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为杨某某故意伤害辩护成功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
尊敬的审判长: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近亲属杨某的委托,并经杨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段某、刘某某、王某、许某某、陈某、于某某和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系已满16岁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次犯罪,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一项(3)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三、被告人杨某某存在自首认罪情节,属于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被告人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虽然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在上一个案件中因调解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所有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已经依法免除,被告人为表达对当初自己错误行为的忏悔,为表达对受害人歉意,愿意尽最大努力继续赔偿受害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杨某某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江湖义气太重,在律师会见中,我已经深刻感受到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一点,基于存在以上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能够遵循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政策,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陈立峰
202_年3月16日
第二篇:秦皇岛陈立峰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然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李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应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认为双方本属于再婚,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经过多次争吵和对小孩教育方法的分歧及生活方式的不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已经于202_年5月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此次诉讼为第二次起诉离婚,该次诉讼充分证明原被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河北大街西段12号的商品房是原告用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被告没有任何出资,是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在河北大街西段25号有一套住房,202_年10月该房屋拆迁,根据《秦皇岛国际博览中心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河北大街西段25号原有住房拆迁补偿款为214784元,根据拆迁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202_年4月23日,原告与河北大街西段12号住宅开发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地址位于:位于河北大街西段12号A区一栋二单元1302(原、被告现居住地址),房屋总价款为202070元。原告是用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次购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是原告个人婚前所有,因此拆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事务部
迁补偿款虽是婚后取得,但也应该是婚前财产。原告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也应该个人财产。
三、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房屋装修及家电的购买全部是原告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
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表述的十分清楚,其从202_年起原单位每月工资只有一百多元。被告另在外一直打工,直到202_年资月收入才有一千二百元左右,另被告又有赌博的恶习,因此被告的工资除去生活费和赌博开销后就所剩无几,被告根本无力承担房屋装修的费用及家电的购买原告在购买完经济适用房后,用剩余的房款和单位买断工龄的2万余元及婚前的个人存款共计7万余元用于家庭的装修及电器的购买。原告出资装修及购买家电虽发生在婚后,但是用婚前财产购买,因此该部分也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房屋、装修及家电属于原告用个人财产出资,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分割,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陈立峰 律师 202_年5月12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事务部
第三篇:陈立峰秦皇岛律师民间借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了原告刘一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2_年8月17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二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三的,202_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三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202_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13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2_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二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四,闫四又交给梁二,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一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2_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2_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王天
202_年02月12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第四篇:秦皇岛律师: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判决拘役缓刑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缓刑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4月出生于ZJS省NBQHD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NBQHD市*北区xx北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_年11月13日被NBQHD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NBQHD市QZ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_〕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_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NBQHD市QZ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_年11月13日凌晨1时18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BPxxx1小型轿车行驶至**线中*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06.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的证言、执勤报告、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抽血视频光盘、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事故研究小组
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HBJS省NBQH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整理
二零一二年X月XX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事故研究小组
第五篇:洪树涌律师成功为迷途少年辩护1
洪树涌律师成功为迷途少年辩护
案情简介
202_年5月7日晚上11时许,蔡某甲、蔡某乙和蔡某丙(均未成年)与蔡某丁(在逃)、蔡某小(未满16周岁),驾驶2辆两轮摩托车、手持木棒,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某花园附近,无故拦截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载翁某经过该处的被害人纪某某,因被害人纪某某弃车逃跑而未能追上,被告人蔡某丙等人用木棒和水泥井盖将被害人纪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砸毁。同月10日,被告人蔡某丙等人约陈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某篮球场见面和谈,准备化解以前的矛盾,后因被害人郭某某谈话的语气让他们不快,被告人蔡蔡某乙持1 把摩托车“U”型锁砸打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人郭某某逃跑,被告人蔡某丙等人将郭某某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砸毁。之后,蔡某甲、蔡某乙和蔡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_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办案经过
本案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本案诉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因本案被告人蔡某丙等人未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蔡某丙等人可以指定法律援助。202_年10月15日,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受龙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指定洪树涌律师担任此案中蔡某丙的辩护人。
洪树涌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及时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
了被告人蔡某丙,被告人蔡某丙经过洪律师耐心教育下,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示要真诚悔过,因此,洪律师通过对本案案卷材料的认真分析,最终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
1、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蔡某丙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蔡某丙是1995年12月31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属初次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交友不慎等因素造成的;
4、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父母)积极赔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属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洪树涌律师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和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建议适用缓刑。
此案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洪树涌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丙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丙及其家人向辩护人表示感谢。
办案体会
本案经过律师的努力,虽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但是我们依然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感到遗憾,当然更为他的前途感到无比担忧。
回想起来,当时如果被告人未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那么他就存在不能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刑法无情,人人平等,但刑法的精神、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这将影响到被告人以后工作和生活,况且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赔偿了有关损失,这一次的教训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的。法庭也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法律援助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物介绍:
洪树涌,广东省潮汕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是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洪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公司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企业或个人法律顾问等!从业之初,以刑事案件为主,兼顾民事商事,办理了大量的刑、民、经济和非诉讼案件,参与处理超30亿元的银行和农信社不良资产,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办案经验,并逐渐形成了刑事辩护,合同、公司事务、交通事故、婚姻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向特长,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交通事故领域,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工作之余,洪律师著有不少法律事务方面的文章见诸各网站,洪律师恪守职业道德,讲求诚实信用,从不给当事人盲目的承诺。洪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熟练的法律技巧,在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收到很好的效果,为当
事人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朋友的信赖。洪律师的成功案例被收编入《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公平礼赞—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等书中,洪律师的先进事迹被编入《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力量-百名创业家风采》、《求是先锋》等书中,汕头市电视台《打开案卷》、《今日中国》、《中国网-时代先锋》等媒体的记者对洪树涌律师进行采访。
由于洪律师热心为各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成为多家大型的法律服务网站的“公益律师”,202_年入选法律教育网的“中国公益律师100强”, 202_年9月份,洪树涌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中国首届网律大会,倡议设立律师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