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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2-100572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3 00:30: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时间:202_-11-28作者:张红刚

来源:正义网

河北省检察系统开展支农惠农资金监督检查活动以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结合定州市近两年来涉农补贴资金种类多、涉农补贴款数额大、涉及部门多的现状,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狠抓成效,由反贪局抽调五个小组对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机具补贴、畜牧补贴及家电、汽车下乡补贴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2_年7月,在保定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处了定州市农机部门六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帮助他人销售农机具后共同受贿二十余万元的窝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庆波,定州市农牧局原副局长(正科级),犯罪嫌疑人白耀辉,定州市农牧局农机推广站站长,犯罪嫌疑人徐景伟,定州市农牧局农机管理科科长,犯罪嫌疑人代伟,定州市农牧局农机推广站副站长,犯罪嫌疑人甄兵祥,定州市农牧局副科级科员(协助副局长日常工作),犯罪嫌疑人白志奇,定州市农牧局农机管理科副科长。

犯罪嫌疑人李庆波、徐景伟在定州市农牧局任职期间,共同预谋利用负责节水精播项目工作之便,擅自决定将省里推广的节水精播机调换成普通型号的播种机为生产厂商多谋求利益,待生产厂商得到利益后再向其收取好处费。202_、202_年共收取生产商好处费两万五元,除将其中的一千元用作科室经费外,其余两万四千元被李庆波、徐景伟等人俵分。

202_年犯罪嫌疑人李庆波、白耀辉、徐景伟、代伟、甄兵祥、白志奇等在定州市农牧局任职期间,共同预谋利用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之便,为经销、生产享受补贴农机的农机经销商和生产商等多挣取利润,待经销商、生产商获利后,向经销商和生产商收取好处费共计十九万八千元。收取后由犯罪嫌疑人李庆波、白耀辉、徐景伟、代伟、甄兵祥和白志奇依据其在农机补贴工作中的分工和所起作用将十九万八千元赃款俵分。判决情况:李庆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白耀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徐景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代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甄兵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白志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特点一:犯罪具较大“危害性”

此案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损害了国家形象同时也极大的侵害了农民利益。自202_年国家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以来,由国家支付涉农补贴款、涉农补贴项目广泛,目的是为了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而这样一项支农惠农政策却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节水精播”项目是我省202_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支农惠农补贴项目,补贴款由省财政支付。节水精播机的补贴额度要比普通播种机的补贴额高出很多,但这种机型适用于缺水的山区作业,对于平原地带不太适用,但这高额的补贴使生产厂家看在了眼里,各找门路大力推广业务,与各地农机部门负责人员联系,业务员们的推广承诺使农机部门的负责人员心知肚明,利益随之而生,同时也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执行者损害了政策法规执行的严肃性,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原意,将老百姓对国家政策的认识带入误区,进而使得老百姓对国家所制定的政策的公信力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必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特点二:犯罪行为具有“广泛性”

通过办理此案发现涉农案件中犯罪行为呈多样化,犯罪人员的范围及层次也呈现出广泛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从办理案件过程中看到行贿受贿以及贪污行为不再仅限于生产厂家及经销商与农机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各种层次的人群中。如: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 1

将补贴指标给亲朋好友谋利,本不需要该机具,却以补贴价购买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再出售给真正需要机具却拿不到补贴指标的农户从中谋利。又如经销商利用与农机部门的良好关系用借来的身份证多占补贴指标按补贴价格购机后又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真正所需的农户继而谋利等。行为多样,人员广泛,而这种广泛性还体现在了国家农机补贴项目的种类上,从国家补贴目录中不难看出,农机具各种各样,成百上千种,这也给想从中谋利的人员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国家的补贴款有定额但对于补贴到哪种产品上没定额,职能部门自主决定权就具有了伸缩性,它可根据情况将国家的补贴款进行分配,农机具机型配备指标的多少就被控制,就会加大农机生产厂家的竟争,当然利益也就与之挂沟。

特点三:犯罪手段具有“隐避性”

