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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价值[范文大全]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99667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5 00:54: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监督的价值

行政监督的价值

行政监督,必要为使其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突显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因此,行政监督在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功能。行政监督,直接目的就是防止行政事故的发生,预防行政失职和腐败。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有效地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时刻注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减少因行政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规范教育功能。进行行政监督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处罚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而是在于通过行政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合法现象监督和督察,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教育引导作用,依法行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亡羊补牢”的功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也就是平常说的补救。补救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功能和作用。由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扩展,行政管理的范围和职能也随之扩张和蔓延,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就会出现某些违法违纪和不合理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通过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及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中止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政府形象,提高信誉度。

行政监督还有一辅助功能---惩处功能。进行行政监督,必然会揭露一部分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就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查处和惩办,但这不是行政监督的根本目标。

第二篇:行政监督

论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下的公民政治参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67 更新时间:202_-6-30 15:21:5

5摘要: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不到位;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不足;缺失公民社会的大环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政府行政效率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此必须通过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完善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实现监督形式的多样化;积极营造公民社会等途径来解决。

关键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效率

20世纪中叶前后,一些国家的公共行政领域发生了变化,公共行政由“等级为中心”向以“公民为中心”转变,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行政民主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范围内,公民有组织地参与公共事务以及第三部门的建立推动了民主化进程。公民参与已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开始强调“公民的有序参与政治”,并把它作为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公民参与是加强行政监督,推进政风建设的有效手段,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政治民主化的保证,对建设法治政府,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下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目前还存在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公民参与的广度、深度还不够,公民参与制度化保障还不健全,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不畅等。

(一)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不到位

由于传统行政文化的负面影响,造成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不高。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的政治冷漠心理和依附顺从态度上。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形成公众积极参与的政治文化,“官本位”强调官吏只向上级负责,而不受下属和人民的制约。权威型行政文化导致了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者与公众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管理与决策被看作只是行政领导的职责和权力内的事,普通行政人员及广大社会公众实际上被排除于管理、决策过程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为保证政令统一,强调上下级之间严格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行政系统外部,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主体对社会公众发号施令,作为管理对象的公众总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及行政官员们居高临下的姿态,破坏公众参与的社会氛围,大部分民众还是选择了消极的服从政府权办,忽视自身的权力,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集权式行政文化片面强调政府的统治性、公民的服从性,使得政府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双方地位不平等,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至今为止,一些公民参与政治的活动具有随大流的从众性,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的公民参与行为还不多,而且由于大多数人无法直接参与到最高权力机关的宏观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也很难真正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公民参与‘的效果不理想,导致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公民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一方面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权威盲目崇拜,把自己的政治和政治命运要求寄托在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的部分“清官”身上,而不能依法对其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另一方面,他们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他们对公共政策制定中应有的政策权益不敢或不愿去主动争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了人治型和专制型政治文化的顽固不化。再加上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贫乏,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经验相对较少,素质和能力偏低,这些都导致了公民参与不足。

无论是公众还是一般行政人员,甚至是一些行政领导,对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来看,很少真正撤销或改变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公民参与监督还没有形成风气,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全

1.监督体制不完善,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

目前,我国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是内部行政监督体制和外部行政监督体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但是,现在的行政监督体制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缺陷,这些不足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主要体现在:

第一,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我国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任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处于“管得着”但“看不见”的状态,本级监察机关是“看得见”但“管不着”。目前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然而这些人身居庙堂之高,一般群众很难了解其违法违纪的事实详情,由此造成了一个监察黑洞。其原因在于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虽然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却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从,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从本位主义和个人私利出发,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清查的不清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千方百计阻挠监察工作,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由于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平起平坐,本身不具有而且上级也未赋予其综合管理的职权,在涉及财务开支、计划立项、物资分配、土地征管、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廉洁问题时,也无从干涉。

