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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五篇范文)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2-108862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2 13:4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作者:陈 小 明发布时间:202_-12-08 13:32:

42案情

被告叶某系闽H92705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202_年12月20日将该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曾某,当日,被告曾某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江某。该车经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202_年12月21日16时50分,被告江某驾驶该车,由顺昌县华阳山驶往城区途中,与原告严某驾驶的闽HM4158号两轮摩托车(车后载原告赵某)会车时相撞,造成原告严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严某、赵某于当日被送往顺昌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严某被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颅脑损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原告赵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颞顶部皮肤挫裂伤。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江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严某、赵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江某已支付原告5000元。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严某为8级伤残,原告赵某为10级伤残。经查,闽H92705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严某、赵某遂以江某、叶某、曾某和建阳财保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6216.87元,要求被告建阳财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无证驾驶闽H92705号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原告严某、赵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79918.87元。借用他人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出借人存在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仍予出借等过错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被告叶某将没有缺陷的闽

H92705号小轿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曾某,被告曾某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江某。因此,被告叶某不承担责任,应由借用人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某应负连带责任。由于被告江某系未成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闽H92705号小轿车在被告建阳财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严某、赵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50000元,垫付抢救费用8000元,合计58000元。

二、被告江某的监护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某、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918.87元,扣除已付5000元,还应赔偿121918.87元。

三、被告曾某应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严某、赵某要求被告叶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严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性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其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

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但可追偿,但对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再次,《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法无效的法定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保险条款》第九条当属无效。

第二篇:无证驾驶交强险需要赔偿吗

无证驾驶交强险需要赔偿吗

无证驾驶出事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判决维护公益

浙江在线202_年10月19日讯 温州龙湾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死者家属告了三方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副海持名为郭付森的驾驶证,驾驶安徽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车的王爱军,导致王爱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副海负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父悲伤之余,将郭副海以及大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都告上法庭。

为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得到保险赔付,王家在起诉书中称,中国人保阜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但在庭审时,王家的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焦点就在于:郭副海没有驾驶证。

保险公司表示,此前,大龙公司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一点在交强险合同里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对驾驶人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由于王爱军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费用,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龙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爱军死亡的丧葬费、赔偿金计5万元。

此外,郭副海应赔偿王爱军丧葬费、赔偿金计95986元;大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交强险是种社会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龙湾法院潘法官认为,本判决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本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其次,有关强制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第三,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第三篇: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2_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有责任的限额:(202_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_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_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2_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无责任的限额:(202_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

(三)财产损失限额202_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由此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交强险能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依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此项损害赔偿的,该被保险人即可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理赔。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承包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2_年2月1日以前的)(202_年2月1日以后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_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_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2_年2月1日以前的)(202_年2月1日以后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共计十二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共计七项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篇: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理赔

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理赔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它是国家根据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而非驾驶人员个人侵权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是保车,不是保人。进而明之,由于被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的承保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法律规定,并没有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而且该条文规定没有除外责任,直截了当。同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个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但第二十二条无禁止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应首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它是上位法,而条例是下位法,并且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

而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出免责的理由,应当是由于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才能免责,否则,保险公司都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予以赔偿。

3、从立法上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样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免责条款。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举可体现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同样,投保人也正是基于

国家的强制性,购买了交强险,但其同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根据其投保的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予以代位赔偿。而受害人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对其造成伤害,或者是否投买了交强险,是无法预知的,但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应应当获得赔偿。另外,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举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4、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是保险公司可以引用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肇事者享有医疗费的追偿权,并不是针对受害人享有追偿权。

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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