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2-110318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02:02: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202_-06-19来源: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_年11月27日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_年1月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_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现将《条例》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我市于202_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2_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武汉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幸福武汉”的目标,202_年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新的《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经过两年的立法调研,于202_年列为正式立法项目。随后,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国土规划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成起草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调研、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工作专班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专家和规划、建设领域相关专家的意见。《条例(草案)》经202_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7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开展了征求意见和相关调研工作。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就《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问题征求意见;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在武汉人大立法微博上发布信息、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通过武汉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教授、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和常委会法规室根据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202_年1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因此,《条例》规定,本市行

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关于管理体制,《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我市各级政府以及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二是为了保障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明确了规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定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

为了切实维护好我市的特有资源,使我市真正成为一座独具风格魅力的城市,《条例》设立“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专章,从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生态框架的构建、山水景观的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的传承等方面,对制定和实施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本市构建由主城与六个新城组群组成的空间结构,建立三环线、外环线生态隔离带和以大东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汤逊湖为核心的生态绿楔,保持联系城市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的畅通,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二是市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确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三是加强对城市山水特色景观的整体控制,保护沿长江和汉江、东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观格局,科学规划沿江、沿湖景观和滨江、滨湖区域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四是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特色风貌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严格控制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态、体量、功能、色彩等,保持新旧建筑的协调;五是长江大桥、黄鹤楼、南岸嘴等城市标志性景观节点周边,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视线通廊,保持周边建设项目与景观节点相协调。为了保障这些要求得到落实,《条例》还规定了一些措施,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对生态底线区的调整,必须事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区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二是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街道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三是为了保证规划编制科学合理,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是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五是为了防止随意修改城乡规划,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章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四)关于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法定手段。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由于《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条例》就规划许可的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面,明确了用地选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应符合规划和基本建设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具备交通及基础配套设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同步建设。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面,明确了需要办理许可的建设项目类型,即新建建(构)筑物,建筑物规模、立面以及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建(构)筑物改(扩)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交通工程、管线工程。第五十一条还对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为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优化了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如,在选址阶段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既可以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先取得选址意见书,再申请批准或核准立项,也可以径行申请批准或核准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并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开展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相关工作;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导。

(五)关于规划监督

《条例》强化了规划监管这一关键环节,结合我市实践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建设活动规划监督检查内容、行政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市、区政府对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有关部门处理举报、控告的程序、职责和义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三是明确了设计单位违规设计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了被许可人涂改、擅自转让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机构。

第二篇:武汉市城市绿化 城乡规划条例 7月1日正式实施

武汉市城市绿化 城乡规划条例 7月1日正式实施

长江日报 202_-04-19 第一版

(长江日报 记者车莉)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两部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

体现公众参与度是《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亮点之一。据悉,城市绿化作为社会公众产品,社会各界对其理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该条例规定,对申请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50株以上或其他地区树木100株以上的,相关部门要征求专家和社会意见,必要时应当开听证会。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参与绿化和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在《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中,我市首次将生态与城市特有资源保护相结合,设立“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专章,从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生态框架的构建、山水景观的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的传承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如条例提出,我市构建由主城与六个新城组群组成的空间结构,建立三环线、外环线生态隔离带和以大东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汤逊湖为核心的生态绿楔,保持联系城市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的畅通,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第三篇:202_年武汉市数学考试说明宣讲会讲稿

202_年武汉市数学考试说明宣讲会讲稿

(根据会议记录整理)

时间:202_.3 地点:江夏

人员:武汉市各区教研员 提要:

一、命题依据与指导思想

二、命题原则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解析

五、关于教学的建议

各位老师好!

