公司有独立的名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义。(2)所承担的责任不同。(3)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以公司法为依据来设立,分公司申请即可设立。

3、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1)弥补亏损。(2)扩大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

4、公司的机构有哪几个?权利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合伙企业特征?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2.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3.合伙企业强调的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5.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务的权利。6.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为特定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请简述订立合同的八大条款1.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标的物3.价款4.履行期限5.支付方式6.履行地点7.数量8.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合同无效的原因。1.欺诈、胁迫且损国家利益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3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公司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5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

六、公司的主要特征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4.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七、合营和合伙区别是什么?1.合营企业是为了从事特定业务组织起来的2.合营企业的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相互代理的关系,合营者行为非经授权不拘束合营企业3.保护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

八、公司设立的基本步骤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 2.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 3.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的第一届管理机构 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三、九、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哪几项?(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民事行为)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十、合同的主要特征(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十一、什么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十二、一项有效的要约符合的条件包括哪几方面?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为要约。(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十三、股东大会的权限是什么?

(1)选任与解任董事;(2)决定红利的分派;(3)变更公司的章程;(4)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表册;(6)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

十四、要约的失效主要原因。

要约过了有效期限

要约被有效撤销

要约变为非法,即要约发出后,国家实施的新法使要约非法

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如破产等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十五、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质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十六、公司设立的基本步骤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

(2)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

(3)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的第一届管理机构;

(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十七、企业并购的动机

(1)就企业的增长而言,并购是一种比扩大生产更加快捷的方式,这种方式更加适合于那些谋求扩大规模的企业的需要;

(2)如果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能反映该企业的证券价值,那么,对于企业的增长而言,通过并购则比扩大再生产所花费的代价要小得多;

(3)如果某企业要想获得自己稀缺的资源,例如,某种专有技术与专利权甚至现金,并购是一种最好或者是惟一的有效方法;(4)通过并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增强竞争力,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现有或潜在的竞争。

十八、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哪些方式?

一、是合伙人共同执行。共同执行,即是全体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的执行方式。这是直接体现合伙人平等执行事务权利的普通执行方式。

二、是委托部分合伙人代为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即根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或几个代为执行合伙事务。为了避免各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愿参与企业事务执行时,就可以运用这种方式执行企业事务

十九、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二十、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论述题

Ⅰ论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

公司股东会的职能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主要指公司日常行政性支出,以及相关的费用。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Ⅱ.论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民事能力的限制,公职的限制,经营能力的限制 个人信誉的限制 其他限制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起责任形式与其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的从业人员。

Ⅲ论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 万元股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3000 万元。(3)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 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的其他条件。

Ⅳ 论述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无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论述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3)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公司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5)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

2、公司的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

4)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3、无权代理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形式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股东大会的权限

(1)选任与解任董事;(2)决定红利的分派;(3)变更公司的章程;(4)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

(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及其他表册;(6)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

5、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或条件)

(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6、合同的主要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有以下四个特征:(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7.论述代理人的义务。答:(1)勤勉履行代理职责。(2)诚信、忠实。(3)不得泄露保密情报资料。(4)向本人申报帐目。(5)不得将代理权委托他人。

8.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共同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经营场所

9.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有效期间内进行。(3)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求。

10.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第三篇:国际商法复习材料

国际商法复习材料

1.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也就是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家间就经济、贸易、法律等权利及义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商事惯例(反复使用被各国普遍采纳和接受的习惯做法)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国内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二者立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英美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3)法律结构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5先例约束力原则

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P2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P4

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9商事组织主要类型

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

1、业主制企业

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

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

2、合伙制企业

3、公司

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4、合作社

10公司资本制度,是指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则。

11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1、股东账簿查阅权

2、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

3、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

4、股份公司董监事累积投票制

5、股权收购请求权

6、损害赔偿请求权

7、股东代表诉讼权

8、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9、解散公司请求权12《萨班斯法》评价P22 13代理类型

