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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2-63091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03:47: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4、《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二、行政监管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行政行为

(一)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的审查

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三)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篇: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附件3: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

(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14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法律依据:

6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18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案

法律依据:

0

四、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共26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22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六)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七)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八)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九)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十二)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6(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8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30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二十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2处分。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受理高校教师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六)受理高校学生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七)受理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审查并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主题词:行政

法制

执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政策法制司、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厅内各处室、直

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第三篇: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

项)

1、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共

项)

1、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四、行政收费(共

项)

五、行政确认(共

项)

六、行政征收(共

项)

七、行政给付(共

项)

八、行政监管(共

项)

九、行政裁决(共

项)

十、其他职权(共

项)

注:1.四至十事项按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

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篇:公路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公路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十堰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苯条例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5、《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篇:舟山市农林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舟山市农林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舟山市农林局(农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10、《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3、《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2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177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

2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28、《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29、《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30、《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3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3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3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35、《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

3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二条

37、《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8、《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39、《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0、《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4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4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条

46、《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4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48、《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

4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5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

51、《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5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5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5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55、《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5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9、《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6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6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6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63、《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64、《高治病性动物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6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二款 6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6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68、《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69、《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0、《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7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7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4、《动物病源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5、《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77、《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78、《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79、《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80、《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8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第二十二条 8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8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8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8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86、《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87、《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88、《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89、《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90、《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91、《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92、《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93、《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9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四条 9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96、《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9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98、《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舟山市农林局(林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3、《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第三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第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四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

1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

13、《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

15、《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3、《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

2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25、《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6、《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28、《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29、《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

30、《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3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3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4、《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三条

35、《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三条

36、《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九条

3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38、《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五条

39、《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40、《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4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4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4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44、《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45、《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46、《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47、《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48、《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49、《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50、《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

51、《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条

52、《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53、《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54、《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舟山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7、《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8、《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9、《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0、《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2、《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舟山市植物检疫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舟山市森林植物检疫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二款

3、《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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