2.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行为监督不够,监督

行为缺乏精细的标准,随意性大;监督有名无实、不到位,不到出现大问题就不予以处理。

3.决策层和社会各阶层的联系缺失,公民参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监督行为滞后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处理,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往往是等到问题出现,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以后才去追究。这种监督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打击腐败和惩罚失职具有一定作用,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有时难以弥补。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决策中政府行为缺乏全程监督。

知情才能议政,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不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的参与度或不能及时参与。我国传统行政管理的特点就是封闭性,一方面,一些官员受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忘记自己公仆身份,拒绝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和吸收公民意见,公民参与权和决策权无从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不够,在政务公开的程序、内容真实性方面没有做到规范,有些政府公布的信息不全或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事实,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不能及时全面地对政策制定进行有效监督。

4.缺乏公民对官员的评估机制。

首先,由于对官员的考核一直是“官考官”,就形成了公务员“唯上”的工作思维方法,一个地方的各级政府的工作方向常常随领导人的变动或兴趣转移而变动。其次,传统的考核标准具有零散性、随机性特点,人为因素很大。再者,传统考核缺乏延续性。其中,最主要的是“民考官”没有得到重视,很少吸收公众的意见。

(三)参与渠道不完善

选举制度、听证会制度、信访制度、民意调查制度、与人大代表接触这些能够引起广泛参与的方式是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重要渠道,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这些都只是一种形式,其具体功效还有待提高。而那些相对比较正式的渠道又大多是官方的,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严重不足。

(四)公民社会大环境的缺失

公民社会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公民社会到近代才出现,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下,公民社会处于缺失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市场和民主法治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条件。但是转型期的中国尚不具备公民社会完备的制度设计;组织化程度不高,一些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不强,还带有官方色彩;社会普遍的平等观念没有确立,对弱势群体及社会底层成员的歧视依然存在;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对权威服从甚于对法律的敬威等等。

三、转型期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下的公民参与的路径选择

针对目前中国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必须寻求解决的办法,转换和优化行政监督机制。

(一)培育公民参与意识

培育公民参与意识,首先,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政治生活,民主建设过程包括公民参与的发展缓慢,从领导阶层到一般公民。都在不同程度上轻视公民参与。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主体地位和意识不断加强,公民越来越注重和保护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

到自己有能力影响那些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不断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发言的机会。对公民的这种思想意识要积极引导。其次,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自身素质。“一方面,通过教育的途径,从小培养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兴趣和习惯,是政治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教育人们认知政府的法律、制度,并且学习如何实际操作这些制度。”通过培育,使公民具备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现代观念。

(二)完善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1.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一,注意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针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协调的弱点,应该建立简化的行政监督体制统一的领导机制。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行政监督机制完善也应该以此为目标,要进一步调整监督体系,对监督主体功能重组协调,依法建立立体的社会监督网络。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党的监督这些主要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各种监督主体形成合力。要明确每一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具体规范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温家宝总理在谈到民主监督时借用了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的一句话:我们要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经常地听取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意见,也听取专家学者各方面的意见。最重要的,是听取民间的意见。只有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为此,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升其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要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至于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建立相对独立监督机构后,要把该机构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各种行政监督力量。这样就可避免监督主体多、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力量分散的缺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第二,加强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通过举报、控告和检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侵权等行为,公民还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实行监督。从我国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实践看,监察机关办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群众举报。这说明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看似微不足道,但是却对政府的行政工作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平常的百姓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同步监督,就会使行政机关人员心无旁鹜地投入本职工作中,无暇顾及不必要的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从而提高政府行政工作的效率。

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以其置身于事外而具有公正性。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马克思称新闻舆论监督为“第三种权力”,足见其重要作用。

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及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将其错误和罪恶公布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让社会各界的群众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

