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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村计生干部讲稿[合集]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2-75285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6 21:35: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培训村计生干部讲稿

培训村计生干部讲稿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提升镇培训村计生干部的业务素质,顺应新时期的计生任务需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计生任务,举行了这次培训会。

这次培训会将要为大家讲解: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什么是计划生育?培训虽然时间较短,但进修内容比较丰厚,希望大家掌握好这次机会,把心思放在培训上,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下面,就这次培训我讲解如下:

一、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

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人类所需要的物质也大量增加,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也日趋严重。

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把人口数量控制在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实行计划生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根本措施,也是唯一的办法。

控制人口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问题更为突出。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亚洲人口将占世界人口总数的79%。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只占世界的7%,人口的压力更大。

计划生育的目的,就是要使人口数量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人口增长超过生产力的增长,会出现前面讲的一系列问题;但是人口数量过少,劳动力不足,就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会延缓经济发展。

第二篇:海子乡、村、组计生干部培训方案

海府发[2012]53号

关于对海子乡、村、组计生干部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工作

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为全面推进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在群众中的知晓率、认知度,特制定乡、村、组干部应知应会培训工作方案如下:

一、培训内容

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安龙县干部应知应会教育读本》、《黔西南州计划生育过程管理办法和

1实施方案》、依法生育权、免费享受生殖保健服务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享受优先优惠政策权,知情选择权、监督权、避孕方法等基本知识.二、培训对象

乡、村、组干部、计生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

三、培训时间及方式

1培训时间:全年必须培训两期以上,即每半年须培训一期以上。(要求:上半年须在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须在9月底前完成。)

2、培训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由乡计生协、计生办站、组织乡、村计生干部、村组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再由村组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对群众进行训。

(2)、利用人口学校、计生协会开展培训和宣传。(3)、制作宣传品、“六卡”等宣传资料分发到一家一户。

(此页无正文)

海子乡人民政府

主题词:计划生育 培训方案报: 县委县政府送: 县计划生育局

发: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共印25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三篇:村(社区)计生干部工作职责

江干区村(社区)计生干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台帐。

二、及时了解居住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和违法怀孕、生育情况。

三、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调查、补录、登记工作,每月向镇(街道)计生办上报信息变更情况,做好来登去销。

四、查验外来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稽查(每半月一次)。

五、做好新婚、怀孕、产后的指导、咨询、随访工作,督促育龄妇女接受一年两次环孕情监测。

六、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发和保管,为育龄妇女提供免费人口计生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并指导和随访使用。

七、做好“两免”的宣传、随访服务工作。

八、接受镇(街道)的指导做好其他技术服务工作。

江干区村(社区)计生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计生干部做好村(居)民小组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

二、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两免等知识,为育龄妇女提供免费人口计生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等。

三、了解小组内居住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和违法怀孕、生育情况并及时报告计生干部。

四、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分布变动情况,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调查工作,做好登记,指导无证的育龄人员及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做到来登区销。

五、协助督促育龄妇女接受一年两次环孕情监测服务。

第四篇:乡镇计生干部培训体会

6月6日至8日,我参加了县计生局培训。通过3天的培训,我的业务能力与管理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达到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的目的。我深感收获颇深。现就此次培训所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浅谈几点自己的感悟与体会:

一、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人口 与社会的综合发展。

作为一名乡镇计特岗,我所管理村流动人口相对较多。自己感觉肩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工作形势严峻。通过此次参加培训交流,我一下子抓住了工作的目标,找准了新时期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向,那就是继续坚持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乡镇计生特岗,面对复杂的乡情和根深蒂固的婚育观念,就要善于创新,破釜沉舟,背水一战,采取有力的手段,狠抓节育措施的落实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依法生育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一罚一奖,这也是彰显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引导作用,促进人与社会综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转变职能,加强计生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努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我乡在硬件的配备与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上都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此次学习交流,我发现我们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以新的姿态来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变一味的“俯视”为“仰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使计生干部的身份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推进工作的措施由“强迫命令”向“人文关怀”转变,始终把“群众接受不接受,群众欢迎不欢迎,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群众所担忧的,关怀群众所苦恼的,关注群众所渴望的,实现服务的优质化。

