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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2-95219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8 12:47: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履行监察职责,强化问责内容。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五项职责,这为行政问责内容的设定指明了法律依据。因此,在行政问责内容设定上,要与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相衔接,具体讲,对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执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teniu.cc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都应作为行政问责的内容,进行问责。

依据监察程序,严格问责步骤。程序是内容的载体。行政问责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举措之一,其程序规定要与行政监察工作的程序相衔接。《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这些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定程序,也应是行政问责程序设定的法律依据,为此,行政问责应依法设定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即: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立案;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对问责对象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

准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主体。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准确划分责任、正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区分必须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行政监察法》关于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规定,为行政问责责任人的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问责制在责任人的区分上,应当区分所在单位行政首长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具体说,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发出指令、干预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因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妥善运用处理手段,形成工作合力。行政监察工作与行政问责,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上不尽相同,前者设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形式,侧重的是行政纪律处分;后者设定的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突出的是组织处理。但在处理结果的运用上,应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对受到行政纪律处分,不适宜本职岗位的,可同时采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同样,对受到行政问责后,仍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

总之,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工作紧密联系,但各自又有相对独立性。两者要在职能上分,在机制上合;在行动上分,在思想上合;在任务上分,在目标上合。既不能以行政问责工作代替行政监察工作,也不能以行政监察工作代替行政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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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建设责任政府

一、重要论述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

二、行政问责现存问题及对策

1.关键词解析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行政问责制的信息壁垒过高

在我国,大部分的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公开,公众缺乏知情权,行政问责就无从谈起。特别是一些地方领导习惯于报喜不报忧,对负面信息总是以维护安定团结、注意影响等为借口竭力掩盖,禁止报道,这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2)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但都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并且现有的制度性的规定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界定不明确,规定模糊、笼统,缺乏操作性,从而导致实际执行难的问题。

(3)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在行政问责的实践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4)权责不清,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3.对策

(1)加强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建设

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其中基本的配套制度是职责明确和信息公开制度。

(2)加快推进行政问责法的建立

应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3)拓宽问责范围

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4)要明确划分权责界限,厘定官员问责标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

第三篇:行政问责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学习心得

备案科 刘欢

通过对《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对我市下一步的发展策略,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学习心得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样,作为工程质量监督这样一个重要的工程环节,肩负着全市的工程质量安全任务。更要认真遵守《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规定。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规定。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工程备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程备案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规定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全市工程建筑事业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学习心得

备案科 张艳杰

202_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3月15日起实施。我对行政问责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认识与体会。

一、“行政问责规定”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行政问责办法规定了十种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对有这些情形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问责规定致力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对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服务型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问责规定促进行政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能有效促进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认真履行职责,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事项的,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来电、来访者(即首问者),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接听电话应文明、礼貌、热情,做好记录,并负责落实所问、所办之事。热情为到访者、来电者提供准确的信息。对到服务对象要热情、主动,属在本人职责内的事要及时处理,首先接受办理的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和明确告知申办者,并进行详细指导和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受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引导其找到相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直到让服务对象满意为止。对把握不准的事宜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及时请示领导。做到这些,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限时办结防止办事拖拉,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对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行政职能部门通过理顺内部关系,优化工作流程,科学设置程序,规定办结时间,杜绝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的现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首问负责制是开始,限时办结制是核心,行政问责和服务承诺是保障,这四项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相扣。建立和严格执行这四项制度,将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部门特别是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改进服务态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建立起加强机关行政效能的长效机制。有了制度,就有行动的依据。关键在怎么落实在具体操作中,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这对于加强干部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重大举措。

第四篇:行政问责

1、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方面监督力度减弱,公民参与监督的路径缺失,导致政府在对官员问责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受到公民的质疑。同时也体现出了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发明显。政府应该以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责任的政治思想,不断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行。

2、我国公务员队伍是履行政府职能和开展公共行政管理的主题,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中负有特殊的职责和使命。近年来,我国公务员队伍涌现出众多具有强烈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人手和模范人物。其中曹德云与陈家顺同志将自己融入到老年人,下岗民工,困难家庭中去,全面了解群众所需、所急,切切实实的为群众办事的的模范行为和奉献精神是值得我们所学习的,他们坚持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基础,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工作作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称赞。

1、我国公务员队伍是履行政府职能和开展公共行政管理的主题,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中负有特殊的职责和使命。近年来,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也有一些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缺失。一是群众观念不强,为群众办事漫不经心,漠然置之。二是事业心不强,在为群众解决问题时,互相推诿,相互扯皮,能拖就拖。三是责任心不强,部分基层干部面对风险因素时,存在着回避矛盾、侥幸过关的心态,以至于小事拖成大事,普通利益诉求酿成群体冲突。

2、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可能引发各种突发事件的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202_年7月19日,云南孟连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此次事件发生前,云南省政法委深入当地调研后认为当地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群众利益纠纷。但是普洱市却忽视民意表达诉求,未能要分清矛盾性质,隐瞒上级不顾后果的采取强制手段传唤勐马镇5名犯罪嫌疑人,致使双方产生冲突,人员受到伤害。

4、20世纪以来,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强化政府政府官员的责任,建立责任型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问责制的监督路径缺失,缺乏问责的公平、公正性。二是由于官员的权利、责任不明确,在问题待解决的时候出现“该问谁的责”的问题。三是官员为重视民意,不敢于承担责任。政府应当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责任意识,明确权利与责任的问题。

第五篇: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区)政府(管委)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

第四条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因决策、决定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出台或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县政府有关政策相违背的各项制度,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重大项目的;

(五)企业周边环境不优,出现强揽工程,故意阻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施工秩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者超过办理时限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渎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索、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费不出据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对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或完成,导致政令不畅,影响县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不按规定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审批代理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处置不当,使投资经营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投资者撤资的。

(六)群众举报或企业法人代表投诉,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七)巧立名目,变换手段,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或他人收取赞助费的。

(八)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不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执法的;

(二)不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五个阶次(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随意执罚的;

(三)借执法为名,到企业或休闲娱乐场所乱作为,或利用其特殊身份索、拿、卡、要和消费强行打折的;

(四)罚款不出据,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违反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的;

(五)拦路设卡,无故扣车扣船,不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的;

(六)在办案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被有关部门撤销的;

(七)因工作不主动,协调不及时,导致上级主管部门来本县区域规模企业执法处罚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检查中工作不认真、不过细,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问责责任划分

第八条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应首先对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问责。

第九条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因领导干预或决策失误,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一把手”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一把手”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

第四章行政问责的种类和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问责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拒不纠正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对挽回或者减轻应问责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影响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章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行政对象的问责,由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再由县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问责对象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县监察局负责人同意,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经初步调查认为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问责的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有关领导批准,对问责对象作出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六)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职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的行政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属垂直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行政问责除第十四条的第(一)、(二)款由县监察局实施问责外,其余的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问责,由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按所属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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