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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5篇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2-101826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13:00: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河南城建学院11级法1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制作于20年月日星期)

版权所有盗版必究

(声明:本剧本如与现实案例冲突,请以原案例为准)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河南城建学院文管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

一、请全体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3.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4.不得吸烟,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敲法槌)!审: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开始说)现在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

被:

审: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

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

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刑诉(20)号

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二0年月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

述,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

被: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

被:

公:

被: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公:

辩;

公:

审:公诉方有无补充发问

控: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补充发问

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到庭,由他来证实被告人是在的犯罪事实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 职业 家庭住址 ?

证: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证:

公:

证:

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

证:

辩:

证:

辩: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对于以上证人证言有无疑义?

被:没有

审:请证人查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时书记员将庭审笔

录交由证人查看)

审:(待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说)证人可以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词·······)

(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审:被告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审: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没有了

审: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法庭总结出如下

争议焦点:

一、二、请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言。

公: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

辩:

公: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有,公:

辩:

审:辩护人有无其他新的辩解

辩:还有,公:

审: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辩护意见?

辩:没有了。

审:公诉方还有无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公: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无意见需要补充?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和陈述。

被: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

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停顿十来秒钟后)书记员先上庭。

书:请全体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待控辩双方到位之后开始说)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请坐下

审:传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到位之后开始说)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河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开始站起来,同时书记员说“全体起立”)

一、二、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年月日

书记员

书:(等判决书念完之后,法官坐下了,开始说)请坐下

审:(念完判决书后坐下,等到全体坐下后开始说)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人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非常气愤的说)我对结果不服,我一定要上诉

审:被告人,你的上诉请求已经记录庭审笔录,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庭审到

此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制作人: 哈哈哈

20年月日

第二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2_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审判长: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_年法刑初字第5号

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2_年3月24日

第三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2_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2_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2_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2_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2_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2_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听清楚。

审:被告人李超,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超: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伟,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伟: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2_)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 4月 1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2_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2_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岁,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2_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_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2_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中午12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裁纸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王伟,张明认识?

李超: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

李超: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张明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李超: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裁纸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李超: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裁纸刀吗?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伟: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李超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王:是的,我已经欠张明很多钱了。这样可以还张明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

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李超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

辩护三:有。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带证人乙。(带上)证人,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乙: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23岁了,在软件公司上班。

审: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完)请证人退庭。(退庭)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裁纸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超,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李超:我请求法庭对我抢劫罪轻判

王伟:没有

张明:我要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李超在逼迫的情况下抢走被害人的背包。其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张明胁从参与犯罪,且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2_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

张明:听清了。

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毕)请公诉人及辩护律师退庭(退毕)请被告退庭。

第四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

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

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2_年3月21日收到。

张:202_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

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202_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2_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

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2_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陆: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2_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有的。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有无证据?

陆: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请法警带李四到庭。(法警带证人)

审: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没有。

审: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陪:被告人陆一,当张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张二扭打? 陆:我不清楚了。

审:法警将被告人陆一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张二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熊: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清楚了。

公:被告人张二,你是否在202_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陆一开的公交车上? 张:是。

公:张二,当天发生什么事?

张: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陆一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陆一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张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有的。张二,当天当你打了司机陆一后,陆一 是什么反应?

张:司机陆一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陆一带上法庭。(法警执行)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仇: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张二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熊: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陆一以后,司机陆一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故我方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一份受害人李晓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晓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昆明市五华区茭菱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熊: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熊: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宣读公诉意见书)、、、公: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陆一自行辩护。

陆: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张二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审:下面由被告人张二自行辩护。

张: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陆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下面由陆一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仇:{辩护词}

审:下面由张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辩护词)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仇:{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熊:{自行发挥}、、审: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被告人陆一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仇:(代理词)

审: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张冬芳:(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熊:(代理词)

张冬芳:(自行发挥)

熊:(自行发挥)

审: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张冬芳:、、、、、审:被告陆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仇:、、、审:被告张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熊:、、审: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张冬芳:不调解。

审:被告陆一?

仇:不同意。

审:被告张二?

