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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2-96206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6 00:26: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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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作者:胡啸威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2_年第05期

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政府职权划分模糊;政府信息公开有限;问责法制程序不完善,范围和对象不明确;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环节薄弱;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因此要严格划分权责界限;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问责程序,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增强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加快公共行政文化的建设等,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问责主体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_)02(b)-0225-02

从202_年开始,到202_年的“官员问责年”,尽管问责风暴持续发力,但还是有专家站出来泼了冷水,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问责体系还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甚至带来丢卒保车的问责秀、假问责的问题。正因为这样,它才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在我国最早立法并实施问责制的地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于202_年7月1日实行“高官问责制”,此后,重庆、天津、南京、湘潭、长沙陆续出台了各自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1]行政问责制监督并约束行政行为,并且贯穿于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者和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约束机制,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

2.1 政府职权划分模糊

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划分模糊,权限不够明确,部门机构臃肿、职能分类制度不完善、官员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在职能设置方面,各部门之间交叉重叠、运转不协调。在官员选拔方面,以任命制为主竞争机制不充分,因人设岗、副职过多的状况普遍存在。同时,静态的职能设定与动态的职能运行都表现出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制度不和谐现状直接导致了责任事故面前部门和官员之间的互相推诿,从而滋生了腐败的温床。

2.2 政府信息公开有限

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是公民要对政府的决策、措施、方案等政府信息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入世以后,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加大了透明政府的建设力度,各地也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仍很有限,表现在: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由于拥有自由裁量权,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们可以轻易地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愚弄公众或蒙骗上级,这样,行政问责制的实行将大打折扣。另外,缺乏足够的透明的政府信息,我们很难判断政府是否履行了积极意义的责任,也很难判断它们是否应该承担消极意义的责任,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失去可操作性。

2.3 问责程序不完善、范围和对象不明确

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使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的保证。从以往的问责案件来看,问责程序并未引起我们的根本重视,我们一味追求的是从快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以显示相关责任机关对相应事件的重视,但完全忽略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还局限于党政机关,甚至发生越俎代庖的现象,很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的。在问责对象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在责任认定上还有待规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到何种追究,也没有明确规定。

2.4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环节薄弱

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又一个社会条件,而在我国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众对政府政务拥有较少的知情权,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有限造成的。公众对信息的缺失,使他们难以把握事实真相,了解事态的细节,更不能对事态发展作出预期,公众对官员问责的程序和方式也不知情,根本无法获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问责。二是公民问责成本过大。我国现在还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问责制度,公民没有方便的申诉途径,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度不够,认同度不高,这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行。

2.5 公共行政文化缺失

行政文化包括人们对于行政体系特有的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观念,以及人们所遵循的习惯、传统和规范等,它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是在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作背景下,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所形成的。[2]但是目前公共行政文化的变迁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传统的权力本位的意识仍然非常牢固,封建时代的官本位思想、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对社会无限渗透性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权力在资源配置中主导性地位,使得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责任本位的思想还没有确立并固化下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路及对策

3.1 严格划分权责界限

建构一种制度化、系统化的责任划分体系,使公众和官员可以对行政行为的性质、依据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一目了然,完善政府体制和制度建设,明确政府权力与责任,使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第一,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和义务,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制化,对于部门间功能性权力交叉、责权不明而导致的职能重合、交叉及模糊不清之处进行清理;第二,向公众公开政府官员的主要权责,使公众对政府行为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以此为依据对政府行政行为提出问责;第三,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确定。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对行政机关负责,党员对所在政党负责,代表向选民负责;对于正副职之间,如果集体的决定是错的,主要追究正职的责任,如果是某个官员执行错误则追究单个人的责任,但正职应负管理与领导不力之责。

3.2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权力外部制约机制的前提,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现代民主的原则。作为公共资源,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外,政府应及时公布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制定的相关政策,使公众了解公共事务和政府的工作状态。另外,要保障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权,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就是向大众迅速、充分和客观地报道事实的真相,提供准确的信息。各级政府不应以各种理由干预或主导新闻报道的方向和内容,向公众隐瞒信息或报道假信息。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教育独立于政府的体制,赋予新闻媒体以独立的人格,保障新闻媒体自由、公正的报道权。