一是咨询指导人性化。要不嫌麻烦,耐心细致的为育龄群众宣传生育节育知识,解决他们心中的疑问,充分体现人性化关怀。二是为群众提供多种节育方式,把本属于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还给群众、为群众提供足够丰富的避孕节育信息,让他们根据自身实际知情选择,有效避孕。

三是抓好生殖保健服务,搞好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坚持“全面普查、分类随访、跟踪服务”,实现每一个育龄妇女终身的金牌服务,切实把育妇从新婚、生育到节育的每个环节都搞好。

四是明确职能,实现互动服务。在计生服务机构履行“六位一体”(即:“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政策法规、统计信息、药具发放”)功能的同时,从保证服务质量,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三方面入手,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五是打造品牌,突出特色,创造人性化服务环境。一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尊重育龄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促进群众的发展权。关心群众所担忧的,关怀群众所苦恼的,关注群众所渴望的,实现服务的最佳优质化。

三、强化宣传,提倡新的婚育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氛围,切实提高计划生育的战斗前沿作用。

总结我乡多年来搞计划生育的经验,宣传教育是相当重要的一点,通过横幅标语、知识版块、宣传标语的方式来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人们切实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不断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在宣传教育中,我们要注重“三个讲清”,一是要讲清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强化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紧迫感。二是要讲清实现国家既定奋斗目标管理对控制人口增长的客观要求。三是要讲清人口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引导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我们不仅要加大宣传国家的政策,更要在建设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狠下功夫。目前,我乡严格按照上级计生部门对信息报送和媒体宣传的要求,加大信息报送力度,确保在省市新闻媒体的发稿数。同时,扎实搞好双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婚育文明家庭、幸福家庭户的创建活动,在创建新的宣传阵地时,我们注重巩固已有的宣传教育阵地,进一步完善乡村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所,村人口文化活动室等宣传教育阵地,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和关爱女孩的婚育新风,在全镇范围内努力营造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舆论氛围。

四、少生快富,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是以政策推动为手段,以利益导向为动力,通过健全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努力提高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程度,以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和特别扶助“三项制度”为抓手,积极实施加分奖励、资金奖励、惠农政策奖励等奖励政策,初步形成“党政高度重视、政策体系完善、部门共同参与、群众广泛受益”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

通过学习,我发现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加分,少生快富等项目对改变老百姓的生育观念,提高他们的计划生育积极性都相当重要。

五、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维权和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两年以来,我镇按照省市条例的精神要求,一是及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的采集、录入、上报和汇总工作。二是及时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三是服务所加大服务力度,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四是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帮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五是按照“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

域协作、双向考核”的20字新机制全面抓好流动人口工作。成立了流动人口服务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管理,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录入管理、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汇总统计。并将3台电脑都进行联网,随时登录本乡镇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辖区内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对户籍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扎实推进“三年三步走,全国一盘棋”的战略部署。

3天的培训学习时间虽然是十分短暂的,但我还是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增强了做好新时期计生工作的信心。下一步,我将以此次培训所得,严格要求自己,吃精吃透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站在领头人的角度,勤钻业务,认真学习,团结同志,创新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养,为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贡献。

第五篇:乡、村计生专干培训

一、计划生育统计基础知识

1、计划生育统计的作用

2、计划生育统计的主要内容

3、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4、统计时间的几个名词

二、计划生育统计规范

1、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内容、形式

2、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流程

3、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

4、几个特殊人群的信息统计

5、《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办理

6、统计信息安全

第一部分:计划生育统计基础知识

一、计划生育统计作用

计划生育统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其主要作用是:为国家制定生育计划提供科学数据;及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进程,综合分析效果,指导实际工作;检查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正确地运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有利于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掌握规律,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二、计划生育统计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主要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应用的统计指标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口状况:总人口、育龄妇女数,已婚育龄妇女数,各孩次育龄妇女数。

2、人口变动情况(人口再生产基本统计指标):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以及各种生育率等