今天开研讨会的主要内容是宣讲202_年中考考试说明。今年的考试说明是在朱院长的主持下,由数学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推敲,由王霞同志代笔而形成。所以今天坐在这里讲话的虽然是我,但讲话的内容却是集体的研究成果,我只是代言人。今天我们研讨的内容是《考试说明》这份文件,需要大家仔细领会其中的精神,明确其中的要求。各位回到各区后指导好各区的复习备考也应以这份文件作为依据。下面请大家看文件。

正文:

一、命题依据与指导思想

(一)命题依据

数学学业考试以《数学课程标准》、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202_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依据,体现基础教育改革的方向,体现促进 1 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评价理念,充分反映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

1、数学学业考试要体现《数学课程标准》的评价理念,引导和促进数学教学全面落实课程目标,改善学生的数学学习方式,有利于高中学段学校综合、有效的评价学生的数学学习状况。

2、数学学业考试既要重视对学生学习数学知识与技能的结果和过程的评价,也要重视对学生在数学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发展状况的评价,还应重视对学生数学认识水平的评价。

3、数学学业考试命题应当面向全体学生,使具有不同的数学认知特点、不同的数学发展程度的学生都能表现自己的数学学习状况,力求公正、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学生通过初中教育阶段的数学学习所获得的发展状况。

二、命题原则

(一)基础性原则

突出对学生基本数学素养的评价,数学学业考试试题关注数学课程标准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即所有学生在学习数学和应用数学解决问题过程中重要的、必须掌握的数学观念、思想方法、基本知识和常用技能,所有试题(包括求解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与技能应以数学课程标准为依据,不扩展范围与提高要求。

(二)现实性原则

试题背景尽可能来自于生活现实,来自于符合数学学科现实和其他学科现实,尽可能贴近考生的生活实际,应用问题的题材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能够在生活中找到原型。

(三)有效性原则

数学中考考试试卷尽可能有效地反映考生的数学学习状况,有利于评价考生经过三年来的数学学习成果,有利于高一级不同类别学校的招生。试题内容与结构科学,题意明确、不产生歧义,试题表述应准确、规范。试题设计与其要达到的考查目标应当一致,充分发挥各种题型的功能,既重视对学生数学学习结果的考查,也关注对学生数学学习过程的考查;既关注对学生思维水平的考查,也关注对学生思维特征的考查。

试题的求解过程应反映《数学课程标准》所倡导的数学活动方式,如观察、实验、猜想、验证、推理等。

三、考查内容及要求

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数学科目的终结性考试和升学考试,数学学业考试的以《数学课程标准》中的“内容标准”为依据,考查人民教育出版社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7—9年级全套教材各章节正文所涉及的内容。

按照数学课程标准的要求,初中毕业生的数学学习成果应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获得了在未来社会生活中所必备的数学知识、技能和方法;

能够初步运用数学的思维方式认识一些自然与社会现象,解决相应的问题; 能自主地从事一些数学探究活动,并能够在活动中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思维过程,理解他人的观点;

能够形成一些基本的思维方式,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水平等。

因此,数学学业考试主要考查学生理解和掌握《数学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相应数学知识,技能、方法的状况,利用有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基本的数学探究性活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思维发展水平和特征,等等。

具体的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数学活动过程;数学思考;解决问题能力、对数学的基本认识等。

(一)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了解数的意义,理解数和代数运算的意义、算理,能够合理地进行基本运算与估算;能够在实际情境中有效地使用代数运算、代数模型及相关概念解决问题;

能够借助不同的方法探索几何对象的有关性质;能够使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几何对象的大小、形状以及相对位置关系;能够在头脑里构建几何对象,进行几何图形的分解与组合、能对某些图形进行简单的变换;能够借助数学证明的方法确 认数学命题的正确性。

正确理解数据的含义,能够结合实际需要展开调查,收集数据,有效地表达数据特征,会根据数据结果做合理的预测;了解概率的基本涵义,能够借助概率模型或通过设计具体活动解释一些事件发生的概率。

能否解决基本的数值计算问题和从事有关探索规律的活动。

(二)数学活动过程

数学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思维水平,对活动对象、相关知识与方法的理解深度;从事探究、证明等活动的意识、能力和信心等。

(三)数学思考

学生在数感与符号感、空间观念、统计意识、推理能力、应用数学解决问题的意识和方法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

能够用数来表达和交流信息;

能够使用符号表达数量关系,并借助符号转换活动获得对事物的理解; 能够观察到现实生活中的基本几何现象;

能够运用图形形象地表达问题、借助直观进行思考与推理; 能意识到借助统计活动去收集信息是做出合理决策的一个重要手段; 面对数据时能对它的来源、处理方法和由此而得到的推测性结论做合理的质疑;

能够正确地认识生活中的一些确定或不确定现象;

