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个人情况介绍
尊敬的校、院级领导:
我是##的学生,现在是一名大三的学生,曾在班级担任组织委员一职,现担任班长一职。在大学的生活里,我过得很充实,能够很好的处理好班级的问题,我认为在学校的这两年中,我能做到一个班长所能做的义务,当然我的所作所为也都在大家的监督之下的。这期间我也能很好的组织大家每项活动,我的做法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我的家乡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一个县城里,地理条件不好,而且我在的镇里没有一家大型企业,母亲在一家工厂打工,有时候加班到很晚,父亲也已下岗多年自己找工作去挣钱,原本他们的收入就只能刚刚维持我们现有的生活。可是,没想到母亲的小工厂也未能躲过倒闭的噩运,无奈之下母亲下岗,这又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父母也不能找到适合的工作,只能靠打工来维持生活,上了大学后,为了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还有我在学校的生活费学费,他们的压力也就更大了。经济上的困难是让我们所有人最着急也是最无能为力的。如今我已上了两年的大学,家里的经济也早已承担不起没学期的学费的通知,这让作为孩子的我更加的难受。到了学校,现在早已适应学校的生活,只是在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学费的事情总会让我们无力。虽然我家庭情况不如大家,但这并没有让我感到沮丧,没有让我感到低人一头,相反,我把这种感觉当成我成长进步的动力,努力学习
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来扩充我的知识面来曾加我的身体,让我的心灵和身体一起慢慢强大。
现在又是开学交学费的期间,回家和父母说了这事后,我能感觉到他们焦急的心态,我知道他们现在的收入是很难为我凑齐学费的,虽然表面上对我说,让我在学校好好生活,不用考虑钱大的问题,可已经是大三学生的我怎么能看不出他们背后的心酸!我知道需要帮助,暑假曾加做过一段时间的兼职,可现在开学了,我要把重点放到学习上去,唯一可以有收入的途径也就这么断了。我知道学校每当这个时候总是会有一些助学金的政策,所以真心希望我的申请能够得到学校的理解和支持。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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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民族 本人 情况 公民身份号码 刘佳炜 汉 性别 政治 面貌 男 团员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学号 1988.10 2008.9 *** 08060083
***025205X
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软 件工程 3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学 2009 年校二等奖学金 2010 年校二等奖学金 2011 年校三等奖学金
家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4 庭 经 家庭月总收入 400 人均月收入 100 收入来源 务农 济 情 家庭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西流乡陈村 邮政编码 055650 况 学习成绩 操作系统 93 计算机专业英语 94 计算机网络原理 90 Linux 原理与应用 89 可视化软件开发工具 85 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87 数据库应用技术课程设计 88 计算机图形学 88 数据库应用技术 96 Java 语言程序设计课程设计 88 UML 软件开发技术 87 编译原理 90 网络编程 90 计算机组成原理 91 软件工程 80 虚拟现实技术 85 JAVA 语言程序设计 88 XML 软件开发技术 90 软件项目管理 92 申请理由 我的老家是在河北省的一个贫困县,靠几亩薄田来维持生计,生活本就不富裕。母亲最近又得了一场 病,让生活更加艰难。我的学习成绩也很优异,曾多次获得学校奖学金。因此希望可以得到帮助,特 此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签名: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2011 年 11 月 4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财政部 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十七条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文号】财教[2007]92号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2007-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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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学校名称:内蒙古大学编号:2009-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09—2010学年)
学校:内蒙古大学院系:专业:班级:
附件3:
内蒙古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4:
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