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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2-112554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01:22: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_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202_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202_ 元/户(平层)、3000 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 2 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 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5 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²。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

第二篇: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使业主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宁的环境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星园统一景观,维持物业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1、每户用电总负荷:额定功率8KW/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户,12KW/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户。请业主合理安排用电设备。

2、现室内电源线路、插座、灯位的布臵已按使用要求合理设计,如业主装修过程中需增加或改动原线路及位臵,不得剔凿室内墙面、顶面,如因剔凿造成的室内墙面、顶面抹灰找平层开裂、空鼓、脱落及导致结构损坏,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业主及装修队自行负责。

3、室内电视天线及面板根据使用要求按设计规定已安装到位,严禁擅自改动,否则造成对其他业主电视信号的影响,一经发现,改动方应无条件予以复位,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拆改,恢复费用由改动方全部承担,业主如需改动天线位臵或更换面板,请务必通知星园管理部部给予技术支持。

三、水暖、煤气

1、本区住宅为地板辐射式采暖。装修施工中严禁在地面找增层中打孔、剔凿或进行其它破坏性施工,否则因装修中施工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如暖气漏水等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由责任业主负责全部赔偿。

2、管井检查口不准封闭及缩小尺寸。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3、为保证用气安全,装修队或业主不准拆改煤气管道及煤气设施,不得私自加装燃气热水器(煤气公司专业人员除外)。

四、室外、阳台、露台、门窗

1、室外的公共部分及所有外墙外立面,不得随意改动,户门外部位不准封闭,不得有破坏外立面整体美观的剔凿、涂刷、镶贴、加装、改变形状尺寸、安装广告牌或其它等行为。

2、封闭阳台、露台及在门窗内侧安装防盗网,须按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规格、部位、款式、颜色材料安装。

3、不准封闭封堵楼道。不准封闭、改变室外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

4、不得扩大或缩小原有门窗尺寸,不得改变户门窗材质、颜色,不得另建门窗或封闭门窗。

5、住户安装空调,应按物业统一指定的位臵安装,固定架必须牢固,并用不生锈调架及防锈螺栓,否则以后因此所产生的外墙污染,应由该业主负责清洁或复原。机底须加装引水胶管,不得留于室外,将滴水引入本户排水管或水桶内。安装窗式空调严禁在外墙上打洞。

6、不准在阳台上加装用水管线及用水设备,不准将生活污水排入雨落管内。

四、装修责任

1、施工期间,物业管理公司配合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各种违章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罚。

2、施工用电不能超过该户的用电负荷或物业公司临时对施工队提供的用电负荷,不得擅自搭接公用水、电。

3、装修用电要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在插座或漏电开关上。严禁用电炉做饭取暖。如有违反,由施工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4、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如因用电不当而造成线路毁坏,或触电,以及其它事故,由装修施工队自行负责,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装修人员不准拆卸、破坏、污染各种公共设施及装饰。必须保持装修场地内的公共场所,包括楼梯、墙壁的清洁,若有同一座楼内两户以上同时装修造成楼道损坏、污染,而不能分清责任的各装修住户要共同负责修缮或赔偿。

6、业主在安装卫生洁具前,一定要先查验地漏,下水是否通畅,是否有装修垃圾进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

7、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使用功能,不得改变上下水管道、接口。装修时有必要补做防水层。对装修过的厨房、卫生间,开发公司不再承担防水的保修责任。

8、因装修施工影响毗邻业主正常生活而发生矛盾时,应由装修业主主动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如矛盾激化,影响管理秩序,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双方协议限令该业主停工,直到矛盾解决方可复工。

9、如业主提出有违反《万科星园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要求,施工队有权拒绝施工,与业主协商方案,否则一切责任与后果由施工队承担。

10、在本星园进行装修业务的施工队必须保证其工人的劳动安全。不得出现 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的现象发生。

五、验收

1、装修完毕后,业主及施工队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查验,经有关人员检查签验后,退还出入证,并办理必要手续。

2、装修完成半年后,由业主或施工队通知物业公司进行二次复验,复验合格后,办理装修结算手续。

甲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丙方(施工队):