能从事基本的观察、分析、实验、猜想和推理的活动,并能够有条理地、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四)解决问题

能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理解问题,并综合运用数学知识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问题的基本策略,能合乎逻辑地与他人交流,具有初步的反思意识,等等。

(五)对数学的基本认识

对数学内部统一性的认识(不同数学知识之间的联系、不同数学方法之间的 相似性等);对数学与现实或其他学科知识之间联系的认识等。

数学知识及要求层次见表(《202_年中考考试说明》第54页): 表中有近二十处有改动。(见后附文)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数学学业考试形式书面闭卷考试,全卷满分为12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由“试题卷”和“答题卷”组成,考生答题时,每题均在“答题卷”指定位置作答方才有效,在“试题卷”上作答无效,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

全卷包括Ⅰ卷和Ⅱ卷,Ⅰ卷为选择题,Ⅱ卷为非选择题。

试题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解答题三种题型,选择题是四选一型的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只要求直接填写结果,不必写出计算过程或推证过程;解答题包括计算题、证明题、应用题等,解答应写出文字说明、演算步骤或推理过程。

选择题共12道小题,每题3分,共36分;填空题共4小题,每题3分,共12分;9道解答题,共72分。

数与代数、空间与图形、统计与概率、实践与综合应用四个领域在试卷中所占的比重与它们在教学中所占课时的百分比大致相同,数与代数约占45%、空间与图形约占40%、统计与概率约占15%,实践与综合应用渗透在其它三个领域之中。(数与代数:(12章共154课时,约占43.2%)空间与图形:(13章共152课时,约占42.8%)统计与概率:(4章共49课时约占14%))

试题按其难易程度分为容易题、中等题和难题,全卷容易题∶中等题∶难题约为7∶2∶1。试卷难度系数约为0.65左右。

选择题共12道小题,每题3分,共36分;填空题共4小题,每题3分,共12分;9道解答题,共72分。

数学试题分选择题、填空题和解答证明题,试卷在各题型中将小题按易、中、难次序排列,随着课程改革和考试改革的不断深入,数学试题以四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活动过程和基本的数学思想方法)为本,从知识立意、能力立意到过程立意,积极改革创新,全方位多角度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

全卷共25题,涉及到数与式、方程与不等式、图形的对称、平移与旋转,视 图与投影、图形的相似、图形与坐标,三角形、四边形与圆,统计与概率,函数综合应用等知识。

试卷分三大题呈现:

一、选择题(共12小题,每小题3分,共36分)四选一,样题中,5个代数,5个几何,2个统计与概率。其中涉及到实数的计算、方程、不等式、找规律、视图、几何变换、与圆有关的计算、解直角三角形的简单应用、函数的应用、统计与概率等知识。

二、填空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填空题涉及到特殊角的三角函数值计算、统计与概率、有关函数与方程及不等式、三角形、四边形、圆与函数的综合等。其中第14题有三空,每空一分。

三、解答下列各题(共9小题,共72分),解答题涉及到解一元二次方程、代数式的化简求值(求值的结果简单,可以考虑让学生代入自己喜欢的数字计算)、简单的几何证明、有关统计及概率的应用题,涉及到图形的对称、平移与旋转等基本图形变换及相关计算、有关圆的计算与证明、应用题(句子、数据明确,背景现实简单,解决问题用到数学模型);综合性探究题(后两问难)、代数几何综合应用题(题目要求前面的一般难度,在后面可以具有一定的区分度的一、两个小题(设置个难题)。..1....试卷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具体题型见考试说明样题。样题只是样题,试题并不是仅限于样题,题目以某一个或几个知识点的形式呈现,但考查的内容是一个范围;其中,一些基础题变化不大,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选择题中的1—8题,填空题中的13、14题,解答题中的17、18、19题,21题第一问(共52分)。便于提高合格分数。)

样题与去年相比,略有变化。13题填空题,由原来的三空变为一空,主要是考查特殊角的三角函数值,14题由一空变为三空,主要是考查统计的基本概念,如中位数、众数、极差等。这样做,便于基础较差的学生得分,也考虑了与高中的衔接和实际应用。23题是一个有关函数、方程与不等式的综合应用题,样题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为命题适度创新预留空间,真正引导教学,培养学生能力。