1、大陆法系

①按照代理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

间接代理: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委托,以代理人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行为后果最终亦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②根据代理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代理人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代理人非基于代理权而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既无本人授权,也没有使第三人可资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假象,而仍所为之代理,其行为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除非本人事后追认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项信赖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2、英美法系

①根据是否披露代理关系以及是否指明本人身份,将代理区分为三种:

指明本人(代表公开姓名的本人)的代理;

披露代理关系但不指明本人(代表不公开身份的本人)的代理;

不披露代理关系但事实上存在代理权(代表不公开身份的本人)的代理。

②根据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而将代理分为有代理权限的代理和无代理权限的代理。

有代理权限的代理指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方式获得代理权限进而形成的代理关系 无代理权限的代理指代理人虽然未通过被代理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而获得代理权限。14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系

根据代理权是否基于委托人自己的意思产生,分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委托人基于其自己的意志而将一定事务托付给其所选择的代理人,由其完成代理事务,又称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代理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非被代理人的授权取得代理权的情形。

2、英美法系

①明示授权:本人以明示方式制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口头、书面、蜡封盖印)

②默示授权:被代理人以其言辞或行动使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受该合同的拘束

③不容否认的代理:一个人以其言辞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地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则他须对该人以其名义所为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④客观必需的代理权: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遇特殊情况时为保全这些财产所必需的代理权。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可以视为具有此种授权。⑤追认的代理:若某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为他人(本人)而非为自己实施了某一行为,而且本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那么该行为就成为本人自己的行为。(追认代理的四个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的。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3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4本人在追认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3、我国法律规定

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代理法律关系

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外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 和 第三人与本人

1、代理的内部关系 ①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

勤勉谨慎义务、诚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申报账目义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不得越权义务、不得越权义务

②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支付佣金或酬劳的义务、偿还代理人为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2、代理的外部关系

①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约或为其他法律行为时,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代理与授权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代理与授权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虽无真实的代理与授权关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②代理人未以本人名义签约或为其他法律行为时,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虽未披露本人身份,但代理人以代表身份签约或为其他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不仅未披露本人身份,也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16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①保付代理人②保兑银行③保险经纪人④运输代理人

2、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

17外贸代理制的主要规则 1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合同信守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19合同的生效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2、当事人应通过要约和承诺订合同;

3、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6、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对价或约因为根据; 20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责任或先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1责任竞合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2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禁令 23对价预约因

(英美法)对价;系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时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因素,是对履行义务一方的某种回报。

(大陆法)约因是指缔约当事人缔约合同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区别于动机,某个具体行为可能由多个动机组成但是行为目的只有一个)24签字蜡封合同

英美法将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与简式合同

签字蜡封合同为正式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甚至也无需将合同交到对方手中,就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下列合同采取蜡封形式:没有对价的合同,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在三年以上的合同,转让船舶的合同

2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SISG)主要内容

该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P162 26贸易术语

E组,(EXW工厂交货),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可,该组卖方责任最小。

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无需办理运输手续,亦无需支付运费。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保费付至),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起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指卖方须承担将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是典型的到货合同。

27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28海运提单的基本特征、种类和作用

1、特征

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提单的特征有:

(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收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

2、种类

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②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③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

④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combined B/L)

3、作用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29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一种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30预借提单

是指在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的情况下就预先签发的提单。

31目前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简介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 《国际货协》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3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代位追偿原则

5、近因原则 33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首先是有偿合同,也是双务合同,射幸合同,此外还是最大诚信合同、诺成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海上损失: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额外费用 3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P212 基本险和附加险 36票据权利

属于债权,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7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38票据瑕疵

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在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39票据丧失 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所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已在客观上消失;相对丧失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如遗失或被盗。40信用证结算特征

1、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2、交易标的物为单据。

3、独立性

41信用证交易原则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即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约定。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议付时,所提交的各种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方予

付款,否则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42托收/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他们之间的主要关系 基本当事人主要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议付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商。4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仲裁不同于调解。