乙、丙两方已经收到由甲方发给的《装修管理规定》,《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发行管理的通知》和《临时施工人员行为规范》,并已认真阅读。同意按照管理规定之内容执行,遵守装修规定中各项条款,并自愿积极配合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乙、丙双方在装修中如有与装修规定相冲突之处,乙、丙双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处罚。

以上为甲、乙、丙三方达成共识,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第三篇: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异产毗连关系的有关规定,业主的产权内容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而是由专有面积、空间、公共面积和毗连关系构成。故为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室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 .业主装修前,须向小区物业办提交装修设计资料并填写《 装修申请表》 进行备案。2 .业主装修前,须根据市建委[202_]318号文《关于物业小区对家庭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向物业办交纳房屋装修保证金元。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予以返还。3 .业主须选择有乌鲁木齐市住宅装修资格的施工队进行装修,施工队进场作业前,须认真填写《 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严格按照《 装修申请表》 所批准的项目进行施工。超出规定范围的,须再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任何单位或业主装修时均不得改变楼宇外貌,室内布局结构;不得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6、装修垃圾、余物必须装入编织袋内,在指定地点集中堆放,不准乱抛乱扔,装修垃圾满一车后须及时清运,装修结束后清运完产生的装修垃圾,如不及时清运,物业公司将联系车辆清运,运费自装修保证金中扣减。

7、施工作业时间:上午10:00~13:30,下午15:30~20:00,除施工规定时间外,不得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8、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房管员、秩序维护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装修。

9、物业公司对装修施工实行统一管理,有权按照规定劝诫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装修施工的,属违章行为,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

(2)凡随意开凿墙洞,损坏外墙面等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外貌的,除限令按期恢复原状外,扣减装修保证金300~500元。拒不执行者,将没收施工工具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凡擅自改变室内设施(管道、散热器等)和原设计使用功能并发生渗漏、电源线短、断路等问题的,除限令按期修复外,并扣减装修保证金300~500元。

(4)凡不按规定时间施工,经警告无效,给予停止施工处理,并视检查认识态度等情况,酌情办理,对施工人员发生偷盗、打架斗殴等事情,视情况或逐其出场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装修期间,严禁从高层抛撒垃圾和其他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撒建筑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共用管线、道路、绿化,物业公司有权予以处罚,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10、违章装修处理:

(1)批评教育;(2)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3)责令恢复原状;(4)扣留或没收施工工具;

(5)驱逐施工人员离开现场;(6)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1、在装修过程中,家中所有安装有供水阀门、暖气阀门的地方严禁包装死,如要包装必须留成活口,以便日后维修时方便维修,否则,日后维修时对此处造成的损害由业主自行负责。

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年月

第四篇:××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前 言

为加强××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的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业户的生活秩序,使各业户安居乐业,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装修规定。

本装修规定是为了协助业户能清楚了解有关装修的手续,请各业户仔细阅读本规定,幷按照规定进行。

一、装修申请手续

(一)业户向管理处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业户填写《 装修申请表》交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同时附交以下资料:

*装修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 如装修内容涉及到防火设施更动,须有市消防局批文或准许施工的临时手续;

*如装修内容涉及到房屋建筑格局,须有市规划局批文;

2.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幷给予答复;如不批准,将作出具体说明;如予批准,则发给《装修施工许可证》。业户同管理处签署《装修管理规定》承诺书,装修单位应作为第三方会签,保证遵守一切有关装修规定,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审核。一式二份,各自留存备查。

(二)施工单位向管理处办理进场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同管理处签署《装修管理规定》承诺书。

2.向管理处财务部缴纳装修违约赔偿保证金,其计收标准为每单元1000元。

3.向管理处客户服务部缴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人员身份证,填报施工人员名单幷交纳1寸照片1张。

4.向管理处财务部缴纳办理出入证工本费(每张 元)和押金(每人 元)

5.客户服务部验证、核实人数,发给施工人员出入证(每卡一人,不得转借),完工时应全部证件收还、注销。

二、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人员出入物业小区必须佩带出入证,无证人员不准入内。

(二)施工人员只能按装修电梯使用方法规定乘用。

1.施工人员如确定装修工作时需要在装修房屋内暂住,经由房屋业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幷应持有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施工人员只能在限定的有关区域内作业,不得任意窜户。

