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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转发12.22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2-100074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9 14:33: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教育厅转发12.22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

本建设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2_‟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范围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编制责任划分

全省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筹编制。其中:高等教育布局规划以省教育厅为主编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基本建设规划原则上以县级为主组织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基本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教育局为主组织编制(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三、规划原则和目标

学校基本建设要全面统筹现有教育资源,明确目标、优化结构、区分类别、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科学规划。本次规划的重点是加强我省学校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消除学校危房和抗震不达标校舍,基本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多人一铺、校外住宿以及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是结合本地区人口城镇化、交通环境、适龄儿童等情况,科学预测人口发展趋势,合理规划布局。幼儿园建设,以旧校舍改造和新建为主;义务教育、高中的规划,要以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通过撤点并校,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学校功能建设为主要思路;教师周转宿舍要以改善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依据编制建设规划;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本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文化特点,以调整结构和提高质量为重点规划布局;普通高等学校结合“全省‘十二五’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摸底”有关要求,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原则编制基本建设规划。

四、有关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2.要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列出项目建设的优先顺序。进入规划方案的项目,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进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在当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统筹规划中央和地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4.对确有必要加以调整但当地群众普遍持反对意见的,对原有学校或者教学点应暂时予以保留,待征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后再付诸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强行撤并学校。

5.规划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逐级审核上报。各市(区)教育局要对县级规划严格审查、充分论证,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教育厅。

五、时间安排

各市请于202_年1月15日前将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教师周转宿舍规划上报省教育厅,于202_年3月10日前将本地高中、职业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上报省教育厅(电子版,二份纸质版)。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请于202_年3月10日前将本学校建设规划上报省教育厅。(电子版,二份纸质版)。

各市建设规划文本内容包括本地经济社会概况、教育概况、人口、学龄人口和在校生预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

主要目标、学校布局规划方案、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附件为“十二五”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文本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建设规模及内容、保障措施、预期效益等,附件为“十二五”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表。

有关附件可到河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网动态专栏下载(xsaq.hee.cn)。

联系人:刘建林电话:0311-66005096

陈晓辉电话:0311-66005818

邮箱:jytghc@126.com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

建设规划的意见》

2.河北省“十二五”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项目规

划方案表

3.河北省“十二五”义务教育建设项目规划方

案表

4.河北省“十二五”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规

划方案表

5.河北省“十二五”高中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表

6.河北省“十二五”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

目规划方案表

7.河北省“十二五”普通本科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表

8.河北省“十二五”普通本科学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表

9.河北省“十二五”高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表

二〇一一年月日

第二篇: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2_〕1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各高等院校、省直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附件: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学生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公助二级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学历文凭试点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段退费)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段以上(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四、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属于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按学年计算,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九十;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在校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六、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各类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八、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九、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对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复学后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十一、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原院校学习者,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十二、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十三、居住在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公寓的学生,退住宿费时按以上规定参照执行。

十四、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五、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_年职称工作有关向题的通知

冀教人„202_‟36号

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

为做好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202_年职称工作,根据省职改办《202_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2_‟62 号),现就今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_年职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职称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重点,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实行职称申报评审“阳光工程”,通过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创新评价手段,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

二、严格申报条件,坚持比例控制,规范推荐程序

(一)今年是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技术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一年,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七个文件的通知(冀教人„202_‟46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_‟3号)具体规定执行。规定执行。同时各学校应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岗位设置需要,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但不得降低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

(二)按照省职改办要求,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今年不再下达申报数额,全部依据申报条件和202_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下简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相应级别的岗位比例来确定。对现有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结构比例控制标准》20%的,今年原则上暂停申报。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掌握并控制数量,并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岗位设置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和待聘情况,科学制定202_年高、中级资格申报方案(包括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析、正、副高和中级申报数量、申报推荐程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申报。

(三)为保证申报推荐工作规范、公正、有序,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责任制,层层负责,逐级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可靠,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材料;健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法,坚持和完善专家评议推荐制度,经专家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推荐;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申报材料原件公示和电子文本局域网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参评。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或所聘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质量,抓管理,努力做好评审工作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_‟146号)和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以“科教兴省和人才强校”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的评价原则,切实加强评委会建设,按管理权限组建高、中级评委会。创新评价方法,完善评审量化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只能在批准授予的评审学科范围内评审本校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职称一律无效;高级实验师和其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仍由河北省高等学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教授资格的学位要求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对少数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但确有透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允许特殊申报。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河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均前三名,以证书为准);

