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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2-89893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8:55: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村民自治内容

第八条 在乡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

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和权利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

(八)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已婚育龄人口要与村委会签定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 村委会的职责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管理和照顾生育的审查、如实上报出生、做好日常计划生育工作;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少生、优生快富奔小康;

(三)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地点接受查病、查环、查孕“三查”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时进行“三查”的,每人奖励5元并依比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协助做好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六步骤”和落实计生“三结合”服务,积极组织村民参与少生快富奔小康的“中心户”活动;

(五)适时为已婚育龄群众做好优质服务“十上门”;

(六)对全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七)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或人口出生照顾生育对象及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的村务公开。

第六章 自治措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章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202_元的违约金

(一)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30天内申报婴儿出生,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参加“三查”服务,按比例扣除当年独生子女奖励金;

(八)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九)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十)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一)村民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到乡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寄回孕检证明。

(十二)已婚育龄妇女不符合政策生育怀孕的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应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凡计外生育的交村违约金1000元;

(十三)已婚妇女在符合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应到村委会办理申请表,交纳避孕担保金500元,生育小孩三个月内到乡计生站安环,安环后退还500元担保金,否则扣除担保金作为违约金;

(十四)对外来暂住的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验证有关证件,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提供暂住的房主应负责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生育的及时向村组干部报告。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生育未及时报告的;

(十五)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违反《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村辖区内居住的成员(含流动人口,城市居民),也应遵守本《章程》。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_年2月27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办事组。办事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负责上报人口计划,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负责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和上报;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评选和文明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村上,一份交乡计生办留存。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纳的履约责任金。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接受查环、查孕、查妇科病,落实节绝育、补救措施,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

(四)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禁止非婚怀孕和非婚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孕(环)情证明。

(五)怀孕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剖腹产225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乡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审批。计生局批准后,办理二孩准生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不得弃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三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第八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学习,村民委员会派人上门进行宣传培训服务,受此服务人,每人每天向村委会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并交纳上门宣传误工费每人每天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三查”的,村委会上门宣传,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不按时落实绝育措施收取违约金100元/天,不按时人流收取违约金300元/天,不按时引产收取违约金400元/天,若上门宣传收取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无计划怀孕者如不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村委会上门做宣传工作,收取违约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产)。

(五)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或代耕人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代耕人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超出时间未迁户口,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00元。

(七)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说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计划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金和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第十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乡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2名,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委其他干部和村民代表担任;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四)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集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第八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帮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划生育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划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应当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第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经202_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沙塘镇张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

第四条 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每月底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

(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

(五)协助落实“少生快富”项目工程和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核实和确定。

(六)深入群众,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七)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委汇报和反映。

第五条 村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二)积极配合乡镇计生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

(三)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计生知识培训、学习,确保本村育龄妇女计 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组织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服务、妇科病查治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并做好对重点管理对象的入户访视工作。

(五)及时、准确、按月向村委会报告出生、死亡、迁入、流出和避孕节育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

(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三)在计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四)有权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七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

(四)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70天内落实避孕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在孕期3个月内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六)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自管小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工作、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村委会依照本《章程》,与本村所有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本《章程》自 202_年8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第九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村民自治制度内容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XXX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乡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遵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落实本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之规定,选举产生XXX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8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委员5人。

第六条 为有效实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工作,XXX实行以社为单位,以相邻的 15-25户为一计划生育自我管理小组,每组选出一名村民代表为中心户长,每个自我管理小组的工作对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XXX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每月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生殖保健知识,大力提倡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十条 帮助本村育龄群众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 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在本人申报后,及时进行评议、公示。

第十二条 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负责每月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人口出生、死亡、结婚、节育手术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维护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制定并及时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本村《合同》、《已婚育龄妇女流出管理服务协议》。如未签订,则每次付给对方20元违约金。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若未按时开展服务,每次付给“三查”对象每人10元违约金。

第十七条 在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后90日内,组织对其免费开展节育手术服务,如未开展服务,则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协助新婚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对符合政策照顾生育二孩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出具办理《生育证》的有关手续,若无故不给予办理,则每次付给对方100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外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人员成年育龄妇女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查验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无故不给外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手续或不按规定查验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则每次付给对方100元违约金。

第二十条 对违约金实行专人收取、专帐管理,全部用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权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等优惠政策,有权知晓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有权要求村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在政策、法律、法规范围内,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二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持证生育,不违法生育。

第二十五条 自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倡导婚育新风尚。

第二十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到雁门计生服务站参加生殖健康普查。若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普查,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元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村民中的新婚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照顾生育二孩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若无证怀孕,则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 500元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村民生育后,应在5日内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报告婴儿出生情况,90日内按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到雁门镇计生服务站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若不按时落实措施,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0元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村民违法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于人流、引产术后90日内按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间自行到雁门计生服务站落实节育措施,如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元违约金。

第三十条 村民违法生育的,应在婴儿出生30日内自觉到镇计生办接受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一条第 外来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若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限内办理。对拒不办证和限期内仍未办理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0元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服务协议》并切实履行义务,若无故不履行义务,则不能享受上级部门给予的有关优惠和优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XXX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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