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

2.健全行政监督法规,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要保证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现,使公共政策更加合理科学,避免和减少重大的失误,就应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公共政策过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健全法规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行政监督工作既需要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统一立法,尽快制定一系列互相配套、覆盖范围广、操作性强的法规体系。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3.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加强决策层和社会各阶级的联系,倾听社会的呼声,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和愿望,接受社会各阶层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政务信息的公开,就没有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的落实;而没有知情权的落实,参政议政的权利的行使也就无从谈起。在不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安全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以便更广泛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近年来,我国在政务公开上开始进行探索,并取得较大的突破,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要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要实现政务公开法制化;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技术优势,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义务主体范围,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公民参与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一个过程,它同时也应该表现出一种结果。公民参与只有以能够让他们看得见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让公民行使权利,才是真正的民主。只有民情民意被尊重和重视,才能最终保障和调动公众参与政务及一切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我们不仅强调要保证公民的参与权,而且还要保证公民的有效参与,即公民参与后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参与的作用。要确保公民参与有实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参与代表的选择应更具有科学性。二是明确公民参与的权利和义务,让公民理性参与。既明确参与代表调查研究和收集信息的权利、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的权利、调查研究和意见表达受保护的权利,又明确其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三是有序参与,规范公民参与程序。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定、办法,使公民参与有章可循。四是尽可能多地安排交流对话的时间,使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以往的行政监督体制偏重于权力运行后果的监督,而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相当薄弱。实践证明仅靠事后监督,无法彻底解决政府及职能部门出现的日益严重的腐败和渎职现象,而且事后监督只能应付既成事实。要防止重大决策的失误,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必须由目前的事后检查;惩戒为主的监督,转向注重行为因果、事件始终的全过程监督,建立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机制。不仅要对行政决策行为的可行性的监督,而且也要注意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事前的防范性监督、事中控制性监督和事后的查处性监督,真正实现把问题禁于未萌,把恶果止于未果的最佳监督功效。

4.建立和健全公民参与对官员的评估机制。

科学的评估体系,有利于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在对行政官员绩效考核时,要吸纳群众的意见,要把群众意见、“公民满意度”作为考评干部的重要砝码。一个地方的民众,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最有发言权,以多数人的立场对被评定者予以观察评价的话,可获得对被考评人更客观、真实的评价。对官员的评估一旦有了足够的公众参与度,就会使政府公务员变“唯上”为“唯民众”。

当然,让民意成为导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在民意表达的程度与对公共决策施加影响甚至形成压力的要求,显然还相差甚远。这是因为我们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官威不可犯”之类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但是,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民意的评价将越来越重要。公众声音的充分表达,不仅有助于纠

正行政决策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强化公众的民主和参与意识,培育一种健康的政治文化,因此,必须重视行政发展的民主价值取向,干部考察工作要注重运用民主这个武器,坚持走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

(三)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实现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近年来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主要有: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议程,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渠道。还有听证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示制度、旁听制度等,也已成为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能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很大程度上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这些活动只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克服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官僚主义作风、塑造党的形象而开设的。可见,真正能够吸纳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还需要拓宽,已经形成公民参政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监督形式的多样化就是要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察结合、主动监察和被动监察并举。特别要拓宽自下而上监察的途径,加强主动监察。自上而下的巡察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不仅可以加强监察官的权威,排除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对监察工作的干扰,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官员的贪赃枉法行为,防止腐败蔓延。通过派员巡察的方式,主动获取监察情报,及时发现行政偏差和失误,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有利于克服坐镇接受检举的被动监察局面。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工作主动性,尤其应该建立常规的主动监察制度。实行常规主动监察可以促进廉政,同时也可以促进勤政。

(四)积极营造公民社会

营造有利于我国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一般来说,有利于公民参与发展的文化氛围有:一是普遍的平等观念;二是广泛的自主意识;三是强烈的责任感;四是法制原则。为此,必须克服传统政治文化造成的参与中的冷漠和急躁情绪,积极培育公民参与所需要的适度、理性的心理背景。培育公民社会向着理性、自主、自治、自律的方向发展。

还要树立政府官员的正确理念。政府部门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官员对待公民参与的理念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作用发挥。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政策整个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公民参与在许多方面培育了更积极的政府,同时现代民主也造就了更积极的公民和公民组织,政府与公民共同成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开辟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尊重民意,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公众尽可能地参与重大决策,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常规化,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真正落实,既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及其贯彻实施,也有利于拉近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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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行政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外部行政监督体系和内部行政监督体系