3.3 完善问责程序并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

完善问责程序是提升问责效能的关键,其重点是增加问责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情权,不仅要对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事件进行追究,还要对其他还没产生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问责启动上,应当使问责的启动主体多元化,即不仅有上级领导和有权问责的监督机构来问责,而且也要让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甚至公民个人提出。在责任人的履责情况进行核实、评估上,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来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而不能事事依靠调查来获取信息。在结果处理上,要防止同过不同罚的现象,甚至是用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的现象出现。问责范围方面,不能仅限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而应当把官员的所有职责都纳入其中,特别是那些已经或可能违背公共利益、没有满足公众期望的行为。问责对象方面,从我国国情看,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官员甚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都属于问责对象。

3.4 增强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

良好的治理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会使政府及其官员负起责任,不敢消极懈怠;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要把公民的问责权利落到实处。第一,政府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第二,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倡导公民对行政问责的参与意识。第三,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同时,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扩大民间组织,提高其行动的有效性。第四,要拓宽参与的渠道,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通过行政程序使公众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以社会监督国家的形式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3.5 加强公共行政文化的建设

行政问责制应该建构在义务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和规则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上,要构建这样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首先,应该强化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官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行政人员强化公共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行政品德,使负责任成为一种道德习惯,他们才会自觉自愿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其次,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树立典范。作为个人或群体,政府领导可以通过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来促进行政文化的变迁,通过自身的榜样消除公众对行政问责制的怀疑和不信任。再次,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参考文献

[1]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2_(4).

[2] 王学军.论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J],202_(1).

[3] 曾雪璐.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2_.

[4] 王祥,郑易平.论责任政府场域中行政问责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_(2).

[5] 吴怡,张本玉.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_(7).

第二篇: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 行政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

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

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问责应向制度问责转变。

最后,怎么样问责,即按什么程序问责。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来,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

针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一,转变传统行政理念。明确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导价值理念。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确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继而促成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对社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转变理念,建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形成问责和被问责的习惯。

第二,健全我国现有人事制度。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晋升机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官员淘汰机制,使不负责任的官员被淘汰,保证问责制度的真正实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包括:1.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2.行政体

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3.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4.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问责制不但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强化优化问责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立法部门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例如在所有的问责案例中,由人大机构或人大代表主动提出对官员问责的质询案数量极少。推进政府问责制,其核心运行渠道是由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实施的问责。

第五,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透明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通过立法,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做出系统完整准确的具可行性的规定,从而从法律的高度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决定着一个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是否负责任也成为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从根本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

制,构建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不仅是行政改革目标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对策分1

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对策分析

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上下接连发生伤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首先是山西临汾襄汾县发生的重大溃坝事故,不久是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导致婴儿结石事件,紧接着是造成43 人死亡的深圳“9·20”特大火灾,以及登封市“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相继发生。由此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高到部级,低到县处级,或被免职或引咎辞职,问责涉及的范围之广、官位之高都前所未有。在这场风暴中,人们看到了党中央将人民的安危冷暖放在首位和严惩失职官员的决心。但更重要的是,能否以此为契机,使问责制度在我国能够实现法制化、透明化和普及化,并贯穿到日常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当中去,以进一步健全我国政府职责体系,促进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在我国第一次走进公众的视野是在202_ 年非典期间,当时全国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的官员达上千名,成为建国以来我国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大规模、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举措。此后,202_ 年下半年,我国长沙、重庆、天津、海南、浙江、深圳、河北、北京、福建、广西和甘肃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行政问责的规章制度。在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同时,中央也开始加快推行问责的制度化,在202_ 年2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3 月5 日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4 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 暂行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都对行政问责制作了相关规定。202_ 年4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健全我国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提供了法制保障。202_ 年9 月4 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02_ 年3 月25 日,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又指出,今年将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2、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由于经验的欠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现行行政问责制的状况进行一次总结与反思,通过解决问题、弥补不足,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努力促进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1)行政问责文化滞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在传统“人治文化”、“集权文化”的深远影响下,官员的官僚作风严重,责任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日常 工作中,下级机关往往只重视对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负责和汇报,而忽视了建设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