熊:不同意。

审: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5分钟 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审:(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张、陆: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

第五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 编剧/ 汪小玲

【案件聚焦】202_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角色】审判长

1、审判员

2、被告人

2、被害人

1、公诉人

2、辩护人

2、法警

1、证人4)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

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

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

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钱小华:

我叫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月城人,正在上初二,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顾小东:

我叫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月城人,高一年级学生,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

审判长: 传被害人到庭。

(被害人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被害人:

我叫陈洪明,男,1992年8月22出生,汉族,月城人,初二学生,家住月城镇南环路278号。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钱小华、顾小东: 没有。审判长:

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钱小华:

我是202_年10月19日收到的。顾小东:

我是10月20日收到。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钱小华委托,江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钱小华辩护;受被告人顾小东委托,江阴市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顾小东辩护。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是否申请回避? 钱小华: 不申请。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顾小东: 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

(站起)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钱小华,男,现年16周岁(生于1992年3月1日),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顾小东,男,现年18周岁(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月城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江阴市江海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钱小华、顾小东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钱小华与同向骑车回家的同校学生、即本案被害人陈洪明发生相撞,相撞后,钱小华只因陈洪明说了一句“你不长眼睛啊”便对陈的脸部猛击一拳,致使陈当场受伤并摔倒;而被告人顾小东见陈洪明摔倒爬起后反击,就冷不防从旁边猛踢陈的下身。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被告人残忍地对陈洪明实施了长达5分钟的殴打、辱骂,致使陈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被害人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两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审判长: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钱小华、顾小东: 一致。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钱小华:

我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是他骂了我以后才打了他一拳。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讯问。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 听清楚了。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打了被害人? 钱小华: 我当时…… 公诉人1: 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钱小华: 是。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陈洪明。钱小华: 因为他骂我…… 公诉人1: 所以,你就出手打被害人是不是? 钱小华: 他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我、威胁我…… 公诉人1: 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的? 钱小华:

当时他骑车从旁边撞过来,把我撞倒在地,等我爬起来时,他不但不赔礼道歉、还骂我“你长眼睛了没有”——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大为恼火,一下子就冲了上去打了他一拳。

公诉人1: 你这一拳打到哪里? 钱小华: 他的脸。公诉人1: 你打人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1: 反对。公诉人不应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讽刺、挖苦。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语气。公诉人1: 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脸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的脸受到严重伤害吗? 钱小华:

没有啊,我当时根本就没想那么多,就是气愤不过就打了他。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1:(转身朝向审判长)即使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接下来大约5分钟时间里,被告人钱小华伙同顾小东一起,用拳打和脚踢方式向陈洪明的身体袭击十多下,导致被害人陈洪明身体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很明显,被告钱小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钱小华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发问。辩护人1: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辩护人1: 钱小华同学,你认真看看,事发当时骂你“长眼睛了没有”、并且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钱小华:

(指着陈洪明)就是他。辩护人1: 钱小华,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辱骂你、威胁你? 钱小华:

因为他平时不认真完成家庭作业,总是找同学的作业抄袭,有一次,老师调查学生作业情况时,我把他的这个情况跟老师说了。他一直是怀恨在心。

辩护人1: 你向那位老师反映的? 钱小华: 何老师,我们班的班主任。辩护人1: 那被害人通常是怎样辱骂、威胁你的? 钱小华: 他骂我“汉奸”、“不得好死”、“给老子小心点”、“当心被车子撞死”等等。辩护人1: 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尽量详细地说一遍吗? 钱小华: 当时我和顾小东一起放学回家,走到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我放慢了车速,突然一辆自行车从后面冲上来,撞到我的右侧,把我撞倒了,我起来一看,是陈洪明,就知道他是故意的,但只要他说句“对不起”,我就不和他计较了,因为我不想和他多纠缠。没想到他脱口就骂了我一句“你没长眼睛啊”——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听了后非常愤怒,就挥拳打了他。他也回了我一拳,打在我的肩膀上。这时,与我一起的顾小东突然从后面踢了他一脚,把他踢倒在地。见他倒下了,我就没继续打,只是说他一句“明明是你撞了我,还骂人”,后来,见顾小东打得太狠了,就劝他不要搞出大事情,不要再打了。

辩护人: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不是出于他的初衷,因此不能算是“故意伤害”。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骂了我的当事人、而且被害人平时就对我当事人进行多次辱骂,因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审判长: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钱小华是故意伤害,辩方说认为不是。那么公诉人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1:

我想传两个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陆文军出庭作证。审判长: 传证人陆文军。

(待法警带陆文军出庭后)证人陆文军,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陆文军:

我叫陆文军,今年17岁,住月城镇蔡庄村。现在月城中学读初三。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陆文军:

陈洪明是我小学时候的同班同学。审判长:

证人陆文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陆文军:

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1:

陆文军同学,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你在回家路上看见了什么? 陆文军:

看见小学同班同学陈洪明和两个人打架。公诉人1: 你能具体说说吗? 陆文军:

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口,我看见陈洪明和一个个头稍微矮点的同学撞在一起,两人争吵几句后,矮同学就冲上前打了陈洪明一拳。后来看见矮同学旁边的一位同学也帮助矮同学打陈洪明。

公诉人1:

你当时所看见的矮同学是谁? 陆文军:(指着钱小华)就是他。公诉人1:

帮他打陈洪明的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顾小东)是他。公诉人1:

矮同学打的这一拳重不重?打在什么部位? 陆文军:

打在脸上,应该打得比较重,我看见陈洪明挨打后立即用手捂住了脸。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

好的。辩方律师,你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辩护人1: 有的。

(面向证人)证人陆文军同学,矮同学打了陈洪明脸部后,是否还打了陈洪明其它部位? 陆文军:

他还打了……,不,他就打了那一拳,后来一直在骂,再后来劝帮他打的人不要打了。辩护人1:

看见自己的小学同班同学被打,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 陆文军:

那个帮矮同学的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我看了就害怕……而且,我和陈洪明关系也不是很好。辩护人1:

关系为什么不是很好? 陆文军:

他喜欢恶作剧,同学们都不喜欢他。辩护人1: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审判长:

公诉人有新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聂小兰到庭作证。审判长: 传证人聂小兰。

(待法警带聂小兰出庭后)证人聂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聂小兰:

我叫聂小兰,今年37岁,住月城镇黄港村。现在是黄港村农民。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聂小兰:

没什么关系,都不认识。审判长:

证人聂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聂小兰:

恩,我会实事求是地讲的。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请询问证人。公诉人1:

证人聂小兰,9月20日下午5点钟前后,你在什么地方? 聂小兰: 当时我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旁边的自留地,给菜地里的菜浇水。公诉人1:

你当时还看见了什么? 聂小兰:

我听见身后不远出传来“嘭”的一声,回过头来一看,有两个放学回家的学生撞在一起了。公诉人1: 后来呢? 聂小兰:

后来两个人打在一起,紧跟着后面又上来一个学生,帮助其中的一个矮个头的学生打另外一个。公诉人1:

矮个头学生是怎样打的? 聂小兰:

他和帮他的学生一起打,边打边骂,气势汹汹的。公诉人1:

这三个学生在现在的法庭里面吗? 聂小兰:

在的,(依次指着被告人、被害人)就是他们。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审判长:

辩护人有问题吗? 辩护人1: 有。(转向证人)

证人聂小兰,你确信矮个子同学一直在打对方吗? 聂小兰:

是的,前后大概打了十多下。辩护人1: 你看清楚了吗? 聂小兰: 看清楚了。辩护人1:

矮个头同学第一下打到对方什么部位? 聂小兰: 胸口。辩护人1:

你所在的菜地离事发现场有多少远? 聂小兰:

(停顿一会儿)大约200米。辩护人1:

200米的距离,你能看得那么清楚吗? 聂小兰: 能。辩护人1:

你撒谎!矮个头同学一开始打的是对方的脸,你却说打的是胸口。你怎么看清楚了呢? 聂小兰:

我…… 我……,我看见矮个头同学的手指着对方,而且还骂个不停,我想他是一直在打的。辩护人1:

就是说,你并没有看清楚?矮个头同学打了十几下,完全是你的猜测? 聂小兰:

恩,……是这样。辩护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聂小兰带出法庭。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顾小东:

我也不是故意伤害他的。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讯问。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公诉人现在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顾小东: 听清楚了。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你和本案另一被告钱小华是什么关系? 顾小东:

我们都住在北兆一村,他住8号楼,我住6号楼,两家面对面的。他作业不会做时,常到我家来问我的。

公诉人2:

9月20日下午放学,你们一起骑车回家,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被告钱小华和受害人陈洪明自行车相撞,而且两人发生冲突,你看见了吗?