外部监督(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监督、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

内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特种监督)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执法监督偏重于追惩,对执法不作为缺乏有效监督,执法监督缺乏必要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设立行政督察室以加强执法内部监督,达到弥补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拓展、完善公民的行政救济途径;防微杜渐,保证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行使之目的。

(一)从公民政治参与的角度看待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国家的公共领域发生了变化:由“等级为中心”转向“公民为中心”政府职能角色的变化与社会的和共鸣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世界范围内公民有组织地参加公共事务以及第三部门的建立!我国行政监督下公民的政治参与现状与问题!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强,参与广度深度不够,公民参与制度保障不健全,参与的渠道不畅等。

(1)转型期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下公民参与的路径选择:培养公民参与意识,通过教育培养对公共事务的兴趣,教育人们认知政府的法律制度和学习如何参与和操作这些制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主意识 责任意识 和法律意识等现代观念

(2)加强公众和与舆论监督!尤其是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和外部主体监督 对滥用权力和腐败者 以及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并将其错误和罪恶公布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

(3)实行行政监督法制化

(4)政务信息的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5)建立和健全公民参与与对官员的评估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

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主动监察和被动监察并举

(6)积极营造公民社会营造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 和法制原则)和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培育公民社会向着理性自主 自治 自律的方向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的角度分析我国行政监督机制)

(三)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性政府)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监督机制

 [4] 汪来杰.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探析[A].“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

国行政管理学会202_年年会论文集[C].202_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一个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完善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需要从其外部和内部环境努力,优化其外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优化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观念意识、领导体制、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内容、监督保障、监督力量的整合。

(四)电子政务的建立的视角下 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

第四篇:行政监督读书笔记

8行政监督的概念

“监者,临下也、领也、察也、视也。督者,监察也。” 在我国,监督一词首见于《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在英文中,监督一词supervision是super(在上)与vision(观察)组成的。由此可见,不论在中文里还是英文中,监督一词的意思都是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但理论界对行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

一、行政监督是指行政对行政的监督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是指行政对行政的监督,即指行政管理体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张国庆认为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某些人对另一些人的了解、协助、指导或控制。在多数情况下,行政监督表现为行政上级或行政主管对下级工作状况的监督。行政监督由一般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和特种监督四种基本的监督部类。①

竺乾威认为行政学所指的行政监督通常是指狭义的行政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即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②

吴春华认为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督促和纠偏,即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③

应松年认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依监督的主体划分为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的主体,依行政管理职权,对管理对象及所管理的事务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在现代国家,行政监督通常都是法律授权的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行政管理的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监督对象,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监督。

李金龙认为行政监督是一种行政权力监督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上一级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对下一级行政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当然也包括执掌行政权力的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主管行政权运作状况的监督)。⑤

杨寅认为行政监督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④的活动。⑥

二、行政监督是对行政的监督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即行政对行政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体地说,是立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社会自治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等。

夏书章认为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⑦

张永桃认为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的监督,是政党、国家和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执行法律与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指导、纠错的活动。⑧

沈亚平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监督主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定权力和程序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实施督导和控制的一种机制。⑨

陈振明认为行政监督就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的检察和督促。⑩

章剑生认为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监督制度体系中,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督察、纠偏等活动。但新闻、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社会监督不属于行政监督范围。11

娄成武认为行政监督是一切行政机构的活动同时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以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的监督12

陈季修认为行政监督即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检查督促,是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律与遵守纪律情况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指导、纠错等一系列的活动。13

李绥州、袁忠认为行政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14

张绍春认为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

察和督导。15

崔守航、翟明清认为行政监督指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所有形式,包括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16

三、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如张贝尔、王琳琳在《浅析行政监督》一文中认为“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范、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义务履行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① 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451页竺乾威.公共行政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67页吴春华.公共行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版,第287页 ②③

④应松年.行政管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243页 ⑤李金龙.公共行政学[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13页 ⑥杨寅.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240页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版,第293页