仲裁也不同于诉讼,其与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管辖权的非强制性

2、当事人的自主性

3、审理的保密性

4、程序的高效性

5、裁决的易执行性 44中国及国际上较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

P247中国常设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

45仲裁协议的形式与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表现为两种形式: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协议一旦成立,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变更。2)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手里争议案件,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3)对法院的效力。一,排除其司法所管辖权的效力。二,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依据。46《纽约公约》 P254

海上风险分为: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般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主要有:(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

其他类似事故。外来风险(一般可以预防):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因偷窃、雨淋、短量、玷污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因战争、罢工、暴动、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海上运输险别

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因所承受的海上风险而发生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船舶的部分损失、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所遭受的共同危险必须是真是,而且紧迫的;其行为是有意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资源的,牺牲和费用的做出是为了共同安全。

与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第四篇:国际商法复习总结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总结

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事----包括买卖、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许可证交易、投资、项目开发、货运等一切经济活动。渊源:

(一)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惯例: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制定法; 判例法----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2.合同法的重点(包括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合同履行的原则(法、德;英、美);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各国违约救济方法;合同的消灭)3.合同的概念及成立的要素 概念: 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大陆法:合意(Consensu)。英美法:允诺(Promise)成立的基本要素:

1.Mutual Agreement(共同协议);2.Reality(真实性);3.Capacity of the Parties to contract(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4.Consideration or Cause;5.Legality(Formalization and Content)(合法性)4.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

一、意思表示一致 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到达主义 英美法:投邮主义 ;

二、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是指当事人间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

对价的基本原则:(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约因----法国法中特有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5.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一般规定,自然人中的未成年人、禁治产人都属于缺乏缔约能力的人,对于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情况,可能产生三种法律后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销;无效

(一)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有效合同:

(1)涉及必需物品和服务的合同;(2)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这包括期间较长的或者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未成年人欲撤销这类合同,须在未成年时或成年后的适当时间内进行。

3、无效合同:非必需品买卖和借贷合同是绝对的无效合同

(二)禁治产人

1、大陆法规定:一律无效

2、英美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其被宣告精神错乱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酗酒的人在酒醉时签订的合同可在酒醒后应其要求撤销。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通过它的授权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其公司章程的规定。6.合同的形式

(一)英美法:

1、签字蜡封合同:英国法律规定:转让船舶、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抵押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订立。美国大多数州已废止签字蜡封形式。

2、简式合同:必须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但不等于完全不要式。英国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美国:不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一项要件。但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二)大陆法系

法国:要式合同、商事合同为不要式

德国: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如土地买卖合同要具备法定形式。中国:《合同法》:书面、口头、其它形式 7.合同的内容及构成

(一)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各国均要求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1、英美法:

(1)、被成文法规定为非法的合同无效。(2)、普通法规定几类合同非法。如触犯刑律或民事侵权的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等。

2、法国法

(1)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如毒品(2)合同的约因不合法

3、德国法:法律行为和整个合同内容若违法即非法。

4、中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的构成:

1、明示条款 ;

2、默示条款: 民商事惯例 8.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一、错误陈述:构成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对事实的不正确陈述;

2、这一陈述确实诱引另一方进入合同 ;

3、陈述者在作陈述时有过错 ;

4、原告在情理中相信了被告的陈述

二、误解

1、英美法:身份误解、客体误解、条款误解。法律后果:撤销合同。

2、法国法:误解的严重程度必须达到阻止合意的成立时,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3、德国法:意思表示内容的误解、意思表示形式上的误解。法律后果:可以撤销合同。

三、胁迫和不当影响 9.合同的解除

一、英美法:

1、合同因履行而解除 ;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 ;

3、因合同的受挫而解除 ;

4、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

5、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原因的出现而解除:合并、时效、混同、破产等。

中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情景:(1)一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了经济利益;(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二、法国法:清偿、更新自愿免除、抵消、混合、标的物灭失、取消、时效、解除条件成就。

三、德国法: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10.违约与救济 违约的形式

1、英美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

2、法国法:不履行合同、延迟履行

3、德国法:给付不能、给付延迟 ;

