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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2-100355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12:48: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管财〔202_〕5号,202_年1月8日印发)

按: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管理办法

(国管财〔202_〕5号,202_年1月8日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

补贴管理办法

(国管财„202_‟5号,202_年1月8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

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公司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移动通讯费用管理,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和“一线从宽,二线从紧”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集团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

2.成员企业助理(包括财务主管)以上干部。

二、报销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500元;部门(含本级的业务部门)助理以上中层干部每月200—300元;一般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及需要,每月50—150元。

2.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月250—500元,其他人员补贴标准由企业自定。

三、报销办法

1.移动通讯费用每月按定额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

2.原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移动通讯费用的,自202_年1月起取消托收,以自费方式支付。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各部门、成员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定额列表报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负责对补贴定额进行审核,经集团公司核准后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定额标准超支过大需要追加定额的,经集团公司核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定额补贴。

2.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本企业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作出规定,按有关政策做好通讯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办法须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3.享受补贴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手机号码并开机使用,以不影响工作。

4.本办法自202_年8月1 日起施行,凡集团公司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负责解释和完善。

第五篇:公司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移动通讯费用管理,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和“一线从宽,二线从紧”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公司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1.集团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

2.成员企业助理(包括财务主管)以上干部。

二、报销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500元;部门(含本级的业务部门)助理以上中层干部每月200—300元;一般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及需要,每月50—150元,管理制度《公司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2.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月250—500元,其他人员补贴标准由企业自定。

三、报销办法

1.移动通讯费用每月按定额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

2.原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移动通讯费用的,自202_年1月起取消托收,以自费方式支付。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各部门、成员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定额列表报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负责对补贴定额进行审核,经集团公司核准后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定额标准超支过大需要追加定额的,经集团公司核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定额补贴。

2.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本企业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作出规定,按有关政策做好通讯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办法须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3.享受补贴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手机号码并开机使用,以不影响工作。

4.本办法自202_年8月1

日起施行,凡集团公司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负责解释和完善。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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