张永桃.行政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版,第245页 沈亚平.行政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281页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_年版,第 395页 章剑生.行政监督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_ 年版,第1 页

娄成武.行政管理学[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240页

陈季修.行政管理学导引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213页 ⑦⑧⑨⑩111213

14李绥州,袁忠.行政管理学教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09页

15张绍春.新编行政管理学教程[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249页

16崔守航,翟明清.行政管理学[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2_年版,第215页

第五篇:行政监督论文

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摘要:中国行政制度形成已有千年,行政监督制度日臻完善,但当代政治界对于行政监督的内涵仍存在分歧,各持己见。完善行政监督势在必行,但其道路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官僚主义和腐败就是要克服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从政府自身,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结合起来,互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才会逐步完善,平稳前进。关键词:行政监督;重点和难点;改革措施

近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政治意识增强,行政机构在当代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职权范围也不断扩大和深入。同时伴随而来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不正常现象,许多党员干部、行政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然而,“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①,因此当前中国的行政监督制度亟待加强。它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将起到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价值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从字面上看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那什么是行政监督呢?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其定义主要有下面几种:

从表面意思看,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行为。换言之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落实贯彻行政任务,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督促检查的一种监督行为。

还有的认为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就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社会舆论等政治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从狭义上理解就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这些观点我认为都是用监督来阐释监督,没有表现出行政监督的本质要求,只论述和表达了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我认为不仅包含行政管理,更包含一种平衡权力的要求。平衡与管理是其“监督”一词的本质涵义。行政监督就是各种社会监督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舆论、个人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权力的一种管理与平衡。

(二)行政监督的价值

行政监督,必要为使其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突显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因此,行政监督在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监督功能。行政监督,直接目的就是防止行政事故的发生,预防行政失职和腐败。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有效地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时刻注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减少因行政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规范教育功能。进行行政监督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处罚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而是在于通过行政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合法现象监督和督察,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教育引导作用,依法行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亡羊补牢”的功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也就是平常说的补救。补救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功能和作用。由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扩展,行政管理的范围和职能也随之扩张和蔓延,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就会出现某些违法违纪和不合理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通过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及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中止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政府形象,提高信誉度。

行政监督还有一辅助功能---惩处功能。进行行政监督,必然会揭露一部分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就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查处和惩办,但这不是行政监督的根本目标。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难点与重点:官僚主义和腐败

当代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损害人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由此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是当前行政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温家宝答中外记者问时也说,“当前最大的危险就是腐败”,此病不除,其他的就无法更好的解决。

官僚主义是一种思想作风。官僚主义者往往不了解下情,脱离实际,独断专行。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②。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存在,使官僚主义的恶风延续至今,影响深远。

官僚主义的危害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制文明建设,有不可评量的损失。如何克服官僚主义,我想天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在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关键是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督,从党员教育、领导机关的工作方法、健全党和国家民主生活、加强党和国家检查工作等方面来克服。但在根本上,中国的官僚政治,必得在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封建体制清除了,必得在作为其官与民对立的社会身份关系洗脱了,从而必得让人民,让一般工农大众,普遍地自觉自动起来,参加并主导着政治革新运动了,那才是它真正寿终正寝的时候③。

与官僚主义相伴随的是腐败问题。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腐败现象是各级群众和组织,特别是令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事情。但由于中国封建思想残余影响、党员干部素质参差不齐、资产阶级利己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腐蚀,同时由于管理方面的漏洞、民主与法制不健全,使得腐败才有机会滋生、蔓延。

防止和克服腐败,廉政建设是当前行政监督的目标,反腐败斗争已成为时代潮流。不少国家已有成功的先例,新加坡可谓是佼佼者。杨继亮总结新加坡反腐败经验说:领导带头廉洁;建立健全法规;成立专职机构;执法严格④。因此这也为中国的反腐败和克制官僚主义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三、行政监督的措施探讨