4、中国: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违约的救济:

1、损害赔偿

英美法:损害赔偿的方法是恢复原状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主,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2、实际履行;

3、禁令

4、解除合同(重大违约、轻微违约)11.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 12.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1、其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其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13.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 国际惯例(无)

• 国内法规范----在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14.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1、意定代理:本人的意见表示

2、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二)英美法

1、明示授权:口头或书面形式

2、默示授权:是指本人的授权意图,虽未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明示方式表达出来但其行为或言词使另一人推断自己有代理权,也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3、客观需要代理:是指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4、追认代理

15.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内容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FOB、CFR、CIF •

3、买卖双方的义务 •

4、违约的救济方法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 货物-----一切有形的动产。

• 特点------货物跨越国境的买卖关系。17.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参加的国家不多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1.1.生效

1、宗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2、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公约》用排除法列明了七类货物不适用公约调整。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当事人:《公约》规定: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在要约未生效前,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撤销:要约已生效,承诺通知未发出。但是: A、明示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 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

3、要约的终止:被拒绝、过期、反要约、撤回、撤销 19.要约的消灭的原因有:

•(1)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 •(2)因要约期间已过而消灭; •(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消灭;

•(4)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而消灭。20.承诺

1、承诺的有效条件

•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 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④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生效时间:投邮生效(英美法)、送达生效(大陆法)、了解生效(意大利)• 《公约》:送达生效

21、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国际商业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3)202_年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 202_术语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2、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组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

D组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23.几种主要价格术语 • FOB,CFR,CIF • FCA,CPT,CIP • 区别: •

1、在适用范围上:FCA、CIP、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OB、CFR、CIF主要适用于海运。

2、在交货地点上:FCA、CIP、CPT在内陆,后者在装运港。

3、在风险转移上:FCA、CIP、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线,后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为界。24.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一、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

二、支付方式:

1、汇付:信汇、电汇、票汇

2、托收:《统一托收规则》: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 当事人:付款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 •

3、L/C:UCP600 • 银行信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议付行、通知行 25.托收的定义和基本做法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基本做法: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 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26.托收业务流程

27.跟单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fter sight , 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请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iptance ,D/A)•

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28.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29.信用证

(一)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信用证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付款人只能是银行。(银行信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根据买卖合同又独立于合同)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银行凭单付款,不问货物)30.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

1、英国:

• 《英国货物买卖法》区别特定物与非特定物的买卖

•(1)特定物----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货物所有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愿转移时移转。

•(2)非特定物----在货物特定化以前,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

2、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

3、法国:《法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德国:《德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是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而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

5、中国:

•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的转移 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2.在途货物的交货;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3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的分类: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另单运输、件杂货运输)2.租船运输

32.关于提单的3个国际公约

33.提单的定义和种类 • 提单的定义

• 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单证。(功能定义)• 提单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运输单据区别 的关键:交货凭证、可转让 • 提单的种类

•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shipped B/L,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named B/L, order B/L, Blank B/L)•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lean B/L, foul B/L)• , charterparty B/L)• 其他特殊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34.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时间、内容、主观标准

2、管货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标准、内容、时间

35.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 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36.国际货物保险的定义和种类

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约定的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37.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 绝对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披露(disclosure)– 陈述(representation)– 不得违反担保

• 保险利益原则 •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38.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

–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 被保险人对下列事项具有可保利益:

– 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 – 担保物权和债权

– 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的利益或期得利益

39.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

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2、关系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是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二、国际货运保险合同中的有关用语

1、保险标的----国际货运中的货物及其有关责任

2、保险价值----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的总和。

3、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

4、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变更(保险事项、保险责任的变更)和转让(背书转让)4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

1、保障的危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恶劣气候、沉没、搁浅、触礁、碰撞、失踪、破船

•(2)外来风险:是指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失火、偷窃、提货不着、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等。•

2、保障的损失: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船方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 共同海损----通常是由利害关系人船方、货方和运输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41.承保风险