3.施工人员应遵守管理处对装修施工工作作出的一切规定,幷接受安保人员的管理,如有破坏或盗窃等违法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4.施工队(或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管理和对施工人员的教育:

*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殴斗,不参与赌博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禁止随地便溺;

*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剩余食物,不在小区内晒衣物;

*不准在室内动用明火操作,或用木块、刨花煮饭、取暖,幷禁止吸烟;

*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操作;从事机电安装、电焊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应在管理员要求之时向物业管理处出示。

5.应急处理

如施工现场突发事件(水淹、煤气泄漏、火警或民工殴斗等),现场人员应做到:

*保持镇静,不要慌张。

*在自身安全条件下,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止事态发展或减少不良后果。

*尽快通知物业事务部保安人员或管理处前来处理。

*撤离现场,并劝阻无关人员不要进入现场。

三、材料管理规定

(一)、装修材料进入物业小区,必须接受检查,是否有违章材料进场,幷在物业事务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运行。

(二)、业户如运送大宗装修材料,应事先联系联系客户服务部,以便妥善安排电梯(二期)和提供配合服务。

(三)、材料一经卸下,应立即搬进业户的单元内,不准占用公共区域堆放。

(四)、在材料运送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所经之处(包括道路、阶梯、进厅、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电梯轿厢内等)的地面、墙面、顶面、转角处及突出的把手等部位妥加保护;严禁在广场地坪、楼厅、大理石地面上拖拉;严禁超高对象进入电梯轿厢。

(五)、材料应集中堆放,整齐有序,并应远离走道口、电梯厅(二期)等公共信道,不得侵占任何公用部位。

(六)、如装修材料的数量较大时,应设定专门区域作为堆放处,材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配置有效灭火机,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管理制度。

(七)、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应尽快搬离现场,搬离过程中同样要注意以上各事项。

四、装修工程管理

(一)、装修单位必须按申报批准的图纸施工。

(二)、进场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核定的项目和具体要求进行装修,规范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超越提交的装修方案进行违章施工。

(三)、要认真处理厨房与卫生间的防水,确保排水系统安装完好,如因施工问题造

成渗水或其它破坏,业主须负一切责任。

(四)、业主在安装卫生间吊顶时,必须在排水、排污管道的积水弯处预留适当检修口,室内管弄井的检修口不得封堵,否则日后由于排污管检修而导致的吊顶拆装等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五)、空调室外机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须将冷凝水管插入统-的引流管道内或阳台内适当的排水地方,不得悬挂在任何外墙部位,以防漏水扰人及污浊墙面。

(六)、对装璜垃圾要及时清理,袋装后堆放到指定地点;

(七)、不得将水泥浆、碎砖、砂石、油漆、溶剂、硬件物等倒入下水道,不得在走廊、电梯厅和楼梯走道堆放材料、工具或垃圾以免堵住信道;

(八)、不得将装修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箱)内,不得向外抛垃圾;

(九)、如弱电线路因装修施工造成线路中断或破坏的(包括电话线、宽带网络线等),请及时向管理处客户服务部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收取相应的材料及人工费。

(十)、装修过程中使用电锯、电刨、电锤等大功率设备时,要注意每户的额定最大功率

及最大电流和安全使用,以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

(十一)、施工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应办理停车手续,停放在指定地点,运货车在卸下物品后应立即驶离,不在小区内停泊。

(十二)、装修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包括第三者责任事故)及因施工对房屋造成的损害均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

(十三)为确保物业小区的美好环境及业主的安全,金色港湾物业管理处禁止有以下行为发生:

1.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

2.擅自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3.擅自利用其它装饰材料改变外墙装饰面;

4.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改变外门窗的规格、类型、颜色;

5.擅自安装升出阳台外的晒衣架(包括伸缩衣架)和花架;

6.擅自封闭阳台和顶层平台;

7.偷用公共部位水、电;