(2)行政问责方式单

一、效能不高。纵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行政问责事件,多数都是以重大事故发生为起因,在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的基础上,以官员的引咎辞职或被去官免职而告终。但免了官员,并不一定就免得了事故。虽然在短期内,这种免职的问责手段可以起到一定程度安抚民心和震慑渎职官员的作用,但是官员被免职后,事故的问题和矛盾仍然存在并亟需解决,如果接班人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又处理不当,只能大大降低行政问责的效能。问责制度不应该只是对渎职官员的惩罚,而更要求政府对人民有所“交代”;问责制度更不 应该成为渎职官员逃避责任的途径,而应该自始自终就贯彻到各级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当中去,以防患于未然。追究责任仅仅是问责的一个方面,官员去职也不是问责的唯一方式,正因为这样,才能把民主法治下的问责制与中国古代帝王整肃吏治的统治术区分开来。(3)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明确,操作性不强。目前,虽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不少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定大多是粗线条的,随意性大,缺乏可 操作性。特别是各地行政问责所适用的规范繁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依据和尺度等方不统一,导致问责操作上困难重重,增加了问责的随意性。2006 年1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辞退等条款,实际上即导入了官员问责的思想,可看作是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的一 个标志。然而,由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这部法律对我国行政问责的规定仍不够明确。例如,对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具体。作为引咎辞职的理由,像“严重”、“恶劣”等词应如何界定?再如,对问责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像受理机关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后,通过何种渠道、何种方式进行回应并没有具体规定。

(4)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缺失。目前,虽然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化改革,但信息不对称,政务不公开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在这样的情形下,公众无从得知出了事情由谁负责,无从追究官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更无法进行有效的公众监督。另外,由于各级行政职能部门缺乏明确的责任体系划分和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加大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难度。

二、行政问责制在国外的实践

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传统行政问责模式的改革成为一大趋势。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开始朝着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的方向发展。美国、瑞典、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逐步实行了官员问责制,旨在加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对官员滥用权力、失职渎职进行预防和惩处。各国问责制的内容模式各不相同,制度机制也仍欠健全,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尽管如此,这些国家在实行问责制的过程当中所推行的一些制度和进行的一些实践,仍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推进问责制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以法国为例,法国的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行政组织、治安、公共事业、责任和行政诉讼等都有具体的规范,既规定了行政权力机关的权能、行政活动的方式,也规定了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行政法可以对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进行惩处,遇到影响比较大的事故时,有关官员则会被迫或自动下台。又例如,日本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人事院规则》制定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处罚标准。韩国对“事务职公务员”、其他各种公务员以及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问责通过“惩戒”来实施。对公务员实行“惩戒”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国会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以及总统颁布的《公务员惩戒令》。

2、设立专门机构监督问责制的施行。在瑞典,主要是由议会来对政府实行监督,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察范围包括法院及所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它接受来自机构和个人的投诉,不管投诉人本身是否是当事人。监察专员根据投诉开展调查,如果发现某个机构或官员违反法律或有失职行为,监察专员将公布“提醒书”;而当某官员确有犯罪行为,监察专员可作为特别检察官对其进行法律起诉。宪法委员会则是专门对内阁成员履行职责及处理政府事务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有权力检查内阁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文件,并每年向议会提交相应报告。除议会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监察机构,如国家审计署审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经济部门的商业活动;法国在1993 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 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定期组织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在法国还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间或官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政府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向公众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根据《政府道德法案》,美国政府成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确保这一法案在官员的日常工作中得以执行,减少并设法解决政府官员在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另外,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均设有道德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3、重视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实行问责制的国家当中,大多重视发挥公众和传媒的监督作用,实行政务公开。瑞典在其2003 年官员问责制现状的报告中就曾提出,只有坚持政务公开,公众和传媒才能有效 地进行监督,问责制才能真正地生效。在法国,2003 年夏天的“热灾”中,当各地医院和社会救助部门频频告急时,卫生总局仍向卫生部谎报局面已经被控制,导致实际情况未能如实准确地上报,并延误了采取有效措施的时间。对此,法国新闻媒体及公众舆论形成强大的攻势,最终迫使法国卫生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1、构建行政问责的文化氛围。问责制度不同与我国传统的吏治文化,只要求对上级或领导负责,问责制度更要求政府及公务员对公众负责。因此,问责制的实施需要一种更加务实高效的行政作风。目前为止,我国官员问责后被免职或“引咎辞职”大多都是在上级或社会舆论的强压下进行的,很少有官员主动承担过失而自动“引咎辞职”。因此,还必须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主动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问责文化。只有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官员问责制,才能推动依法问责,实现问责的法制化。