• 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外来风险 • 海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 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特殊的外来风险 42.损失

分为:(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43.共同海损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 共同海损定义: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何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 在;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具有效果。44.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比较

45.代位和委托

• 代位权(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海上保险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能附加任何条件;(4)委付须经接受方接受为有效。代位与委托的区别:

• 代位产生的原因是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委付是发生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产生的;代位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接受,而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有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46.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icc 基本险别:平安险(FPA)、水渍险(WPA/WA)、一切险(AR)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47.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简写F.W.R.D.)③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④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⑤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⑥破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⑦串味险(Risk of Odor)

⑧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⑨钩损险(Hook Damage)

⑩包装破损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⑾锈损险(Risk of Rust)•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48.特别附加险

• ①交货不到险 • ②进口关税险 • ③舱面险 • ④拒收险 • ⑤黄曲霉素险

•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49.海洋货物保险条款(ICC)

• 协会货物条款(A)——ICC(A)• 协会货物条款(B)——ICC(B)• 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恶意损害险条款

说明:前三项可以独立投保;第四、五项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也可单独投保;第六项只能作为附加险别投保。50.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法----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产品责任法重要的术语

(一)产品 美国: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及天然产品。欧洲:产品----一切可移动的物品。

(二)缺陷

美国:两个标准

1、产品安全性的期望-----是指一项产品应该具备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在可预见的该 产品的可能使用范围内认为它应该具有的安全性。如果产品不具 备此种安全性就被认为是有缺陷。

2、效益一危险 性分析(Benefit-Risk Analysis)。据此 , 法院如果认为某项产品对社会的用途远超过其具有的潜在的危险性就不认为它有缺陷;反 之 , 则视其为有缺陷的产品。这一方法常被用来判定某项产品的设 计上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因此 , 产品责任法中所指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 性 , 这与买卖法中所讨论的产品的缺陷不尽相同。后者所指的缺陷 范围较大 , 包括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形。(三)生产者(Producers)多数国家产品责任法中的 “ 生产者 ” 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产品的制造者 , 而应理解为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予负责的主体 , 它可能包括生产或销售过程中任一环节的经手者 , 即原材料或零 部件的制造人或供应人、成品的制造人、批发人、零售人、检验人、运输人或修理人等。不过 ,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 “ 生产者 ” 却仅指 产品的制造者。(四)产品消费者(Consumers of Product 〉

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 “ 产品消费者 ” 不仅指可预见范围内的产品实际使用者 , 而且还包括可合理预见范围内的使用者亲友 , 甚至旁观者〈 by-standers)。这些 “ 产品消费者 ” 因缺陷产品遭受了损害 , 便可以以原告身份向存关 “ 生产者 ” 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五)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产品责任指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 该产品 的生产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 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归责原则

美国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产品责任法实际上是由联邦和州一些制定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和具有先例约束力的有关判例所构成。

(一)过失责任理论 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可以有关责任方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小心谨慎之责这一法律义务,以致使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 这就是过失责任理论。

但原告必须证明 : 被告负有小心谨慎之义务;被告因粗心大意的过失行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原告受到了伤害;原告的伤害与被告的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被告的过失而使产品产生缺陷是造成原告伤害的近因。过失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是原告需证明被告在生

二、销售某一产品全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过失,即主观上有过错,致使本来能够避免的危害未能够避免。案例:

康特尔诉阿麦利隆五金制品公司案(1979)原告康特尔(Cantreil)因所使用的由被告之一的沃纳公司(Werner)生产的梯子突然断裂而被摔伤 , 遂以违反担保为由对梯子的生产 者沃纳公司、批发商阿麦利隆五金制品公司以及零售商摩尔公司(Mooce)提 起诉讼。