8.擅自动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至小区项目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9.时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10.擅自移动、封闭、改装煤气管,私接煤气表,所有煤气表管的施工必须由煤气公司进行;

11.侵占绿地、损毁绿化或围护设施;

12.破坏、污染水环境,侵占、损毁小区河道及其设施;

13.在花园、庭院或其它场地进行搭建;

14.擅自安装防盗窗、防盗栅;

15.擅自安装空调室外机架;

16.擅自在外墙打洞。

五、作业时间规定

抓好装修进度,合理安排施工,尽量减少对相邻业户的干扰与影响,管理处对本物业内的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作如下规定:

在小区暂无正式居住户的施工情况下,允许施工作业的时间为:7:00-21:00;

在小区业户实际入住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的时间为:8:30-18:30;

大噪音工具允许使用的时间为:9:00-17:00;

如需要在超出以上规定时间外施工及使用大噪音工具,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幷办理电气使用登记表后,获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监督、检查

施工期间,业户或施工人员应接受昆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物业小区管理处对现场施工情况的随访和监督检查,违章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七、装修施工离场手续

(一)、在装修施工结束后,业户和施工人员应办理以下终止和退场手续。

(二)、装修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应办理的手续

应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施工已结束,幷提供工程竣工图和文字说明。客户服务部将通知工程部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下列工作:

1.查看竣工图同实际施工状况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则要求施工单位更正竣工图。

2.检查实际完成的施工同原先施工状况是否变动,如有变动,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如不予认可,则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工程部将再予复查,直至合格。

3.检查施工过程中有否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等后果,如有,要求整改或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4.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部财务部向施工单位退还装修保证金和出入证押金,客户服务部收回出入证和施工许可证。

八、电梯使用规定(适用二期)

为对装修施工提供必要方便及对设备设施作应有的保护,物业管理处就施工期间的电梯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用的电梯必须对轿厢作必要保护,包括铺垫地面、遮蔽四壁、保护门框和门面,施工人员和材枓不准进入末经保护的电梯轿厢。超宽、超高对象不准进入电梯,装载材科时不能超重。

2、不能较长时间占用电梯,如偶尔有此种需要,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幷获得同意。

3、服从电梯操作工的指挥,按运输使用单独乘运电梯。

4、出入电梯的材料,必须统一使用物业管理处为您租用的专用推车,以保护电梯设备。出运装璜垃圾应袋装化推车运输。

5、在已有业户入住的情况下,上下班高峰时间不准使用电梯,在遇到业户也需乘用电梯时,应让业户先用。

九、违章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处对业户或施工单位违章施工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停止其工作,没收出入证,直至撤消施工许可证,终止施工,幷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者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物业管理处将保留代表其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五篇: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完善服务,保持xx小区整洁有序,维护广大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xx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手续办理:

业主(使用人)进行本物业装修,均应提前一周办理装修申报手续,领取并填写《装修申请表》,连同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队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印章预留件)、委托装修协议等资料报物管公司查验审批,经同意后交纳装修保证金202_元(商铺装修保证金10000元)和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每户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办理“装修许可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场施工。逾期完工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物管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对业主(使用人)与装修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物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装修要求:

1、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外观,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物管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必须报物管公司审批并出具更改书面通知后方可施工。

2、为保护本物业区域的美观、清洁、整齐,凡统一规格安装的设备设施,如入户防盗门、铝合金(塑钢)窗等,不得进行任何改装。吸排油烟机、空调等电器须安装在物管公司规定或指定的位置。

3、不得在本物业内现浇水磨石及铺设超出设计承重标准的砖、板等材料,严禁野蛮施工(如钝物敲砸墙、地面),如导致房屋损坏,甚至保修、保险失效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业主(使用人)负责。

4、装修施工不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在本物业第一次按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起三个月内允许装修公司全天施工,超过此期限施工时间为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7:30时,其余时间及周日、法定节假日必须静音作业。

5、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堆物,每天收工时,须保证楼道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建筑垃圾务必堆放在物管公司指定的区域统一清运。装修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当日清除出小区,禁止乱堆、乱倒、乱放建筑垃圾或不按时清除垃圾,不得高空抛物。如有上述行为,装修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全面清除。