农机补贴项目工作由农机部门管理负责,“节水精播”项目由该局管理科负责开展。农户申报后,管理科人员负责审核申报,并指定经销商,一切合乎规定,没有发现犯罪迹象。而有的院已查出:“节水精播”项目中造假骗取补贴款案件,农机部门人员伪造人名申报购买该机型后,由该部门人员将购回的“节水精播”机分到人头上,各自出卖获利,另有购机后廉价卖给经销商,经销商出售获利后与农机部门人员均分,犯罪手段不一。我们了解这种情况后,迅速展开工作,按申报的人名走街串户核实真伪,核实中发现,农户是真,但“节水精播”被“偷梁换柱”。农户都买到了精播机但并非是我省补贴项目中真正的“节水精播机”,特殊“节水型”全部换成的“普通型”,因为两种机型的补贴额度有差别,厂家获利后将好处费给了农机部门的人员,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并且手段隐避,这是此案特点之一。

特点四:团伙犯罪的“必然性”

办案中发现,此案的完成仅靠一个人的力量不行,需要分工合作,联手完成。在我市农机补贴项目上,各种农机补贴项目主要由农机管理科和农业推广站管理负责,所有农机补贴都必须经两部门之手才可获得。各种农机生产厂家业务员首先要找到主管农机的负责人即主管农机的副局长,暗示中达成利益共识后,由主管局长与管理科长和推广站站长依职权及所负责的项目共同预谋如何操作实施,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共谋议项转授给本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操作实施,所有参与人员均能从厂家给的好处费中获利。整个过程不难发现此案件的完成只有各部门人员联合才能完成,形式的合法性掩盖了其背后的“暗箱操作”,国家给农民的钱被侵吞,而团伙作案也呈现了它的必然性。

特点五:犯罪行为突出“职权性”

此案的另一大特点体现在“职权性”,以“权”换“钱”,即农机部门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交易。我市的农机经销商数十家,竞争激烈,而能够经销到农机补贴项目中的农机具业务成了众多经销商的竞争目标。“宁可不挣钱也要给农机拉关系,拉上关系后不怕没钱挣”这是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个经销商所说的。可见,其中的奥妙之处也只有业内人士深知了。办案中了解到,国家补贴目录中的各种农机具均由经销商代理,而农户要想享受到补贴就要到农机部门指定的经销户处购买,否则购买不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而经销商销售的补贴农机数量越多其获利越大,因为厂家会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补贴提单给其一定比例的返利。如:一台联合收割机可返给经销商30%的利润。经销商获取返利后按每台的价格给农机负责人员出取好处费。生产厂家汇总补贴提单后向国家申报补贴。三方受益,利益的最大化,将国家的惠农政策贬了值。这一特点看到制度的缺失让“职权”过于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让农民受益,不能有利的贯彻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

三、由本案引发的思考及对策

1、应科学制定现实有效、操作性较强的支农惠农政策。一项政策从上到下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应考虑到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节水精播”项目中看到,此种机型不适于大泛围推广,制定政策文件及落实时应有预见性,而不应将是否执行此政策的自主决定权下放给基层职能部门,使权利自由化,要从政策源头上进行制约,就会降低犯罪的发生情形。

2、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202_年国家将部分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权下放给了基层农机部门,由各县市依据其各自的需求决定将该资金补贴在何种农机具上,虽然增强了该补贴项目的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同时赋予各基层农机部门的权力过大,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3、加大对国家支农、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广大农民由于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够,没有意识到这是国家对广大农民的扶持和帮助,而是认为如果没关系就得不到这些补贴,于是部分有购机需求的农户为买到有补贴的农机具还要托关系、找门子,甚至还要请客、送礼,使得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成了一些干部吃、拿、卡、要的工具,这些干部从中得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谋求更大的利益,以至于到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4、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农牧局等组成的联动监督协调机制,把农机补贴资金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警示教育和纪律整顿,在该系统内部开展自查自究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第二篇: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调查

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调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2_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短短6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7000万元增加到202_年的130亿元。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结合在农机系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该系统案件类型、案发特点、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案发特点

(一)犯罪主体、手段多样。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触及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三个罪名,其中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农机主管部门,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是源于手段种类多,通过对犯罪类型的分析,农机补贴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特别是前者,根据回扣的收取方式和最终去向的差别,分别构成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

(二)犯罪对象与农机补贴款具有关联性。农机补贴从原来每年数千万到202_年补贴130多个亿,巨大的变化引起了各方高度的关注,该领域的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套取农机补贴款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了农机补贴。由于每年中央下拨各省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其中如果出现虚报冒领的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再如,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贿款都是经销商个人的钱财,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在农机补贴中“埋单”,因为经销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提高农机产品售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给购机农户,进而也就缩小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