堪萨斯州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上述二销售商无过错 , 免于承担责任 , 而判决被告沃纳公司违反担保义务。该发生断裂的梯子是 MarkV型铅制小型家用扶梯。在此梯子的包装纸板上印有 “ 品质精良、轻便、耐用、安全 ” 等 , 字样 , 而且此梯子的使用说明书明确标明它能承受 200 磅以上的重量,并注明 ” 生产者保证梯子在被加以正常使用时没有材料或制造工艺上的缺 陷 "。法院认为这些说明构成了明示担保。原告体重只有 165 磅 , 事故发生时 原告并未在不正当地使用梯子 , 且梯子当时的情况与其离开被告工厂时完全 相同 , 故判决该公司违反了担保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错误说明理论(Theory of Misrepresentation)

错误说明理论----产品的销售者如果通过口头形式或通过广告、产品宣传手册、价目表等书面形式就其出售的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做出了错误 的说明 , 且买方之所以购买某一产品就是因为依赖了该种说明 , 那 么受此产品伤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四)严格责任理论(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

1、严格责任----是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必须承担的一种绝对责任。

2、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并非要求有缺陷产品的销售方承担无条件的绝对责任。原告只是无需证明被告有过失 , 但仍需证明产品有缺陷 , 且原告的伤害与该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3.原告在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时 , 虽无需证明被告有过失 , 但仍需证明下列几个要素 : 〈 1 〉被告是专门从事销售某 种产品的商人;

(2)产品到达买方时的状态与其被出售时的状态相比未发生重大 变化;(3)产品处于一种有缺陷的状态;(4)这种缺陷 使得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其财产处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5)在产品的缺陷与原告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被告-----受害方依严格责任理论可起诉的被告方包括产品的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 以及批发商 和零售商 , 甚至 是产品的出租人。原告----是可以被合理预计到会因产品有缺陷而受到伤害的任何人 , 包括产品的最 终消费者或使用者 , 有的法院判决将旁观者也列入该理论所保护 的范围之内。5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一)过失责任中被告的抗辩 1.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

又称为原告的过失分担。这是指受害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加害 产品的缺陷未能发现或对于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未能适当地加以 预防 , 应承担一部分责任。2.危险的承担

这是指原告明知产品危险仍自动或故意加以使用致使其受到伤害时 , 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3.明显的危险与非正常使用

美国有些法院 常以产品的危险十分明显为由拒绝判给原告任何赔偿。另外 , 也有的法院以产品使用者未将产品按其本来的目的加以使用或使用方 法明显不当为由要求原告自负责任。(二)担保责任理论下被告的抗辩 担保责任可在双方的合同中加以限制或排除。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 原告以担保责任理论为依据起诉索赔时 , 被告可以担 保已被限制或排除作为抗辩理由。但一般来说 , 法律不允许卖方明 确限制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尤其是不能排除其产品造 成人身伤亡方面的责任。(三)错误说明原则中被告的抗辩 1.吹嘘

2.原告没有依赖错误说明(四〉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的抗辩

严格责任理论对原告最为有利。过失责任中被告的许多可行的抗辩理由不适用于严格责任 , 特别是被告一般不能以原告自己 的过失行为作为抗辩。但美国多数法院承认 , 危险的承担可以作为 一种有效的抗辩。55.主体范围

(一)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在美国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导致损害的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批发人、经销人、零售人、检验人、运输人、仓储人等一切经手产品的人。(二)受保护主体 受产品责任法保护的主体----为产品的购买人及其亲友和客人、可预见范围内的过路行人等。上述人员只要遭受了缺陷产品的不法损害,即可作为产品责任诉讼中合格的原告。56.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缺陷产品造成的可预见的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害损失。但在特殊案情中还可能包含惩罚性赔偿。

(一)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和康复费;因伤而耽误的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肉体伤残痛苦的补偿;伤残带来自卑感等精神痛苦的补偿。其中 , 精神痛苦的补偿数额在很多案件中被判得很高。(二)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三)惩罚性赔偿

在产品责任事故性质异常严重的案件中,受害人除可以要求一般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外 , 还可以提出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则由陪审团决定,美国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57.美国产品责任法律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 •(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58.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征

•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仲裁员审议,并作出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