3、生育状况:生育孩次数、晚育数、晚育率、一孩率、二孩率、多孩率、独生子女率、不孕率

4、反映婚姻状况:育龄妇女初婚、早婚、晚婚数、晚婚率。

5、节育状况: 包括累计避孕人数及当年结扎、上环、避孕工具、针药及补救措施人数。节育率、避孕率、绝育率、人工流产率、避孕措施失败率。

6、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政策内人数、政策外人数、正常符合率、政策外生育率等。

7、独生子女情况:有生育条件的只有一孩夫妇总数及其中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独生子女领证率等

8、优生状况:如先天性病残儿比例等。

三、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一)人口总数统计

1、年初人口数:是指在观察期的起始点时的总人口数。严格地说是指每年1月1日0时的人口数。

期初总人口:即本期初的人口,分年初、季初,具体指期初之月1日零时的人口。本期期初人口等于上期期末人口。

2、年末人口数:是指在观察期的结束时的总人口数。严格地说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当年年末人口数就是下年的年初人口数。

期末总人口:即本期末的人口,分年末、季末,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的人口。本期期末人口等于下期期初人口。

3、年平均人口数:是指一年之中各个时点的平均总人口数。计算年平均人口数公式。即:

年平均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2

4、年出生率:指某地年内人口出生人数与该年人口平均(或年中)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保留两位小数,下同)。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口=(年初人口+年末人口)÷2(保留整数)年出生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出生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包含收养、送养、寄养、离婚后判给对方的和出生后不久死亡的孩子)。所谓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是指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脐带搏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对刚出生即刻死亡的婴儿,既要做出生统计,又要做死亡统计。

5、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一年为期计算。计算公式: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年出生人数 — 死亡人数)÷ 年平均人数× 1000‰=出生率-死亡率

人口自然增长率是反映人口发展速度的重要指标,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其数值大小取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两个因素,而这两个指标都受到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人口自然增长率水平来衡量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

6、年死亡率: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与该地年平均人口之比,用千分数表示,其计算机公式为: 年死亡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死亡人数指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疾病、人身事故等)而失去生命的人数总和,不包括死胎数 统计要求: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数完全一致。

(二)婚姻统计

1、育龄妇女人数:是指从月经来潮到绝经止这一年龄阶段内的妇女。国际上通用的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为15-49岁。资料来源: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相关资料推算。一般地,在一个地区(单位除外)育龄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约28%左右。

2、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是指育龄妇女中已经结过婚的妇女人数,也包括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资料来源: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相关资料推算。一般地,在一个地区(单位除外)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约22%左右;占育龄妇女总数的78%左右。

3、初婚率:是指在期内初婚(不含再婚、复婚)的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初婚率=当年初婚人数÷该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约8‰左右。

女性初婚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首次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不包括再婚复婚的人数)。女性结婚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包括初婚、再婚、复婚的人数)。

4、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5、晚婚是指在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

(三)出生总数统计

1、出生孩次:是指该婴儿出生时,在其现家庭中兄弟姐妹的排列顺序(包括亲生、原配生育、抱养等)。

2、多孩率:指某地某时期生育第三孩次以上的活产婴儿与该地同期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多孩率=多孩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

4、政策符合率:指某地区某时期内符合政策生育要求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数与该地同时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是反映该地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政策符合率=政策内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

5、年内待生人数:是指怀孕妇女预期在年内可生育的人数。(一般是当年3月底前已经怀孕的人数)

6、往年出生补报人数:指往年出生婴儿从未上报的出生人数。

7、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通常用100个女性对多少个男性的比来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 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人数×100 出生婴儿性别比在103-107属正常值范围。必须指出,只有在观察足够多(在10万人以上)出生婴儿的性比例时,才能发现出生婴儿性比例的稳定值。

(四)避孕节育统计指标

期末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人数:是指截止某一个时点时所采取各种有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夫妇任何一方落实避孕措施均以女方统计,并且无论先后采取过几种节育措施,均以该期截止时点仍然有效的一种为准(如采取多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

1、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计算公式: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该期末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00%。