2、将问责贯穿到日常行政管理的各个阶段。行政事件的产生和结束都有着自身的规律,问责应该自始至终地贯穿于整个行政事件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事后问责,要将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时期的问责结合起来。对于事前无法预知的行政事件,要加强对行政事件可行性的研究,避免因错误实施而产生不良后果。要在行政事件进行过程中,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让公众及时了解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情况,掌握知情权,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切实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控制和改进。在行政事件发生之后,要以行为人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确认构成行政违法及行政是否不当的事实,确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从而确认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并采取惩戒、激励或改正等措施。

3、加强立法,实现“__________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要加快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实现“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当中,要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解决由谁来问责、谁来监督的问题;要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责任追究方式;要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应当问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要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绩效评估的结果是行政问责的可靠依据。要科学确定全国统一的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 约束作用。要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理顺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分工,加强对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体系的研究,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要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开展行政问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只有真正做到了政务公开,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我国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第四篇:我国课程实施对策分析

我国课程实施对策分析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实施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课程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许多教育革新的失败,主要的原因不在于革新计划的科学与否,而在于实施,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使课程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可以来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课程实施政策的指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课程转型时期,在课程管理体制上,从中央一统型向三级分权型转化。在课程结构上,从一统的课程结构向多样化的、有弹性的课程结构转化。在整个课程研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对文件课程研究、实施中的课程的研究,更强调对课程实施政策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指导仍具有重要意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课程实施政策会起到指挥棒的作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实施政策会推进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的进程,它将直接影响到课程实施的效果。

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课程实施政策时,要考虑到如下因素:课程实施除了忠实观以外,容许相互调适观存在,即地方、学校和教师在课程改革大前提下,能自由调整以适应个性化需要;加强地方政府对学校课程改革的支持,保证对课程实施的经费和人力投入;推行教师聘用制和校长聘用制;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加强对实施过程的指导与反馈等等。

(二)实现“从内容到经验”的转换

如前所述,我国的各科教学,比较注重学生系统知识的掌握,这样的教学方式,学生在课堂上静听,知识成了外在于学生主体的客体,是由教师灌输进去的内容。这样一方面学生不愿学,教师也对学生这种厌学情绪无可奈何。实际上,我国的教学论依然遵循了哲学的认识论,教学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这种教学认识论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也有其局限性,其预设的前提是知识是客观的、普遍的,这是一种现代的知识观,该种知识观认为知识是对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反映,不代表任何个体和集团的利益,是可以为所有人造福的,是人类的公共财富,因此在价值上是中立的。但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并不是价值中立的。也就是说,知识并不是价值无涉的,也不是客观的,它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主观反映。现代课程观认为,课程是学习者与教学环境作用而形成的一种个人经验。课程不是先行于学生,外在于学生的知识体系,而是与学生的学习过程融为一体的,两者合二为一。课程与学习者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互动的。学习者是课程的主人、占有者和参与者。只有学生以某种形式与知识发生了相互作用,课程才真正存在,知识成为课程的必要条件是学生参与。这就要求教学必须建构在心理学的基础上。 教育心理学认为,有效的学习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1)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教材和教师提供的有意义的、经过组织的信息;(2)原有的知识技能,贮存于长时记忆的原有知识、技能是新的学习的重要内部条件。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根据统觉论,认为新知识必须融汇于原有的统觉内,才能习得。现代信息加工心理学家都十分强调原有知识在新的学习中的关键作用。(3)学习者的主动加工活动。有了适当的外部条件和原有的知识基础,如果学生不进行主动加工,新的学习仍然不能发生。

在课程实施中必须从过去的以内容传授为主的教学转化为对话式、启发式的教学,教学必须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性,教师要将课堂教学经过认真的组织,以适合学生进行信息加工。将外在于学生的知识变成学生的一种个人知识,成为学生的一种个人体验。这是我国课程实施中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三)强调课程实施主体的价值

课程实施中,师生双方参与课程的发展是课程实施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美国著名课程论专家奥利瓦教授,曾精辟地指出:“正像课程专家先在我们称之为课程——教学连续统一体中的课程领域起作用,继而在教学领域起作用一样,教师先在教学领域起作用,继而在课程领域起作用”。课程研制过程不仅涉及课程的行政工作者、决策者、课程、教材编制者,同时也涉及具体实施该课程计划的教师,在任何一项课程变革计划开始实施之前,教师要接受有关指导、咨询甚至参与课程的开发。如果教师拒绝学习课程方案,课程实施就失去了前提。教师在课程实施和评价阶段,教师是直接参与者。有研究报告指出,教师参与课程发展可使教师更好地实施其参与发展的课程。加强教师的培训,使教师熟悉新教材,理解改革的思路,这也是课程实施得以成功的一个因素。因此,在美国十分重视教师参与开发、设计与实施课程计划,并将教师的培训工作看作是一个重要手段,认为这是一个学校课程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