6、装修施工的用电、用水,业主和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不得私接和暗埋燃气管道。如确需使用公用水或电等设备应到物管公司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7、不得在本物业的公共场所装卸河沙、水泥等材料,不得在小区内路面上或公共楼道上直接搅伴水泥,以免对道路、环境造成污染(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到物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地面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8、给水管道(冷、热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试压符合大于0.8MPA的要求后方可封闭,所选用的管道、配件、附件必须符合大于0.8MPA工作压力的要求,电气线路送电前必须做绝缘测试后才能送电至用电点,导线截面必须保证用电容量要求,电器插座必须接漏电保护回路。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物管公司进行验收。

9、为维护电梯的正常使用,装修过程中,不得用载人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如河沙、石子等。高层住宅若利用电梯运输装修材料及工具需征得物管公司书面同意,并交纳特约服务费。不得用电梯运输有污染性、超长、超重、锐利等令电梯失衡、磨损、毁坏之物品。

10、装修期间室内必须按消防要求自行配备灭火器材。

11、各施工单位人员在离开现场前要认真检查水龙头、电源、煤气开关是否关好。

12、车辆进出小区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运输原材料或清除垃圾时不得在小区内沿途抛洒,影响环境卫生。如发生此类行为应由施工装饰单位立即清除;

13、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必须按商品房屋使用规定和物管公司装修管理等相关规定施工。如在装修中发生违规行为,业主(使用人)应按物管公司相应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三、装修人员管理:

1、装修施工人员凭xx小区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并佩戴好证件备查,严禁乱使用证件(混用证件、过期证件、涂改证件等)和不佩戴证件进入小区。

2、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内应服从小区物管工作人员的管理,在物管工作人员提出查证时应主动配合,出示证件。

3、装修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施工,不得在小区内及其他楼层乱窜。

4、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7:30时,工作时间到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离开小区,不得在施工现场或小区内逗留和留宿。

5、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如吸烟、乱扔烟头、火种、使用明火或使用电炉(含电阻加热器)、碘钨灯取暖及烘烤非生产用品等,不准私自乱接拉电线,一经发现,将立即没收其用具,并处违约金50-100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置灭火器(1200m2以下配2具;1200m2以上配4具)。

四、凡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1000元的违约金处理;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的,将没收其出入证,并驱逐出小区;有犯罪嫌疑或严重危及小区安全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处理。

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管理处

年月日

(责任编辑:湖南物业网)

二次装修管理规定

一、职责:

1、客服部负责对业主装饰装修手续的办理,相关费用的收取,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2、工程部负责业主装修申请、装修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的审批工作,负责装修验收工作。

3、工程部和秩序部负责对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定期巡视。

二、装修申报及施工流程

1、业主(或租户)第一次提出装修要求时,客服部应做下列工作: 1)给业主发放《装修申请表》; 2)提交书面的《装修手册》,3)提交《应交费用一览表》;

4)明示《应提交资料一览表》,包括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各一份、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照片两张等等。5)并组织业主与工程部当面沟通,初步了解其装修改造方案,提出改造要求和建议,需要消防审批的给出提示。

2、业主将所要求的资料、图纸、申请等报客服部后,客服部将装修方案和图纸,以及《申请》交工程部进行审批。

2、工程部审核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填写批准意见,如有不允许装修内容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在二日内告之业主进行修改。如没有问题,二日内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将资料交客服部办理后续手续。主管工程的副经理要对工程部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

3、装修图纸审批通过,已按公司要求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由客服部经理签字后,由客服部发放《装修施工许可证》,向装修单位提出施工要求。同时向工程部、秩序部发放《装修现场巡检表》。

4、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三、交费项目:

1、装修押金: 1)施工单位按每户3000元交付(如总面积超过400平米,按每平米10元交付),作为因违章施工使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等造成损害的赔偿押金。2)由业主交付成品及公共设施保护押金,交付标准为10元∕㎡,作为室内违章施工、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等损坏的赔偿押金。