2、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一定时期内已落实人数÷一定时期内应落实育妇数×100%

3、上环率=一定时期内生育一孩已上环育妇人数÷一定时期内生育一孩育妇人数×100%

4、绝育率=一定时期内已落实绝育人数÷一定时期内应绝育人数

(五)领证人数

1、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人数:是指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包括亲生、前配偶的、抱养、丧偶等)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2、有效领证人数:是指在已婚育龄夫妇中,有一个孩子(包括亲生、抱养、前配偶的)且孩子年龄在16周岁以下,其夫妇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3、独生子女领证率:一定时期内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与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独生子女领证率=(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能够反映”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执行情况。

(六)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

时期指标又称“时期数”,是反映某种现象在一段时间上发展变化结果的总量水平的指标。时期指标的特点

1、具有可加性。时间上相邻的时期指标相加能够得到另一更长时期的总量指标。

2、指标数值的大小与所属时期的长短直接相关。一般来讲,时期越长,指标数值就越大。

3、必须连续登记而得。时期指标数值的大小取决于整个时期内所有时间上的发展状况,只有连续登记得到的时期指标才会准确。时点指标是反映某种现象在某一时刻或某一时点上的状况的总量指标。

时点指标的特点

1、不具有可加性。不同时点上的两个时点指标数值相加不具有实际意义。

2、数值大小与登记时间的间隔长短无关。时点指标仅仅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一瞬间上的数量,每隔多长时间登记一次对它没有影响。

3、指标数值是间断计数的。时点指标没有必要进行连续登记,有的也是不可能连续进行登记的,如:一国的总人口数。

第二部分:计划生育统计规范

一、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内容、形式

1、全员流动人口信息范围: ⑴离开户籍地县域3个月以上的人(流出人口)

⑵流入现居住地3个月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

⑶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2、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 ⑴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⑵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⑶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信息;

⑷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

⑸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等信息;

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⑴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⑵市、县、乡级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

⑶乡、村可以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离线系统进行下载,数据管理。

⑷村级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信息系统运转主要通过乡、村两级信息引导单、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的形式运行。

二、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流程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一)自主采集主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二)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三)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推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节育等信息交换、共享。

(四)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按照依法行政、一数一源、业务协同要求,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及流动人口信息库。

(五)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村级逐人落实,实现信息引导。乡级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

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以户主为主线,依据“常住”结合“户籍”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现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指县(市、区)〕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管理范围,在现居住地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录入全员数据库。以下两类人员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在本行政区域居住或工作的人员;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或自建房)人员。

(三)户籍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并在本地已居住1个月以上人员为流入人口,纳入流入人口统计和管理,发生孕育信息的必须通报原户籍地。

(四)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的育龄夫妇(流出人口),居住在本省外县(区)的,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并向户籍地通报信息,户籍地应及时反馈回执并登记备案;育龄夫妇双方居住在外省的由男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若女方招亲的在女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但必须有相关文字证明。

(五)集体户人员统计和管理参照本款执行。

四、几个特殊人群的信息统计和管理

(一)非常住户籍人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夫妻双方原均居住在本地,现离开本地6个月以上,但本地仍有住房的,或其有父母、子女在本地居住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二)“挂户”人口:原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现在本地挂户的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在本省其它地区居住的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和现挂户地通报。

(三)“口袋户”

1.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假迁出户),由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的,纳入本地统计和管理外,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

(四)抱养子女

1.抱送养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但抱送养双方均在同一乡镇(街道)且政策内抱养的,由送养方上报,“孩次”以在送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2.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五)婚外生育子女

婚外生育子女指生育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存在有合法婚姻和配偶,现其亲生父母为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

1.婚外生育子女,父母双方身份均确定的,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双方分别累计计算并以高孩次一方统计,并统计为政策外。2.婚外生育子女,其父母一方不能确定的,纳入确定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上述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中国大陆公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境外出生证),以孩子是否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入户为准,入户的上报出生,否则不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计算。

2.双方非中国国籍,所生(含抱养、收养)子女在内地入户,由婴儿户籍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中国大陆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在父亲或母亲所在户籍地上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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