五、关于教学的建议

中考复习可按三个阶段进行:基础知识复习阶段、专题复习阶段、模拟测试和查漏补缺阶段。前一阶段是基础,后一阶段是升华,在后一阶段中可融进或补充前一阶段的薄弱环节。复习时可根据不同学校不同班级的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三个阶段的基本任务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保证复习的扎实有效。

1、认真研读《课程标准》及《考试说明》,合理回归教材,增强复习的有效性

复习教学必须以《课程标准》及《考试说明》为依据,不超标,减轻学生负担。各地的中考题中,有很多都是教材中的例、习题的改编、融合、类比、延伸。教材是实现课程目标、实施教学的重要资源,也是中考复习的重要资源。回归教材,力求使学生达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这是提高复习效果的必经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摆脱题海战术的明智之举。

教学时要明确每一节复习课的目的和任务,明确学生在课堂中应掌握什么知识、技能,具备哪些能力,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都渗透了哪些数学思想方法。要以学生的学情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教学目标。当学生的学情与预设目标相冲突时,服从学情的需要。根据复习目标设计基本练习和典型例题,注意针对性、综合性、变通性,启发学生发现、归纳、总结规律,在一题多解,多题一解的实践中,巩固所学知识。使学生将知识、方法内化为自己的解题行为。分层设计巩固性练习,体现学生个体差异,分层落实。

(1)构建初中数学知识框架,在相互联系(这种联系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在知识网络扩展中优化认知结构。构建知识框架就是利用教材,引导学生进行基础知识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各部分知识在各自体系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纵向发展,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横向联系,理清脉络,形成合理的有效的知识网络结构。增强学生的主动性、自觉性,减少盲目性。

(2)注重通性通法,注重“变式”训练

数学学习贯穿着两条主线,即数学知识和数学思想方法。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知识在更高层次上的抽象与概括,它蕴含在数学知识发生、形成、发展、应用 的过程中,这是数学的精髓,是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桥梁。以能力立意为基础的数学试题,必然蕴含着一定的数学思想,采用什么数学思想方法解题与思维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通性通法蕴含着丰富的数学思想方法,更贴近学生的认知水平,符合常人的思维习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数学能力。在初中教学中,常用的数学思想方法有函数与方程的思想、数形结合的思想、分类讨论的思想、化归转化思想、整体处理等思想等,应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其加以揭示、运用和提炼,并在专题复习阶段进一步系统化。对常用于数学解题的配方法、换元法、待定系数等通法,应在基础知识复习阶段进行渗透、揭示和运用,并在专题复习阶段进行强化训练。要注意运用通性通法,积累一些常规题的解题方法,形成常规的解题意识和能力。

合理利用教材中的某些典型例题、习题,进行变式拓展训练,帮助学生多角度理解知识,掌握数学知识中所蕴含的数学思想和方法,从而达到灵活运用的目的。

(3)关注热点题型,强化数学能力

关注近几年常见的武汉市及202_年各地中考的热点题型(如阅读理解题、探索性问题、信息性问题、应用性问题、开放性问题、操作性问题、运动性问题等),在例题的选择和讲解上注意思想性,引导学生分析各种题型的特点和常用的解决该题型的思想方法,让数学思想渗透到例题分析的每一个环节中。精心选题,注意典型性、层次性和适量性,指导学生合理解题,开阔学生思维,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自信心,发展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复习方法,注重复习实效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学生为学习主体。这是我们的教学思想。

复习时注意培养学生掌握科学的解题方法、规范的答题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加强对学生数学表达能力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对解题过程加以反思。关注细节,注意解(证)题策略。避免学生会而不对,对而不全,作答不规范、不完整。教会学生正确的解题方法。如怎样审题,如何紧扣关键词、句,寻找切 入点,建立数学模型。求解(证),表述严谨、规范,条理清晰、书写整洁、步步有据。注重反思等。数学试题的求解,按任务的特点可分为程序型和非程序型,对于程序型题,只要按照规则和熟悉的程序执行即可。样卷中有不少题都属于这类题,主要考查对“双基的掌握情况。非程序型主要表现为解答题中某些探究性、应用性、综合性试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数学能力和数学素养。复习时,要花大力气进行反思、总结。寻找知识之间的横向、纵向联系,比较异同,抓规律,找个性,使知识系统化、条理化。”