(2)获省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

(3)学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人才。

特殊申报人员要经过学校评议推荐委员会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报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出具编有正式文号的书面报告,并附教师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有关材料,由教育厅职改办专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申报。

2、河北省强势学科专业点人员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关于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规定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有一次以上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在一览表“业绩成果条件情况”一栏中要填写清楚,并出具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人员的公文。

2、答辩侧重对申报人员教学水平的考察,主要以“说课”的形式进行(不使用课件,“说课”主要是对所讲授的某门主干课、某种教材进行分析,包括系统介绍教案编写、课堂教学方法等,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国家核心期刊论文范围

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2_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以及202_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

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 字以上)。

(四)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

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2_‟76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2_‟59号)和《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2_]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抓紧分别制定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设置方案,按时上报审批。按省职改办要求,各单位只有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后方允许组织职称申报。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需要本单位提供相关批文及证明材料。

(五)关于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专取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2_‟6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此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根据岗位评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数量,在申报评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注重对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

(六)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 1、202_年高、中级任职资格申报方案一份。

2、提供原件材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考核表、教学评估优秀公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科研效益证明材料、其他;

提交复印件材料:毕业证及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科研立项合同或证书及结项证书、奖励证书、鉴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人才引进协议、其他。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否则无效。

3、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装订材料要求进行组卷,有关表格及装订材料要求请从教育厅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teniu.cc。

4、在报送纸质评审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优盘拷贝),由系统统计生成的《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情况统计表》。

5、符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须填写免试表。

6、小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七)时间安排 1、8月中旬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2、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完成职称材料的报送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3、10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4、11月底前,完成中级资格审批、备案,报送工作总结。

(八)关于中级评审结果送审报批和备案问题 各高校中级评委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送审报批手续,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统计表》,由我厅集中报经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凡未经审批的,不予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和办理中级资格证书。

(九)未尽事宜,按照冀职改办字„202_‟62号和冀教人„202_‟48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

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晋教基【202_】57号

各市教育局:

近期,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体系的起始阶段,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促进幼儿的终身发展,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思想高度,正确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重视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以提高保教质量、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程度为重心,大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对现有民办教育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一)清理整顿范围

各地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学前儿童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资格、办学许可证;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招生、规模等情况;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情况、卫生保健情况;

6、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保教工作情况。

(三)清理整顿时间

202_年12月至202_年3月。

(四)清理整顿要求 清理整顿过程中,对不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要予以淘汰,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对已符合基本办园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补办办学许可证。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于明年4月20日以前,以市为单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三、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一)明确审批、管理机构。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们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有效解决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分离的问题,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切实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

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二)严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关。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我省的实施办法,严格审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

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设臵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2)设臵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3)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5)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有合法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7)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8)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⑴学前教育机构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⑵规范的名称和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⑶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⑷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⑸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⑹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⑺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臵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⑻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⑼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⑽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全面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的督导检查。

(一)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在辖区内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所)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岗前资格审查,实行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的幼儿伤亡事故。

(三)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所)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要主动接受的当地卫生机构和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安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市、县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结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_)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基【202_】49号)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校车的安全排查和检验工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有车辆和用于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进行安全检验。

(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质量。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日常的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要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2_‟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2_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2_‟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

二十日

第五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2_〕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2_〕125号)精神,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第二条

202_-202_年共选聘江苏特聘教授不超过60人,每年20人左右。通过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实力,为江苏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上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学校;具有外国国籍的,须在聘任学校全职全时工作。对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实行柔性管理。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 2 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第五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般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三)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

(四)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周岁、55周岁。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第八条 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周岁、50周岁。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 4 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奖励;

4.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奖励。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

第九条 已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不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原则上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省教育厅每年下达一次江苏特聘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并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置后,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1/3。有条件的高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学校与推荐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省设立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高等学校推荐人选,并对审核通过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省教育厅将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与江苏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三年聘期内,省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人、5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学校应为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省标准的科研经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 6 拨付30%。

第十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由省提供的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七条

聘任学校应当为江苏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的江苏特聘教授,聘任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其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聘任学校可根据需要,为江苏特聘教授配备若干学术骨干。省教育厅和有关学校支持江苏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项目牵引加强学科团队建设。

第十九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由聘任学校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任学校 7 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同意,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届满考核于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组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教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江苏特聘教授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触犯刑律,省政府将撤销其江苏特聘教授称号,停拨科研经费,停发奖金。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校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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