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4.2 保险金申请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
2.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
3.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
4.3 诉讼时效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5.1 投保范围5.2 效力终止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6.1 意外伤害6.2 酗酒
6.3 潜水6.4 空中运动6.5 攀岩6.6 探险6.7 武术6.8 特技表演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
订立下简称 “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同时解除。
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您获得的保障
基本保险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金额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6.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残保险金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自身故或全残发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于保
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5年,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3)、空中运动(见6.4)、攀岩(见6.5)、探险
(见6.6)、摔跤、武术(见6.7)、特技表演(见6.8)、赛马、赛车及其
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的义务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交纳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1.222.12.22.32.433.144.1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身故保险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投保范围投 保人: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保险。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25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主合同投保人和/或其配偶,身体健
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效力终止当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
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4.24.355.15.26.16.26.36.46.56.66.76.8
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特技表演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条款全文结束)
第二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 配偶(见 7.1)及 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医疗事故(见 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9)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见 7.8)、跳伞、攀岩(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比赛(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见 7.1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见 7.14)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4.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3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6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
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7.1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7.2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7.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4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7.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7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7.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1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7.1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15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7.16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给付比例表 残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注6)75%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三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烧烫伤面积占皮肤面积百分比)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一
不少于8% 100%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头颈、手部)四
不少于20% 100% 五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层组织,甚至更深。
第三篇:中国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犹豫期
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4 效力终止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住院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5.4 攀岩
5.5 探险
5.6 武术
5.7 特技表演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诉讼时效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条款
1.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订立 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生效
您获得的保障
基本保险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金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津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5.1)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保险金
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2)、空中运动(见5.3)、攀岩(见5.4)、探险(见5.5)、摔跤、武术(见5.6)、特技表演(见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您的义务和权利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交纳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 1.2
2.1 2.2 2.3
3.1
3.2 3.3
3.4
4.1 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撤销主合同。
您解除合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同的手续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解除主合同。您犹豫期后解除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意外伤害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住院津贴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1)保险合同; 请(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给付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4.2
4.3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空中运动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条款全文结束)
4.4
5.1
5.2
5.3
5.4
5.5
5.6
5.7
第四篇: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产品名称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产品前言
没人愿意和意外有约,可意外却常常不请自来。生命人寿推出[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约,让您在不期而遇的“意外之约”发生后能够照顾您和您的家人。
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提供多重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保障
享受一年的航空意外保障,免除多次购买航意险的麻烦
附加于主险中,提升保障范围
4.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
5.投保规则
投保条件:本附约需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生效
保险期间:1 年
缴费方式:同主险
6.投保示例
李先生(假设职业或工种类别为第一类)在投保了生命人寿[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后,又投保了保额100,000 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支付保险费为220元,则当他遭遇意外事故而身故时,本公司将支付100,000 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李先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正身处营运中的公共客运车辆上时,本公司将支付高达300,000 元的保险金。
第五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2_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2_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添一层“安全网”。
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自202_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关注1
保险由政府买个人不需缴费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2_〕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_】2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惠及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的补充保险制度。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给付待遇,以此降低参保人、参保人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记者: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市人社局: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
专设服务中心公布受理电话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
市人社局: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为参保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发生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另外,参保人在意外伤害治疗过程中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市人社局:按照自然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由于今年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自202_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如果参保人自202_年1月1日以来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自202_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范围及对象包括哪些?
市人社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死亡者,向参保人的合法受益人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统一经办。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服务电话:4006596196)。服务中心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各服务网点受理参保人意外伤害给付申报。
关注3
发生意外按三项标准给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标准是多少?
市人社局:202_,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
(一)意外伤害: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意外伤残: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三)意外死亡: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关注4
发生事故需在5日之内报案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办理报案?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记者:参保人怎样就医?
市人社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施行门诊、住院治疗,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或4006596196服务电话查询。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理赔?
市人社局: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持相关材料向服务网点申请理赔并提供规定的理赔材料,由受托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给付的全部费用。
记者: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市人社局:意外医疗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伤残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死亡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人身份证明;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关注5
发生10类情况不予支付保险
记者: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支付?
市人社局: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天津市的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 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参保人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市人社局: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记者:参保人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市人社局: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受托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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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未提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记者: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记者:参保人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记者:参保人或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市人社局: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