(2)适当模拟,注重试卷讲评

模拟试题要与中考试卷结构相同、难度相当。要求学生严格按照中考要求规范答题。试题讲评,要讲清思维过程,如何思考、如何分析、如何识别模式、任何减缩思维。要挖掘与题目相关的思想方法,引导学生从题目及解答过程中体悟观察、试验、分析、猜想、归纳、类比、联想及数形结合、分类讨论、化归转化、数学建模的思想方法。

(3)注重学生思维品质和非智力因素的作用,树立考试信心

根据学生个体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中考目标,让学生跳起来摘得到桃子。能力是基础,心态是保障。复习期间要关注学生的情绪,针对学生在不同阶段暴露出的消极因素及时进行个别辅导或群体心理辅导,使学生正确看待成绩,正确对待压力和挫折。通过适当、适度、适量的模拟测试,帮助学生完成适应性训练,使他们调整好心态,增强考试的自信心,形成良好的应试心理素质,在中考中发挥学习的最佳效能。

附:

202_年数学中考增加和删除的内容(近20处)

(根据笔记整理)

●近似数与有效数字的概念课程标准修订版已删,这一内容删除,不进中考; ●代数式已包含在整式、分式、根式之中,没必要单列,代数式这一内容删除;

●方程根的概念删除;

●用公式法解一元二次方程中的“用公式法”删除,解方程时什么方法均能用; ●具体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删除;因为此内容包含在函数概念之中; ●增加用函数的观点看方程和不等式;这一内容已经考过; ●一次函数的意义删除,提法较空洞,指向不明; ●反比例函数的意义删除;

●欣赏生活中的轴对称图形(不益进中考)删除; ●增加平行线分线段成比例(要求掌握); ●反例的作用不益进中考,删除; ●几何证明的价值太抽象,删除;

●利用平行线、全等三角形、四边形、圆等图形的相关性质进行推理、论证中的“全等”二字删除,说法不恰当;

●认识点、线、面删除,因为此内容与三视图重合;

●线段、矩形、平行四边形、三角形的重心及物理意义删除,这一内容不益进中考;

●弧、弦、圆心角、圆周角的关系删除,这一内容与圆的有关性质重合; ●增加正多边形与圆的有关计算; ●尺规作图的步骤删除,不作要求; ●视点、视角、盲区删除。

第四篇:《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

起草说明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已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我们起草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简称《修订稿》),现将有关修订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2_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2_年7月1日起施行。10年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武汉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6万多户,260余万人。工伤保险制度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_年12月,国务院对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202_年12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公布。上位法修订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时,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利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契机加以补充完善。今年我市已将办法的修订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二、制定思路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国务院条例统一制定政策,仅对 省级政府授予部分事项的确定权限,因此,我市规章立法的自主权并无太大空间,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总的思路是:对原本市办法中与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不一致条款进行修正;对有原则规定但不十分明确的加以明确;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对工作中的困难尽量争取工作便利。

三、《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位法已重新修订以及有明确规定,无重复规定必要的十三个条款进行了删除,分别是:

1、第十二条(储备金);

2、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工伤范围);

3、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第三十三条(生活护理标准);

5、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国家已明令禁止

6、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的待遇);

7、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七至十级的工伤待遇);

8、第四十条(工亡待遇),国家已做统一修订,无单独规定必要。

9、第四十一条(待遇调整),已明确全省统一调整。

10、第四十二条(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补差规定),省办法已删除。

(二)修订和新增条款三十八条

1、第二条(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第三条(基金统筹区)

3、第四条(市、区工作职责)

4、第五条(部门协作)

5、第七条(三位一体和用人单位相关责任)

6、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7、第十条(工伤费率的确定)

8、第十二条(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参保办法)

9、第十三条(基金的监督管理)

10、第十五条(单位申报工伤时限和相应责任的明确)

11、第十六条(未参保单位的个人直接申报)

12、第十七条(离岗后的职业病)

13、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的管辖)

14、第十九条(工伤申请的材料要求)

15、第二十条(特殊劳动关系)

16、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申请分类证据要求)

17、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的终止和中止程序)