(三)贿赂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商品回扣,以及收受购机农户的“好处费”,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在被调查的农机主管部门中,从202_年至202_年间,每年都有10余家经销商给予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回扣。对此,有的农机经销商反映:“虽说我的农机产品很受农户欢迎,也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如果我不拿„农机推广费‟,农机部门照样以我的产品不适合本地生产为由,把我排除在当地市场之外,况且农机70%的货款是先由农机局代收的,我要不给他们回扣,那70%的货款会被推迟给付,我的资金就无法周转。”由此看来,农机部门不仅决定着企业能否进入这个特定的农机市场,而且还卡住了企业资金的周转,这就难怪农机补贴领域形成了如此牢固的“潜规则”。

二、犯罪原因

(一)利益驱动,权力寻租。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收取货款。

上述三项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突破百亿元后,巨大利益的诱惑使某些农机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借审查购机农户资格的便利收受农户的好处费等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的表现。

(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在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农机补贴款从中央下拨到各省,资金流转过程并不经过市、县。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的设计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伙同经销商编造虚假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言堂”,其他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形同虚设,成为了“一把手”的傀儡。

(三)法律观念淡薄。在农机部门,个别人员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有的甚至扬言:“我们单位从上一任领导就是这样,也不好改了,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行为上已经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三、预防对策

(一)减少中间环节,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中间环节过多、行政权力干扰,是诱发农机部门及其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农机补贴政策的设计上应逐渐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尊重市场规律,给农机主管部门一个准确的定位。

农机主管部门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局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这样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农机局借助签合同之机,以“农机推广”为由,指定农民购买某一种特定品牌的农机产品,消除农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农户的权力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二)明确权力界限,还权于民。扩张是权力的本性,如果不加限制,任何权力都会“出轨”而侵入私权的领域。以农机部门的农机推广职能为例,这项职能本意是,农机部门通过在信息流通、监督管理等职能方面的优势,努力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将适合农业发展的农机设备和技术介绍给广大农户。然而,由于该项职能缺乏明确限制,一些农机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甚至背离了职能设置的宗旨,以服务为名,搞权力补贴、人情补贴,变惠“农”为惠“己”。因此,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当对类似农机推广这样的“模糊职能”明确化,指出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特别对不可为的行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机制,不给个别部门和人员留下制度漏洞。

(三)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过程。农机部门可以尝试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配备专用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视频摄像头等设备,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同时,还要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农机交易所受理农户申请,根据优先条件和报名先后次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笔者认为,农户购买补贴机具的具体操作程序可以设计为以下步骤:(1)咨询了解政策;(2)看样选机、确定机具规格型号、与供货方在限价内议价定价;(3)现场拍摄购置农民数码照片,连同有效证件提出购机申请,上传购机管理系统;(4)交易所进行资格初审,签订补贴购机申请;(5)省、市农机局市场监管员网上核审,购机补贴申请(协议)生效,向供货方下达供货通知单;(6)购机户向供货方缴付购机差价款,供货方出具发票;(7)购机户持供货通知单、购机补贴申请(协议)表、缴付购机差价款发票到供货处办理提货。(作者单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检察日报

第三篇:农机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是我国“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自202_年政策的实施以来,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粮食厂量逐年攀升,农民收入大幅提高,巩固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

现状:由于我国的国情,农民占了总人口的大部分,农业的发展关乎到了国家的发展,政府通过大量的惠农政策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也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策略。在此期间,农民加大农业机械投资力度,增加耕种面积,加大先进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力度,促进了玉米,水稻耕作机械化技术的提高。而近几年农机补贴政策的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激发农民购买大型和新型机械设备,有力的增强了农业装备实力,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和利用率。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合理,作业水平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不断提高的机械化水平减轻了农民了劳动强度,节省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但是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从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补贴发放不到位,农民缺少经验,补贴资金不足,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意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只有在不断地发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广大的农民带来利益,带来农业经济的增长。本项目定位于研究农机购置政策,并探索如何才能更好的发展,如何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将深入到乡村,以理论探讨、分析及问卷调研、访谈的方法,调查并研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该政策带给农民及农业发展的影响,并认真的分析其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该政策,关注老百姓提出的要求,把真实准确的情况记录下来,帮助政策的落实!并且对我们加深了杰经济学知识有重要的意义,对提高我们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四篇: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会”代表委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结合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分析和研判,开展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将我市202_年至202_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

罪情况分析如下:

一、202_年至202_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202_年至202_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共立办职务犯罪案件89件96人。其中,202_年11件11人;202_年17件17人;202_年38件38人;202_年23件30人。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统计分析,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贪利型职务犯罪,受贿犯罪比重大。其中贪污犯罪案件18件24人,占20.2%;受贿犯罪60件60人,占67.4%;同时触犯贪污、受贿两个罪名的案件5件5人,占5.6%;挪用公款案件2件3人,占2.2%;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占2.2%;行贿犯罪案件2件2人,占2.2%。

(二)从发案单位性质来看,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范围广,但相对集中。89件案件所涉及的单位或领域包括党委、政府机关、交通、卫生、移民、国有企业、国土、教育、乡(镇)、村等。这些领域或单位均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有的是单位办公楼建设、有的是职工宿舍、也有的是道 路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案件相对集中的部门或领域一是政府机关,共19件19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21.3%;二是交通系统,共21件21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23.6%。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科级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突出。89件案件中,涉及正科级领导干部28人,占立案人数的29.2%;副科级以下干部50人,占案件总数的52.1%;处级干部5人,占案件总数的5.2%;专业技术人员7人,占7.3%。

(四)从发案环节来看,职务犯罪几乎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其中,发生在工程招投标环节的案件25件;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指工程建设中的款项拨付、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的案件49件;征地拆迁环节17件;检查验收环节4件。

(五)权钱交易特征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在工程建设中,单位“一把手”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现象突出。89件案件中,涉及“一把手”犯罪33人,其中31人受贿,2人贪污;二是发案环节相对集中于招投标环节、工程款拨付环节和工程建设环节,其中,招投标环节25件,占28%;工程款拨付和工程建设环节49件,占58%。

(六)犯罪金额呈上升趋势。其中,202_年涉案金额211.8万元,人均犯罪金额19.26万元;202_年涉案金额290.46万元,人均犯罪金额19.36万元;202_年涉案金额535.5万元,人均犯罪金额21.99万元。

二、发案主要环节及其表现形式

工程招投标环节。作案方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故意拆分整体工程,规避招投标,从而利用权力使潜在的中标人中标,从中收受贿赂。如鲁甸县原电力公司经理桂某受贿案,在该公司及下属部分乡镇供电所办公用房建设中,故意把工程拆分为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并在预算时将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规避招投标,在发包时从中收受贿赂。二是以合法的招投标行为掩盖私下的交易行为。如202_年永善县院查办的赵某某受贿案件,整个案件的招投标行为合法规范,但行、受贿方却在招投标之前已私下进行了行、受贿行为,后续的招投标却使得私下交易更为隐蔽,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

征地拆迁环节。征地拆迁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作案手段主要是篡改原始调查数据、抬高被征土地级别和林木类别,虚报冒领实施贪污或受贿行为。如202_年-202_年,在水麻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水富县两碗乡“支路办”主任谌某某和国土所所长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高土地等级、虚报征地面积、将灌木林变更为三级旱地或者变更为用材林等方式“帮助” 村民黄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温某某、余某某等人多获取赔偿补助款,村民黄某某、魏某某等6人为表示感谢,分别送给谌某某、杨某某贿赂款共计45200元。又如镇雄县院查处的邓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据查,征地工作开始后,因邓某某等征地组成员吃住于周某某家,周便提出请邓等人在丈量、登记时对其和亲人给予关照,致使周某某、其兄周某某、其妻弟朱某某、朱某某等四户的土地和树木类别数量被抬高、增大,实际领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110071元,超额获得58950元。事成后,邓收取上述

第五篇:农机补贴

《安徽日报》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今年全国补贴资金量继续增加,我省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5.3亿元,比去年第一批增加8千万元,省财政安排补贴资金1千万元,全年资金总量预计将超过7亿元。

随着购机补贴政策的深入实施,政策影响力越来越大,作用范围越来越广,惠泽千家万户,也成为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在202_年各地实施补贴政策之际,我们在此对历年政策效果进行回顾,对今年政策进行解读,希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此项政策,继续加强政策监督,确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下去,政策实惠完全到达农民手中。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_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问答

1、我省202_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是多少?

答:我省202_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亿元,比上年增加8000万元。

2、哪些地方的农民可以申请购机补贴?

答:我省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以申请购机补贴。

3、是不是任何农户购买农业机械都有补贴?

答:不是的。因为补贴资金有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前还不是普惠制,不是所有想购买农机具的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

4、是不是购买什么样的农业机械都有补贴?

