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流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交通市政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附图》
一、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取得项目建议书后)---市国土规划局窗口受理---交通市政处处经办人审查---交通市政处处长审核---分管局长签发---交通市政处经办人办结归档---窗口出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下步办理告知单。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
2、符合划拨供地方式;
3、具备立项文件。
三、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城建计划或其他启动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原件);
4、标注项目申请用地范围的1/202_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纸质及电子文件);
5、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咨询报告等技术性文件(原件,根据需要提供)。
四、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五、后续事宜
1、可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2、可委托设计机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开展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报审工作。
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可委托开展土地权属现状调查确认、勘测定界等工作。
4、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向项目所有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提前开展房屋征收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交通市政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线)
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并建档---交通市政处经办人审查---提交综合业务例会研究(未标准化的)---交通市政处经办人办理---交通市政处处长审核---分管局长签发---交通市政处经办人办结归档----窗口出件并提供下步办理告知单。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
2、土地性质及权属无争议;
3、划拨供地方式的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
三、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详见附表及样本);
2、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在选址申报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自用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位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及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房屋征收的,提供征收完毕确认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4、标注申请项目用地范围的1/202_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纸质及电子文件);
5、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咨询报告等技术性文件(原件,根据需要提供)。
四、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五、后续事宜
1、下一步可向国土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划拨及土地登记手续;
2、委托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后,向国土规划局申请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一)受理范围
在县域范围内以划拨的方式新建需要使用土地、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和改建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及流程图
(三)应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内容填写齐全、完整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县政府批准文件,技术改造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3、县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
4、申请建设选址的现状带地形图的红线图及电子板;
5、不符合县城、镇规划区控规和规划区外的项目须提供规划调整和项目选址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10个工作日)
1、符合县城、镇控规的项目办理流程及时限(1)窗口审核材料。对申报资料齐全、填写正确,制作收件通知单;对申报资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窗口一次性告知,制作不予收件通知单(1个工作日);
(2)用地科审查、现场踏勘(6个工作日);(3)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4)局长签发(1个工作日);(5)制证出件(1个工作日);
2、不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办理前置程序及条件
(1)建设单位就项目拟选址向镇政府申请初审同意;
(2)向县规划局用地科提出项目拟选址申请报告;
(3)用地科派员现场踏勘,符合相关要求后报县分管 领导;
(4)县分管领导组织规划、国土、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审查同意后上报县规委会;
(5)县规委会审议;
(6)审议同意后按前款手续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选址按规定报省、市规划部门审查。
不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理前置条件
3、不符合县城、镇控规的项目选址审批办理前置条件(1)、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控规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
(2)、建设单位按调整的控规提出选址申请。按第一条程序和时限办理。(注:有效期一年,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逾期未办理工程证的作废,重新办理。)
第三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8.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9.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2_现状地形图代替。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四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说明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申请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报审。规划方案审定后持项目前期准备计划(用地计划)等项目批文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建设单位到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和各分局申报建设项目,材料不全,窗口和分局谢绝受理。
五、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如由填写不实引发的一切矛盾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涉及审批内容调整的须另附原批准文件和说明调整理由的报告,重大调整须附相应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项目选址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政府审批,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项目,所需时间以及需要报送市规划局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五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附征地测量成果);
5、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并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以核对验明。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用申报材料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的jpg或pdf格式电子版及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cad(202_版)电子版,制做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