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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2-100753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4 12:37: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纠纷该有谁来断?

1986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若当时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土地确权要走那些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篇: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项目名称:XXXXXXXXXXX煤矿首采区第一期临时用地项目坐落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村的土地,土地面积为XXXX公顷。权属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

特此证明

签字:

东胜区XXXXXXX村 年 月 日

第三篇: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划拨

1)

坐落于虎门镇

ΧΧ 村 南坊 村民小组的土地,土名

禾口,用地面积

17000 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原用途为耕地、渔塘等,现申请用途为 工业

用地。该土地权属属

ΧΧ

南坊 村民小组,现

ΧΧ

南坊 村民小组经集体讨论,同意将该地调拨给

ΧΧ 村村民委员会作

工业 用地,以后该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ΧΧ 村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盖章):

组长签名:谭ΧΧ

二OO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村民委员会(盖章):

主任签名:陈ΧΧ

二OO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第四篇:土地权属登记

土地权属登记知识

一. 土地权属确认。

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土地权利进行审查核实并向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二. 国有土地所有权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确认,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四.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所有权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登记。

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土地登记机关是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组织地籍调查,审核办理发证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六.初始土地登记。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因此,又称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基础,通过初始土地登记建立起来的辖区每宗土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

七.变更土地登记。

是相对初始土地登记来讲的,是对初始登记完成之后,按照实际情况,对发生变化或新产生的土地权利内容进行的更正登记或新设登记。变更是初始登记的延续,是土地登记机关对个别宗地土地权属、用途等变化进行的及时登记,是随时的、经常性的,可以说,是对初始土地登记进行的补充或修正。《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八. 土地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

1、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权利及其来源等;

2、土地权利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3、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使用年限等。土地登记的工作程序为: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审核标准;

4、注册登记;

5、颁发、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九.土地证书。

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证书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五篇: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坐落于的土地(土地证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土地上号地块及其附属房屋(房屋门牌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有。现由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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