顾小东:

我看见了,当时我们一前一后骑着车子,我在后面,所以看得很清楚。公诉人2:

你看见了什么?你看见后又是怎么做的? 顾小东:

我看见陈洪明撞了钱小华,还骂他不长眼睛,一边骂还一边打钱小华。我看了很气愤。公诉人2:

所以你就对陈洪明大打出手? 顾小东: 恩…… 公诉人2: 你是怎么打他的? 顾小东:

我先是踢了他一脚,后来用手、用脚都打了他。公诉人2:

你打了多长时间?打了多少下? 顾小东:

就几分钟时间,大概7、8下。公诉人2:

你打陈洪明时,他有什么反应? 顾小东:

他一开始嘴巴挺硬的,后来被推倒在地上后、他就没敢顶嘴了。公诉人2:

谁把他推倒在地上的? 顾小东: ……是我。公诉人2:

你们都是一个学校的学生,看见同学打架你应该制止才对,你为什么没有制止反而参与打架呢? 顾小东:

我曾经听钱小华说过,陈洪明不是个好人、曾经多次辱骂过他,因此,我对陈洪明没有好印象。而且事情发生的时候,明明是他撞了钱小华,他不仅不向钱小华道歉,还骂他。我很气愤,想教训教训他,就动手打他了。

公诉人2:(转身朝向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即使受害人平时多次辱骂、事发时也辱骂过被告人钱小华,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被告人顾小东殴打受害人的理由。而且,被告人顾小东事先就对受害人没有好印象、事发时也是“想教训教训他”,因此,他对受害人陈洪明的伤害就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顾小东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发问。辩护人2: 我暂时不需要。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回答已经清楚地表明:他之所以实施了殴打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有一定关系。可以说:正是受害人撞了别人的车后,不仅不陪礼道歉、反而恶语相加,才引发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侵害。

审判长: 公诉人请举证。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江阴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对受害人陈洪明伤残情况的鉴定书。审判长: 请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鉴定书,交书记员,书记员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查阅。)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2:

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孙海到庭作证。审判长:

(示意法警)传证人孙海到庭。审判长:

(孙海上后)证人孙海,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孙海:

我叫孙海,今年34岁,大学文化,住月城镇月城新村13号105室。现在是月城中学教师。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孙海:

我是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审判长:

证人孙海,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孙海: 听清楚了。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辩护人2: 孙老师,顾小东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生? 孙海:

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辩护人2:

9月20日顾小东把同校学生陈洪明打伤,你是否知道这一情况? 孙海:

知道。事发后第二天知道的。辩护人2:

当你得知这一情况后,你是怎么想的? 孙海:

我感到很意外,顾小东平时没打过架。辩护人2: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审判长:

公诉人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有。

(面向证人)证人孙海,你是什么时候担任被告人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的? 孙海:

今年新学期开始,根据学校安排,我担任了顾小东班级、也就是高一(1)班的班主任。公诉人2:

也就是9月初开始? 孙海: 是的。公诉人2:

就是说,你担任高一(1)班班主任,从开始到事发当日,时间只有20天? 孙海: 是的。公诉人2:

仅仅只有20天,你能了解全班每一个学生? 孙海:

应该没多大问题的。按学校对班主任的要求:班主任接手一个新班级以后,在三天内必须认识全部学生、并叫得出他们的名字,15天内应对所有学生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公诉人2: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审判长:

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2: 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

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2: 没有了。审判长:

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1: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于202_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 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致残、当场晕倒。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两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202_年11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钱小华:

我不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钱小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并非公诉人所说的故意伤害,且情节轻微,应免于处罚。理由如下:

一:在事发以前,被告就常常受到被害人的辱骂、威吓,长期忍受被害人的欺辱。这使他心理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而在事发当时,被告也是在受到撞击、再次遭受辱骂的情形下,忍无可忍,才出手袭击了受害人。因此,从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我的当事人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身体上带来的伤害结果,并且他也没有放任事情的发生。在另一被告对受害人继续侵害的情形下,他还及时予以劝阻。至于他的一拳给受害人带来的创伤,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钱小华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这里。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1: 暂时不需要。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也可以为自己辩护。钱小华:

我请辩护人为我辩护。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天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顾小东的委托,出庭为当事人顾小东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在,本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对于公诉人指证的、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本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应该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理由是:

一:根据证人孙海的证词,被告人“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这说明,被告人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在当前社会里,受封建迷信思想、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多优良的、美好的道德品质已经流失,能够做到正直为人、乐于助人的人也已经不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被告人孙海仍能具有这种美好品质应该说是难得可贵了。——我们怎能忍心因为他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对这样一个人处以严厉的刑罚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而我的当事人出生于1991年8月12日,至今尚未满18周岁,因此他还是一个未成年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上述事实,对被告人顾小东做出正确的判决。辩护意见暂时就到这里。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2:

需要。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2日,也就是说,他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审判长: 请公诉人举证。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派出所户籍管理方面的复印材料,上面清晰地记载着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2日,请合议庭审阅。

审判长: 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户籍管理材料,交书记员转审判长,审判长转交审判员)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2:

我这里有一份江海区第二医院开具的、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证》复印件,上面显示我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为1991年8月12日。此外还有证人陈飞。

审判长:

把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证》复印件传上来。

(法警从辩护人2手中接过《出生证》复印件,交书记员转审判长,审判长看过后转交审判员)审判长:

传证人陈飞上庭。(证人在法警的引领下上法庭就座后)证人陈飞,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陈飞:

我叫陈飞,今年38岁,住江阴市四山公寓33号楼506室,现在是江阴市公安局四山派出所户籍管理科警察。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陈飞:

1990年12月到1991年9月,我在江海区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工作,凡是这个时间小儿出生登记都是我办理的。

审判长:

证人陈飞,作为警察,你应该知道: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飞: 明白。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辩护人2:

陈警官,被告顾小东的户籍登记工作是你当年办理的吗? 陈飞: 是的。辩护人2:

根据你办理的户籍材料,他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12日。真是这样吗? 陈飞:

不是,应该是1991年8月12日。辩护人2:

那么你当时为什么在上面写了“1990年8月12日”? 陈飞:

当时电脑显示失误,在年份的第四位,所有的“1”都被清空为“0”。当时我没有及时校对,就照着电脑抄了下来。

辩护人2: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证人陈飞,你在江海区派出所工作期间,大约办理过多少个小儿的出生登记? 陈飞: 200多个。公诉人2:

当时电脑出现问题致使多少人的资料发生错误? 陈飞: 38个。公诉人2:

事隔17年,你怎么还能记住这些发生错误的人的名字? 陈飞:

当时,我刚刚参加工作,就犯下了这么一次严重错误,为此还被领导狠狠地批评了一次。为了纠正错误,我一一查对了所有的200多条纪录,发现其中有38条错误。但由于我很快调离了江海区派出所,这些错误并没有全部被及时纠正。公诉人2:

你又怎么确认被告顾小东的出生日期没有被纠正? 陈飞:

查出38条错误资料后,为了便于纠正,我把涉及到的38个人的名字一一写了下来,随后,我每纠正一条错误就在这个人的名字后做一个记号。这些名字和记号就写在我一本书的封底上,而这本书我一直完好地保存到现在。在5个尚未被及时纠正的名单里,就有“顾小东”这三个字。

公诉人2:

你能确认“顾小东”这三个字就是本案被告顾小东?或许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个人呢? 陈飞:

前面显示的家庭住址和本案被告顾小东一致,所以不会是另一个人。公诉人2: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 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2: 也没有了。审判长:

(示意法警)把证人带下去。(法警把证人带出法庭)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是否还有其它意见? 公诉人:

没有了。辩护人: 没有了。

五、被告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钱小华: 我就打了陈洪明一下,而且我后来还劝说顾小东不要再打,我觉得我这不算是犯罪。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也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顾小东:

我现在很后悔,感觉到我真的做错了。我后悔自己很冲动,不够冷静,自己出手打人的时候没有好好想想后果,以至于自己做出这种愚蠢的事情。同时,我也感觉到,这件事的发生,也和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平时总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远,自己不可能违法犯罪,但是,现在,我却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我,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保证以后我再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了。

审判长:

现在休庭。带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退庭)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六、法庭宣判

(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_年法刑初字第5号 被告人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二学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202_年9月22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江阴月城人,高一学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202_年9月22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一案,由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_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对陈洪明实施暴力,致使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小华对陈洪明实施的暴力,情节轻微,后果不大。证人陆文军提供的证词,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聂小兰的证词,本庭考虑到反映的事实不清,决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顾小东对陈洪明实施的暴力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诉人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因事实清楚,予以采纳。证人孙海的证词,因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出生年份为1991年,由于证人陈飞的证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予以采纳;对于公诉人提交的户籍管理材料,不予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钱小华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小华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顾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书记员:××× 202_年11月20日

(汪小玲)

202_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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