2、特征

•(1)仲裁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2)有较大的灵活性。

•(3)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59.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一)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自然人、法人、其他法律实体,其法律地位平等)

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投资争议)•

(二)按参与仲裁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不同 •

1、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 •

2、争议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

(三)根据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的不同 •

1、临时仲裁机构 •

2、常设仲裁机构

60.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则

(一)国际公约

• 1、1958年《纽约公约》 • 2、1965年《华盛顿公约》

• 3、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二)国内仲裁立法

• 中国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

• 1、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一般常设仲裁机构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61.仲裁规则的特点: •

1、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拘束力

2、这些仲裁规则的适用不得与进行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相抵触 62.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及其作用

一、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 •

2、协助仲裁庭的组庭工作

3、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

二、常设仲裁机构的作用及其实现 •

1、在起草仲裁协议中的作用 •

2、在选择仲裁员方面的便利 •

3、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

4、在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作用 6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1、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排除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3、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要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 •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1、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被有关国家承认而对任何人都无约束力的情形。

•(1)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

•(2)订立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协议中所指定的仲裁人不存在(但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并无次规定,法国有这项规定)。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而独立存在 •

3、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由于出现某些法定事由而使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失去效力的情形。

•(1)各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终止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未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还积极参与诉讼程序。•(3)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指定仲裁员责任。•(4)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庭不存在。

•(5)仲裁裁决未能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作出。

•(6)当事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请仲裁。各国一般将法定的仲裁时效规定得与诉讼时效相同。•(7)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不是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唯一机构,但法院是仲裁协议确定的终局机构。•(2)仲裁机构

五、仲裁协议的作用

1、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

3、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4、作为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二)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仲裁条款和单独仲裁协议

七、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事项:民事、商事争议大多数能提交仲裁。但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争议、配偶关系、收养关系和监护关系等亲属关系纠纷、工业产权纠纷、破产案件、证券案件等不得提交仲裁

(二)仲裁地点----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选择在何地仲裁,就意味着要适用该地的仲裁法和仲裁程序规则。当事人一般都力争在本国仲裁。•

(三)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 •

(四)仲裁员的确定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约束力。

八、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法律适用、裁决效力 64.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特殊性

• 1.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则并不是确定解决争议实体法的惟一根据,仲裁庭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借助任何冲突规则直接决定适用的实体法。

• 2.即使是通过冲突规则确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则还需要解决“二级冲突”(Cnflict“an premier degre”),即冲突法规则的选择和适用的问题。

• 3.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由商事仲裁的自治性所决定,“意思自治”原则被作为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选择根据。

• 4.仲裁庭的管辖权是由仲裁协议授予的,除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特定的统一实体法规则以外,它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

• 5.仲裁庭所适用的实体法,除国内规则以外,在许多案件(如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中,还可以适用国际规则(如国际法,包括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等)。特别是在处理特殊案件时,仲裁庭还可以根据需要适用所谓“并存法”(Concurrent Law,或称“混合法”),即将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同特定国家的国内法结合起来加以适用。

• 6.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主要限于具有“法律”意义或属于法律范畴的实体规则外,还包括由当事人协议决定或由其授权经仲裁庭决定适用的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的或者叫“非法律性”的实体规则,如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商事习惯法(Lex Mercatoria)、合同条款以及公平与善意原则等等。

• 7.仲裁庭对于争议的案件可以不依据任何法律规则作出裁决,如友谊仲裁;或者在合同条款详尽和完备时,无需选择争议的实体法,而依据合同条款作出裁决。

65.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方法

•(一)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

•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给予当事人协议选择实体法的权利,几乎是世界各国普遍一致的做法,也为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国际性仲裁规则所承认。而且,只要当事人表明了选择某个法律体系的意图,仲裁庭直接承认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效力。

•(二)依据冲突法规则来确定

• 当事人没有明示的法律选择时,仲裁庭就肩负着选择仲裁实体法的任务。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角度来考察,主要有以下4种选择: •(1)适用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 •(2)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 •(3)适用裁决执行国的冲突规则;