18、第二十五条(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职权和部门配合)

19、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20、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21、第三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22、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中的劳动能力鉴定效力)

23、第三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费)

24、第三十五条(工伤待遇标准)

25、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确认)

26、第四十一条(一至六级工伤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

27、第四十二条(多次工伤的离职待遇)

28、第四十三条(职业病离岗检查制度)

29、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责任)30、第四十五条(先行支付)

31、第四十六条(参保生效时间和待遇计发起点)

32、第四十九条(定期待遇的发放和年审)

33、第五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34、第五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时间要求)

35、第五十四条(部门的信息共享)

36、第五十五条(社保、安监、卫生计生部门的各自职责)

37、第五十七条(工伤就医管理)

38、第五十九条(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主要修订问题的具体说明

(一)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修订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关于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任问题

工伤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人社部门,也是政府各部门共同的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工伤情形复杂、认定难度大、法律问题多的特点,《修订稿》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建立多部门间的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行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所辖区的工伤保险事务。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定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应当在权责范围内予以相应支持配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保及相关部门和组织通过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共享数据信息,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第五十四条)。规定社保及相关部门加强工伤政策、安全生产、职业端正防治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第五十五条)。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

《修订稿》进一步强化单位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更细更严,有利于督促单位切实采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工伤认定的争议。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第四十三条)。加大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未依规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第四十四条)。

(四)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的问题

为规范基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修订稿》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规定社保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履行具体职责(第十四条)。对于工伤保险的特殊缴费主体的参保方式,规定就业流动性较大,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第十三条)。《修订稿》明确规定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工伤就医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结算的管理,经办机构严把核查关(第五十七 条)。

(五)关于对现行办法的调整和衔接问题

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市现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和衔接:

一是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1、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规定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归属地划分原则(第十八条)。重新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为提高经办效率,根据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须知(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对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向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提供的内容,并明确提交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之内(第二十二条)。针对工伤认定中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和中止的几种情形(第二十三条)。

增加了工伤调查核实环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进一步强调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

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劳动能力技术性确认和鉴定事项的范围(第二十八条)。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支付渠道进行了划分(第三十四条)。

3、部分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和 支付渠道办法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的有关社保待遇问题(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渠道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待遇申请的时限(第四十七条)。

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的调整,由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改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调整办法,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与过去由统筹地区自行调整有所变化,《修订稿》据此进行了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5、职业病防治进一步加强。

规定职业健康记录制度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为离职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二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和康复的政策制度,为我市工伤预防康复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支持。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一度以医疗补偿为主,工伤基金更 多地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及伤残死亡赔偿。但是,单纯地强化工伤赔偿,既不能从源头上遏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也不利于解决工伤职工的后续生存问题。工伤预防是从根本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治本之策”,工伤康复则是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心创伤,平等参与就业的“惠民之路”。为减少工伤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降低基金风险,加强源头治理,草案专章规定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建设(第六章)。由过去工伤保险单纯地强化工伤赔偿,转化为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从补偿功能向预防和康复功能延伸,逐步建立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有机结合的、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规定工伤预防经费的支出渠道及提取比例以建立专项基金,草案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第十条)。

三是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全面发展,草案设计了若干制度接口。

1、加强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

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缩短了受伤职工的申请救济等待期(第十六条)。

2、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和部分特殊情况予以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在对应周期完成缴费 的,从办理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时限和审核时限(第五十三条)。

3、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库建设,针对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有争议的环节作出明确规范。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医学检查的特殊情况影响时限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顺畅,对出现工伤争议情形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了区分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4、明确停工留薪期的相关问题。

对停工留薪期这一特定保护期的确定进行了规定,在规定停工留薪期确定和延长办法的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三十七条)。

5、加强对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明确规定不得将工伤待遇的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定期领取的前置性条件设为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转让和承包经营等特殊经营状况,工伤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职工在借调、劳动派遣期间、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内的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划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时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五十二条)。

6、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规定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