首先要进行行政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更要廉价的政府。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也赞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思想,裁减政府臃肿机构,建设廉价政府。因此我认为许多工作应当尽量由少带或不带权力机构色彩的社会机构去做,这样就居民可以少点承担政府的费用,凸显以人为本。

其次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重视对行政机构的民生监督。政权的一切和平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去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人大工作凸显民生监督。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后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并且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人大监督职能的与时俱进是民众期待已久的“利好”。

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推行行政监督的力量。检察院和法院作为专职检察机关,对于行政监督的作用举足轻重。建议司法机关不要只是停留在面上监督,要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开展多渠道的督察。畅通诉求渠道,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影响和损害人民切身利益、“吃、拿、卡、要”等严重影响行政效率的现象予以坚决查处,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舆论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温家宝总理已经指出腐败是当前最大的危险,而舆论监督正是医治党政机关官僚主义、腐败病症的良方。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办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上访群众和舆论提供的反腐信息,搞好信息反馈,加强重大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行为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监督体制创新,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腐败和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

教育文化影响。民主自由的土壤在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形成,民主自由之风力量也不够强大。一个好的政府在其所有意义上所依赖的是什么原因或什么条件,“最重要的,也即超越其他一切的,是组成社会(政府就是在社会中运行的)的那些人的品质”⑥。因此当前中国的教育必须培养国民对民主自由的向往和期待,民主自由彻底实现之时,行政监督也就完善了。相信这一天会到来!参考文献: ①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第139页 ②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第一版,第5页 ③同上,第179页 ④杨继亮著:《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52—154页 ⑤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第70页 ⑥约翰·穆勒著:《代议制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年8月第一版,第43页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摘 要:行政监督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对基本命题认识分析的基础上,从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网络的角度对行政监督有效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监督;有效性;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网络 对基本命题的认识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于行政机关以及内部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源于人类的两点共识,其一,必须制止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其二,为了防止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必须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在现代社会中,对行政机关及内部工作人员不进行有效的监督,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就会加速扩展。可以肯定,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行政监督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对腐败现象的诅咒和斥责,其价值功能除了宣泄不满情绪之外,最多也仅仅能形成一种反腐败的舆论氛围。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虽然增加了权钱交易的“道德风险”,却从来不能制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或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的存在。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呢?行政监督有效性的分析与选择

2.1 行政监督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学家麦克切斯内(McChesney)提出“政治创租(political rent creation)”和“抽租(rent extraction)”的概念。前者是指政府行政人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后者是指政府行政人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从而迫使私人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自己分享。在社会公共领域,由于政治创租和抽祖的存在,使得寻租活动(rent-seeking activities)更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因此,强化行政监督就显得尤其重要。为了从经济利益的权衡中抬高由寻租活动带来的风险成本,理论和实践都证明“高薪养廉”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廉政措施。但是,一旦如此,在中国当前背景下又会进一步强化人们择业时对行政工作岗位的竞争。即便如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效率仍得不到制度保证,隐蔽行动(hidden action)下的寻租和出工不出力的问题由于公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共权力也难以受到公众的普遍监督。

2.2 如何对行政监督做制度安排

经过大量的行政体制实践和无数理性设计与探索,人们发现由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机构专门监督行政行为,是迄今比较成功和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它自然也构成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这种度制安排的关键在于:“监督权必须相对独立”,即职责独立,权限独立,人员懂得行政专业知识和技能,机构的开支单列,以此来解决上述问题。