•(4)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规则。•(三)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

•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根据冲突规则确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但它也有不少缺陷。• 最近几十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直接适用国内法实体规则”的方法,即仲裁庭是根据案情需要,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规则。这既可以使仲裁庭摆脱确定和适用冲突规则的麻烦,又能满足国际商事仲裁自身对仲裁实体法的需要,扩展了适用实体规则的范围。

• 能够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已被许多国家在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中所采用。• 直接适用实体法的方法突出特点表现在: • 1.仲裁实体法选择程序的简便性。• 2.仲裁实体法适用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些不合理性。66.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 •

一、仲裁庭的组成

1、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

2、独任仲裁庭 •

二、仲裁员的资格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与所审理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中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

三、仲裁庭的管辖权----依据是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有效的协议)•

四、仲裁庭的权利与义务 •

(一)仲裁庭的权利

1、权利的来源(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2)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3)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

2、权利

•(1)决定其管辖权限

•(2)决定仲裁程序和证据事项

•(3)作出保全措施和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 •(4)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5)作出决定仲裁裁决的权力 •

(二)仲裁庭的义务 •

1、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

• 国际商事仲裁大多由常设仲裁机构审理 •

2、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

• 独立、公正地审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案件,及时作出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3、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67.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1、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现存的有关部门争议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 申请书内容: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诉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关于案情的说明和各方当事人的争执点;申诉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有关证据;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姓名等。•

2、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 仲裁的答辩----是被诉人针对申请人的指控和要求而作的答复和辩解。• 仲裁中的反诉----是指被诉人以申诉人为被诉人,针对申诉人原诉依据的同一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而提出的与申诉人原诉请求相对抗的反请求,其目的在于抵消申诉人的原诉请求或维护自己的其他有关的正当权利。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

1、审理----是指仲裁庭对案件所作的审查和核实活动的总称。•

2、仲裁审理的方式----口头和书面。

3、临时性强制措施----如扣押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中的财产等。•

4、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三、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所作出的处理结论 68.仲裁审理的程序

69.仲裁审理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具有阶段性和程序性;参与人具有综合性;

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补充;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补充 70.撤回仲裁申请、和解、调解

71.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种类

4、仲裁裁决的意义

72.涉外仲裁概述

1、如何理解涉外仲裁的含义?

2、涉外仲裁受案范围

73.涉外仲裁程序

1、涉外仲裁中的简易程序的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我国涉外仲裁中的通常程序

74.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75.仲裁裁决及效力

•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此项决定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 仲裁裁决可分为最终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追加裁决 76.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具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在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若达不成一致意见,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应当有同意该裁决书内容的仲裁员签署。

77、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异议

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

2、仲裁程序不当 •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约定或应当适用的法律不符

• 以上情况均应当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如能证明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法院就可裁定撤销仲裁庭已经作出的裁决。

78.有权撤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一般是仲裁所在国的法院 79.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一)执行地国的国内法----各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般不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争议实体问题进行司法复审,而只是依据本国法律或有关部门的国际公约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司法复审。•

(二)执行地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80.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 申请人只要向执行地过的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经公证的裁决书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之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 法院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五种情况:

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适用的法律是无行为能力者 •

2、被申请人未能得到仲裁庭的适当通知 •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或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被撤销

第五篇:国际商法

一、名词解释:

1、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类型。

2、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在一定区域或处所,代表被代理人从事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商事行为。

3、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4、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5、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

6、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8、债权让与:亦称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依约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债权的行为。

9、调解解决:是指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解人)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10、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运用各种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商务及与商务有关的活动。

1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P102、有效要约须具备哪些条件?P72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P119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P111P1235、什么是合同?合同的特点是什么?P68P69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方违约后卖方的救济方法做出了哪些规定?P1347、有效承诺须具备哪些条件?P758、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P1729、简述票据的特征。P14810、什么是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P11411、美国严格责任中免责有哪些理由?P18312、简述票据法律关系。P15012、产品责任法有哪些法律特征?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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