2、垃圾清运费: 如双方约定,装修垃圾由物业公司向垃圾场清运,按每建筑平方米3元支付垃圾清运费。

3、办理“临时出入证”费用:

交手续费每个5元,押金每人50元,管理费1元/人/天(最后退证时计算)。

4、特约服务费:

由施工单位按每建筑平米1元的标准支付,包括额外的秩序维护、清洁安排、电梯看护及运行等费用。

三、装修现场管理

1、工程部和秩序部负责对装修现场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

2、装修现场要张贴《装修施工许可证》。

3、在装饰材料搬运过程中,应保证楼道内公共部位的整体完好,确保楼道扶手、灯罩、墙面、开关无磕碰损坏,如有损坏,由装修户及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损失。

4、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客服部发放的“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大厦,并在指定区域内活动,服从物业公司管理,施工完毕后将“临时出入证”交回物业公司客服。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大厦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大厦其他业主的正常办公,在装修期间对所承担装修房屋的安全、质量、治安、清洁、成品保护等相关事项负全部责任。

6、施工人员不准在大厦内留宿,不得在大厦内其它地方活动,一经发现有违规现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其出场。

7、装修作业必须在本室内封闭进行,不得在公用楼道作业或堆放材料。

8、装修作业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接引电源,并挂表计量,不得私搭乱接,其用电负荷限定在额定电量下,所有用电须用安全保护装置,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9、禁止在室内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10、装修垃圾严禁向窗外、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抛洒或堆放。

11、严禁改变房屋的工程结构(如:房屋的柱、梁、承重墙、板、电路等),不得随意打洞、开门、拆除隔墙。

12、电气、电话、宽带已铺设到位,不允许擅自移动改动。

13、严禁移动、改位、包装室内消防设施(如喷淋花洒头、烟感探测器)、照明灯具、空调进出风口等。

14、不能用劣质电气材料进行装修,以防发生电器火灾事故。

15、施工装修现场严禁吸烟,必须备有消防器具和防燃防爆措施,少量的易燃材料需明确专人管理,并置于安全场所,外来施工人员认真按操作规程施工,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16、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部位、设施或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必须赔偿并修复,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17、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楼宇结构、使用功能、外观质量损害,或不听物业人员的劝阻和安排,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停止装修施工,并由该业主及施工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8、装修过程中需要动火的,必须到秩序部办理“动火证”,否则已经发现,按每次500元进行罚款。

19、装修完毕后,若发现因装修造成损坏公共设施、相邻设施等,由装修者负责赔偿损失。

20、装修项目中如有变更、增项,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违章性变更或增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令其立即停工,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500元以内的违约金。

21、线路,管道、空调等设施设备私自改动的,每发生一项将扣除装修押金500元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业主/客户和施工单位承担。

五、装修时间要求

现在大厦业主已基本入住,装修施工必须保证不能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办公,所以产生大噪声的施工只能控制在18:00至次日07:00。

六、装修垃圾清运

1、可事先约定由物业公司或自行负责清运,装修垃圾必须用袋装好运到楼下指定地点,必须作到日产日清,不得堆放至公共区域,如违反将扣除装修押金100元做为违约金。

2、运送装修材料及清运建筑垃圾时,请保持大厦内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散落的装修垃圾废料必须自行清理。

七、竣工验收及押金退还:

1、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将临时出入证交回客服部,按1元/人•天标准交纳管理费,退还出入证押金。

2、装修完毕后,客服部组织工程部和秩序部(消防)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条件为:

1)提交竣工图纸(如装修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原图纸有效); 2)无遗留问题;

3)有消防审批要求的已提交书面审批意见;

3、组织验收时,要将装修巡检表、整改通知、整改记录、处罚记录等汇集到一起,作为验收的参考,最后交客服部一并存档。

4、验收时,应组织业主、装修单位一起参与,业主和装修单位押金一起退还。

5、验收时,如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退还50﹪押金,经投入使用一月后,证明没有给他人财产和共用部位、设施、共用设备等造成损害的,退还剩余50﹪押金。如有损坏,令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公司将视损坏度扣除押金和施工保证金,当装修和施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损坏部位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业主/客户和施工队共同承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2_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网站 202_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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