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省人事厅(8)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
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
(粤人发〔2004〕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从2004年起,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并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
(一)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其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师,凡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取得的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四)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要求的教师,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现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受聘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教师一视同仁。
二、学历与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粤人发
[2003]178号文执行:
(一)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三)从2006年起,城镇(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学教师首次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首次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外语条件
对有外语条件要求的系列,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执行:
1.艺术和体育专业的人员,1959年(含1959年,下同)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60年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2.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 1959年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3.非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人员,或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四、特殊人员评审
(一)对下列人员申报评审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执行: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特殊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有关申报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就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条件限制。
五、其他
(一)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研究和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照本文执行。
(二)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7月16日发 粤人发[2003]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拨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
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内人发„2009‟9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事局、教育局,各盟市教育基金会,各直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进一步激励我区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评选推荐我区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并将于教师节一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名额
自治区将推荐评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1个(其中,基础教育8个、中等职业教育2个、高等教育1个),“全国模范教师”18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全国优秀教师”43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5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3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自治区决定评选表彰“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自治区优秀教师”270名,“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
二、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
“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高等学校为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上述各类先进的评选。
“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从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产生,即一个人可以同时兼报两个奖项,不再另行推荐。其中,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
为表彰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教育部、全国妇联对评选出的“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将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构建安全和谐校园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4.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教育政策,科学规划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扎实有效,成绩显著,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积极推进,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认可,在自治区有示范作用。
(二)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见附件三。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1.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各类评选推荐工作一并进行。自治区根据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参考各类教育所占比例,将推荐名额分配到盟市、高校和有关部门。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实行个人申报、学校、旗县、盟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提出上报候选人名单。上报前,旗县、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接推荐权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单位须将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选所占比重。各地在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4.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校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要特别注意对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的人员推荐工作。
各盟市在推荐先进集体时,“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部推荐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牧区学校;“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牧区学校须占75%以上。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民族学校。
各地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4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6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1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教师。学校的校长(含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其他教育机构中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加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的评选时,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5.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6.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七)
7.在推荐国家级先进个人时,必须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否则,无法接受材料。
8.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出现过教师罢教现象的学校,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的人员,不得推荐为优秀个人。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将于2009年教师节举行隆重庆祝大会,向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代表颁发奖牌、证章、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人民教育基金会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有关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同时,在做好全国、自治区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区表彰奖励活动,并将表彰活动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请各地务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教育基金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调查研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评选条件、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严明评选纪律,进一步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七、报送材料及时间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务于2009年6月28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盟市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教育行政干部参评应填报的《征求意见表》及上述奖项推荐一览表和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一览表。
上述材料除《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纸质文档一式5份外,其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3份,同时,要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先进集体的材料及各类奖项推荐一览表(用Excel制作)均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国家级先进个人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teniu.cc,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联系。
3.事迹材料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撰写,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其中,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及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字数均要控制在3000以内;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及自治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以内。
附件:
1、自治区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5、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6、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7、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8、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9、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10、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11、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一览表
12、征求意见表
附件6和附件7的推荐候选人一览表可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中自动形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表彰 奖励 通知