学生在课程实施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学生的参与,整个课程实施无法如期完成,(四)加强沟通与对话,协调各方面影响

课程实施是一个整体行动,单靠教师执行课程方案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加强教育行政领导与校长、校长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等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达成对课程方案的一致理解,形成改革的共识,课程实施才能有效开展。因为任何课程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以前的做法的一种扬弃的过程。不改变校长、教师以及学生的观念,课程实施不能落到实处。任何变化,不但要经历发起、动员、采用到实施的阶段,还必须制度化,持续化,整合成为学校的常规。课程实施要制度化,必须协调各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学校的文化传统,也可能是校外的,也可能是教育行政上、教师或学生方面的,等等。这就要求校长在课程实施中发挥统筹作用,学校校长的办学理念直接影响课程实施,如果校长对课程改革表示支持,并给予关注与鼓励,解决课程实施中的困难,课程改革将能有效地进行。反之,则不利于课程改革。

(五)构建良好的学校文化环境

课程实施靠教师来操作,学校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直接关系到课程实施的效果,关键是学校有一个共同合作的文化环境。校长、教导主任、学科负责人、任课教师是否达成共识,将影响课程实施的运作和结果。教师文化对课程实施也有一定的影响。有人对教师文化作过深入的分析,认为教师中存在四种不同的文化:(1)个人主义文化。奉行独立成功观和不干涉主义。对于自己,教师通常孤立地从经验中学习,把求助于他人视为无能;(2)派别主义。表现为派别内的紧密联系和派别间的漠不关心,以至竞争对抗,课程分科、年级制度以及校长的专制等都是滋长派别主义的温床;(3)人为合作文化。是一系列正规的、特定的官僚程序的产物,它可以作为自然合作文化的前奏,但是本身具有许多局限性。(4)自然合作文化则是教师自发、自愿的产物。

因此,加强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听课、协同备课,召开教研会,都有利于课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六)重视资源建设

受传统的“课程即教学内容”课程观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阶段过于重视教科书,重视课程知识传递,课程发展以“一纲一本”为主,偏重于书本,视课本为唯一的或主要的课程资源,学习局限于书本。这种观念不利于学生创造性地学习与发展。随着课程教材制度的改革,出现“多纲多本”的教材开发制度,这为课程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课程资源与课程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课程资源是课程实施的最起码条件和支持。课程实施的范围和水平,一方面取决于课程资源的丰富程度,另一方面更取决于课程资源的开发和运用水平,也就是课程资源的适切程度。课程资源可以分为校内课程资源与校外课程资源。校内的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该在课程实施中占据主要地位,校外的课程资源更多地处于一种辅助地位,根据美国课程论专家拉尔夫·泰勒的建议,“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资源;要加强校外课程;帮助学生与学校以外的环境打交道”。在课程实施中,我们要树立这样的观念,教材不是课程资源的唯一来源,学校的教师、实验室、专用教室、图书馆等都是重要的课程资源。任何一项课程改革要得以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课程资源的保证,否则课程实施将难以达到应有的水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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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论与实践》202_年第9期

第五篇: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 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第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 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第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 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五,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员思想深处依旧是官主民仆,官贵民贱,官贤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员没有问责的习惯,老百姓因为“畏官”“惧官”心理,而缺乏问责的勇气,从而缺少了行政问责任文化的根基与氛围。所以,在我国要追究权力者的责任,行使行政问责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这种问责文化的缺失与落后也就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第六、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 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第一、要明确划分权责界限,厘定官员问责标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第二、完善异体问责。

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公民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协调的异体问责体系。首先,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职能。限制、减少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完善人大的质询、罢免和引咎辞职制度,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查权。其次,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加快保障新闻自由报道的立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再次,要强化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政府的监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其参政议政的职能。最后,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拓宽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下转第76页)(上接第74页)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四,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第五,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行政人员要将“以人为本”作为施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 责任相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要重新审视权与法、与民、与责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级负责、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等障碍。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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