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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五篇范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2-83446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2 18:4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关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下同),法律、法规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5)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四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下列两个因素:

1、是否是夫妻关系。如果是未婚生育的,因未婚男女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所以,未婚生育会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如果是未婚怀孕的,因在生育之前,未婚男女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形成夫妻关系,故,未婚怀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是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的生育,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凡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均不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综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这么定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律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嘿嘿,这也就是西方说的人权了)。因此。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依据该规定可以认定:生育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各地这些规定大体都明确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自理,没有产假工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据该复函,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只要该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进行了公示,鉴于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类似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撤职或解除聘用处理,故,在这些地区,这样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算违法。所以,即使怀孕女职工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的就业保护权,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

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2、绝对不能辞退。

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本身有违法行为,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并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至于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

3、绝对可以辞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女职工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地可以予以辞退。

如: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0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应该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此问题,个人建议要熟悉本地区的司法口径。因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各地对问题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相同个案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处理精神或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HR务必要了解本地区对此问题是否形成统一的司法口径。比如:深圳的HR在解答和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明确,按照深圳的处理精神,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二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法律依据。

目前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三规”、一《条例》。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26条,是由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第1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着重强调了各级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以及对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共6章46条,于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9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10日《国委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第428号令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自2004年12月10日起开始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共15条,国务院第357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着重强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以及征收程序和违规应受到的处分。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7章四十一条,由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生育政策

目前执行的生育政策,主要以省条例为依据。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

1、生育一孩应具备的条件

(1)达到法定婚龄:男方22岁,女方20岁。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服务证》。

2、生育二孩应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即非转农),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村居民因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即农转非),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重新组合家庭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1)“重新组合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再婚组成的家庭。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3)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一方的子女判给另一方抚养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

女。

(5)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原已生育两个孩子(含收养子女),虽然离婚时孩子都依法判给了对方抚养,重新组合家庭后,即使一方是初婚或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也不得生育。

(6)重新组合的家庭,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给了各自的对方抚养,按年龄最小的一方子女计算间隔期;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且属重新组合家庭成员,另一方生育的一个子女依法判给对方抚养的,按照家庭中子女的年龄计算生育间隔期。

4、其它规定

(1)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需年满24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晚婚晚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生育或者再生育:

①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主要是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实际工作中,禁止大月份引产,特别是计划内引产,确需引产的必须经县以上医疗单位鉴定,县计生局批准。

②故意致子女残疾或者死亡的;

③自报子女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④遗弃子女的。

(3)夫妻一方为外国或者香港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侨属、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国家计生委[2002]34号)

(三)法律责任

1、违反生育政策的法律责任

(1)因本人原因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2)符合国家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经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而生育的,征收夫妻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3)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城镇居民违反州《条例》第33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所在县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5)违反州《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按所在县上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6)属农村居民的,按照所在县上一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7)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乡镇组织征收,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2、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与处理

(1)当事人拒不参加“三查三落实”且政策外怀孕而又不落实补救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2)单位职工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属同一单位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及子女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加倍罚款;

(3)对接受流动人口居住/从业的单位和个人,每发生一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对

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4)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优秀公务员;单位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其它一切费用自理;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优秀公务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③出具虚假节育手术证明,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违法生育的;

④出具虚假医学鉴定结论,造成违法生育的;

⑤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⑥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证明;对出具证明的单位应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⑦国家公务员在计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午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程序

1、社会抚养费征收

(1)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和征收职责的界定

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2)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以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①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②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③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④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⑤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⑥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

调查的笔录是小孩父母双方本人陈述的生育事实,有关证据材料不作硬性规定(但容易取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更好);调查时无法找到小孩父母本人陈述生育事实,须3人以上证人

证言材料或搜集有关证据(至少1份以上证据)。同时,村(居)委会根据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作出证明。

(3)告知权利和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生育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调查人员应做好陈述、申辩的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违法生育事实确定的,安排有关人员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由计生办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在“承办人”一栏签字,并上报审批。

(4)作出决定

征收机关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认为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确定的,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式四份,即征收机关、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以及当事人各一份。

(5)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当事人不在场时,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说明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回证签字后,应及时返回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归档。

(6)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与缴纳数额。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制作并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作出征收决定书的下发催缴通知。

(7)社会抚养费的收缴与上解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一式四份。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上解县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人民政府从上解县级财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中,返还60%给予乡镇,30%给予县级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经费。

(8)关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①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②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对确定由现居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在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B、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C、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D、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2、关于政策内生育的审批程序

(1)政策内一孩生育程序

①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前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发放《生育服务证》登记册,并向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通报领取《生育服务证》情况。