抄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连辑副主席、刘卓志副主席
抄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篇: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字〔2008〕31号
关于与天津大学联合招收 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 硕士(MBA)研究生班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与天津大学长期合作协议精神,八年来,省人事厅人才中心已与天津大学成功联办了四届公共管理硕士(MPA)、三届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班,共培养学员300余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具有实力、活力、竞争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人才支持,经研究决定,举办第五届公共管理硕士(MPA)、第四届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班,并于今年4月下旬在石家庄举办开学典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名额
招生对象: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取得学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工龄在三年以上;工商管理硕士(MBA):工龄在五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日期均截至2008年7月31日)。
招生名额:各80名
二、培养目标
为我省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高级管理人才。
三、学制及学习方式 学制:两年半至三年。
学习方式:由天津大学资深教授、专家授课,单课独进。每月定期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实行学分制。也可以跟读,实行先入学修学分,后参加全国联考。
学习地点: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河北省人才大厦4楼教室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届学生将参加10月下旬全国联考。
考试科目:公共管理硕士(MPA)需考试《英语》、《公共管理基础》、《综合知识 》、《政治理论》共四门。工商管理硕士(MBA)需考试《英语》、《综合能力》、《政治理论》共三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与面试由学校单独组织,考 试时间为11月份,地点河北省人才大厦4楼教室。
为帮助学员顺利通过全国联考,省人事厅与天津大学8月至10月份将组织专家教授进行考前辅导,针对性强,通过率高,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五、录取、毕业及课程设置
录取及毕业: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和确定。学校根据考生入学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本班学员优先录取。学员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可获得天津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或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证书。
MPA课程设置: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定量分析方法、公共管理学、行政法、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经济学、区域规划与管理、社会保障概论、领导科学、公务员概论等共20门。
MBA课程设置:应用统计学、经济学、生产与运作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管理实践、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会计学、营销管理、管理经济学、组织行为学、信息技术基础、公司理财、现代工业工程、科技创新导论等共24门。
六、报名资料及收费标准
报名资料:毕业证、学位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小二寸照片2张。
收费标准: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学费3.2万元(其中含研究生进修班学费1.6万元),教材资料费800元,报名 费100元,共计3.29万元。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学费4.2万元(含研究生进修班学费2.1万元),教材资料费900 元,报名费100元。共计4.3万元。
七、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8年7月25日。
报名地址:河北省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河北省人才大厦401、320、321室)。
联系电话:0311—87802098、87802029、87802096、87802089、87802058 联 系 人:杜月昌、刘素平、周淑民
网 址:河北人事人才网:http://www.teniu.cc
八、有关要求
省直各部门、各市要从加强公务员队伍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性。各单位要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对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或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的人员给予学习时间保障,支持其参加面授;对在职取得公共管理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的干部,所在单位应对其学习费用给予支持,以推动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深 入开展。
附:在职人员攻读天津大学MPA/MBA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才 培训 研究生班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280份)
第五篇: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发[2004]5 6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 9 9 9]6 5号)精神,我省于2 0 0 1年全面推行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评聘分开制度,由过去的指标管理为现在的岗位管理,并对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核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单位用人自主权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员的变化,原核定的结构比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6为此,现对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发[2 0 O 3]1 4号)中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原则‛的要求,从2 0 0 4年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1、市(地)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再由省人事厅核准,各市(地)人事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人事厅对其确定的结构比例实行备案管
理;
2、各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由各主管市(地)人事局进一步明确;
3、省农垦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比照市(地)管理;
4、省直各部门所属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核准或备案管理。
(二)按财政拨款渠道分类管理
1、省直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须经省人事厅核准,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总量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双重控制;
2、省直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必须以事业单位设定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并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之后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重新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做到立足现在,着眼长远。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原则岗即按照本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划定岗位岗不应因人设岗。
2、规范化原则。即岗位名称及职责范围均应规范。特别是关键性岗位,应突出创新和创造。
3、整分合原则。即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岗位分工,又在分工基础上,实现有效的综合。使各岗位职责明确,又能同步协调。
4、最少岗位数原则。即设岗应充分考虑到节约人力成本,以最少的投入,获
得最高的效率。
(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应在各单位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的分类,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本身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有规模、专业实力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批准的编制定员范围内加以确定。
2、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要有利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强专业技术工作,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要有利于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要有利于在国家宏观管理下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和发挥。
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准与备案
1、按照事业单位分级管理原则,市(地)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准与备案,由各市(地)人事局自行确定。
2、省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将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以省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编制数之和为基数,拟定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单位在设岗基础上自行拟定,报主管部门并省人事厅备案。
3、省直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在设岗基础上,根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以省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编制数之和为基数,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单位在设岗基础上自行拟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核准一次。确因机构变化,事业发展,编制增减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可提前按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与备案程序办理。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重新核准后,各单位应根据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本着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在已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
2、对已接近或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要强化竞争机制,通过自然减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措施,空出岗位,用以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单位,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做到逐年逐步到位。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仍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手册》。其中,省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三册(单位一册、主管部门一册、省人事厅一册);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一式二册(单位一册、主管部门一册);省直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二册(单位一册、省人事厅一册)。
4、省直单位有空岗需要聘任时,属财政金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单位)带《岗位管理手册》到省人事厅职称处核定岗位,领取工资卡;属财政部分补助或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由各单位带《岗位管理手册》到其主管部门核定岗位后,到省人事厅工资处办理兑现职务工资手续。
六、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要与数据库建设结合起来,在认真做好数据库中人员信息更新和补充的基础上,上报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结构比例方案核准与备案截止时间为2 O O 4年9月3 0日。
七、各市(地)及省农垦总局可比照上述办法管理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本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