2.3 监督方式

在上述问题中,一旦监督和监督机构失去独立性,监督者就很难保证做到对行政事实与行政法规的吻合状况做出客观、无干扰的判断,其解释和结论是否指向公众利益和照章办事就很值得怀疑了。现实生活中,案件“查不下去”、“处理不下去”、“不敢碰硬”等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对于同处于一个权力金字塔内的组织力量和政治力量而言,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被监督机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利益、价值观、工作作风及思维方式上都有一致性。一件事情,在公共权力金字塔外的人看来是极不应发生的,而塔内人则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即使监督者能秉公执法,不为小团体利益所动,但客观存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使得自己“命运”握在上司手中,监督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实践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答案:来自行政组织之外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和公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构成了外部监督网络,这些统称为外部监督。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源于国家立法机构与政府行政机构特定的制约关系。政府是主司执行的权力机构,必然与立法机构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立法机关以最小代价原则进行工作,及时纠矫政府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立法机构具有最直接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功能,如撤销政府不合理议案、废除违反法律条文的行政规则,以至罢免政府官员等。在西方国家中,议会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还拥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议会通过行使质询权、不信任投票权、弹劾权、任免权和调查权等,对政府和政府成员及其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我国目前“议行合一”的行政体制中,立法机构一部分议事权被“转交”给政府,政府行政权力过大,使得行政行为有可能借垄断专业信息之利脱离立法机构监督的视野,以至立法机构说话不灵,纠错不力,监督权受损,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行政权大于立法权(权大于法)的怪现象。

因此确保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就要完善目前的监督立法和程序,以法治取代人治,奠定行政监督的法制基础,确保监督活动有法可依,加强执法监督,促使行政监督落到实处。在完善立法上,应抓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需要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对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已经颁布的有关行政监督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职人员实施法律情况的监督。这种监督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司法审查制度”,在大陆法系则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外部监督的诸形式中,司法监督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以国家法律条文作为实施监督的准则,对那些跨越法律禁区违法乱纪的行政行为,检察院通过立案侦察、批捕和提起公诉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追究行政行为事件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督主体是国家暴力机关,它以极强的威慑权和强制性促使公职人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防止以权谋私和分割公共利益,因而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力量大,监督强度也最大。法律监督的实施力有赖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的真正落实,执法权必须独立。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只在法律中规定了笼统的寥寥数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来保障。从这里可以知道,我国只承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这就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具体执行审判的法官个人并不能就案件本身作出判决,而由没有具体参与案件调查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判决,这实际上侵犯了诉讼人的权利,也有违法律“全面审理”的规定,代之以书面审理。1954年宪法第一次将法院从人民政府中分离了出来,但人事由各级权力机关任免,财物则由同级政府管理,并且此种体制一直延续至今。这种审判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在外部环境上多方受制,就连法院的独立也成了疑问。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司法独立具有“制度上的特点”,各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得以实现:法官终身制、专任制、退休制和高薪制。我国的《法官法》也吸收了这些原则精神,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当然,对于法官的保障制度可能不限于此,应当指出法官的保障制度本身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只要国家与社会中出现可能危害法官独立的行为或现象,在保障制度上就应及时加以完善。我国过去法官任职条件较低,《法官法》的修订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举行将实际上严格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望逐渐形成。在法官晋升制度上,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法院奉行的等级权力结构,使权力等级比较松散,法官晋升愿望不很强烈,法官个人独立性比较突出,不同级别法官之间的权力与待遇的差距很小,从而最终实现司法独立,直到摆脱司法的行政化。

(3)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

通过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理论分析,我们会发现公民和社会团体无疑是行政行为作用的主要的也是最广泛的对象,行政系统中的公务人员直接同公众接触、打交道,其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公正、合理,有无越权、侵权等行为过失,不仅社会公众最为清楚,而且也直接对于公民和社会团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产生利害影响。故此,公民和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主体自然也最具有发言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得到切实保障

(4)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其重要意义,不止于新闻价值和较低、较全面的监督成本,关键在于它的公开性强,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以强大的舆论力量对公众标准形成等社会生活产生极大影响。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客观地、合理地反映行政权力机关的工作,使积极的东西得以弘扬,对不正确的决策、管理措施和违法乱纪、不正之风等现象予以曝光,使之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受到限制,确实能在成本较低的条件下起到弃恶扬善的作用。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综上所述,在培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与之相匹配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体制建立,需要辅之以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依靠监督制度约束行政行为,要比依靠道德教育引导行政行为更为有效。在目前情况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加速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社会政治进步,无疑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许小莲,魏星河.对我国行政监督缺失之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2_.

[2]贺卫方.司法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行政监督的价值[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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