③男到女方落户的,需提供男方落户的户口证明。

(2)政策内二孩生育审批程序

①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达到四年以上,生育前必须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同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审批。批准生育的,应当免费发给《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原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在原《生育服务证》上填写批准二孩生育时间。

③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需年满24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④晚婚晚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⑤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经批准生育二孩。⑥男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入要求生育二孩的,属跨地区的,男方需提供本人户口关系,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有无子女和当地生育政策情况(由县计生部门提供);

⑦下列二孩生育申请需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A、第一个子女经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B、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C、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D、组合家庭符合政策生育的;

E、涉外婚姻要求生育的(证件必须齐全)。一方需提供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另一方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乡镇有关部门证明。

⑧审批二孩生育时,需带有关材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复印件,一方为初婚的,由民政部门证明;一方为丧偶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一方为离婚的,本人提供《离婚证》或法律判决书复印件。

3、关于“事实收养”公证、落户等问题解释

事实收养,是指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收养子女的民间行为。收养的子女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事实收养的子女还没有落户的解决办法,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司法厅鄂民政发(2005)81号文件办理。

①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收养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凭相关证明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收养公证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

②1992年4月1日至2006年2月底期间收养的子女,经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按以下原则办理:

A、不具备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条件,但具备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条件的,可凭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和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到捡拾地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再按照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到户籍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B、不具备收养福利机构或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条件,但确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由常住地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公安部门为其“事实收养”子女办理落实手续。

C、单身男性“事实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其领养的女儿收回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抚养,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2)加强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收养,杜绝“事实收养”,不准借解决“事实收养”子女落户问题规避计划生育行为。

第三篇: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为深入社区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计划生育工作成就,近日,新安社区积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今冬明春宣传月”活动。

首先,新华街道新安社区于1月12日下午组织社区人口与计生学校学员、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及广大社区居民,开展计划生育 “今冬明春宣传月”活动的动员大会,通过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婚育科学知识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使计生专干及广大育龄群众认识到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增强广大社区群众对改革开放30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认可,增强广大社区计生干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为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今冬明春宣传月”活动打下群众基础,形成全社区、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新安社区为了更好地开展计划生育“今冬明春宣传月”活动,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特邀请文化馆演员和社区文艺骨干通过精心的排练,为广大社区居民献上丰富多彩的 “今冬明春宣传月”文艺活动,其中表演了健美操、独唱、二人唱及精彩的小品等。通过精彩的文艺节目,大力宣传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巨大成绩,并通过绘声绘色地表演宣传普及婚育科学知识,广大社区居民也快乐地融入其中载歌载舞。精彩的文艺演出,使广大社区居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更加认可,演员们的表演也受到社区居民们的好评,进而使我们新安社区 “今冬明春宣传月”活动进入社区、走近群众收到良好的实效。(责任单位:计生局)

第四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提纲

少生快富政策

一、“少生快富”项目是:对农村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一个生育指标并采取相应节育措施的家庭,由政府出钱或给项目予以奖励,并帮助脱贫致富,有三种形式即: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整村推进“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易地搬迁、以工代赈“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

二、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一女户5000元;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少数民族一男户4000;对符合生育三孩政策,自愿放弃一个生育指标,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二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稀少民族两男户和一男一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乡镇审核→ 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签订合同并公正→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发放奖励金。

四、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少生快富”是项目户在和其他农户享受同等扶贫项目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独女户5000元;独男户、稀二女户45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和落实绝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二女户4500元;落实绝育措施的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二女户,稀少民族二孩户4000元;绝对贫困家庭中落实了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二孩有男户3000元;采取绝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三女户和绝对贫困家庭中计划生育稀少民族有男户3000元。

五、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少生快富”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村委会审议→乡政府初审并公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扶贫等部门安排并落实项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省级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1973-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在1973年之后有生育史,到1979年累计存活子女不超过2个;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在婚夫妇在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

二、每人每年奖励720元。直到亡故为止。

三、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初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拨付奖金→发放奖励金。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且户籍在我省,并长期居住。独生子女领证户包括农村和城镇的,二女结扎户只包括农村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政府一次性救助1000-4000元。

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报程序是:本人申请→乡村审议→县初审→州、省复核→发放救助金(救助标准按不同类型确定)。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再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是: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政府每人每月扶助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政府每人每月扶助80元,直到父母亡故或子女康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村(居)和乡(镇、办)初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州、省人口计划生部门审查备案→发放扶助金。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独生子女领导证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低保中多保一人或提高35%。

2、政府缴纳合作医疗参合金。

3、灾民建房、沼气建设等项目中在扶持标准上提高35%。

4、当年二女结扎户奖励3000元。

5、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6、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