答:不是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购机户,向户口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提交申请并通过抽签等方式取得补贴指标后,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才能享受到补贴。

5、购买哪些机具能享受补贴?

答:今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3个小类95个品目机具,较上年增加了抗旱、粮食生产等亟需的6小类19个品目,详见《安徽省202_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6、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不超过机具在我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一般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粮食色选机补贴额不超过4万元,详见《安徽省202_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省财政对我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进行累加补贴,旋耕施肥播种机、深松机总补贴测算率为50%,其中:中央资金补贴30%,省累加资金补贴20%;水稻插秧机、育秧机组总补贴率为40%,其中:中央资金补贴率为30%,省累加资金补贴率为10%。由于省级叠加资金有限,所以在享受叠加补贴时,按照先买先补,补完为止。

7、能否通过经销商获取购机补贴指标?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由县级农机化部门负责办理,农机经销商无权办理(或代办),也无法保证购机农户获取购机补贴指标。

8、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是否有台数限制?

答:对于农民(包括合作组织、大户),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并在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示。

9、哪些农户可以优先获得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补贴对象,如何保证公正、公平、公开?

答:农业部、财政部《202_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获得补贴。

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申请购机补贴农民(包括合作组织、大户),均要在当地纪委、监察、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来确定补贴对象,要保证每个申请购机的农民机会均等,对中签的购机农民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名单不允许更改,放弃购买的资金要与下一批补贴资金合并后重新抽签确定补贴对象。整个确定补贴对象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由于资金不足未能享受购机补贴的申请农民,要进行政策宣传,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10、到哪里去购买?能否跨县购买农机?

答: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由省农机局统一公布,由农民自主选择。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买补贴机具。

11、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商有何条件要求?

答: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农机管理部门(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个人,不允许直接或通过成立公司等方式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销售。一经发现,对其销售的补贴产品不予结算,要求生产企业取消其经销资格。

12、购买补贴农机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自主谈价。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不再确定补贴机具最高限价,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农民应与经销商充分谈价议价。

二是差价购机。农民购机时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

三是及时索要正规购机发票。发票上要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还要注明发动机编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要保存好购机发票的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应交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档。

四是购机后要及时告知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登记机具。实施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及时办理牌证。

实施八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成效显著

自202_年农机购置补贴成为中央强农惠农政策重要内容以来,这项政策在安徽实施已经进入第8个年头。过去的7年中,中央和省财政投入补贴资金规模逐年大幅提升,由202_年的174万元增加到202_年的6.6亿元,全省共落实补贴资金16.5亿元,其中中央购机补贴资金15.9亿元。补贴各类农机具29.7万余台,27.3万余户农民受益,拉动社会投资63.8亿余元,推动了全省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

7年间,全省农机装备结构明显改善。202_年底,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5411万千瓦,较202_年增长43%,居全国第4位。通过对重点机具实行补贴资金倾斜和叠加补贴等措施,促进了大中型机械、复式作业机械等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和应用,促使农业机械由小型、单一功能、技术含量低向多功能、先进适用发展。202_年-202_年共补贴大中型拖拉机28769台、联合收割机24091台、水稻插秧机9116台,保有量分别达到12.5万台、10.2万台和1.13万台,比202_年底分别增长19%、108%和1808%。玉米收割机、油菜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关键作业环节农机具都取得了持续增长,田间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等机具增长幅度较快,新技术和新机具得到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农机化作业水平稳步提升。202_年全省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8%,较202_年增长18个百分点。特别是一些先进适用农机具广泛应用,使得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较快。202_年,全省水稻机械化栽植率达到13.4%、玉米机收率达到29.9%,比202_年分别增长4.6和16.6个百分点。

农业生产保障能力有所增强。补贴政策拉动机械尤其是大中型机械数量的增加,提高了农业生产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能力。特别是去年小麦收获期延迟、遭遇降水天气的严峻形势,全省农机部门积极实施“南机北援”,开展对口支援,组织收割机开展小麦抢收,共投入联合收割机9.1万台,通过科学调度机械,全力抢收,仅用5天时间,就全面完成3400万亩的小麦抢收任务,实现了颗粒归仓的目标。

农业规模经营条件逐步成熟。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扶持引导下,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快速发展,到202_年底,全省农机合作社达877个。农民传统的经营观念得到改变,跨区作业迅速发展,农机服务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迈进。同时,各地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为抓手,全面推动了农机销售维修、培训教育、示范推广、安全监理、质量鉴定等各项农机化工作开展。

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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