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厦门市申请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办理指南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96206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6 00:25: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厦门市申请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办理指南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申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办理指南

一、202_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曾有工作单位):

1、应提供以下任何一项证明: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招干登记表或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

2、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异地,还需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202_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4、202_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二、202_年月7日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无工作单位):

1、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曾从异地迁入户口到本市,还应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三、202_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此前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1999年7月1日后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四、202_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_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五、符合上述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六、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一式二份《厦人社(202_)11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提供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证明原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对帐单(含外来员工),至各区社保经办窗口核算补缴月数、补缴金额;

2、各区社保经办窗口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3、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4、从未在本市参加任何保险的参保人,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参保人凭三张《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至地税部门盖章及录入信息。过五个工作日返回所管辖的区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篇:新的医保补缴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须一次性补缴

新的医保补缴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须一次性补缴

202_年11月5日来源: 东莞平安保险

编者按 :新的医保补缴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须一次性补缴,执行新旧补缴政策的时间节点,以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为基准。

近日,扬州市进一步的规范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并明确的规定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那么,如何补缴?我们昨天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一次性费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据介绍,新政策规定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需补缴的,补缴标准公式中 “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标准公式中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 例”为用人单位比例部分,202_年6月之前比例为7%,202_年7月以后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202_年10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02_年1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缴,如补缴费用超过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退休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202_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东莞平安保险专家提示 :新的缴费年限的限制,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了扬州市的医疗保险制度,也进一步的提高了医保的保障范围是我国医保制度的一大进步。各地方政府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地方性医保制度,促进我国医保制度的发展。

第三篇: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利大于弊(范文模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但今天并不仅仅是做单纯的利弊比较,而是探讨这种改革,能不能解决当前养老保险面临的困境。

开宗明义,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年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我方认为,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利大于弊。原因如下:

第一,延长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弥补国家财政在养老保险金方面的资金缺

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到202_年,中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8.3

万亿元,在目前养老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往后的年份缺口将逐年加大,到

202_年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元。延长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年能为

国家财政增加1.6万亿用于养老保险事业的资金,第二,延长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利于提升养老保险事业的整体水平。养老金替

代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

率越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能力越强,反之,越弱。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

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但是根据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的养老金替

代率一直低于55%,202_年仅为50.3%。而究其根本,正是养老保险缴纳

期限过短和基数小,导致了养老金替代率的持续下降。延长缴费年限能更

直接地解决我国现在的有养老金却无法养老的现象,第三,进一步贯彻养老保险的保障宗旨,提高效率。年轻时的辛劳奋斗换来安享

晚年,是所有人对养老保险的追求目标,是贯穿于人生始末的。延长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究其根本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养老生活,消除中青年工作者

对于退休生活的担忧。使其能够无后顾之忧,激励其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这是一条长远规划的道路,也许暂时性地来看,人们要缴纳更多的钱,但

对于一个舒适的晚年来说,这是值得并且真正能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方

式。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通力合作。我们丝毫不否认政府需要加大对公共保障事业的投入,但我们也要看到,延长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一条前途光明,但任务艰巨的道路。为了全体人民一个更加舒适的晚年,为了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这是一条利大于弊的道路。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利大于弊。

第四篇:退伍军人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退伍军人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分城镇和农村),这是国务院明确规定的。纳入下列文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有个范围:

第一大类是安置在企业的下列人员:

1、转业志愿兵(士官);

2、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

3、城镇复员士官;

4、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5、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6、残疾军人。

第二大类是军队复员干部。

符合以上两类条件的人员,持民政部门确认的身份证明和本人档案材料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7号)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2_〕2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8号)

作者:劳动和社„文章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点击数:8782更新时间:202_-2-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2_]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2_]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2_]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2_]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七年七月六日

第五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申请

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申请

依据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2_)156号】文件精神,现本人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请予以办理。

提示:根据【京劳社养发〔202_〕24号】精神,建议本市农民工不做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

申请人列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名:

单位名称(章):年月日

厦门市申请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办理指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