第五篇:城乡规划学

城乡规划学世纪是城市的世纪,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未来20 年中国城镇化进程将对全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党中央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将社会经济、生态资源、生命安全等与城市和乡村建设统筹考虑,作为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是支撑城乡建设事业的人才技术的重要保障。因此,将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进行建设,是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城乡和谐统一的重要支撑性工作。近二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学的学科建设发展很快,据202_年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国内设有城乡规划专业的大学院校在180所左右。办学领域涉及面较广,如建筑类、地理区域类、人文社科类、农林类等。城乡规划学科的蓬勃发展,使得城乡规划教育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服务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城乡规划教育正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承担重要社会职能的作用。城市规划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

我国早期城市规划营造思想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经过后世202_ 多年的发展,形成以中国为特色的东方城乡规划理论体系和历史发展脉络,对世界产生很大的影响。世界现代城市规划虽开始于19 世纪的工业革命,但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已在缓解区域与城乡尖锐对立的社会矛盾,引导城乡经济建设与发展,维护生态与环境等方面显示出无可替代的社会经济价值。现代城乡规划学科是在借鉴相关学科理论基础上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现代城乡规划学科开拓者霍华德倡导的“花园城市”、格迪斯的“人与自然融合”、芒福德的“区域整体协调”等思想,极大推动、深化和提升了现代城乡规划的理论思想,并在解决工业革命所造成的“城市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作用。正是这些相关交叉学科的渗透和理论拓展,使得现代城市规划学科诞生。自20 世纪中叶,以城市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成为国际政界和科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社会、经济、政治、生态环境等交叉学科理论与思想大量涌入城市规划领域,促成了城市问题和城市发展研究的繁荣,并出现了诸如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生态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管理学等交叉学科。这些新兴学科的诞生促进了城乡规划学科研究领域与范畴的不断延伸和拓展。在20 世纪末(1999 年)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召开的世界建筑师大会上,中国清华大学的吴良镛教授撰写了大会的主题报告,提出“人居环境科学”的思想,吴良镛教授用东方融贯综合的哲学观念,论述“人与生存环境”的关系,提出建筑学、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的综合目标是为人类生活营建理想的聚居环境。吴良镛教授

“人居环境科学”思想在国际和国内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响应。现代城乡规划在学科理念上已经

发生很大的变革。现代城乡规划学科是以城乡建成环境为研究对象,以城乡土地利用和城市物质空间规划为学科的核心,结合城乡发展政策、城乡规划理论、城乡建设管理等社会性问题所形成的综合研究内容。研究对象应包括:对城乡规划区域发展、社会经济宏观层面的研究;对城乡规划设计理论、方法和技术问题研究;对城乡规划的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等层面的研究。

将城乡规划学作为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设置和建设,是我国国情所在,是从传统的建筑工程类模式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发展模式的需求,是有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在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纲要》中,将国家“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列为重要的领域。近30 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使我们的国家竞争力不断增强。在未来的发展中,大中小城市和广大的乡村,都急需城乡规划学科的专门人才。快速城镇化提出对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跨学科的专业人才需要,关系到我国城镇化的质量水平,涉及经济运行的可持续化、社会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综合方面。将城乡规划学科调整为一级学科进行建设,这对于解决学科发展被制约的困境,推进当代我国城乡规划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区域发展与规划

(2)城乡规划与设计

(3)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

(4)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

(5)城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规划

(6)城乡规划管理

(1)区域发展与规划

学科研究方向:区域发展政策与战略、区域规划与城镇化。研究内容:区域发展、城乡统筹、城乡经济学、城乡土地规划、城镇化理论、政策与发展战略等。

(2)城乡规划与设计

主要研究方向: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城市设计、乡村规划。研究内容:城市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理论、城市设计、乡村规划与设计、城乡景观规划、新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等。?

(3)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

主要研究方向:住房政策与规划(包括房地产)、社区建设规划。研究内容:城市住房 政策、住区开发、房地产开发、社区建设与管理。

(4)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

主要研究方向:城乡历史发展与理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设计。研究内容:城市建设史、城乡历史发展与理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设计、乡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5)城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规划

主要研究方向:城乡生态规划、城乡安全与防灾。研究内容:城乡生态规划理论、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社会型基础设施规划、工程型基础设施规划。

(6)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主要研究方向:城乡建设管理。研究内容:城乡安全与防灾、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管理与法规、乡村建设管理。