7、省内高校录取时加10分,州内升高中专时加20分。

8、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储蓄。

9、减免人饮工程入户所需费用等各种优先优惠政策。

10、在危旧房改造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中,优先纳入。

二、当年二女结扎户奖励申报程序是:乡镇申请→县审核确认→州、省审核→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励30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奖励申报程序是:乡镇办申请→县(市)审批 →发放奖励费(每年120元,直至子女满16周岁)。

计生政策

一、《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和生殖保健服务。

二、《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 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公伤残人员。

三、《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具有《省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系少数民族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四、《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违反《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①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③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④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违法生育且有交款能力而拒不交纳社会扶养费的当事人,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双方当事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但未经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应征收500——2000元;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加倍征收。

七、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吗,享受下列优待:①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嫁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②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计提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八、城镇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申报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办登记初审、公示并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县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复审并上报州人口计生部门→州人口计生部门上会研究审批→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九、城镇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申报所需材料主要有:申请表、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符合生育二孩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农村二孩和稀三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申报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乡镇登记、公示并上报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十一、城镇、农村一孩病残,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所需申报材料主要有:①申报表、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两家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③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审核表;④病残儿家庭、社会调查表等。

流动人口

一、年满18—49周岁的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必须在户籍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此证免费,有效期三年;流入人口在15日内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查验证明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

二、流入已婚育妇及时到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情检查就、节育措施落实、生殖健康检查等免费服务和管理,并定期给户籍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尽快向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报告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三、流入已婚育妇想要生育的,经现居住地查验户籍地签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未婚男女青年在现居住地结婚的,婚后一个月内回原籍重新办证,并接受现居地管理。

基数服务及打击“两非”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为育龄群众无偿提供诊治。

二、环孕情重点服务对象是:为受取避孕措施的、使用药具的、放环的,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服务一次;环孕情一般服务对象时:放环皮埋一年以上和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每6个月服务1次。

三、对结扎放环皮埋后1月内,人工流产术后1周内,药物流产、引产术后ⁿ周内,产后42天内,乡镇计生服务所大夫专业随访一次。

四、避孕药具使用的随访重点对象是:初次使用者,有妇科病者,更换品种者,有用药具失败经历者,智力低下者,长期服药者等。

五、叶酸是一种维生素,孕妇缺乏叶酸可导致胎儿发生畸形。从计划怀孕时起到孕后3个月每天服用小剂量叶酸,可减少神经管畸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减少自然流产率,减轻妊娠反应,促进胎儿生长发育,纠正孕妇贫血。

六、孕妇缺碘可导致早产、死胎、畸形发生率增加,合成甲状腺素不足,大脑发育受到影响,主要表现为面容丑陋、智力低下、神经功能及语言障碍、聋哑、体型矮小等。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非法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未经省、州人口、卫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人流、引产、药物流产等选产性广告。

九、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并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十、在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和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十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违法违纪查处

一、党员干部职工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外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一律给与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职工非法抱养弃婴获隐瞒不报、歧视、虐待女婴,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计划外生育的,相应给与程度不同的党纪政纪处分;农民党员为自己和他人提供假情况、假证明骗取二孩生育指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员干部职工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凡对计划生育政策及计生优先优惠政策进行反面宣传的人和事,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依法加强户籍管理,杜绝更改年龄、民族等行为的发生。

咨询电话:0930-4425071

康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

第五篇:2011年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总结

2011年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总结

一年来,计生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机制的全面建设。

一、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 为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支业务熟练的执法队伍,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入户宣传和上街宣传咨询活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到全村育龄妇女人手一册。

二、规范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我们注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近两年以来,全村尚未发现计生干部有任何违法行政事件,也未因此引发群众上访。严格规范各种执法程序。在生育指标审批、病残儿鉴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我们严格把关,做到“领导不齐不上会、材料不齐不上会、审查有疑点不上会”,并实行严格的审批前审查制,有效地杜绝了错批二胎指标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 为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起有效的依法行政机制,我们首先按照《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条例》要求,在计生执法中统一推行并使用了“七种执法文书”,公布了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了村级执法监督员,使计生执法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其次是大力宣传国家人口计生委“七不准”工作,将各种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并将群众对干部执法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计生工作考核,保证了干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周制度和领导干部轮流包查重要信访案件制度,保证了信访案件优质结案率年年达到100%。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基本项目免费规定,对群众在村极服务站施行计生“四术”一律予以免费,保证了计生各项法规的落实。

总之,我们在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即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执法难点和重点。在新的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深入研究,采取对策,努力探索和寻找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真正做到正

确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将全村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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