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价〔202_〕303号)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内环外移后重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事宜的请示》(渝高速文【202_】249号)收悉。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经研究,在保持现有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现就内环外移后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按《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非年票车通过主线收费站,除缴纳绕城高速(含)以外高速公路通行费,还应缴纳绕城高速公路至内环高速公路通行费;年票车通行内外环高速公路之间路段不再缴纳通行费。
二、各条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收费系数为1:2:3:4:5,具体如下:
成渝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中梁山隧道按5元/车.座次计收,缙云山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渝涪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铁山坪隧道和黄草山隧道按5元/车.座次计收,华山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渝黔高速公路:南环至雷神店段按0.5元/车公里计收,雷神店至崇溪河段按0.65元/车公里计收。
渝邻高速公路:按0.6元/车公里计收。
渝武高速公路渝合段:按0.5元/车公里计收,沙溪庙大桥按5元/车.座次计收。渝武高速公路合武段:按0.6元/车公里计收。
綦万高速公路:按0.6元/车公里计收。
万长高速公路:按均价0.65元/车公里实行分段计收,其中万梁段0.896元/车公里,梁长段0.5元/车公里。
渝遂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大学城隧道按5元/车.座次计收,云雾山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万开高速公路:铁峰山1#隧道和南山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铁峰山2#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按0.5元/车公里计收,太平隧道、石龙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
忠垫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明月山隧道、宝鼎山隧道、谭家寨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
石忠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忠县长江大桥和方斗山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吕家梁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云万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庙梁隧道和人和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对有二义性路径的区间,能准确判断车方行驶路径时,按车方实际行驶路径收取通行费,未能准确判断车方行驶路径的,则按“最小费额”收取通行费。
三、通行北环-缙云山路段的非年票车,以一类车为基数,按5元/车次计收,收费系数1:2:3:4:5,货车按0.80元/吨次收取。
四、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出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5元的一律按5元计收”的原则执行。
五、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缴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设立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服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2_】70号文件的规定,各条高速公路从202_年1月1日起收费。
附件:重庆市各条高速公路区间通行里程表
第二篇:关于重新明确太和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太价费字【202_】011号
关于重新明确太和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
我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价。按照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定期复审的等级收费管理制度。收费等级分为四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阜阳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阜价房[202_]214号《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分等定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中的标准进行自评,填报《物业服务等级考核申请表》,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考评确认。具体收费标准: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对具体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不成的,其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一费制”。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包含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保养、检测、维修费用等。为便于物业服务管理,住宅小区公共能耗费用(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弱电系统、公共用水等),按照合理分摊的原则计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二次供水用电可据实分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高层住宅一楼免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二)前期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物业服务特点和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核备案。
申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2、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申请;
3、成本核算资料;
4、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建设单位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服务收费标准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获得“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相应的幅度。“优秀住宅小区”称号被取消,停止上浮收费,恢复原收费标准。
二、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中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见附表一。物业企业同业主委员会或开发企业约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浮动幅度。
三、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标志车辆不允许停放在住宅小区内。
四、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
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实施装饰装修应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堆放装饰装修垃圾,并负责及时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费等。
五、物业收费预收时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2_‟92号)规定执行。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时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首批住房交付前30日,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小区的醒目位置、收费点等地方,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物业企业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将物业企业收费情况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无证收费、证照超期收费、收费不公示、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_年4月1日起执行。太和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太和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太价费字【202_】03号)同时废止。
附:
1、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太和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太和县物价局太和县房地产管理局
202_年3月18日
报:阜阳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附件1:
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表2:
太和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翰林广场业主群QQ:299190538
(欢迎业主入群共同维权,入群时注明是几号楼业主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
县物价局:8623953市物价局:2198209安徽省物价局:0551—12538
第三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司法局 (202_) 673号文件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2_-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 202_-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
202_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2_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2_]62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2_〕24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
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车流量不断增加后清障施救出现的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现就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同时遵循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清障施救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三、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五、实施清障施救,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开展清障施救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2_〕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
附: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二类车400元车·次 三类车450元车·次 四类车500元车·次 五类车600元车·次
吊车 吊车辆 一类车700元车·次 二类车900元车·次 三类车1200元车·次 四类车1400元车·次 五类车1700元车·次 吊货物30元吨
抢修 拆补轮胎 一类车150元只 二类车160元只 三类车170元只 四类车180元只 五类车190元只 拆装轮毂190元只 切割车体250元车·次 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 驳运 铲车(叉车)00元车·次+30元吨平板车300元车·次+20元车·公里 乘客转运
货物运输 协商收费 货物保管
注:1.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2.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4.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5.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车辆分类 临时停放 昼夜停放 一类车2元小时8元天 二类车3元小时12元天 三、四、五类车4元小时16元天
注:临时停放车辆,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车辆分类表
序号 类别 车辆类型 一类车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二类车20座以上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货车 3 三类车40座以上客车(含30座以上卧铺车)、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 4 四类车10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 5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
第五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_-02-16 生效日期: 202_-02-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2_]2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
[202_]139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社会反映平稳,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维修保养期按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维保服务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2_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