城乡规划学学科可归属的二级学科包括以下6 个学科方向:区域发展与规划、城乡规划与设计、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城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规划、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这 6 个建议的二级学科目前的学科所属大致情况:城乡规划与设计目前在建筑学一级学科所属的城市规划二级学科中;区域发展与规划目前在地理类和建筑学一级学科城市规划二级学科中均有覆盖;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目前在建筑学一级学科城市规划二级学科和建筑管理(房地产类)学科中有所覆盖;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目前设在建筑学一级学科城市规划二级学科中;城乡生态环境与建设管理中的城乡生态环境目前在建筑学一级学科城市规划二级学科、农林类有所覆盖,而建设管理在建筑管理类学科中有所覆盖;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目前在建筑学一级学科城市规划二级学科和市政类学科中有所覆盖。乡村规划学科内容以前尚未明确学科领域,属随国家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新学科。202_ 年以前的农村地区规划仍然在建筑类和地理类的学科覆盖中。乡村规划内容应随国家住房和城乡和住房建设部的设立纳入城乡规划的学科中。学科内容的建设,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和区域城乡规划学科内涵和外延的丰富和拓展,得到完善和成熟。

城乡规划理论是关于城市和乡村规划的普遍性和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理解城市发展和规划过程的知识形态。城乡规划本身的复杂性、综合性与实践性,而且涉及不同的价值基础,因此规划理论本身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是丰富的。其理论基础兼容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科学的理论内容与技术方法。城乡规划学学科的理论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城乡空间发展理论。包括城市发展的规律、城市空间组织、城市土地使用、城市环境关系等方面的相关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描述和解释城市发展的现象、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内容,通过这些理论可以认识城乡规划研究和实践对象的发展演变规律,包括城市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交通通信子系统和空间子系统等。二是关于城乡规划基础理论。涉及规划质、思想、规划技术和方法,是关于如何处理城乡规划的本质内容,如何认识城市及其空间,如何来组织这些内容,依据怎样的思想来规划和建设城乡环境。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关于规划的整体框架;关于现在与未来演进的关系;对实际操作技术方法的解释。

城乡规划学学科方法论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4 个方面基础性思考:

第一,规划作为公共的和政治的决策,是确定未来发展目标及其实施方案的理性过程;第二,综合性空间规划是经济、社会、环境和形态的协调发展;第三,规划既是科学又是艺术,但在理论上和方法上更为注重科学;第四,规划受到价值观念的影响。

城乡规划学学科和建筑学、风景园林学曾经是“建筑学”

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风景园林曾经一度是城市规划学科中的一个方向),构成以人居环境科学为学科门类的三个一级学科群,学科群培育发展,以开放的学科体系构成,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吸纳其他学科的加入和拓展,逐步成型人居环境学科门类。清华大学吴良镛教授(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在《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中,对建筑、城乡规划、景观园林的学科关系,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进行了“融贯学科体系构架”的阐述。

我国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积极应对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对高层次规划人才的需要,培养适应于社会、经济和区域发展和建筑学科基础审美与工程技术方法的专门人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需求量大,当前的高校对城乡规划人才的培养仍然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尽管近10 来,全国许多高校开设了城乡规划专业(全国10 年来增长出近100 所院校开办城乡规划专业),但办学的专业背景来自于不同的学科院系,专业差异性大,需要规范的办学指导。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人才成为社会急需和紧缺人才,城乡规划专业成为高校热门专业。

我国城乡规划学学科所培养的毕业生就业状况普遍较好。尽管不同高等院校之间教学条件和水平存在差异,但是该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供不应求,这也反过来刺激了新设院校的增加。城乡规划本身在当前我国各地受到了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规划的“龙头作用”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建设问题的日益重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和开发的需要,使得社会对城乡规划人才日益关注,社会对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需要也呈日益增长态势,对于高端顶尖专业人才的需求呈现直线上升趋势。从城市规划专业就业情况来看,每年毕业博士、硕士和本科全日制学生保持100%的就业率,就业去向主要分布在国家或地区大的规划设计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城建系统的企业、城市建设咨询和研究机构、国外相关研究、设计和咨询企业等。根据5 年数据跟踪,平均每年招聘岗位和毕业生比达到了5∶1 左右,呈现出长期高需求比。根据目前国内建设行业的趋势,城乡规划专业的社会需求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旺盛势头。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